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 -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当事人恋爱行为,保障恋爱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恋爱秩
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恋爱广泛、健康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恋爱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恋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恋爱权益。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四条:当事人达到恋爱年龄,可以依法享有恋爱权利,承当恋爱义务。
第五条:本法所称恋爱年龄为法定的最低恋爱年龄。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规定当事人年满18周岁可以享有恋爱权利和义务。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为限制恋爱能力人。但是已经可以独立生活的,具备恋爱条件的,经过审查可以享有恋爱权利,承担恋爱义务。
未满16周岁人进行恋爱行为的,视为早恋,不受本法保护。
第六条:本法所称恋爱权利,是指恋爱人爱与被爱的权利。恋爱人行使恋爱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本法所称恋爱义务,是指恋爱人在恋爱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道德和法律义务。
第八条:恋爱人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一)求爱权。当事人具备恋爱权利能力和行为责任能力,可以独立或者委托他人向异性发表自己的爱慕并希望于之建立恋爱关系的权利。
(二)被爱权。当事人具备权利能力,达到恋爱年龄,所享有的被异性追求的权利。
(三)委托求爱权。当事人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委托他人向异性表达恋爱意思的权利。
(四)恋爱转让权。当事人基于特定的情形,可以转让自己的恋爱权利。
(五)拒绝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当自己因为特定原由不能接受对方为恋人时,有拒绝其求爱的权利。
(六)自由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恋爱对象,发展恋爱关系的权利。
(七)暗恋权。当事人有权单方面选择暗恋对方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系列相关活动。
(八)知情权。当事人有权获得对方的恋爱信息的权利。
(九)隐私权。当事人在恋爱中可以要求对方或者第三人为自己的合法行为保守秘密的权利。
(十)恋爱终止和中止。当事人可以基于特定的原由申请中止或者终止恋爱行为。
(十一)恋爱其他权利。如代理恋爱权等
第九条:当事人必须承担一下义务。
(一)当事人在恋爱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社会道德。
(二)当事人在恋爱活动中必须忠于对方,苛守恋爱义务。
(三)乙方当事人不得将甲方的恋爱,求爱、被拒绝,暗恋等行为故意泄露给他人。尊重对方,保护对方隐私。
(四)当事人必须按照一夫一妻原则原则进行恋爱活动,严禁任何人基于任何原由进行不对等恋爱。
(六)当事人恋爱必须贯彻合法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威胁对方进行相关恋爱行为。
(七)当事人进行暗恋行为的,必须在法定范围内采取相关行为,超过法度的,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八)当事人必须遵守恋爱道德,不得利用恋爱污蔑、诽谤或者泄露对方隐私。
(九)当事人拒绝对方求爱或者其他行为时,基于诚心,应该说明拒绝理由。
(十)为保护女性权益,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恋爱行为范围内进行相关行为,不得超出权限,伤害妹妹的终生幸福。
第十条:恋爱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代理恋爱,并应当在恋爱时表明其代理关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恋爱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恋爱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恋爱责任。
恋爱行为
第十一条:恋爱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本法所进行为进行恋爱而进行的一系列行为。是能够导致恋爱关系开始、发展,中止、终止的法律事实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第十二条:当事人的恋爱行为可以有如下几个阶段:
(一)恋爱准备行为。即当事人基于恋爱的意愿而所进行的一系列的行为。恋爱意思产生,准备情书和暗恋等行为,当事人的恋爱准备行为没有法律特别规定不承担恋爱义务。
(二)恋爱进行行为。当事人基于自己恋爱的意思表示而采取的一系列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主要有求爱行为、接受求爱行为,转让爱行为以及中止,终止爱的行为。
第十三条:情书是当事人书写的向对方表达爱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情书可以用散文、诗歌、小说等形式进行。也可以按照其他自己认为适合的行为进行。但是情书必须要以能让对方明了为前提。
第十四条:求爱是求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向被爱人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作出的、请求被爱人给予
相当爱意的行为。求爱人求爱后,即承担相关责任。
求爱行为必须适当地点,特定时间进行。
第十五条:接受爱就是当事人在接到对方当事人的求爱行为而表达的接受或者拒绝其求爱的行为。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当事人的接受爱与否应该明确表达。
第十七条:被爱人应当在求爱人求爱之日起3日内接受或者拒绝求爱。
第十八条:被爱人接受求爱不得附有条件;但接受求爱附有条件的而被对方接受的可以当作接受。
第十九条:求爱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第二十条:恋爱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求爱人对被爱人的求爱权利,由爱意产生日起9年9个月零9天。
(二)求爱人对被爱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求爱起4年4个月零4天;
(三)求爱人对被爱人的再追索权,自行使追索权被拒绝起1年1个月零1天。
第二十一条:本法所称追索权是指求爱人对被爱人以各种方式再次爱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中止就是在恋爱过程中,由于特定情形的出现,恋爱行为无法继续,而暂时中止,待特定情形过后再继续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终止就是恋爱双方基于一定的原由而终止恋爱行为的行为。当事人终止恋爱后,当事人的前段恋爱行为丧失。
第二十四条:恋爱人可以将恋爱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恋爱权利授予他人行
使。被爱人曾表示过“不得转让”的,爱情不得转让。
第二十五条:失恋是自己主动放弃爱情,或者自己所爱的人不再爱自己后所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恋爱人在失恋后,在不违反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范围内,可以依法作出如下行为:
(一)在自己房间里,把门反锁上,用被子盖上头,睡上几天几晚;
(二)萌发把头发剃光,出家做尼姑(和尚);
(三)在瑟瑟的北风中,对着长城抱头痛苦,适合中度失恋;
(四)拿一块黑布把眼睛蒙上,从小南湖桥上跳下去,
(五)找妹妹诉苦,聊天等行为
(六)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失恋时可以作出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不受法律保护。本法鄙视失恋后继续伤害对方的行为。
恋爱责任
第二十八条:恋爱责任是指违反恋爱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恋爱责任由道德责任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组成。
一般的恋爱责任为本法规定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违反行政法和刑法的,应进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法的恋爱责任形式为被鄙视,补偿、剥夺恋爱权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形式参照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被鄙视适用于以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爱情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爱情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补偿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的行为造成对方精神和物质损失的,应当作出相当物质或者精神性的补偿,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严重违反恋爱道德,但是还没有触犯其他法律的,依法取消其恋爱资格。
第三十四条:前条所成行为,主要由以下行为:
(一)同时与两名或两名以上异性恋爱的
(二)有多次恋爱经历,每次都违反恋爱道德的
(三)出于玩弄对方的目的而于对方恋爱,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男方违反道德义务,给妹妹一生造成严重损害的
(五)在恋爱终止后,继续骚扰对方,严重影响对方正常生活的
(六)故意泄露对方隐私,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七)当事人暗恋造成对方损失严重着
(八)故意怕坏他人恋爱,充当第三者,被人鄙视着
(九)其他本法认为应该剥夺其恋爱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出于欺诈或者骗取财物的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一)欺诈恋爱,骗取财物的;
(二)恶意转让爱情的;
(三)冒用他人恋爱,骗取爱情、财物的
(四)侵犯他人隐私权严重的
(五)由于自己的过激行为造成对方死亡的
涉外恋爱的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涉外恋爱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恋爱,是指求爱,拒爱,恋爱,失恋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
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三十七条:求爱,拒爱,恋爱,失恋等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附则
第三十八条:恋爱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恋爱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报全国人大恋爱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抱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法自你看到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本法解释权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恋爱管理委员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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