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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乙人决定起诉康佳公司,寻求律师帮助
楼主: lastnight545

乙人决定起诉康佳公司,寻求律师帮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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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13:44

支持LZ

2008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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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22:38
我已经给你发消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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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7 09:03

支持,

不要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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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7 09:36
我是今年大学毕业。刚同一家国企签完劳动合同,公司还没有进行体检。我是大三阳,如果将来查出来。公司有没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我支付违约金!!!!1。担心的夜不能寐,跪求知情者高之,违约金好几万那。我很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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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7 11:16
强烈支持你!我也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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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7 12:04
以下是引用cjp666在2005-8-26 20:36:10的发言:
我是今年大学毕业。刚同一家国企签完劳动合同,公司还没有进行体检。我是大三阳,如果将来查出来。公司有没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我支付违约金!!!!1。担心的夜不能寐,跪求知情者高之,违约金好几万那。我很怕。

首先,建议你体检时想办法,不要让公司知道。

其次,公司不能因为身体原因辞退你,更无权要求你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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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0 03:37
康佳现在以作弊为由与我解除合同关系,没有任何补偿(根据与他们签署的合同是这样),我现在手上有一些他们歧视携带者的谈话录音,请问这些还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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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1 23:48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私传染病病人。”

国家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说: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外,可从事任何工作。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志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是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定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康佳公司在招聘中公然歧视大小三阳,其行为已违反了《传染病防止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已属违法。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视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康佳违法在前,你之后作弊欺骗只是被动行为。康佳公司以作弊为由与你解除合同关系,让你承担预期的法律后果,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劳动法》还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根据这一规定,你与康佳的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的其他部分应该为有效,就此,康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任何第三方均无权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你可以先仲裁,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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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01:12

现在对医院的体检暴露隐私问题是目前战友们最头痛的问题,无论是找工作时还是在职体检,医院暴露隐私是天经地义,有的医生或单位把这些隐私都公开化,遭遇社会的歧视,导致这些战友的身心受到摧残。对于这些问题,国家没有一部针对这些的法律进行保护。所以,当自己的权益遭遇侵害时,都是束手无策,处在最弱势地位。

就医院侵权的问题,在此摘录点法律条款,提点建议,供战友们和法律人士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 注释[1998]26号)八. 问: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引起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传染病防治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五)和六十九条(七)(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例是告医院的,才使得医院是有恃无恐,是否适用上面的条文告医院侵权,只有让医院付出代价,才能使他们故意暴露隐私侵权行为有所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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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或超版 荣誉之星 龙的传人 恭喜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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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08:22

YCYC战友的观点很不错

所有法律咨询方面的回复仅供参考, 不能保证没有偏差错误, 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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