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2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李多如、蒋炳峰和卢忠的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淮南市人事局所作“原告体检不合格的决定”正确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科学依据,不予复查于法无据,是一份不公正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 淮南市人事局错误适用体检标准。
根据体检标准为:具有以下疾病者:1、肝功能不正常。
从该标准可以明确看出,首先应确定为一种疾病。而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检出谷丙转氨酶高的结果并未能确定为某种疾病。而根据医学常识,检验结果显示谷丙转氨酶高有多种原因均可导致,多数单项增高系检验误差或正常生理波动而非疾病。故误将谷丙转氨酶单项增高者等同与具有以下疾病者显系淮南市人事局错误适用体检标准。
二、 淮南市人事局错误理解肝功能不正常。
据医学资料,肝脏的功能包括:第一,代谢功能。其中包括了合成代谢、分解代谢和能量代谢。第二,解毒功能。有毒物质(包括药物)绝大部分在肝脏里被处理后变得无毒或低毒。第三,分泌胆汁。肝细胞生成胆汁,由肝内和肝外胆管排泌并储存在胆囊,进食时胆囊会自动收缩,通过胆囊管和胆总管把胆汁排泄到小肠,以帮助食物消化吸收。第四,造血、储血和调节循环血量的功能。第五,免疫防御功能。
常被用来长期观察的肝功能指标有转氨酶、胆红素、白蛋白、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转肽酶等等。
肝功能的种类很多,反映肝功能的试验已达700余种,新的试榛乖诓欢系胤⒄购徒?ⅲ?饕??ㄋ拇罄唷?br> ①反映肝细胞损伤的试验:包括血清酶类及血清铁等,以血清酶检测常用,如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碱性磷酸酶(ACP)、γ-谷氨酰转肽酶(γ-GT)等等。临床表明,各种酶试验中,以ALT、AST能敏感地提示肝细胞损伤及其损伤程度,反应急性肝细胞损伤以ALT最敏感,反映其损伤程度则AST较敏感。
②反映肝脏排泄功能的试验:检测肝脏对某些内源性(胆红素、胆汁酸等)或外源性(染料、药物等)高摄取物排泄清除能力,临床的检测胆红素定量的常用,总胆红素大于17.1μmd/L为黄疸病例,如果胆红素进行性上升并伴ALT下降,叫做酶胆分离,提示病情加重,有转为重症肝炎的可能。
③反映肝脏贮备功能的试验:血浆的蛋白(ALb)和凝血酶原时间(PT)是通过检测肝脏合成功能以反映其贮备能力的常规试验。ALb下降提示蛋白合成能力减弱,PT延长提示各种凝血因子的合成能力降低。
④反映肝脏间质变化的试验:血清蛋白电泳已基本取代了絮浊反应,γ-球蛋白增高的程度可评价慢性肝病的演变和预后,提示枯否氏细胞功能减退,不能清除血循环中内源性或肠源性抗原物质。此外,透明质酸、板层素、III型前胶原肽和IV型胶原的血清含量,可反映肝脏内皮细胞、贮脂细胞和成纤维细胞的变化,与肝纤维化和肝硬化密切相关。
根据以上资料显然可见,转氨酶只不过是临床上常用的检查肝脏功能的一项指标而已,并且是主要反映肝细胞损伤的试验。损伤与功能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但绝不能直接划等号。损伤是行为,功能的下降常是结果。细胞的代谢过程中,损伤与修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肝脏本身具有较大的功能储备,轻度损伤是不会影响其功能的。而由于转氨酶反应急性肝细胞损伤最敏感,轻度损伤就会导致明显升高,而此时肝脏功能(五大功能)确是正常的。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淮南市人事局错误理解肝功能不正常。误将一种临床上检验细胞损伤情况的生化实验等同与直接反映其肝脏功能的检验,从而得出其体验不合格的错误结论。
