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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举报:药品、医疗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非法行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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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药品、医疗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非法行医,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联系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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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4 12:44

举报:药品、医疗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非法行医

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联系单

(待完善……,并请大家从 www.google.com 查找)

序号

部门名称

工 作 职 能

地址/邮编

举报电话 /Email

联系人

1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

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广告监管司

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和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广告主(骗子医院)、广告经营者(广告商)、广告发布者(电视台及报纸)的全方位监管;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立案查处;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移交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100820

(010)

总机:68032233

广告司:68012762

广告管理咨询信箱: ggs.saic.gov.cn/zxxx/zxxx.asp

屈建民 司长

1.2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监督管理处

同上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宁海大厦,210024

(025)

广告处:83321128转1114

局长电话:83324323

局长信箱: www.jsgsj.gov.cn/outweb/mngr/jzxx.jsp

孙处长

王德超

局长

1.3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监督管理处

同上

举报与奖励

1. 举报方法:

(1)利用电话举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拆举报中心,电话号码:12315)。

(2)投寄信件举报(地址:本市解放路46号,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拆举报中心,邮政编码:210016)。

(3)到举报中心口述举报(地址:解放路46号,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楼南楼4楼)。

(4)通过本网站的"举报"栏目进行望上举报。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举报人保密。凡泄密的,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解放路46号,210016

(025)

84597514转

12315

局长、举报信箱: www.njgs.gov.cn/jbts/index.asp

1.4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监督管理处

同上

苏州市三香路180号,215004

(0512)

68150717

68150711

局长、举报信箱: www.szsgsj.gov.cn/sz12315.jsp

曹处长

2

对广播、电视等媒体(广告发布者)监管部门

2.1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社会管理司

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播电视媒体,要严格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进行查处。对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广播电视媒体,要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100866

(010)

投诉中心电话: 86091111

投诉邮箱: [email protected]

才华(女)

司长

2.2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社会管理处

同上

南京市中山东路祠堂巷8号,210087

(025)

举报电话:84417036 86645666

84403588

凌处长

徐毅英

(女)局长

2.3

中共江苏省

省委宣传部

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导向的管理。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督促整改,责令其予以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210013

(025)

86632085

王国生

部长

3

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广告批文)的审查监管部门

3.1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南京市鼓楼街5号,210008

(025)

局长电话:83273602

83203807

监督电话:83273687

局长信箱: [email protected]

李继平

局长

4

对非法行医,即骗子医院、假医生,医院出租、承包科室的监管部门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打击非法行医由卫生部牵头。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100725

(010)

总机:64034433

接待专线:64033116

高强

部长

4.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特设: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公布 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计生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于4月20日发布。《方案》提出,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并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方案》要求: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北京市朝阳区东兴路7号,100727

(010)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举报电话:84023775

总机:64660063

4.3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打击非法行医。组织专项检查,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南京市中央路42号,210008

(025)

厅长:57715634

信访:57715634

执法监督:57712436

纪检、监察: 83362049

厅长信箱: ersonName w:st="on">[email protected]ersonName>

周珉(女)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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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 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3)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当前,日益严重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和广告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为从根本上制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广告市场,根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疗机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审查《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发布。对《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三、医疗机构发布含有义诊内容的广告,必须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的要求进行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手续。 四、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广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核定广告内容,并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要求,对医疗广告出具证明文件; 2、及时将《医疗广告证明》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医疗广告证明》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3、对出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可以组织专家审定; 4、对医疗机构未能提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医师资格证明及医师注册证明等资料的以及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服务提供能力和服务水平不相符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医疗机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无效。 五、暂停就下列疾病发布医疗广告: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六、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或者版面发布有关该医疗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以上述形式发布广告,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的,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七、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2、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3、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4、从业医师的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5、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6、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 7、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8、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中的空中门诊、电视门诊等专题性栏目符合医疗广告特征的,应当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规范。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欺骗和误导患者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对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医疗广告证明文件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对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利用医疗广告宣传药品、推销医疗器械,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广告中含有本通知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以及超出《医疗广告证明》范围发布广告的,应认定为未取得证明文件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从事医疗活动,对其发布的医疗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其他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无相关规定条款的,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可视具体情节,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医疗广告。 十、各地应建立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制度。对多次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及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涉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单独或者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予以公告。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广告样件,在每季度末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涉嫌虚假违法广告样件,在每季度末分别上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虚假医疗广告过程中,发现其违法事实涉及金额、违法事实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罪的,必须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2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32号)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节选) 2001年4月18日发布实施)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十八、附 则 1、本规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2、本规定中“在————以上”包括本数; 3、本规定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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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

