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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交流 存档 1 ◆本版重要的注意事项和版面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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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重要的注意事项和版面管理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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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5-7-26 13:26

1、本版主要是病友之间的相互交流,医生来的少。

2、即使是斑竹、版主(助理)的意见也不能代替您的治疗,只能参考。

3、论坛的转阴个案没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用药仅供参考!

4、不要相信任何人以QQ、论坛短信、电话等方式向您介绍药品或医院!

5、可以在论坛的科普版面和精华资料版面了解与HBV相关的知识。

6、删、转、关闭帖子,全由管理人员根据管理需要决定。

7、同是病友,当携手战胜疾病,和谐相处,共创温暖家园,避免纠纷矛盾。

8、请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联系方式!

9、肝胆相照关于中医问题的基本原则(见下一楼)

    祝您早日康复!

[此贴子已经被深蓝之心于2007-11-10 10:21:26编辑过]

对于所谓的乙肝携带者,尤其是成年男性携带者来说,不论HBV DNA如何,“定期复查”是必要但可能不够的,经济能够持续保障的前提下,使用类核苷长期甚至终身治疗是可以获得可见或潜在收益的,也是迄今为止最接近通途的一条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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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6-1-4 13:08
          肝胆相照关于中医问题的基本原则

中医问题,从肝胆相照建立至今,从未停止过争论、争吵。与中医、中药、草药相关的事件、事端亦不断发生。
  本文作为肝胆相照关于中医及类似中医问题的原则性文件,用于指导、约束、解释肝胆相照在此方面的所有管理行为。
  肝胆相照欢迎交流包括中医在内的与乙肝相关的话题,但必须遵从如下原则:

1、和西医一样,交流时必须,或尽量罗列明确的处方或药品名,或具体措施。禁止以“秘方”出现,若以任何理由拒绝陈列处方或药品名,即不被允许讨论该话题。
  2、和西医一样,禁止宣传,或隐性宣传医生、医院、药品、药商或其他出售药品者。经论坛方面判明存在上述行为,即封锁或限制其发言。以任何方式公开陈列联系信息,或通过论坛短信传播联系信息,或被判明有“做托”行为(包括注册马甲“做托”,或委请他人“做托”),即判为广告或疑似广告,给予严厉管制。
  3、和西医一样,限制个案、医案陈列。患者交流自身病历时,也需要陈列处方或治疗手段,若因任何原因不能陈列,即被限制这一方面的发言。
  4、和西医一样,任何新药、新疗法,若非被国家药监部门、发达国家药监机构所认证,均禁止宣传,并限制讨论。
  5、和西医一样,肝胆相照并不完全承认被国家药监部门或发达国家药监机构认证药品或治疗手段(所宣称的疗效)。
  6、和西医一样,当论坛方面判明有医生或自称医生的人在肝胆相照的行为偏离肝胆相照的既定公益宗旨,并对病友利益构成威胁时,将于言论上予以管控,此管控行为可能、并可以涉及到当事人之外的发言,并可能 / 可以不做解释。 

  任何与上述原则抵触的发言,均可以并需要及时管制,而无须任何陈述,亦不再受理任何投诉。

对于所谓的乙肝携带者,尤其是成年男性携带者来说,不论HBV DNA如何,“定期复查”是必要但可能不够的,经济能够持续保障的前提下,使用类核苷长期甚至终身治疗是可以获得可见或潜在收益的,也是迄今为止最接近通途的一条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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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7-10-28 20:37

禁发作弊贴!一律删除!!

以下是引用dickens_yu在2007-1-31 21:40:00的发言:

近期媒体对作弊有所评论,请各位自觉,不要在论坛发作弊贴,否则,删!

可以私下交流,不要在表相成气候,以免受人以柄,产生更大负面作用,希望大家理解!

所有签名涉及体检的一律封ID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10 10:21:54编辑过]

能受天磨乃铁汉,不招人忌是庸才。
有时换一种心情,换一种生活态度,人生是可以以退为进的。在不经意间便放了自己,也成全了别人!
随风飘泊的人,曾经拥有的留做回忆。现在拥有的应该珍惜,不要等到失去后才去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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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7-10-28 20:54

肝胆相照论坛管理制度汇总

 



请新用户点击上面的链接进入查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28 8:01:42编辑过]

能受天磨乃铁汉,不招人忌是庸才。
有时换一种心情,换一种生活态度,人生是可以以退为进的。在不经意间便放了自己,也成全了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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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10-28 21:50

其它补充

按照论坛管理规定,本版面的管理特强调以下几点:

1、本版面是战友间相互交流病情、检验、治疗药物等与治疗乙肝相关话题的版面,其它与版面主题不符的内容随时会按管理的需要被转移到合适的版面或者删除。

2、论坛严禁发布任何未经管理层许可的药物广告和商业广告,所有涉及此类的话题会被严格管制!

