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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谁该为“王斌余悲剧”的发生负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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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5 09:56
新华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宋振远 ) 农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最终,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又折回包工头家讨薪,被骂成“像条狗”,遭到拳打脚踢。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最近,他一审被判
死刑。

9月4日,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以《死囚王斌余的道白》为题披露了这一事件,引发网评如潮。一些社会学家、法律专家也表示了极大关注。社会舆论普遍对王斌余的悲剧命运表示同情,认为王斌余案已超出了个人范畴,它实际上再一次拷问了严肃的农民工问题。痛思之余,人们发出疑问:谁该为王斌余悲剧的发生负责?

社会学家:王斌余案折射农民工制度存在突出问题

今年72岁的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著名学者陆学艺,看到有关王斌余案的报道彻夜难眠。他为此专门约见“新华视点”记者说,孙志刚之死拷问了我们社会的良知、并导致了一部恶法(城市收容制度)的废除;王斌余案则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折射出现行农民工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

陆学艺说,这样一个悲剧的发生,不仅是王斌余个人的责任,可能也不只是被杀者的责任。王斌余的一句话振聋发聩:“我知道有保护我们农民工的政策,但下面人不执行,我们的权利还是得不到保障。”……这清楚地表明,就农民工解决农民工问题行不通,一些体制性障碍必须得到彻底清理,比如户籍制度、农民工的身份和待遇等。现在,人们的目光只有同情远远不够,社会需要更具体的行动。

陆学艺说:“农民工是什么?是工人,不让当城市居民;是农民,又主要在城里工作。”因此他们就成了合法权利经常受到侵犯的边缘人。近些年煤矿为什么死那么多人?人们忽略了根本的一点,即与过去的国有工人不同,现在绝大部分矿工是农民工,他们被当作“贱民”任由私营矿主摆布。

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农民工目前是在经济和社会双重作用下的弱势群体,这与不合理的农民工制度有直接关系。正因为农民工没有自己的组织资源,因而没有能够参与市场博弈的平等社会地位。说白了,农民工利益受损,正是这种政治权利缺失的反映。我们社会结构发育的不健全,包括“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户籍制度,都必须深刻反思,尽快改革。

广大网民:真正应受罚的是虐待和漠视农民工权益的人

与专家的深刻反思相比,广大网民对王斌余的悲剧命运表现出极大的同情。

一位网民痛心地说:“我花了几乎3个小时翻阅了网络媒体对王斌余一案的报道和评论,看完以后总觉得这个案子为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不能漠视劳动者的权利。王斌余杀人案产生的原因就是社会以及法律没有保护好普通劳工的权益,导致矛盾激化。”“如果执法部门、法院,乃至工会能敞开一扇绿色维权通道,民工维权不再是难事,那么类似事件就可能避免。”

一些网民表示:在这个案子的巨大社会代价中,应当深刻反省的是劳工雇主和法律的执行者。一些民工向老板索要工钱,结果惹来的是一顿毒打;有些老板卷款而逃,让民工的血汗白流;有的老板以工作机会要挟,要讨工资就让你立即失去工作和住所。面对这一切,仅有一部保护劳工权利的劳动法是不够的。

许多网民认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能光挂在嘴边,鉴于王斌余是“逼上梁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法院判决时应考虑减轻刑罚。事实上,真正应当受到处罚的是那些“虐待农民工的包工头”和“漠视农民工权益的管理者和执法者”。

法律专家:弱者权利“救济渠道”失效是更大的问题

王斌余案在法律界也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法律专家从法理、民意、政治等诸多方面分析认为,鉴于王斌余案的社会背景复杂,处理起来应慎重。

一些法律学者坦言,作为一个几乎没有社会博弈能力的弱者,王斌余是被诸多有形和无形的手推到了绝望的境地。他杀了人,被判了死刑,这是法律的判断。但常态之下,一个社会的民情,应该和法律的判断基本一致;如果我们的民情经常和法律的判断相去甚远,那是非常可怕的,将撼动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对于一些网民甚至学者主张不宜对王斌余处以极刑,也有个别法律专家提出不同意见。一位法律界人士撰文说,对一个死囚犯,民意竟然表示出广泛的同情,这从法律上说是非理性的、情绪化的,是一种“危险的信号”。

