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论坛2005法律援助之———贵州公务员录用案 ...
查看: 7842|回复: 54

论坛2005法律援助之———贵州公务员录用案 [复制链接]

Rank: 4

现金
468 元 
精华
帖子
23 
注册时间
2005-9-25 
最后登录
2006-1-10 
1
发表于 2005-9-26 11:35

本案说明:

本案是一个通过自身努力进行维权的成功案例。本版NIGNLION版主,丫头版主,雨夜版主参与了对本案当事人依法维权的法律指导。先看一下本版NIGNLION版主对案维权的总结:


整个维权过程小结:
一、大三阳肝功正常,公务员体检结果不合格 天理何在?
大三阳肝功正常的战友参加今年贵州的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均以合格。体检时查出是大三阳,但在医院(注:我们此次体检的医院为市级口腔医院)的体检表上清楚的标明转氨酶小于40肝功也正常。可是人事局通知我说是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随后我写了材料反映到人事局,人事局的答复是:不合格的结论是由医院下的,他们尊重医院的结果。经过我的反复要求,人事局答应复核我的体检表,重新鉴定我的体检结果,可是一拖已经2个月过去了,我们一起考试的其他考生已经都公示了好久,我又多次询问了人事局,对方的答复均是我的情况比较复杂。正在处理中,让战友耐心等待,战友郁闷、无助......…
二、胆胆相照网法律咨询版献策:
1、剖析问题的实质:(1)先问一下楼主人事局在体检过程中的程序问题:根据人事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的通知规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允许在七天之内提出要求,体检结论以第二次为准。你是否曾经提出复检要求?录用方是否对你提出过复检?(2)根据国家规定,体检必须在县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进行,鉴于你说到的那个是个口腔医院,因此必须考虑体检医院是否有体检资质。(人事局找专家要求鉴定,各大医院的专家均称不是本医院的体检结果不予鉴定,而下结论的口腔医院属于专科医院不符合综合医院的要求没有鉴定资格)(3)体检结论只能由指定医院作出,你自己到其它医院的体检结论无法定效力。但从客观上来说,也能给人事部门一定压力。另外,贵州省原来的标准对病毒携带者如何判定是有规定:2004年贵州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甲肝、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但ALT、AST正常者可录用。(4)从法律上讲,在贵州范围内,大三阳,肝功能
正常格。因为:国家标准没有具体的解释,但贵州的标准比国家的详细,而且不违反国家标准。所以,应当适用贵州标准。
2、注意维权技巧
(1)向有关机关反映,要注意技巧。不知道你考的是哪一级的单位。可以先向同级人大、政协反映,也可以向同级纪检委、信访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向上级人大、政协、或纪检委、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向上级反映效果最好,但上级不一定能够受理。(2) 注意带上你的资料。你的体检资料主要包括:原来的体检资料(人事局通知的体检)、到你们当地最权威的医院的体检资料;2004年贵州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在本论坛上有,在网上查清楚颁布时间);2005年1月,国家卫生部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试行)。(3)每个机关的信访都有领导接访日,能向领导反映最好。
三、法律咨询版跟踪维权过程
经过交涉,对第二次复查后作出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人事局也承认了口腔医院的资质问题,是不合程序的,口腔医院给我做的体检结果:大三阳、 转安酶指标低于40属正常范围。
他们没有作出是乙肝患者的结论,仅仅是根据大三阳一项对我的体检下的不合格的结论。经过向人大和人事局反映,人事局又作出了一个让人想不到决定:让我进行第三次体检。人事局称第三次体检不应该称为复查,只能算是对我体检结果的数据核查,而不作的话只能算是自动放弃。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得以我今天早上又体检了一次查了肝功两对半和DNA 结果转安酶49约高于正常标准,而DNA为10的6次方医生的结论为“病毒携带者可能因为饮食或睡眠情绪等其他相关因素造成转安酶偏高建议复查”
面对这样的结果,当事人按照我们的建议,先继续找相关方面的负责人反映情况尽量能让他们解决,并建议向人事局等机关提交以下以下事实:(1)人事局的工作失误对你的心情造成负面影响;(2)因为负面情绪的影响,导致转氨酶的轻微影响,但依据是第三次复查医院作出的结论是乙肝携带者,不能以轻微的不正常断定为乙肝患者。
四、维权成功-- 经努力维权,已经被录用
“我最近一直在等消息 所以没有来上网也就没有在论坛上留贴了。昨天终于有了结果 我在人事局的网站上面看到我的名字已经公示出来了 录用我为国家公务员折腾了这么久总算是有了一个好的结果我觉得我的这件事可以给那些想考公务员的战友们提供一个可以借鉴的实例希望有一些可以给大家借鉴东西。在这里我真的感谢广大战友特别是斑竹给我的支持和为我所做的一切 真心的向大家说声“谢谢”。
看来,我们还为这战友准备的《致**人事局的一封信》,也用不上了!!!

