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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北京大三欲维权,想法律咨询!!!
楼主: chris_mjd

北京大三欲维权,想法律咨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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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0 11:22

你和单位签订的这份协议,应该不属于劳动合同,而是一份普通的民事合同,因此对这份合同的违约赔偿的确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 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你的直接损失就是没能得到这合同期内五年的工资,
要求对方支付支付五年工资是完全合理的。

虽然我不认为你的这份协议是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但是现在的执法乱七八糟,因此在和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看能否申请劳动促裁,如被拒,则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版主榴莲哥同志对此发表一下看法。

所有法律咨询方面的回复仅供参考, 不能保证没有偏差错误, 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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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1 01:05
你有权利为自己维权,就当大三阳有传染性是事实又怎样!有传染性没有传染介质一样够不成威胁。日常生活不够成传染的一般环境,有那么多的大三阳都工作了,况且社会上没有工作的大三阳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不许到公共餐馆用餐。这分明就是歧视,他要是得了他们就不这么想了。告他们,你肯定能够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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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4 07:41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395438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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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4 07:42
再去 地坛医院找蔡皓东 医生开个证明就差不多,能够证明你可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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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4 08:07

谢谢谷子斑竹!谢谢大家!单位暂时妥协。待看下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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