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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 08:26
医疗费:35423.96元(已付17000元)
误工费:(2004.4.11—2005.8.11)按18722元/年算=24962.66元
残疾赔偿金:14546元×20年×20%=58184元
评残费:300元
财物损失:3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84天×8元=672元
营养费:84天×40元=336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总计:143202.62元
原告是居民户口,被告是全责,起诉日是2005年7月20号
请问:依你们的专业分析, 被告还需支付多少?还应承担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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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 12:04
好象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用品费,这个数目也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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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4 09:21
你还漏了一项,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知你是什么户口,是城镇还是农村,你计算的是九级伤残。按照消费性支出乘以20年再乘以20%。
我一直奇怪,连中国足球都能出线,还有什么奇迹不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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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4 09:23
还有护理费用,你好象也漏去了。
我一直奇怪,连中国足球都能出线,还有什么奇迹不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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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5 09: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陪护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六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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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5 09:18
目前《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仍处于有效状态并在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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