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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违法广告钻了什么空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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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8 04:02
<b>人民日报:违法广告钻了什么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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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fsubtitle align=middle>
<>聚焦违法医药广告</P></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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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ftitle align=middle>违法广告钻了什么空子?明星代言广告在查禁之列</TD></TR></TABLE></P>
<>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07日 第六版)   <a href="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063/3447567.html" target="_blank" ><FONT color=#000000>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063/3447567.html</FONT></A></P>
<>近年来,各地执法部门多次采取专项行动,打击违法医疗广告。然而,违法医疗广告在短暂收敛之后,往往又卷土重来———

  <FONT color=blue><B>违法医疗广告的共同特点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并以患者、专家的名义做证明,严重误导消费者</B></FONT>

  “只需20分钟即可快速治疗颈椎病”,“糖尿病保证治愈,想吃啥就吃啥”……这些江湖游医的吆喝,不时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正规媒体的广告上。在今天,只要一打开电视、报纸、互联网,眼花缭乱的医疗广告便会扑面而来。更让人不安的是,这些广告中有相当一部分都不是“货真价实”。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今年一季度对全国部分媒体广告的检查,医疗服务广告的主要违法表现是:宣称治愈乙肝、牛皮癣、癌症、白癜风等疑难病症;使用患者、医生、医学权威机构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等。

  在工商总局公布的典型违法案例中,《青岛早报》以“俺真服了海生素”为题,发布青岛海生肿瘤医院医疗服务广告,称“对肾、肺肿瘤患者临床可以治愈”;《都市时报》以“治愈肝病病毒阳转阴”为题,发布昆明医学院附属康复医院肝病研究治疗中心医疗服务广告;中国教育电视台(一套)发布的新兴医院不孕不育治疗中心“新兴妈妈回娘家”医疗服务广告。这些违法广告的共同特点是,都属于典型的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并以患者、专家的名义做证明,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医疗广告也不鲜见。2003年初有关部门出台规定,暂停就乙型肝炎、癌症(恶性肿瘤)等11种疾病发布医疗广告,但并未对“肝病医疗广告”和“肿瘤医疗广告”做出明确规定。很多广告就把“乙肝”广告改头换面包装成肝病广告,换汤不换药,诱导消费者。

  <FONT color=blue><B>违法成本远低于非法获利,是违法医疗广告一再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B></FONT>

  虚假医疗广告成为“公害”,已不是新鲜事。近年来,各地执法部门也多次采取专项行动,打击违法医疗广告。然而,违法医疗广告在短暂收敛之后,往往又卷土重来。人们于是把目光投向了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制。

  目前,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广告审批机关是卫生行政部门。广告公司首先设计广告文案,并将文案与其他所需材料逐级上报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获得《医疗广告证明》后,与媒体联系刊登或播出。广告刊登或播出后,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和处罚。

  从程序上看,这一由卫生行政部门、广告公司、媒体、工商管理机关组成的责任链,应该可以堵住违法广告。但实际生活中,这些环节常常不能发挥其作用。

  比如,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曾停止审批医疗广告长达半年之久,但媒体上虚假医疗广告从未断过。广告公司篡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或超出审批有效期限,或重复利用《医疗广告证明》文号,乃至随意发布未经审查出证的医疗广告,都已不是个别行为。对于发布广告的媒体而言,身处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医疗广告是广告大户,但由于牵涉到巨额的收入,有时明明知道医疗广告是违规的,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处罚的力度上看,违法成本远低于非法获利,也是违法广告一再出现的重要原因。

  一些违法广告涉及内容较为专业,执法人员不熟悉,对涉嫌违法医疗广告如何准确定性,也是查处违法医疗广告的难点之一。

  <FONT color=blue><B>明星以消费者的形象对产品作证明,在查禁之列</B></FONT>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了解到,在这次开展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行动中,将严厉查处以下内容和形式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药品、医疗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等。

  5月27日,北京市工商局开展整治行动,一则由明星代言的某药厂口服液广告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电视媒体停播。工商执法人员解释说,现在不少明星代言的补品药品广告中,经常出现“我用了、我喝了、我吃了”等字眼,这实际上就是明星以消费者的形象对产品作证明,很容易误导消费者,明显是违法广告,当在查禁之列。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将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宣传,或要求其停业整顿,从重处罚;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从重罚款、停止(或限制)广告发布、停业整顿、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对被处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时录入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系统,采取警示、年检时重点审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公开曝光其违法行为、降低信用等级等监管措施。必要时进行跨地域联合监管或重点监管。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07日 第六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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