【广发社字〔2004〕921号】

根据总局17号令和《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中宣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导向正确。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各级播出机构要加强自律,坚持做好广告内容审查工作,进一步充实广告审查力量,严把广告内容审查关。各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机构播放的广告内容导向负责。必须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拟播广告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凡手续不齐,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一律不允许播放。对手续齐备,但格调不高、用语不当、可能引起社会负面效应的广告,应要求广告主进行修改或撤换,否则不予播放。对未经审查播放的不良广告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广告要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所播广告内容导向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和有不良内容的广告要及时向有关播出机构提出警告,责成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二、认真自查,全面清理广告内容问题。近一个时期以来,出现了一些播出机构对广告内容把关不严,医疗类广告比重过大、夸大疗效、语言绝对,以及将电视屏幕右下角的企业或产品冠名栏目标志变成了“挂角小广告”等问题,违反了《广告法》和17号令等规定,引起社会不良反应。? 为进一步加强广告播放管理,并切实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各播出机构要在8月25日,对本机构所播广告内容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重点是:检查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广告,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广告应予停播;根据工商和卫生部门有关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的要求,暂停播放各类性病、牛皮癣、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及其医疗专栏节目;根据17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凡以企业或产品冠名的电视节目、栏目(包括“剧场”等),其在屏幕右下角的企业或产品标志不得大于本台(频道)标志,不得遮盖正常节目的字幕,不得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产品功能、联系方式和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及图像;坚决制止“挂角小广告”。自查自纠情况应在8月27日上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并由其汇总后逐级上报,各省自查自纠情况由省级管理部门在8月31日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三、增强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各级播出机构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特别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合理编播为特殊人群服务的广告。治疗妇科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和介绍丰乳产品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观看的广告及其专栏节目,应避开在未成年人相对较为集中的收视时间播放。教育电视台和少儿、动画频道不宜播放上述广告。要严格甄别介绍声讯热线电话的广告,各播出机构一律不得播出涉嫌黄色声讯热线的广告和游动字幕广告。 为进一步巩固成果,持续贯彻执行总局17号令,各播出机构要继续严格控制广告播放比例,重视非黄金时段的广告播放平衡,避免在非黄金时段某一单位时间内广告过长、过于集中的问题。坚决制止在黄金时间播放的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就餐时间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在转播节目中飞播字幕广告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至今仍我行我素的播出、传输、转播机构,有关管理部门要依规对其认真查处。要以全面贯彻执行17号令为契机,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广告经营理念,改革经营方式,大力提高节目质量,合理开发利用广告资源,要用优秀的节目和精良的广告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请将本通知立即转发各相关单位,并认真执行。各播出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妥善处理好原有合同修改、终止等问题,尽可能减少震动。各级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广告播放的监管力度,使认真执行总局17号令这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好事做好,确保和促进广播电视广告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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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5年5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决定精神,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印发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自2005年5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为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现就有关内容和主要措施通告如下: 一、此次整治工作,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广告。 严厉查处以下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1、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2、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保健食 品、药品、医疗、化妆品广告; 3、宣传治疗作用或夸大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 4、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 5、夸大功能、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 6、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的化妆品及美容服务广告。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通告发布后,仍然继续从事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 1、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宣传,或要求其停业整顿,从重处罚。 2、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从重罚款、停止(或限制)广告发布、停业整顿、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媒介单位相关责任人,同时由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有关部门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或互联网络等形式,对 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予以曝光。公布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名单,开展违法广告警示活动。 对被处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时录入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系统,采取警示、年检时重点审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公开曝光其违法行为、降低信用等级等监管措施。必要时进行跨地域联合监管或重点监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将失去参加中国广告协会"争创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四、按照《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对此次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对严重或典型虚假违法广告进行重点打击。信息产业、卫生、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等部门也将采取相应的行业管理措施,从源头上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治理。 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履行法律义务, 建立和落实广告基本管理制度,加强广告内容审查。对广告基本管理制度不落实、虚假违法广告发布严重的单位,除依法处罚外,可采取告诫整改、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法规培训、公告为广告重点监管单位等管理措施。 六、各有关单位开展广告活动,必须依法经营,树立诚信 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认识虚假违法广告的严重危害性,加强法律法规学习,针对本单位存在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自查自纠,净化广告市场经营环境。 特此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章)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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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办发〔2005〕21号】 颁布日期:2005-3-30 执行日期:2005-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在某些地区和领域还出现蔓延势头。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和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以及非法行医,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骗取钱财,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了严厉打击商业欺诈,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商业欺诈流毒甚广,为害甚烈,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如任其发展,将成为社会公害,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通过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