3、请勿在本版面发布未经管理层许可的QQ群,涉及此类的话题会根据管理的需要被相应限制。

4、请勿在本版面讨论任何与体检作弊有关的内容,涉及此类的话题会被严格管制!

5、请勿在本版面无意义的灌水,如“沙发”、“顶”和单纯的表情符号等将被相应限制。

6、本版面对于带有非本论坛友情链接的外网链接内容会按照管理的需要来决定是否限制。

7、在本版面发帖说明转阴疗效的,必须提供完整的病史和用药,不得夸大个案、宣传或隐形宣传医院和药品,否则将被严厉管制!

8、凡是被论坛管理人员判定误导其它论坛会员的,相关发言会被限制。

9、任何人的言论有涉及用侮辱性语言对个人、群体或官方组织进行攻击的,将被严厉管制!

10、任何人泄露他人隐私被投诉查实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管制。

注:以上规定适用于本版面的发言、签名档、论坛头像和ID,违反规定的相关发言会被管理,情节严重者将被处理ID或者封IP。凡是违反上述规定被管理的,不接受任何投诉。

      
        为节省论坛资源,方便大家交流,相同的讨论请在同一个帖子里进行。需要讨论自己病情的,请提供详细的检查结果和病史以及用药情况,并且在一个帖子里发问,请勿随意开新帖,也不要随意在他人的求助帖中跟帖求助。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10 10:22: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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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7-10-28 22:19

版面投诉相关事宜

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不接受任何投诉!

      当发现自己的发言受到管理,可以先查看论坛短信看看是否收到系统通知,如果没有请到本版面事件中查看,被管理的帖子都有纪录,链接:http://www.hbvhbv.com/forum/infolist.asp?t=even&boardid=27

      如果是ID被处理,请查看这个帖子: 锁定-屏蔽帐号 相关管理。(ID的处理是斑竹的权限,版主和版主助理没有相应权限)

      对于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和当值的论坛版面版主或版主助理论坛短信交流。两个工作日后仍然没有回复的,或者对处理结果仍然有异议的,请就具体帖子和内容到社区建设版面发帖投诉。本版面不接受任何相关投诉,请勿在本版面发帖投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10 10:23:0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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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7-2 01:39
病友版管理的基本原则
1、本版面用于病友之间的病情交流和和互相鼓励和安慰,原则上任何主题都不应超越这个基本范畴;主题内容应积极向上,严禁出现任何违背现行法律的和具有不良倾向的内容;
2、本版面的主题和帖子不得包含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任何与本版面无关的内容,此类帖子一律删除;
3、不得出现任何推销药物的帖子(不管真药假药),此类帖子一律删除;
4、本版面不得出现任何介绍民间秘方或者民间医生的帖子,此类帖子一律删除;
5、本版面不提供维权及法律服务,请访问相应版面;
6、本版面不提供交友服务,此类帖子一律转移到交友版。
敬请谅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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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12-2 16: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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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12-2 16: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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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8-12-2 16:44
交流中要注意的问题
1、本版面作为一个信息载体,为病友间交流病情提供一个平台,使病友得到有价值的信息和相应的心理安慰;
2、要求在此平台上所进行的所有交流都必须是符合法律的、乐观向上的,任何消极的、过激的、违反法律的言论都将被删除,
3、本版面仅仅是一个病友交流信息载体,不存在任何紧密联系,所以不允许在本版面出现QQ群等做法;
4、版主作为志愿者,法律知识并不完备,仅仅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自己已知的法律规定进行管理,所以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恳请大家谅解;
5、版主是志愿者,需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谋生,所以仅有很有限的时间进行版面管理,不可能看完所有帖子,所以恳请大家积极向版主提供不良帖子链接供版主删除;
6、在全世界任何国家,违反法律的行为都一样会受到惩处,所以提醒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不要踩法律红线;
7、本版主只按照自己的版面主题范畴审视帖子;
8、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版主也仅仅是一个会员而已,也有自己的谋生问题需要解决,一样会有自己的喜怒哀乐——老婆一样会和自己吵架,孩子也可能考试不及格,要按时去参加家长会,还要出去买菜做饭,一不留神做错事情就要受到领导批评,家中遇到临时困难时还要盘算着找谁去借点钱应急,所以没有更多的精力做更多,恳请大家要多理解、少埋怨,自觉维护这个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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