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关于公务员体检标准
查看: 902|回复: 9

关于公务员体检标准 [复制链接]

Rank: 6Rank: 6

现金
5542 元 
精华
帖子
1910 
注册时间
2004-10-24 
最后登录
2011-12-25 
1
发表于 2005-6-3 03:56

公务员标准中: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但我想问:下列哪些是属于符合要求的健康携带者?

1,一直以来肝功能均正常的————我认为这肯定是符合要求的健康携带者

2,肝功能曾经异常,但吃药后恢复正常的?————是否要求保持一定的时间才符合要求?

3 ,目前正在接受治疗而肝功能正常者,比如服用了拉米夫定(不能随意停药)?——这到底算不算符合要求,按理似乎不符合,但体检如不查两对半的话,根本查不出和1,2有何区别,既然不查两对办,那样的话似乎又表示这种也算符合?

这问题跟我较为相关,而公务员标准中并没有明确说明。

还有一个问题:我们现在都认为不查两对半,公务员体检标准的附录体检单上也确实没有列出这一项,但同时也没有任何文件说不查两对半?

请各位有识之士,专家给点意见!

我还不懂我活着的意义所在,所以我要活下去!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5879 元 
精华
21 
帖子
2184 
注册时间
2003-11-21 
最后登录
2023-8-17 

管理员或超版 荣誉之星 龙的传人 恭喜发财

2
发表于 2005-6-3 04:11

呵呵,

楼主的问题不是一般人能回答得了的。

也许只有参加了标准制定的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才知道该怎么回答你的问题,因为这个含糊不清的东西是他们反复研究出来的。

但是他们既然弄了这个东西出来,就是不想清晰的回答你的问题。

所以我们不要这些专家的回答了,我们认为怎么样理解对自己有利就怎么样理解吧。有了争论,那就据理力争。

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了。

所有法律咨询方面的回复仅供参考, 不能保证没有偏差错误, 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Rank: 4

现金
576 元 
精华
帖子
256 
注册时间
2005-6-2 
最后登录
2005-6-7 
3
发表于 2005-6-3 10:36
国家政策说的太模糊了

现金
1199 元 
精华
帖子
135 
注册时间
2004-11-22 
最后登录
2023-3-28 
4
发表于 2005-6-4 01:11

是呀,明摆着是骗人的。并不是简简单单的两句话“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我觉得这样说太模糊了。字面上可以安慰一下我们,可是真正执行起来恐怕就不是这么回事了。

我大三阳,肝功及其他一切正常。我这次也报名了考公务员,但没有去。

有那位战友凭着这一条被公平的录取的的话告诉大家一声!!!!!!!!!

[em07][em07][em07]

Rank: 4

现金
576 元 
精华
帖子
256 
注册时间
2005-6-2 
最后登录
2005-6-7 
5
发表于 2005-6-4 01:53
恨啊!社会不公平

Rank: 4

现金
576 元 
精华
帖子
256 
注册时间
2005-6-2 
最后登录
2005-6-7 
6
发表于 2005-6-5 01:48
郁闷的想杀人了!

Rank: 4

现金
1057 元 
精华
帖子
230 
注册时间
2005-1-8 
最后登录
2009-4-24 
7
发表于 2005-6-5 20:04
支持郁闷的想杀人了!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5879 元 
精华
21 
帖子
2184 
注册时间
2003-11-21 
最后登录
2023-8-17 

管理员或超版 荣誉之星 龙的传人 恭喜发财

8
发表于 2005-6-5 20:48
以下是引用baotoucs在2005-6-4 12:48:05的发言:
郁闷的想杀人了!

呵呵,人是杀不得的。倒是不妨杀只鸡,吃了还可增加营养。

所有法律咨询方面的回复仅供参考, 不能保证没有偏差错误, 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Rank: 6Rank: 6

现金
4068 元 
精华
帖子
2949 
注册时间
2004-8-6 
最后登录
2008-4-15 
9
发表于 2005-6-6 00:58
以下是引用下雨天的夜在2005-6-5 7:48:05的发言:

呵呵,人是杀不得的。倒是不妨杀只鸡,吃了还可增加营养。

杀生!

罪过!!

[em04][em04]
Great love involves great risk! 贫穷和愚昧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冷漠和麻木。

Rank: 4

现金
1224 元 
精华
帖子
86 
注册时间
2004-9-4 
最后登录
2009-6-22 
10
发表于 2005-6-6 02:40
根据第七条规定,病原携带和肝炎是不同的科学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如果是同一概念,“经检查排出肝炎的”这句话就是多余的。《条例》用语是非常科学严谨的。肝炎患者必然是病原携带,但病原携带不一定是肝炎患者。各地在执行这个《条例》时,没有正确的理解含义,对肝炎患者的定义没有同一的标准,造成许多人生悲剧发生。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25 15:30 , Processed in 0.015195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