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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仲裁规定 职工遭除名用人单位须举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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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7 00:27

浙江出台仲裁规定 职工遭除名用人单位须举证

http://news.163.com 2005-03-16 07:34:23 来源: 中国青年报   网友评论 0 条

  本报杭州3月15日电(记者董碧水)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举证往往是劳动者面临的最大难题。浙江省近日出台的《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被解除合同或是报酬减少的,职工提起劳动仲裁时,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据。

  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规定》,在“证据规则”中,把“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劳动仲裁制度的一般规定。对于9种情形,劳动者提出仲裁的,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9种情形主要包括:由于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6类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存在非法收取押金、扣压劳动者身份证等违法行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等。“证据规则”还首次规定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程序、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质证的形式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标准等。

  浙江省劳动厅有关人士说,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强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防止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在信息来源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相差悬殊而产生不公平。

  据了解,去年年初到9月底,浙江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万多件,涉及劳动者1.8万多人,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了38%和22%。在以往的劳动仲裁中,由于有“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到处搜集证据,疲于奔命,而在许多情况下很难搜集到充分证据。

  但在上述9类情形中,据介绍,作为申诉人一方的劳动者,仍需要对案件涉及的基本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用人单位开除了劳动者,劳动者提出仲裁时,就应当提交已经被用人单位开除的相关证据。否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不受理。对证据收集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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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7 00:29
出台的《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相关规定。该规定将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规定——

主要原则还是“谁主张,谁举证”

作为民事诉讼举证的重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举证的原则。

根据新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事实依据,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员工被单位解除了合同,员工对此不服时,必须拿出合同仍然成立和生效的证据,而用人单位则要拿出解雇员工的证据。

以下情况由用人单位举证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举证往往成为劳动者最大的困难。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像前面提到的姚女士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姚女士的确没有请假就回家休养。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争议的;

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由此可以这样理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或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起仲裁时,用人单位都要负举证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此类案件中,作为申诉人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对案件涉及的基本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申诉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否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不予立案。收集证据有困难的可以请仲裁机构帮忙有些证据我拿不到怎么办?这是很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担心的问题。根据新规定,只要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帮助调查收集证据。

可以请仲裁委员会帮忙收集的证据是: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16 10:36:3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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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7 00:36

浙江省从4月1日起开始实施《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则”),该规则将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证据规则”就是保护弱者   以往劳动仲裁中,谁主张,谁举证,但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是难以得到充分证据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强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防止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在信息来源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相差悬殊而产生不公平。   2、处理员工单位就要举证   “证据规则”首次明文规定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凡是职工提起劳动仲裁,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   “证据规则”规定:从4月起,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将承担“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败诉,必须举出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3、原始记录才称得上“证据”   “证据规则”规定劳动争议双方的举证责任时,双方可以随时提出证据,但证据必须是原始记录凭证。   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在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可凭借优势做出伪证(劳动争议仲裁不追究伪证的法律责任)。为了证明职工有过错,在相关的凭证上做手脚;或者让公司在职的员工做证,证明打官司的员工的过错。因此“证据规则”对“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不被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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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7 00:41

本楼先占

具体原文是怎么样的,本人一时没有,请有该文战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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