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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关于“南方××报”拒录乙肝携带者案件的处理意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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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方××报”拒录乙肝携带者案件的处理意见(“三步走”策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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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1 10:04
关于“南方××报”拒录乙肝携带者案件的处理意见(“三步走”策略)[br]
[br]
一、歧视案件的经过[br]

事人周先生(covereye)于9月1号,参加了南方××报在深圳的面试,并于9月5号得到录用通知。根据要求,于9月7号在深圳北京大学附属医院进行
体检,其中含有乙肝两对半检查。深圳北大医院在我的体检报告的检查结论为:体检合格。可从事除饮食服务,幼儿教育以外的其他工作。9月9号,南××报通知他,因为体检结果是“大三阳”而拒绝录用,理由是“公司惯例”。[br]
二、当事人的交涉[br]
主要内容:[br]
他和C主任的对话内容大意如下:[br]
他:你好,C主任吗?我是周××,我想问一下他的事情处理的怎么样了?[br]
C:什么事?[br]
他:上次招聘因为乙肝大三阳被拒录的事。[br]
C:哦,你要怎么样呢?他:你看过他的材料了吗?[br]
C:他没看到。只是了解了。[br]
他:那你们怎么一直没有答复?这对他很不尊重。[br]
C:你要什么答复?[br]
他:给拒录的合理解释,承认歧视行为并且道歉。[br]
C:无法满足你的要求。[br]
他:他会寻求其他办法以求公正的。[br]
C:没关系[br]
可以看出,“南方××报”打算将歧视进行到底,没有任何可以商量的余地。这件拒录歧视案件撕开了“南方××报”的遮羞布,典型的既做*(biao)子,又立牌坊的无耻行为应当得法律的严厉制裁。[br]
三、处理方式――三步走的维权方式[br]
从法律上讲,该案属于周先生的平等就业权受到损害,与普通的劳动争议是有根本区别的,前者是形成劳动关系(即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受到的损害,后者与用工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后和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发生的劳动争议订立。目前,法院只受理劳动争议,对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不予
受理。实质上是法院系统对全国性政策性的案件不想理会(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规定)。[br]
所以,建议走“三步走”的维权路线:[br]
第一步、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对这件事作出行政处理[br]
首先要求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处理,一定要劳动部门给出一个书面受理这件歧视案件的通知,经协调,“南方××报”仍不同意的话,要求劳动部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
书。如果劳动部门不作为,就可能起诉它,最终它还得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代理律师与劳动部门搞好私人关系,最好在劳动部门在协调无效后,很快作出责令改正
通知书。因为政府很怕承担责任,所以恩威并施,牵制劳动部门。[br]
第二步、“南方××报”提起行政复议[br]
“南方××报”不服责令改正通知书,可以向上极机关或同组政府申请复议,我们要等待复议结果。[br]
第三步:申请法院对责令改正通知书强制执行[br]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强制执行。在“南方××报”签收后,看看它的态度,如果不执行,我们就向法院申请对责令改正通知书强制执行。[br]
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条款。[br]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br]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br]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br]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20 21:15: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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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1 10:21

供参考:[br]责令改正通知书

     年第  号 

       

经 查,你单位于2002年10月18日订立的《    》第十条关于出嫁女的子女不享有股东资格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 条、第三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十二条第 2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修正章程第十条,并根据修正后章程规定和出嫁女及子女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  等有关人员是否享有股东 资格,妥善处理出嫁女及其子女股份分红的相关问题。

[br]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〇〇五年 月 日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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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1 10:27
呵呵,辛苦。[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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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1 10:27

抛开论坛是否参与此案的争论。

如何解决发生在劳动录用阶段的纠纷一直是一个困扰我们的难韪,我个人完全赞同NINGLION关于此案的法律构想,认为小宁的申请劳动监察而不是劳动促栽这一构想是一个非常值得去我们去实践的,这将为依法维权开辟一个新的途径。

我注意到以前的发生的招录纠纷,当事人多数是以劳动促栽申请到劳动局,而劳动局则以不属劳动纠纷为由拒绝受理,导致此类案件不了了之。但是根据劳动监察条例,里面明确规定了单位招录职工的行为是要受到劳动监察的,这就要求劳动部门必须受理此案。

附:劳动部劳动监察规定 第八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三)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6 14:43:5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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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1 10:29
呵呵,希望能够对此类案例提供一个维权的新途径。[e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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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1 10:57

这个途径很不错,在现有法律所提供的救济途径中,是唯一可行的,因为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根本无法行得通。

把责任追加到劳动监察局头上,以行政诉讼为后盾,这个主意实在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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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1 23:13
经查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上述“三步走”路线在执行阶段还有待进一步完善。[br] [br]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下文与行政诉讼法有冲突,最高人民法院下文对《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强制执行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第66规定,只要是具体行政行政就可以由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br] [br] 附:[br] 1、行政诉讼法:[br]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br]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
〈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8〕7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br] 为 了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决定执行工作,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等劳动监察决定(以下简称劳动监察决 定)强制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作出了《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办〔1998〕69号,以下简称法办 〔1998〕69号文件)。现予以转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br]  一、关 于《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问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口头责令其改正,对立[br] 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依 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br]  二、关于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问题。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经济权益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作出有关用人单位履行清偿财产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实施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示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劳动法》和《行政处罚法》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1998〕69号文件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r]  三、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材料,并按规定预交执行费,如预交执行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 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解决劳动监察决定执行难的问题。要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帮助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劳动监察决定规定义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并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对劳动监察决定执行工作的支持,切实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br]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br]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            (法办〔1998〕69号)[br]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br]   你办《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br]  一、关于《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已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不属于由我院作具体解释的问题。[br]  二、关于劳动监察决定的强制执行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履行该指令书确定的义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照《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处理或者处罚。[br]  三、关于预交申请执行费问题。根据我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申请人预交执行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br]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br] [br]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21 10:50:4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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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2 03:56

小宁提到的这个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如果限期整改被用人单位拒绝,则劳动部门根据劳动监察规定处理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接受处理,则这个处理就变成了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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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2 03:58

深圳001是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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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5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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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主意不错。当初美的集团案就打算这么做,后来美的集团自己改正了,就没做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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