——————————————————

当事人求助原文:

我参加今年贵州的公务员考试笔试 面试均以合格 体检时查出是大三阳 但在医院(注:我们此次体检的医院为市级口腔医院)的体检表上清楚的标明转氨酶小于40 肝功也正常 可是人事局通知我说是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随后我写了材料反映到人事局 人事局的答复是 不合格的结论是由医院下的 他们尊重医院的结果 经过我的反复要求 人事局答应复核我的体检表 重新鉴定我的体检结果 可是一拖已经2个月过去了 我们一起考试的其他考生已经都公示了好久 我又多次询问了人事局 对方的答复均是我的情况比较复杂 正在处理中 让我耐心等待 我郁闷 无助 ……

战友们 给点意见 好吗 你们说我还有机会吗 接下来我该怎么办呀

哎 明天是工作日 又该跑人事局了

[此贴子已经被下雨天的夜于2006-2-3 11:39:29编辑过]

Rank: 4

现金
468 元 
精华
帖子
23 
注册时间
2005-9-25 
最后登录
2006-1-10 
2
发表于 2005-9-26 11:50

怎么没有人 给点意见呀 版主在吗

在人事局通知我复查的同时我就到我们这里 最权威的医院进行了检查 结果也是大三 肝功 转氨酶均正常 医生也下了 结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在我的情况反映材料中也附了 医院的体检结果和医生写的病历证明 你们说这些东西 人事局会采信吗 ?

——————————————————————————————

征用一点空间,粘贴一下丫头版主和NINGLION版主合作完成的致人事局的一封信,虽然暂时用不着了,但是有相关需要的战友可以参考一下。

公 开 信

***人事局:

肝胆相照网(www.hbvhbv.com)是国内乙肝携带者交流经验、沟通心灵和维护权益的论坛,现就  报考  单位公务员并参加贵州市公务员考试一事,特向贵局致公开信,以表达肝胆相照网全体会员对此事的热切关注和殷切期盼之情。

我国是乙肝携带者比较集中的地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人数已达1.2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0。过去,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在国内的生活和工作却蒙受着许许多多的误解,遭受着一言难尽的歧视。因为携带乙肝,儿童难以进入幼儿园,更不用提其他同龄人得到的关心和爱护;因为携带乙肝,通往大学的路上比同龄人多出了一道门槛,有些大学甚至以携带病毒为由随便将我们拒之门外,而不论成绩多么优秀;因为携带乙肝,就业的门槛简直高不可攀,用人单位也可随便以不计其
数的理由对我们不予录用或任意辞退;因为携带乙肝,我们时刻面临着失业的危险;因为携带乙肝,我们的婚爱路上布满了荆棘,我们的人生也一路坎坷,甚至有些乙肝携带,被迫过着与世隔绝的的孤独生活。乙肝病毒这道的门槛,几乎无法逾越,它会毁掉我们的信心,会击溃我们所有的努力。沉重的生存压力足够使我们意冷心灰,沉痛的社会歧视足以让我们精神崩溃。面对歧视,西安交大20多岁的研究生选择跳楼自杀,撇下父母,静悄悄地走了;浙江周一超义愤得失去理智,杀了主考官后以死谢罪,愤怒地走了。悲惨的血泪教训,激起了人们深深的反思。法制日报、新华网、肝胆相照网、三湘都市报等数十家媒体都在呐喊:呼吁人们不要歧视乙肝,呼吁人们正确对待乙肝。羊城晚报记者9月份还参加了一位乙肝携带者的生日宴会,与在座的10多个乙肝携带者共进晚餐,夹同一盘菜。2005年国家公务员新的体检标准出台,为乙肝携带者欣然敞开了大门。乙肝携带者的处境正在得到改善,人们开始关注乙肝,正在逐步接受乙肝。

