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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就人事厅加测表抗一事给 ...
楼主: 蓝色百合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就人事厅加测表抗一事给我的三封回信(原件扫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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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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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9 01:16
[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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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9 01:39
wo should never give up,n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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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9 21:11
难啊
偏激内容已经编辑。见谅。跟天涯一样什么都是敏感问题不让说.招聘歧视公司名单不能谈维权就灌水?顶http://ahbver.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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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9 21:44

我的理解

以下是引用人无寐在2005-4-30 11:46:19的发言:

我对百合女士在维权中所作卓有成效的努力,素来怀有由衷的敬意!

我的理解,有形的歧视是可以避免的,这也是众多有识之士维权和奋斗的目标。非常感谢百合等同志对此作出的贡献。

无形的歧视却是无法避免和客观存在的。因为,歧视的根源还在于HBV,目前无法真正战胜它。只有寄希望于现代医学科学了。

我们的目标是:消除一切有形的壁垒和歧视。HBVER及携带者已经很不幸了,为什么还要为他们的工作和生存设置很多障碍?为什么还要增加他们的负担和痛苦?如果1亿多的HBV无法生存,社会还谈何稳定?谈何和谐?

我们的最终目标是:消除一切无形的歧视。在稍晚些的时候,2050年,或者2150年,人类能真正战胜乙肝,那时,患个乙肝就象感冒一样容易治愈。

顺其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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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0 11:34
如果浙江能够真正遵循国家体检标准那还真是庆幸,因为我知道05年即使是国家公务员体检也是公开在查澳抗的,而且还继续复查了两对半之类的,寒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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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0 23:32
以下是引用人无寐在2005-4-30 11:46:19的发言:

我对百合女士在维权中所作卓有成效的努力,素来怀有由衷的敬意!

看第二封回信中写道《(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下发后,地方制定的有关规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失效,应当停止执行。据了解,省人事厅没有出台我省公务员体检的相关规定。”

这里面反映出的问题是:

一,地方制定的有关规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失效。如何能保证它会自行失效呢?历来都是下级看着上级的文件行事,让他地方“停止执行”,谈何容易?他会借口说“上级没有明确的执行细则”而一仍其旧,遂使这个答复形同一纸空文。

二,“省人事厅没有出台我省公务员体检相关规定”,缺失这个环节,下面就有借口推诿,无章可循。

这是这封回信所引起的思考。

另外,《企业法》规定企业用用人自主权,也就是用谁不用谁他自己说了算,政府也无权干涉!这就是的企业可以有千百种借口拒绝携带者进入。使“乙肝歧视”变得更加难以消除。当今人们对于乙肝的认识是如此的反动,很难通过科普近期内解决问题!因此我们的维权目标必须是“取消两对半(或者说“表面抗原”)”检查!

维权之路艰难漫长,我们必须坚持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能达到目的。

文明的浙江历来是全国的先行。但愿有此一省突破歧视的藩篱,彻底破除歧视,其余各省市可指而待也!

对,我也觉得科普是漫漫长路,可能受惠的是几十年以后的HBVERS(如果那时还没有攻克这个医学难关的话),维权才是出路。

在此我提出两点个人建议:

一,维权。争取取消(入职,求学等)二对半的检查,就像国家对毒品的禁止一样,设高压线。谁碰谁负责。

从文件中不难看出上级对下级的包庇,纵容。什么教自行取消。本生就有一定的弹性,作为上级文件应该严格执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二,人权。病例作为病人的隐私。医院有必要,有义务保护病人隐私。谁不遵守,谁负责任。企业选人,只能有择才权,不能越级打听员工隐私。至于身体要求,只能由企业申请,医院评估后,做发放准入的健康证明。要杜绝医院,企业狼狈为奸。

所以,个人认为科普是其次,法普才是关键。

首先积极争取国家立法,我们可以为国家立相关法律提供很多有力证据:说明其必要性和紧迫性;提供相关条例,以作参考。

其次就是要在企业和医院间进行法普。让其认识到此法的不容忽视性。必要时可效仿商鞅变法。

立威信。一定要斩除企业和医院之间的暧昧关系。

最后,才是科学普及。做到杜绝不必要的感染和不必要的恐慌。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望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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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0 23:34
以下是引用莫焱森在2005-5-9 8:43:32的发言:

我的理解,有形的歧视是可以避免的,这也是众多有识之士维权和奋斗的目标。非常感谢百合等同志对此作出的贡献。

无形的歧视却是无法避免和客观存在的。因为,歧视的根源还在于HBV,目前无法真正战胜它。只有寄希望于现代医学科学了。

我们的目标是:消除一切有形的壁垒和歧视。HBVER及携带者已经很不幸了,为什么还要为他们的工作和生存设置很多障碍?为什么还要增加他们的负担和痛苦?如果1亿多的HBV无法生存,社会还谈何稳定?谈何和谐?

我们的最终目标是:消除一切无形的歧视。在稍晚些的时候,2050年,或者2150年,人类能真正战胜乙肝,那时,患个乙肝就象感冒一样容易治愈。

对,我也觉得科普是漫漫长路,可能受惠的是几十年以后的HBVERS(如果那时还没有攻克这个医学难关的话),维权才是出路。

在此我提出两点个人建议:

一,维权。争取取消(入职,求学等)二对半的检查,就像国家对毒品的禁止一样,设高压线。谁碰谁负责。

从文件中不难看出上级对下级的包庇,纵容。什么教自行取消。本生就有一定的弹性,作为上级文件应该严格执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二,人权。病例作为病人的隐私。医院有必要,有义务保护病人隐私。谁不遵守,谁负责任。企业选人,只能有择才权,不能越级打听员工隐私。至于身体要求,只能由企业申请,医院评估后,做发放准入的健康证明。要杜绝医院,企业狼狈为奸。

所以,个人认为科普是其次,法普才是关键。

首先积极争取国家立法,我们可以为国家立相关法律提供很多有力证据:说明其必要性和紧迫性;提供相关条例,以作参考。

其次就是要在企业和医院间进行法普。让其认识到此法的不容忽视性。必要时可效仿商鞅变法。

立威信。一定要斩除企业和医院之间的暧昧关系。

最后,才是科学普及。做到杜绝不必要的感染和不必要的恐慌。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望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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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0 23:35

对,我也觉得科普是漫漫长路,可能受惠的是几十年以后的HBVERS(如果那时还没有攻克这个医学难关的话),维权才是出路。

在此我提出两点个人建议:

一,维权。争取取消(入职,求学等)二对半的检查,就像国家对毒品的禁止一样,设高压线。谁碰谁负责。

从文件中不难看出上级对下级的包庇,纵容。什么教自行取消。本生就有一定的弹性,作为上级文件应该严格执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二,人权。病例作为病人的隐私。医院有必要,有义务保护病人隐私。谁不遵守,谁负责任。企业选人,只能有择才权,不能越级打听员工隐私。至于身体要求,只能由企业申请,医院评估后,做发放准入的健康证明。要杜绝医院,企业狼狈为奸。

所以,个人认为科普是其次,法普才是关键。

首先积极争取国家立法,我们可以为国家立相关法律提供很多有力证据:说明其必要性和紧迫性;提供相关条例,以作参考。

其次就是要在企业和医院间进行法普。让其认识到此法的不容忽视性。必要时可效仿商鞅变法。

立威信。一定要斩除企业和医院之间的暧昧关系。

最后,才是科学普及。做到杜绝不必要的感染和不必要的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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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2 00:22
郑重提议不要再提对大众科普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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