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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大三阳,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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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阳,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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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7 05:27

我在深圳福田一家大的外资企业上班,在今年5月的时候公司体检查出有乙肝大三阳,经过一段时间休假后,复检结果一样。现在公司准备辞退我,按照劳动法来赔偿我每年一个月的工资。

我的问题是:

1。 公司这样的处理有没违反就业歧视相关方面的法规。我该如何和公司进行法律相关的诉讼?

2。 如果公司真的一定要辞退我,我是不是可以按照《违反和接触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来要求6个月的医疗补偿金?

谢谢各位战友的帮忙和解答。

我很荣幸我是中国人,但我悲哀我是长在这个制度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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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7 05:48
补充一下,我的是大三阳,肝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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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7 09:02

一,国家现在并不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但是由于你的纠纷发生在劳动事实发生之后,因此可以适用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来解决你的劳动争议问题。

二,国家并没有规定HBVER不能从事正常的一般性工作,你不适合工作也没有经过劳动委员会鉴定,因此公司的解约没有依据。单方强行解约不仅是进行根据《违反和接触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进行经济补偿的问题,而且还要进行赔偿。

三,你是否鉴定了劳动合同?

所有法律咨询方面的回复仅供参考, 不能保证没有偏差错误, 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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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7 10:46

1、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395438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481230

(二)乙型肝炎(HB):

1.半年内接受过血及血制品治疗,或有任何医疗性损伤如:不洁的注射、针灸、穿刺、手术等,或与乙型肝炎病人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有密切接触。

2.血清ALT升高

3.血清HBsAg阳性伴抗-HBcIgM阳性(≥1∶1000)或HBV-DNA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2)两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376611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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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7 10:47
属侵权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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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7 23:41

谢谢“下雨天的夜”和“小谷子”的解答。

我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合同是到06年5月份到期。等我回公司谈之后再和大家汇报。如果要走到仲裁或诉讼,希望各位战友支持。

另外由于我是大三,肝功能正常,是不是真的不需要治疗了?只是好好调理?

有在深圳的战友请给我一点治疗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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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01:35

http://www.hbver.com/Article/ygfz/zlyg/200507/3990.html

慢性乙肝用药别走弯路—兼答患者

副标题:
http://www.hbver.com 2005-7-17 作者:刘士敬 点击: 1719 来源:健康报



慢性乙肝用药别走弯路 ——兼答山东一患者

刘士敬 2005.07.13 5版 寻医问药:用药咨询 编辑:张昀

  编辑同志:

患者,男,30岁。右胁间歇性隐痛1周。5年前查体时发现“乙肝大三阳”,后因学习压力大曾出现右胁疼痛。查肝功:“谷丙转氨酶轻度增高。经中西医治疗症状消失,即停止治疗(肝功正常与否不得而知)。去年起在西藏工作,现生活条件良好,工作轻松无压力,无烟酒嗜好。3月前起自服所谓“乙肝转阴”之藏医成药,至此周前出现右胁间歇性隐痛,喜按,按之则缓。小便黄,量正常。现无肝区胀热,食欲不振,厌油,恶心呕吐,口干口苦,口渴,头晕耳鸣,失眠多梦,眼涩,乏力,腰酸,腹胀等症状。化验乙肝大三阳,谷丙转氨酶轻度增高(113,参考值60),直接胆红素稍高,间接胆红素及总胆红素正常。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比值稍高。B超检查肝胆未见异常。请给予治疗建议。 山东黄明

当前慢性乙肝治疗处于艰难的攻坚阶段,尚无取得实质性突破,药物种类繁多,治疗经费昂贵,但是远期疗效非常有限,患者无论通过怎样的治疗,都无法获得持之以恒的永久性疗效。但是并非所有治疗均不可取,如果治疗时机得当、用药准确、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可以获得积极效果,对于延缓病情进展,阻断肝硬化、肝癌进程有明确作用。因此,治疗乙肝必须采取务实、理智的正确措施,防止病人走弯路,花冤枉钱。在采取确定具体的治疗方案之前,应该仔细权衡病人年龄、经济状况、病情严重程度、可能的治疗应答程度(抗病毒疗效)以及潜在的不良事件与并发症。对于肝功能处于代偿阶段的乙肝患者,只要乙肝病毒复制指标为阳性,除患有禁忌症或者先前治疗无应答者,可以选用α-干扰素、拉米夫定或阿德福韦中任何一种药物作为初始治疗。这三种药物是乙肝抗病毒治疗的首选药物。在考虑选择何种药物作为一线治疗的时候,不仅要考虑长期安全性与疗效,同时也要考虑病人承受的费用以及相关的监测随访费用与病人的意愿,医患双方需要沟通和积极配合。