肝胆相照网一直致力于争取和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正当权益。为了广大乙肝携带者的正当权益,我们相互支持,彼此关心,不屈不挠,不畏艰难,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护我们的权益;我们的法律专业人士,免费解答乙肝携带者的法律咨询,免费代理张**起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案、邓**起诉湖南省国税局案、白小勇(化名)起诉河南财经学院案等诉讼案件。我们在全国各地经常开展乙肝宣传活动,义务普及乙肝科学知识,我们向全国人大代表提交立法建议,发起“呼吁尽快立法保护弱势群体平等就业权”的签名活动。我们将更加努力,呼吁全国人大早日通过《反就业歧视法》,消除五花八门的歧视,剔除妨碍和谐社会建设的绊脚石。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随着广大媒体和我们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广大人们不断认识到,乙肝病毒传染只能通过血液途径,比如母婴、输血、共用针头或者重复使用污染过的针头以及医护人员的注射器和无防护性性交传播,而像打喷嚏、握手、共同吃饭饮水等日常工作生活,并不会传染。这一点,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在《健康时报》早就指出
“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美国乙肝基金会与斯坦福大学亚裔肝脏中心在给四川大学周伟教授的证明信中也予以郑重证明。此外,只要你省下区区20元左右零花钱,到医院打上乙肝疫苗,足以让你预防乙肝病毒传染,免去一生的忧虑和痛苦。

党中央非常重视乙肝歧视的问题,高度关注乙肝携带者的就业、生活状况,及时出台法律政策禁止乙肝歧视。2004年12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新增了第1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法律上明确禁止乙肝歧视;2005年1月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这说明国家允许乙肝携带
者报考公务员,行政机关不得以乙肝携带为由拒绝录取合格公务员。

国家机关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领导力量,应当带头杜绝乙肝歧视之风,按照国家法律政策依法录用乙肝携带者。国家对乙型肝炎和乙肝携带者已经做了明确的区分和界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的规定,乙型肝炎的确诊必须具备三个缺一不可的条件:1、最近出现食欲减退,恶心、厌油、乏力、巩膜黄染、茶色尿、肝脏肿大、肝区痛、乏力等,不能排除其他疾病者;2.血清ALT反复升高而不能以其他原因解释者;3.血清HBsAg阳性伴抗-HBcIgM阳性(≥1∶1000)或HBV-DNA阳性。上述3个条件中,只要有1个不符合,就不能确诊为乙肝患者。按照《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携带者是指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这类携带者不应按照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据初步了解, 属于乙肝携带者,谨请贵单位认真审查他的有关情况,依法及时作出正确的决定,成为率先扫除乙肝歧视的模范单位。

为此,本论坛希望贵局本着“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严格依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和确凿的医学结论,维护和保障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妥善处理  报考 单位公务员一事。本论坛代表全体成员对贵局致以真诚的谢意。



        此致

***人事局

肝胆相照(www.hbvhbv.com

[此贴子已经被下雨天的夜于2006-2-3 11:40:27编辑过]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5879 元 
精华
21 
帖子
2184 
注册时间
2003-11-21 
最后登录
2023-8-17 

管理员或超版 荣誉之星 龙的传人 恭喜发财

3
发表于 2005-9-26 22:21

一,先问一下楼主人事局在体检过程中的程序问题:根据人事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的通知规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允许在七天之内提出要求,体检结论以第二次为准。你是否曾经提出复检要求?录用方是否对你提出过复检?

二,根据国家规定,体检必须在县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进行,鉴于你说到的那个是个口腔医院,因此必须考虑体检医院是否有体检资质。

三,。体检结论只能由指定医院作出,你自己到其它医院的体检结论无法定效力。但从客观上来说,也能给人事部门一定压力。另外,贵州省原来的标准对病毒携带者如何判定是有规定:2004年贵州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甲肝、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 RNA),但ALT、AST正常者可录用。

从法律上讲,在贵州范围内,大三阳,肝功能正常格。[br]因为:[br]国家标准没有具体的解释,但贵州的标准比国家的详细,而且不违反国家标准。所以,应当适用贵州标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6 10:51:25编辑过]

所有法律咨询方面的回复仅供参考, 不能保证没有偏差错误, 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5879 元 
精华
21 
帖子
2184 
注册时间
2003-11-21 
最后登录
2023-8-17 

管理员或超版 荣誉之星 龙的传人 恭喜发财

4
发表于 2005-9-27 00:10
建议采取及时措施:
1、到人事局要求原来抽血的有关结果,考生有权知道自己的体检结果。主要包括:
肝功能、两对半的具体数据。
2、视有关数据结果再采取相关措施:
(1)如果原来的肝功能正常,要求确定他的体检合格
(2)如果肝功能不正常,要求申请复检。
所有法律咨询方面的回复仅供参考, 不能保证没有偏差错误, 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2698 元 
精华
帖子
425 
注册时间
2005-7-18 
最后登录
2010-9-19 