  结合专项行动,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实现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要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在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商总局牵头工商总局要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新闻出版总署和广电总局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

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要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工商总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信息产业部要配合工商总局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二)打击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城乡结合部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重点是:打击无证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打击非法行医卫生部牵头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卫生部、科技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监管, 查处其非法行医行为。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三、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二)加强综合监管。

  (三)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四)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

  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举报,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回音,有着落;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商业欺诈难以为害;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和发挥群众的参与意识,普及防骗常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人民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商业欺诈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而且破坏社会稳定,恶化投资环境,影响经济发展。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切除这个“毒瘤”。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加强部门配合。

  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参与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通知的规定,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务。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监察机关要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分步骤实施。

  专项行动从2005年4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为期一年。

  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4月-2005年5月),建立工作机制,印发行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5月-2006年5月),按照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6月),组织督查组,检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6月底以前,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国务院;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协调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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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一)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5.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

  6.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二)整治工作的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通过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对当前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的虚假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和美容服务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广告,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通过专项整治,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对经营、发布恶性虚假广告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惩治,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结合专项整治,完善法律法规和广告执法监管机制,增强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建设诚信广告业,探索和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和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虚假广告案件。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全方位监管;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立案查处;对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并上报或者反馈查处结果;对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异地查办案件的协调工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移交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要加大对印刷品广告特别是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印刷品广告。对符合追诉标准,已涉嫌虚假广告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导向的管理,并作为今年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向新闻单位提出严格要求。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督促整改,责令其予以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

  (三)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播电视媒体,要严格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进行查处。对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广播电视媒体,要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媒体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报刊出版单位,要及时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责成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征求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五)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重点打击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美容服务业的监管,坚决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机构。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将所有审批通过的广告,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生产销售医院制剂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医院制剂的行为。

  (七)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八)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区、市)电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声讯服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得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广告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与配合,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党委宣传部门、公安、监察、纠风、电信管理、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一是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治理重点,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联席会议予以认定、解决;二是通报各部门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检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情况,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进行专门通报;三是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

  (二)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广告发布责任制,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对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的广告,不得发布。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党委宣传部门、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一是联合公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联合公告。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

  (四)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根据广告市场监管情况,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逐步完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对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在广告行业的各种评比、评优中不予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公开违法记录等监管措施;对黑牌企业,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公开违法记录,对典型案件还要予以曝光。探索新闻媒体作为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制度。

  (五)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一是建立违法广告量化跟踪及处理制度。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二是对严重违反宣传纪律,发布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重要性,增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制。要按照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做好整治行动的动员工作,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步骤、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单位,并在人员经费等各个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建立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突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体、重点广告主、重点商品服务广告的检查和监测,从重点商品服务广告入手,严把媒体广告发布这一关键环节,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夯实齐抓共管基础,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

  (四)打防结合,立足治本。各部门要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这一基础工作,坚持边整边改的原则,从源头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广告内容监管等各个环节,积极探索广告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立足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广告监管执法的效能。

