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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注意]关于法律咨询版版主助理的几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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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关于法律咨询版版主助理的几点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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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8 00:52

版主助理是论坛的管理账号,法律咨询版版主助理既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又需要有一定的管理论坛的经验,为了规范管理,根据新出台的《版主助理管理规定》。经管理层充分讨论,对法律咨询版的版主助理做如下调整:

1、法律咨询版版主助理的编制为2名,根据管理层讨论决定cpanf和爱心无限 任版主助理;

2、取消其他法律咨询版版主助理权限;

3、根据本版版主的意见或者论坛有关规定,对以前部分论坛认证律师资格进行审定,具体尊重本版版主的意见;

4、根据管理需要,认证律师或者志愿者不自动拥有管理论坛的权利。

论坛问题请联系相关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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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8 03:00

请问管理员能不能弄个深圳专版啊!深圳战友很多,也有很多做斑竹的,网友聚会频繁,活动做的也多,弄个专版便于召集和交流,要是你有这个想法的话我愿意全心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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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8 03:22
楼上的要是深圳的话可以建议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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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8 10:30
无论是什么都无所谓,都是为战友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我一直奇怪,连中国足球都能出线,还有什么奇迹不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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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8 10:36
谢谢HBVHBV和广大战友对我的信任~`我当竭诚为战友服务
其实我也奇怪,为啥总被淘汰。历尽打击伤害,总算知道大概。嫌我不讲穿戴,嫌我长得不帅。 嫌我个头太矮,嫌我没有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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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8 11:46
谢谢楼上,辛苦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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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9 12:53

我是一名从事HCV、HBV等病毒的免疫诊断试剂研发的检验师,在专职从事HCV诊断试剂质控工作近两年后我发现自己患上了丙型病毒性肝炎。在这两年中我除周末外,吃、住均在公司。累积接触有传染性的丙肝阳性血清(未经灭活)1000份以上,是公司接触丙肝阳性物质最多的人。而公司在此期间从未按有关规定(传染病防治法和GMP管理细则等)组织过体检、技能培训。也从未制定下发过安全操作规范。在我们进行已知丙肝阳性血清的分装、检测等工作时也未提供有效防护措施。甚至曾在长达近一个月的时间内没有水洗手,在另外的一个月中不提供手套。再加上我周围没有其他的传染丙肝的途径。我所患的丙型病毒性肝炎只可能是在工作中感染上的。但遗憾的是传染病不属于工伤范围所以我的情况不能按工伤处理。而以侵权名义走民事诉讼的话举证又完全在我们控方。也就是说我必须证明我的病就是在公司得的。而这在技术角度讲是完全不可能的。就算是为了防止实验室感染而制定的新传染病防治法也帮不了我的忙。因为它竟然没有关于实验感染认定的相关条例,也就是说我们公司在违反了N条新传染病防治法中的规定造成了实验室感染后,只需要说一句你这病不在我这得的,就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甚至都不需要证明它没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因为在患病者(患HBV、HCV、HIV等有可能长期潜伏无明显症状的疾病)在担负全部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证明自己的病一定就是实验室感染。于是我无奈,我对手可以合法的违法。眼下我的工伤申请已被驳回,侵权名义走民事诉讼的一审也已败诉,尽管我有实验记录、人证、物证证明公司确实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和GMP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而公司从头到尾只是重复强调他的病不是在我们这得的,他的证据也并不能证明他的病就是在我这得的。居然就可以一点责任不负。

现在我真是很绝望,如果那位大侠知道我这种情况有其他法律途径可走的话请一定赐教,在下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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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7 05:28
hbvhbv:我已经决定不做这个助理了~~请你重新寻找合适人选吧~~
其实我也奇怪,为啥总被淘汰。历尽打击伤害,总算知道大概。嫌我不讲穿戴,嫌我长得不帅。 嫌我个头太矮,嫌我没有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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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7 11:01

不懂??

离开是需要理由的,给所有支持过你的战友,当然还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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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9 01:31
人还是平和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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