  慢性乙肝患者采取具体的治疗方案可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来区别对待:

1.ALT(谷丙转氨酶)升高的HBeAg阳性(大三阳),病情处于代偿期的乙肝患者在治疗前应注意观察是否会发生自发性HBeAg至抗HBe的血清学转换(大三阳转换为小三阳),观察期为3~6个月。也就是说乙肝患者发现转氨酶升高时,应该先密切观察一段时间,不要仓促用药,因为有一些患者会出现病毒自然转阴,观察一段时间后,如果未能达到自然转阴者,应该采用抗病毒治疗。

  2.对于符合慢性乙肝诊断标准(血清HBVDNA>105copies/ml,持续或间断出现ALT水平升高)的患者应进一步做肝脏活检检查,看看患者肝组织学特点,炎症、肝纤维化程度和积分,以决定采取何种治疗方案。

  3.对于非活动性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应每6~12个月随访1次肝脏生化学指标,因为在多年的静止期之后肝病可以出现活动。我国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实际是慢性乙肝患者,他们虽然肝功能检查正常,但是乙肝病毒复制指标为阳性,肝组织检查炎症处于2级以上,一部分患者肝纤维化程度达到3~4级。

  4.HBeAg阳性(大三阳)慢性乙肝的治疗。

(1)ALT超过正常值上限两倍以上,肝活组织学检查提示为中/重度肝炎。这些患者应考虑治疗。代偿性乙肝患者应推迟3~6个月治疗,以判断患者是否会发生自发性HBeAg血清转换(大三阳转换为小三阳)。如果依然未能自然阴转者,可以采用抗病毒治疗。治疗可能会获得病毒学、生化学或组织学应答,也可能改善临床结局,例如阻断肝硬化发展过程等。

  (2)ALT持续正常或轻度升高(<2倍正常值上限)。这些病人不应治疗。对于出现ALT轻度波动的病人可以做肝活检,若是存在中度或重度坏死炎症反应可考虑抗病毒治疗。

  (3)ALT超过正常值上限两倍以上的儿童。若ALT水平升高超过正常值上限两倍达6个月以上则考虑治疗。

  5.HBeAg阴性(小三阳)慢性乙肝(血清HBVDNA>105copies/ml,ALT>正常值上限两倍或肝活检提示中重度肝炎)应考虑治疗。

解放军302医院医学博士刘士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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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 03:35

昨天回去跟公司谈了,TMD香港管理人员还假惺惺的说这是迫不得已的事情,他们也不想。

在香港和国外,就口口声声说中国没人权,不平等。等他们来到中国这里开公司,还不是一样的这样践踏我们的人权?!违反我们的法律制度?!

想起了阿Q,在看自己的同胞被砍头的时候,周围的人只是在以麻木,愚昧,快意,兴奋的心情在观看,好是悲哀啊。更悲哀的是我们的人民政府和相关的部门还在扯皮,不出来为我们这些人做点维护的事情。

我很荣幸我是中国人,但我悲哀我是长在这个制度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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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4 06:09

请问“小谷子”、“下雨天的夜”和各位战友:

今天和公司协商了,公司是一定要处理我。并作出赔偿,我在这公司工作了差不多4年半,一共的赔偿是:

(4.5+1个月的通知金+6个月的医疗补助金)×病休前3个月的税前总收入

但是根据《违反 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里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公司以“不适合现工作岗位“为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我是不是可以追讨剩余的未到合同期的工资(我合同到06年5月)?

如果可以追讨的话,是以什么理据来说明? 我今天也询问了深圳市福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他们解释是不可以追讨这一部分的。为什么会这样?

请各位给予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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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0 02:56

今天回去又和公司谈了处理的问题,发现公司真的好阴险哦,他们说建议我再休假3个月,而且这是公司的最终决定,一切等3个月后体检结果出来再商量。

我坚决否定了公司的提议,因为我已经从5月份就开始休假(公司强迫休假),到8月份的结果还是一样,我也知道大三阳,肝功能正常的不是休假就可以解决问题的。我也对这个公司失去了最基本的信心了。

对于公司再一次的无理要求我再休假3个月,我该如何去处理呢?

我很荣幸我是中国人,但我悲哀我是长在这个制度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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