  (五)加强部门之间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各部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整治成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定期或者不定期编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简报》,印发各成员单位并上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加强指导,督促检查。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从2005年4月开始,2006年6月进行总结验收。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行动法规政策、执法办案、日常监管等各方面的指导工作,对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在整治期间,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商品服务、重点媒体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在2006年6月底前,将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汇总后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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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科技厅(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人口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人口计生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联(后)勤部(管理保障部,直工部,院、校务部)卫生部(局、处),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该方案的安排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抓紧推进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方面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大单位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2005年5月15日前报卫生部(军队单位报总后卫生部)。 附件: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卫 生 部 科 技 部 公 安 部 监 察 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管理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解放军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和武警后勤部卫生部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 四、组织领导分工及主要任务 (一)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马晓伟(卫生部副部长) 副组长:吴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张世琨(国家人口计生委)、孙塑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吴明山(公安部)、杨春玲(监察部)、李普(科技部)、吕吉云(总后卫生部)、侯冬虹(武警后勤部卫生部)、赵同刚、王大方、毛群安、王苏阳、汪建荣、张朝阳、苏志、张宗久、郝阳、王玉洵、张德英、于修成、南俊华(卫生部)。 (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赵同刚(卫生部) 副主任:毛群安(卫生部) 张世琨(国家人口计生委) 许志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张宗久(卫生部) 苏 志(卫生部) 成 员:王巧梅(国家人口计生委)、刘文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魏峥(公安部)、 段春曦(监察部)、翟立新(科技部)、李芳(总后卫生部)、张咏(武警后勤部卫生部),关跃进、邓海华、于世利、赵宁、王雪涛、王斌、段冬梅、孙新华、刘小波、高光明、刘爽、吕荷叶(卫生部)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 (三)专门小组。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4个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参加单位和主要任务如下: 第一组:综合协调组。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部参加。主要任务: 1、拟定专项行动计划和总结,综合协调办公室工作。 2、拟定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等。 3、组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负责文件运转。 4、收集各地和各专门小组工作进展信息,编发专项行动简报。 5、协调各部门开展对各地专项行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组:整顿规范组。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参加。主要任务: 1、对专项行动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给予政策性指导,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好关于查办非法行医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工作。 3、加强对源头的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开展对医疗机构的整顿规范工作;探索建立整顿规范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管理机制。 4、配合工商总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5、加强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加强管理,完善信用制度建设,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 第三组:宣传教育组。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参加。主要任务: 1、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2、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加大曝光力度。 3、开展有关医学常识的科普宣传。 第四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科技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参加。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专项行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和规范管理工作的建议,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 2、做好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问题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3、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等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抓住案件线索,做好案件查办工作。行政违法案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纪违法行为,需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部门做好案件移送等调查配合工作。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一抓到底。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5年4-5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 2005年5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21号通知及电视电话会议情况、有关领导批示、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5年5月-2006年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地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开展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地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5月开始,要及时将有关信息编发简报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底向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情况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于2005年9月、12月底以前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见表1、2、3)随同阶段性总结一并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6年6月)为总结检查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2006年5月底前将本省的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和汇总表一式三份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完成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设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专项行动责任。 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级政府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要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要加强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突出重点,狠抓专项行动的落实。 方案中确定了本次专项行动的内容和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还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实现专项行动的目标。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犯罪,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保证不走过场。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在加强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做好案件移送的同时,有关行政部门还要将发现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和单位、对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地区和部门领导,各级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需要移送的案件,要做好部门间移送工作,特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决不能以罚代刑。各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和结案之后,要及时向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案件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要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从源头把关,按照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规划、设置医疗机构;规范审批行为,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各地要加快卫生综合执法的步伐,建立健全综合执法组织机构,积极探索、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要通过专项行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根源,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六)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同时要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通报,震慑不法分子。要营造强大声势,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010-84023775(卫生),010-62046622-2531(计生)。各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监督医疗服务市场。 附表: 1、各部门出动人员汇总表 2、无证行医查处情况汇总表 3、医疗机构、计生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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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4 12:49
以下是引用上香在2005-6-1 14:25:25的发言: 大家齐动手,今天播下的一粒种,总有发芽的一天。

上香说的对,关键是靠大家,希望您不要观望了,从你自己开始,现在就做一丁点事,总会得到回报的。不要急功近利,但也不要过于乐观地指望做乘凉的后人。

今天没有轮到你,明天歧视就会光临到你头上!!! 各位,该清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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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4 12:51

就差一口气了!紧急!请大家积极举报违法虚假乙肝药物、治疗广告!

各位战友:

虚假乙肝治疗广告除了骗取大家的血汗钱,而且耽误乙肝患者的正规治疗,危及患者的生命。更可恶的是:它们为了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置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于不顾,投入大量金钱,疯狂地在报刊、电视上进行大量的丧心病狂的宣传,肆意夸大乙肝的传染性和严重性,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恐慌,以售其*。好多肝功能正常的无症状乙肝病原携带者,本来是无需治疗的,由于受到社会上“乙肝恐慌”造成的“乙肝歧视”,病急乱投医,很容易就上了这些标榜“特效、快速转阴”的骗子“医院”“治疗中心”的当,被骗去大量钱财不说,没病也被治成有病。并被作为这些骗子变本加厉地继续投入广告费用的动力!

