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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因“乙肝”被拒用 总分第一考生状告湖南国税局已立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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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9 21:18

因乙肝被拒绝录用 湖南国税局公务员招考起波澜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09日 第五版)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6/09/content_3061254_1.htm

总分第一,却因“乙肝”被拒绝录用;考生将招考单位告上法庭……请看《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来全国第一案   6月8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湖南娄底考生常路(化名)状告省国税局行政诉讼案作出“正式立案”决定。这是1月17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颁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下简称《通用标准》)以来的全国第一案,此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事件回放   考试成绩得第一,录取资格被取消   6月8日上午,不愿公开披露真实姓名的常路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介绍了事件经过:   2004年11月,他报名参加了湖南省国税局系统录用公务员考试,报名序号:34600410,准考证号:34624333011。成绩分别为:公共科目69.60分、面试成绩56.3分、最后综合成绩64.28分,列总分第一名。不过,3月21日,在由省国税局统一组织的身体检查中,常路被负责体检的长沙市中心医院确定为“乙型肝炎,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阳性,不合格”。省国税局依此取消了他的录取资格。   常路得知被拒绝后,第一反应是:“这纯粹是乙肝歧视!”他说,3月30日,他找到湖南湘雅附二医院做了肝功能化验,结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结论与此前体检结果不一致。而今年1月27日试行的《通用标准》第七条明确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可以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常路拿着湘雅附二医院的化验结果,找到省国税局人事处负责招考工作的马玉霞协商,但马玉霞称:“你自己检查的结果我们不承认。我们要以长沙市中心医院的结论为准”。5月9日,常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2005年拟录用国家公务员名单》里,没有找到自己的名字。   5月31日上午,常路委托律师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撤消对他报考湖南省国税系统公务员违规实施错误体检的行政行为;请求依法判令湖南省国税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法规将其录用至相关职务。   常路本人   自查结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要坚决维护   6月8日上午,常路在发给记者的书面材料中说,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共同发放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根本不含“乙肝两对半”项目。而湖南省国税局却擅自添加了这一项,这显然是违规的。同时,这也体现了国税局在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时,仍然区别对待。   常路说:“自从省国税局说我体检有问题的那一天起,我就决心效仿张先著。他的官司让我明白了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也正因为他的官司,我才有了报考公务员的机会。要想彻底消除乙肝歧视,还需要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勇敢地站出来。只有更多的‘李先著’、‘王先著’出现,才没有人再歧视我们。”      体检不合格,只能不录用   3月21日的体检是等额体检,所有笔试、面试合格者都参加,体检通过者进入下一个招考程序,如体检不合格则由成绩靠前者递补。   国税局拒绝录用常路,“在第一次体检后,我们还把他的血样送到长沙市传染病医院复检,结果还是乙肝不合格。体检具体项目由医院操作,我们用人单位面对这样的结论,只能作出不录用的决定。我们没有权利、也不会去干涉医院作出结论。”   马玉霞说,此次70多人参加体检,其中有3人因为查出乙肝落选。常路曾为此向国家税务总局投诉,湖南省国税局也专门向上级作了汇报。目前正在起草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务员录用标准》特别提到,所有体检项目将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发布的《通用标准》执行。考生有权利申请复检,但个人去复检无效。   长沙市中心医院   体检结论:常路是乙肝病人,且有传染性   长沙市中心医院体检中心主任胡女士告诉记者:3月初,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委托该医院对70多位考生进行身体检查,排除相关病人。同时带来了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通用标准》。   接受委托后,医院根据《通用标准》的要求,自行确定了体检项目,印制了体检表,体检项目得到了国税局的认可,双方并签订了相关合同。医院对常路做出的体检结论说明,他不仅携带乙肝病毒,而且是一个乙肝病人,且有传染性。   至于随《通用标准》确定的体检项目、制订的体检表,医院方面是在4月初长沙市卫生局传达《通用标准》时才见到,所以医院当时无法按国家相关体检项目规定执行。   有关专家   《通用标准》规定相对宏观,操作手册正在紧张制订   6月8日下午,记者就常路是否属肝炎病患者,咨询湖南省疾病控制中心肝炎防治专家李欣钦,李教授告诉记者,只要“乙肝病毒DNA阳性”这一条,就可确认此人为乙肝患者,且具有传染性。   《通用标准》的制订者之一、北京大学肝病研究所所长魏来教授则表示,《通用标准》的规定相对宏观,对于一些具体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各方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容易引起争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肝功能正常与否是不是一定需要检查乙肝两对半,这在医学界尚存争议。《通用标准》在制订时考虑到这一点,并没有做出明确要求。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下发的《公务员录取体检表》的“体检须知”第九条则规定:“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而据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有关《通用标准》的操作手册,人事部、卫生部正在紧张制订过程中。   链接   2003年6月,安徽芜湖青年张先著报名参加该市公务员考试,尽管其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考生中名列第一,但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该市人事部门以此为由对其不予录用。11月,张先著一纸诉状将芜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此案被称为“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4月,法院判决张先著胜诉,但他并没有获得担任公务员的机会。此后,浙江、四川、福建、广东等省修改了当地公务员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国家人事主管部门也进一步统一了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09日 第五版)