但这样的声音很快被成千上万网民的质疑淹没。一些法律专家也明确表示,不宜把民意简单地视为非理性的、情绪化的。

北京学者陈步雷的看法较有代表性。他发表《由王斌余杀人想起了蒋爱珍》的文章说,王斌余案与《人民日报》1979年报道的蒋爱珍故意杀人案,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首先,被告人都是严重受害者;其次,被告人在实施报复之前,都缺乏可以期待的权利救济途径;三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复杂,易引起严重的争议。蒋爱珍一审被判死刑,终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

一些法律专家分析说,王斌余一类的案件暴露了一个共同问题:弱势者权利保障机制(救济渠道)的缺失或者失效,应当由谁来承担后果?其成本如何分摊?事实上,应当由包括强势者在内的社会去承受,而不仅仅是王斌余们个人的责任。只有将此类案件置于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社会条件下理解,甚至要联系政治因素,才能给出真正符合法治精神的答案。

 血的警示: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关于王斌余案的是是非非,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问题。正如王斌余在自白中所说的:“我的生命事小,我希望党和国家能重视我们农民工,希望社会能够关注我们,尊重我们!”

王斌余在城里打工10年,只挣了3万多元。他在不同打工阶段的思想通过他的话反映出来,发人深思。“出来本来想学点技术,可根本没有时间、没有条件去学,好像背后有座山压着似的”。10年里,他干过电焊工、木工、架子工、保温工,“干着最苦、最累、最脏的活,却拿得最少,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讨薪杀人后,他无奈地说:“我觉得看守所是个好地方,比工地好”。在得知自己一审被判死刑后,他发出了声声呐喊:“我只是想老老实实打工做事挣钱,为何就那么难?”“如果有钱的人欺侮我们,我们没钱的人只能以生命来捍卫权利!”

尽管小学四年级就辍学的王斌余没有多少文化,但他积10年打工体验说出的这些肺腑之言,发人深省。这实际上也是农民工群体的共同心声。

一些专家提醒说,中国已经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在人权问题上有个基本观点,即人权首先是生存权。以这种进步的人权观来考量王斌余杀人案,主要原因就是他拿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生存权受到了威胁。人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个安全的社会,必须至少是一个人人享有基本生存保障的社会,如果我们社会的一部分人失去了这种保障,或者一部分人的幸福生活必须由另一部分人来支付代价,那么这个社会将缺乏安全感,也有违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神圣宗旨。(完)

欢迎光临本帖——《弱势:仅因没有彻底绝望、仅因仍然存有期盼!》http://bbs.hbvhbv.com/dispbbs.asp?boardid=1004&id=48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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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5 09:58

——《最重要的平等,不是结果平等而是机会平等》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496915

我始终坚信:平等的就业权是生而为人的最基本权利——生存权——的最基本依托。关心(而不是漠视、更不是敌视)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不仅应该成为社会精英、党政部门的明晰共识,更重要地,它还应该成为每一个希望社会越变越和谐越美好的普通公民自觉的理性认知。 我始终坚信:社会中的任何弱势群体,他们之所以在现时处于事实上的弱势,仅仅是因为他们对有良知的社会精英的呐喊呼吁、对社会公众的理性理解与道义支持、对政府法律政策上的合理化调整——仍然存有希望和期盼。否则,当生而为人的最基本权利——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的时候,也就“忍无可忍,无须再忍”了。一旦公民谋求正当权益的理性诉求方式得不到肯定,非理性诉求的方式也就必然应运而生!周一超、罗贤汉、王斌余们之愤然杀人、毅然走上绝路,不仅仅是他们自身及其所代表社会群体的悲哀,更是法律政策体系调整不及时的悲哀、民族缺乏关爱精神的悲哀!鲁迅前辈有言:人类血战前行的历史,正如煤的形成,当初用了大量的木头,结果却只是一小块。杜牧名篇《阿房宫赋》结语道:“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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