所以,在对社会大众进行科普,从而消除“乙肝恐慌”的同时,我们必须拔除毒源,和虚假广告做长期、不懈的斗争。现阶段,除了被动地避免上当受骗,我们应该从自己做起,主动出击,向各级党政、广电、工商、卫生、药监、消协等部门举报,向法院起诉,以查处、取缔这些骗子“医院”“电视台”“广告商” 一个人的声音是微弱的,但大家共同呐喊的声音是有震撼力的被这些宣称“特效转阴”的骗子“医院”“治疗中心”诈骗过的战友,更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投诉(向消费者协会),举报(向省党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举报发布虚假广告的电视台;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举报虚假广告;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未经审批及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虚假广告;向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举报非法行医),诉讼(向法院),以彻底根除造成“乙肝恐慌”,“乙肝歧视”的源头:虚假乙肝治疗广告。

请大家行动起来,向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的工商局、卫生局、消协(各行政机关的电话,地址,邮箱可以查 www.google.com )举报、投诉!检举下面的这家骗子“肝病治疗中心”(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以最终取缔掉这家骗子“医院”,并为取缔其他骗子“医院”积累经验和信心!

这是我于526日凌晨发现虚假广告还在继续播放后再次给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的相关广告、医药、医疗监管部门发的举报信,供大家参考:

尊敬的江苏省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领导: 您好!

每天深夜(0点以后), “南京中大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肝病治疗中心” (地址:南京市虎距南路66-8号)在“江苏综艺电视台”做长时间的虚假治疗乙肝广告。他们开通了24小时的所谓“专家”热线: 025-81535288,025-51675505; 其苏州分院:“苏州市沧浪医院肝病治疗中心”的24小时“专家”热线为:0512-66229723,0512-65207803。 他们号称通过他们对乙肝大小三阳、肝硬化、肝腹水的特色疗法,使用特效转阴王“清肝排毒丸”,使乙肝大、小三阳在一个疗程内“迅速转阴”,并能够治愈肝硬化。

由于中国有10%,近1.3亿人为乙肝病原携带者(即大、小三阳),这家“医院”看中了这块丰盛的大蛋糕,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丧失社会公德, 丧心病狂地在电视上做虚假药品、医疗广告,以牟取暴利。

他们自编自导自演,雇佣好多“托儿”冒充被他们治愈的病患打电话进去,吹嘘一个疗程就能够将大、小三阳转阴治愈。 该广告鼓吹其治疗方法及治疗效果走在了世界的“最”前列,达到了国际“最”先进的水平(乙肝表面抗原的转阴在国际上仍是一个难题,至今根本没有任何特效药可以转阴)。广告中大量采用“权威专家”“特效”“一个疗程治愈”“基因编码破译”“细胞生物学”“分子免疫学”等等带有迷惑性的词汇语句,对群众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好多无辜的乙肝患者被这家所谓“医院”骗掉血汗钱不说,还耽误了正规的治疗,威胁到了他们的生命。更可恶的是这家“医院”为了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投入大量金钱,疯狂地在电视、报刊上进行大量的丧尽天良的宣传,肆意夸大乙肝的传染性、严重性及危害性,误导群众,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恐慌,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公然违背党、国家正在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这家“南京中大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肝病治疗中心”公然违反【国办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11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2005年5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的相关规定:1)擅自发布国家明令叫停的“乙型肝炎”医疗广告;2)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3)在药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向观众介绍药品及医疗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4)在药品广告中夸大功能,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该“南京中大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肝病治疗中心” 及“苏州市沧浪医院肝病治疗中心”是否违反卫生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并于4月20日发布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卫监督发〔2005156号】,涉嫌非法行医:是否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中的这个所谓专家“王主任”是否具有行医资格?这两家“医院”“肝病治疗中心”有否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期望贵局能够查明。 “江苏综艺电视台”作为一家省级电视台,却为了牟取些许经济利益而摒弃“匡扶正气,为民喉舌”的社会公德,为虎作伥,置【工商广字(2003)第7号】《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第五条:“暂停就下列疾病发布医疗广告:***;乙型肝炎;***”的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17号令》以及【广发社字〔2004〕921号】《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于不顾,顶风播放违法虚假药品及治疗广告,以及其它大量、全天候的“挂角小广告”,误导群众,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公然违背党、国家正在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诚盼贵局能为民作主,坚决查处此类违法虚假药品、治疗广告及其制作者,并从源头上取缔这些骗人、害人的“医院”“治疗中心”,并对违法播放虚假广告的这家“江苏综艺电视台”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以免其继续为祸社会,以创造健康、和谐的社会氛围! 如果贵局需要,我可以将全过程拍摄下来的该虚假广告寄给贵局,作为贵局执法的证据。 谢谢您百忙之中对此事的关注! 致礼! 杨×× 联系电话: 0512-6150××××