荣誉之星

5
发表于 2005-9-27 07:12
建议这位战友立即行动起来,并且注意方式。[br]
与政府打交道,要注意技巧。[br]
一、向有关机关反映。[br]
  不知道你考的是哪一级的单位。可以先向同级人大、政协反映,也可以向同级纪检委、信访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向上级人大、政协、或纪检委、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向上级反映效果最好,但上级不一定能够受理。[br]
二、注意带上你的资料[br]
 1、你的体检资料。原来的体检资料(人事局通知的体检)、到你们当地最权威的医院的体检资料。[br]
 2、2004年贵州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在本论坛上有,在网上查清楚颁布时间)[br]
 3、2005年1月,国家卫生部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试行)[br]
三、每个机关的信访都有领导接访日,能向领导反映最好。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6 18:14:26编辑过]


为权利而斗争!

Rank: 4

现金
468 元 
精华
帖子
23 
注册时间
2005-9-25 
最后登录
2006-1-10 
6
发表于 2005-9-28 10:50

谢谢 大家的意见

我今天又去复查了 所以没有回贴 不好意思

以前的情况 可能是我没有讲清楚吧 是这样的 我所说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就是在第二次复查后作出的 而且关于口腔医院的资质问题人事局也承认了 是不合程序的 口腔医院给我做的体检结果我也是看见了的 上面清清楚楚的写明了 是大三阳 转安酶指标低于40属正常范围的 他们也没有对我作出是乙肝患者的结论 而仅仅是根据大三阳一项对我的体检下的不合格的结论 而经过我的反映(人大和人事局)昨天人事局又作出了一个让人想不到决定 让我进行第三次体检 也就是第二次复查 其具体情况我在“携带者权益”板块上发了帖子 我复制过来 战友们多给我点意见 谢了

Rank: 4

现金
468 元 
精华
帖子
23 
注册时间
2005-9-25 
最后登录
2006-1-10 
7
发表于 2005-9-28 10:52

我昨天下午去 人事局找了相关的负责人质问这第三次体检是怎么回事 为什么不直接找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我的复查结果进行鉴定 他们自己明确表示这一切都是他们的工作失误造成的 象我这种情况完全是应该录取的 至于结果的鉴定问题回答的简直是荒谬 对方的回答是“他们去找了相关的专家 而各大医院的专家均称不是本医院的体检结果不予鉴定 而下结论的口腔医院属于专科医院不符合综合医院的要求没有鉴定资格 而卫生局对此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事件也不予理睬” 而当时找口腔医院作为复查医院虽说是自己的工作失误但现在已无法挽回 至于第三次体检 人事局称准确的不应该称为复查只能算是对我体检结果的数据核查 而不作的话只能算是自动放弃

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得以我今天早上又体检了一次 查了肝功 两对半 和 DNA 结果转安酶49约高于正常标准 而DNA为10的6次方 医生的结论为“病毒携带者 可能因为饮食或睡眠 情绪等其他相关因素造成转安酶偏高 建议复查”

面对这样的结果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是继续等待还是具理力争 现在的我都已经愤怒到了极点

我已经把所有的材料都收集好了 真要是人事局取消了我的录取资格 看来就只有和他们法庭上见了 战友们为了1.3亿象我一样的兄弟姐妹 抗战到底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5879 元 
精华
21 
帖子
2184 
注册时间
2003-11-21 
最后登录
2023-8-17 

管理员或超版 荣誉之星 龙的传人 恭喜发财

8
发表于 2005-9-28 12:20

已经关注并重视到你的案子,相关对策我们正在研究中,请楼主稍等。

另请楼主通过论坛短信把你的电话号码发给我,以便我们保持联系。

所有法律咨询方面的回复仅供参考, 不能保证没有偏差错误, 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7968 元 
精华
帖子
2094 
注册时间
2005-1-24 
最后登录
2020-8-17 

荣誉之星

9
发表于 2005-9-29 00:30
楼主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气概让人振奋!楼主好样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我们会尽量帮助你的。l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2698 元 
精华
帖子
425 
注册时间
2005-7-18 
最后登录
2010-9-19 

荣誉之星

10
发表于 2005-9-30 00:59
医生的结论是乙肝携带者,轻微的不正常不影响对你携带者的认定。
当务之急,调节心情,并通过适当的药物低转转安酶。
要求人事局尽快对你的情况对做出回复前,请人事局考虑以下事实:
1、人事局的工作失误对你的心情造成负面影响。
2、因为负面情绪的影响,导致转氨酶的轻微影响,但并不能以此断定为乙肝患者。依据是第三次复查时,医院作出的认定。
为权利而斗争!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30 19:50 , Processed in 0.018757 second(s), 1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