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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科普 存档 1 苏州迈出“反乙肝歧视”第一步,
楼主: 学生甲

苏州迈出“反乙肝歧视”第一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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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03:53

骗人的,我就被工业园区的单位拒绝了!!!!

社会在进步,我们的文明在倒退!

我有一个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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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0:28

楼上的,你没试过拿那个文件去找相关部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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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2:07
附:江苏省苏州市卫生局出台的《体检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规范》,是本着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乙肝病毒感染者就业的限制,又注重保护乙肝病毒感染者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原则制定的。从2004年12月起,除非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受检人单位、本人提出外,任何体检机构不得随意检测乙肝项目。据市卫生局有关官员称,此举意在逐步消除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苏州市对以下8种人员要进行从业前和从业期间健康检查的乙肝检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者,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从事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人员;公共场所行业中的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公共场所行业中其他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托儿所、幼儿园的保教、炊事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经营人员。  苏州市卫生局要求对检测结果的判断标准应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公共场所行业中的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HBsAg阳性而HBeAg阴性、血清丙氨酸氨基移换酶(ALT)正常者,可视为相对健康人员,体检结论为“无明显异常发现”,应发给健康证。  对一般健康检查,即指卫生法律法规对乙肝感染者就业没有规定限制工种的从业体检和保健体检,ALT为必查项目,如有异常或虽正常但本人及单位提出要求,方可进一步检查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否则,一律不得擅自随意进行乙肝方面的检测,以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和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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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23:50

如果是的话,也是一部分的幸运者,大部分还是在歧视中,

我们这些人也只能是忍气吞声啊.谁都不想让自己被人知道

轻舞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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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2 22:47
以下是引用lavender_c在2005-3-7 20:24:43的发言:

但是我在别的版上面看到很多战友说,这只是苏州政府在做秀阿。找工作还是要查的啊,而且单位要查你就得查啊

是的,完全是在做秀,我就在蘇州,這邊絕大部分的公司,在進去之前都要體檢,只要是攜帶者,都是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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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9 05:04

 不知道实施的情况和报道的相符不?

这世界是美好的,值得我们为之奋斗———我相信后半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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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9 12:58
路漫漫其修远今吾等将上下而求索!
你可以在这个世界上找到公平的事情吗?有人生来就有残疾,这公平吗?这是竞争的世界,赢家的世界。这个世界根本不存在公平。我的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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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3 12:45

看到这篇文章觉得很可笑,更多的是悲哀

在乙肝病毒携带歧视方面,苏州是全中国最严重的地方.这边的绝大部分工作岗位都要体检,而且是检查两对半,携带者都不会要.我在其它的城市根本就没遇到这样严重的情况.

居然还有这样的文章,真是太可笑了.苏州是最黑暗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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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03:59
必须要有法律保护,如果单位擅自查员工,并且不保护员工个人隐私,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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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07:13
嗯,反歧视之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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