[此贴子已经被金戈铁马于2005-6-9 10:00:1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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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9 21:22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乙肝病人的诊断至少需要有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这是正式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该文那个所谓“专家”的说法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

(试行)

【分类号】 2360029004 【颁布单位】 卫生部

病毒性肝炎 一、疑似病例:

1.最近出现食欲减退,恶心、厌油、乏力、巩膜黄染、茶色尿、肝脏肿大、肝区痛、乏力等,不能排除其他疾病者。

2.血清ALT反复升高而不能以其他原因解释者。 二、确诊病例: ()乙型肝炎(HB)

1.半年内接受过血及血制品治疗,或有任何医疗性损伤如:不洁的注射、针灸、穿刺、手术等,或与乙型肝炎病人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有密切接触。

2.血清ALT升高 3.血清HBsAg阳性伴抗-HBcIgM阳性(≥1∶1000)HBV-DNA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2)两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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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9 21:35

质疑湖南省疾病控制中心肝炎防治专家李欣钦说法——“只要“乙肝病毒DNA阳性”这一条,就可确认此人为乙肝患者,且具有传染性。

1、我觉得作为肝病专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诊断是否是乙肝患者,而不应该以个人看法替代国家法规。 2、无论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是乙肝患者都具有传染性,这是没有争议的。但他的传播渠道不会造成公共卫生事件,也不会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李欣钦专家这样笼统说,本人以为,对于处在乙肝知识传播错位和缺失的现代中国民众,容易产生更进一步的误导。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9 10:30:4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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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9 21:40

请常路战友把体检结果贴出,我们想知道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之规定的病毒性肝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国家法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应该不与国家相应大法悖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9 9:14:2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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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9 22:01

摘自《战胜乙肝》第6页 --什么是乙肝病人?

  如果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五项指标(俗称“两对半”或“乙肝三系”)全部阴性,DNA检查也是阴性,可排除乙肝的可能。如五项指标中的第一项阳性,或DNA阳性,可断定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如果定期复查,长期肝功能检查均为正常,无论大三阳,还是小三阳都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