2005年5月26日

事态跟踪进展

1、 5月12日给南京市工商局局长信箱http://www.njgs.gov.cn/以及苏州市工商局局长信箱http://www.szsgsj.gov.cn/index.jsp发举报信。在5月16日收到苏州市工商局广告监管处曹处长的电话,了解此虚假广告的情况,曹处长告诉我将立即安排当晚录像取证,以作为查处位于苏州市的"沧浪医院肝病治疗中心"的证据;

2、 5月18日凌晨发现该虚假广告还在继续播放后通过江苏省省长信箱[email protected],给省工商局转发举报信,2005年5月19日 7:09:21,收到回复如下: 杨**: 你好!你发至"省长信箱"的信件收悉。我们已将你的来信转省工商局处理,并由其负责答复。如有需要联系的事项,请与吴晓丹同志联系,联系电话:02583321128转0806。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 2005年5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4、 5月26日凌晨发现该虚假广告还在继续播放后,上午给江苏省工商局去电(电话:02583321128转0806)找吴晓丹同志反映情况,工商局顾小姐答复说"吴晓丹同志已经调离该科室,我的举报信已经转给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电话:02583321128转1114)"。于是致电广告监管处,该处陈小姐和一处长说他们已经关注此事,就"江苏综艺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挂角广告事宜,该处长说"江苏综艺电视台的情况比较严重,他也了解,但广告监管处权利有限,最好是向该电视台的上级主管部门:省委宣传部及省广电局反映更加有效果";

5、 5月26日下午致电苏州市工商局广告监管处曹处长,曹处长答复曰:已经对"苏州沧浪医院肝病治疗中心"进行立案侦察。至于"南京中大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肝病治疗中心"及"江苏综艺电视台",由于不属苏州市管辖范围,应该继续向省里反映问题;

6.15月27日凌晨,打开电视,发现这个虚假广告还在播放,于是立即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010-86091111举报,值班人员把我所反映的这家江苏综艺台播放虚假乙肝广告的时间,内容等做了记录,表示等天亮上班后立即报告给她们领导处理;

6.2、接着立即再次给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信箱[email protected],发举报信;

6.3、然后给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继平局长信箱[email protected]发举报信;

6.4、然后想再次给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信箱http://www.jsgsj.gov.cn/outweb/mngr/jzxx.jsp发举报信,但可能由于信件太大(大于2000字),无法发进去。所以转而给江苏省主管工商、药监的吴瑞林副省长http://www.jiangsu.gov.cn/gb/zgjs/zpd/tszf/zfld/wrl/index.html发信讲述了上述举报及回复的过程、情况,请他关注并将举报信再次转发省工商局;

7、 2005年6月1日凌晨0点02分,再次打开、监控“江苏综艺电视台”,发现仍旧在一如既往地播放SB“大山”做的“好记性”电子辞典广告。用毛巾捂住嘴巴做好防吐措施后,总算耐着性子看完了这个同样极其恶心的“好记星”广告。在0点13分左右,预期等待中的“南京中大”虚假广告竟然没有播放,转而播放“Discovery探索”频道了。靠,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难道这段时间的连续不断的举报这么快就得到报答了?!!!喜极而泣

8、 6月1日晚上11点50分,再次打开“江苏综艺电视台”,发现以前一般在0点后开播的SB大山的“好记星”E900电子辞典广告已经开始,正在热播中。。。在0点左右,“南京中大”虚假广告还是没有播放,还是象昨天一样播放“Discovery探索”频道了。0点52分,当“Discovery”节目结束,跳出了“本台全天播放结束”的标志后,我终于深深地松了口气,再次确认此虚假广告被我们的举报所歼灭了:)狂喜不禁

接下去要做的事情是:去确认这两家骗子医院的“肝病治疗中心”是否被取缔。(请临近的战友帮忙去看看好吗?)一定要痛打落水狗!谁愿意挺身而出一起干?请跟帖!

期望看到此帖的战友不仅仅是“到此一游”,而是拿起电话、拿起笔、打开邮箱,走出论坛, 做点事情。政府有关部门的电话,地址,邮箱 www.google.com 都能够搜到的。 不仅仅是对虚假广告,对于就业歧视,公务员体检违规检查澳抗之类的问题,大家也必须向政府相关部门呼叫,呐喊!

艾滋病病原携带者的生活状况, 正是由于经过他们不懈的努力,呐喊, 促进政府极大地改变了他们的社会生活环境, 这个变化相信大家是有目共睹的.

与其临渊羡鱼, 大家还是退而织网!!!

谢谢大家的关注, 并期待大家的共同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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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我头都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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