  肝功能异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称为慢性乙肝患者,也就是通俗所说的乙肝病人。

~~~~~~~~~~~~~~~~~~~~~~~~~~~~~~~~~~~~~~~~~~~~~~~~~~~~~~~~~~~~~~~

摘自《战胜乙肝》第44页 --卫生部组织专家针对乙肝歧视问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建议总汇

  1)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与一般健康人无区别。他们虽然具有传染性,但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点,不经血液的途径不会造成传播。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或环境构成威胁。除不能献血、不宜参加体能负荷超常的特殊训练或职业外,其入托、升学、就业、婚姻、社会活动均不应受限,更不得歧视。

  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公务员招聘中因乙肝病毒带而不予录用的规定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应当废止。

  3) 建议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所有涉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限制性的条款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如〈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原则,重新予以修订。

  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对确需查验而有异常发现时,应尊重受检者的隐私,采用妥善方式处告知和处置。

(注:《战胜乙肝》医学编审徐道振、蔡皓东)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9 10:35: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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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中没有权,永远做羔羊。全国肝友团结起来,打倒吃人的制度!!!
别问我为何热泪盈眶,因为我深爱着这一片土地.QQ:444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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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9 22:08
手中没有权,永远做羔羊。全国肝友团结起来,打倒吃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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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9 22:11

老帖新翻——给人事部、卫生部的反馈意见 人事部、卫生部相关领导: 我们就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反馈如下几点意见:

1 论证会被论证当事人缺席现象应立刻纠正 如果诚心征求意见,就应该给当事人陈述和面对面听证、论证、参与交流和决策机会。9月8日至9日,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在上海召开了论证会,邀请15名医学专家和2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会议,而恰恰没有邀请最该出席的当事人。(据说,两部就此话题多次开会研讨,但当事人一概缺席。) 9月7日,肝胆相照论坛通过热心人提供信息得知论证会消息后,版主们连夜赶印资料,并委派版主两赴现场,递交资料给同情我们的参会两会代表,拜托他们转达我们的心声。而决定这么大一群体命运的论证会议,我们作为最该出席者却游离在外,被剥夺话语权。我们的命运只能企求别人的良心发现,和别人的决定与操纵。 时任中华医学会内科学分会副主任委员的容凯教授,是制定体检标准专家组的主要召集人,他见证了体检标准制定的全过程。他也参加了9.8论证会。 容凯坦言,“出乎参与标准制定的传染病学专家意料的是,对于标准的不少争议甚至来自于医学界其他学科的同行。对于肝病的最新医学研究进展,很多圈内的人都有些落伍了,甚至包括一些直接参加标准制定的专家。” 所以我们以为,论证会第一个需论证的是,与会者身份——他们能否真正代言当事人的利益?他们是不是利益集团的代表?作为利益第一人的当事者是否有权出席?

2 体检通用标准要明确肯定,不应含糊其辞。 既然是二次征求意见,就更不该只写原则没有细则。一稿很明确,检查两对半,无症状的大三阳小三阳为合格。二稿反而笼统一说,细则又不提供。让人雾里看花的不明白。是不是还要坚持检查两对半呢?只有根据,“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这一原则判断猜测了。“听话听声锣鼓听音”,以我个人琢磨出的拙见,“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那必是查两对半的,否则又如何确定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身份,又如何排除呢? 请二稿立刻提供标准细则。

3 取消两对半强制检查不应再拖延。 在达成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即为合格的共识情况下,再强制检查两对半已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两对半对于确定是否是肝炎病人没有实质意义,只会把占绝大多数的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暴光。所谓的保护携带者隐私是需要一个很长过程的实现,而不被保护却是随时随刻进行着。

4 迅速出台体检标准,不要总是讨论稿 由于无知、利益集团没有约束的泛滥和国家相关部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系列政策的失误、不作为,导致了1.2亿人劳动权、受教育权、隐私权、知情权、就医权、婚姻权等诸多基本人权受到长期侵犯。整整一代人的青春和基本权益遭到损害甚至剥夺。现在是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时候了。 本来我们以为年初两会结束后,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可以走出本不属于我们的灰色天空。可我们翘首以待到2004年年底,关键的政策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而且是没有细则的大框框)。所以有网友说,当初强制要求检查两对半的时候,一点征询社会的意思都没有。到现在要取消自己以前造成的不合理了,反到迟迟定不来了。难道改正一个错误有这么难吗?面对非典,非常速度力度抗击,因为非典容易泛滥,“兵临城下”形势严峻。而对于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言,现在的生存状况不是刻不容缓的严峻么!还要我们等多久?半年?一年?但我们真的连一天也等不起耗不起了。 难道不能用5天,10天推出一个公正合理马上可以自上而下可以实施的体检标准么(制定这么一项国策,要求5天10天,不是我们无知,那是因为决策者已经拖延了近一年。错不在我们!)真的希望不要再玩文字游戏了。一点也不好玩。对于求学、求职者而言,生存是那么的现实和残酷。

肝胆相照 蓝色百合 小谷子 200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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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想法一致。。

你毕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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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9 22:37
不能把DNA标志作为是否是携带者的唯一因素 一般来说 DNA转阴和抗原转阴一样几乎是不可能的 应警惕有些医院在玩文字游戏 拿1亿多携带者开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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