三、 对转氨酶检验及结果的分析。
据医学资料,身体内约有22种氨基酸可以进行转氨反应,各种氨基酸转氨反应时,都需要特殊的转氨酶。因此,身体内的转氨酶不止一种。体内尤以骨骼肌、肝、心、脑、肾、胰、脾等转氨酶活力最强。此外,睾丸、肺、消化道、红细胞、血小板、血清等,也含有不同活力的转氨酶。不同的组织所含的各种转氨酶的多寡也不一致,比如谷丙转氨酶按其含量多寡为:肝、肾、心肌、脑;而谷草转氨酶之次序为:心肌、脑、肝、肾。当含有转氨酶的组织细胞发生破坏或损害时,相应的转氨酶则可进入血流引起血清内酶活力的增高,可以作为判断某一器官疾病的参考指标。
不难看出,谷丙转氨酶存在于多个组织器官中,不是只存在于肝细胞内,对谷丙转氨酶本身的检测不具备特异性。
目前临床诊断中常用的有谷丙转氨酶及谷草转氨酶等。检查转氨酶的方法有分光光度法、纸上层析法及光电比色法三种。其中光电比色法比较常用,它的一个单位是指一毫升血清在26℃培养20分钟后产生一微克丙酮酸的活力。从临床检验方法可以看出,在检验中所检出的是谷丙转氨酶的活力而不是数量。所以谷丙转氨酶的活力增高并不一定等同与谷丙转氨酶的数量增多。也就是说不能等同与直接反映细胞的损害量的变化。酶作为一种化学反应催化剂,在化学反应中其数量的变化及本身活性的变化均可影响化学反应。且由于酶的活性的不稳定性,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如温度等,故检测酶的活性不能直接反映细胞损伤情况,要结合其它指标做综合分析。
四、 对谷丙转氨酶检验方法的分析:
临床检验谷丙转氨酶方法是检测酶的活性,是血清在培养一定时间后产生丙酮酸的活力。该方法所得出的检验结果与试剂、温度及作用时间有直接关系,如温度升高、时间加长均会导致检验结果的升高从而出现误报。除人为因素外,其检验本身有一定的误差。由于其较为敏感,故临床常将其作为检测肝功能的项目之一。正是由于其敏感,也同时反映出其没有特异性及易产生误差的问题。所以临床上对单纯性谷丙转氨酶升高多建议复查,以排除检验及生理误差。
五、 对检验结果的分析。
摘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报告 标本编号:3005
项目 测试值 参考范围 单位
|
1、 总胆红素 9.24 0-17.1 umol/L
2、 直接胆红素 3.19 0-5.1 umol/L
3、 总蛋白 74.6 60-82 g/L
4、 白蛋白 46.9 35-55 g/L
5、 球蛋白 27.7 18-35 g/L
6、 白球比例 1.7 1.2-2.5
7、 谷丙转氨酶 ↑98. 0 5-65 U/L
|
送检日期:2004-9-4 报告日期:2004-9-4
摘安徽省2004年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体检检查表
N:2
姓名:卢忠
主检医生意见:不合格,谷丙转氨酶98U/L>65U/L
从以上检验报告可以看出,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检验肝功能时共检验了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白球比例、谷丙转氨酶等七项指标,谷丙转氨酶轻度升高(98),其它各项均正常(乙肝两对半也为正常)。在没有明确病因的情况下,主检医生意见:不合格,谷丙转氨酶98U/L>65U/L。通常应理解为指谷丙转氨酶单项不合格。对此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也明确表示该院从未作出谷丙转氨酶单项升高就是肝功能不正常的结论。在没有科学依据、检验医院也无明确肝功能不正常的结论下,淮南市人事局自己想当然的认为谷丙转氨酶异常=肝功能异常继而得出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十分错误的。
在体检标准中只标明肝功能不正常而未明确检验手段及结果分析的情况下,检验医院做与肝功能相关的7项生化检验。对检验结果理应根据临床医学诊断标准综合分析。行政机关是标准的制定机关,当标准不明确时,其执行机关理应要求制定机关作进一步的解释,当有多种解释的可能时应趁于有利于相对方的解释。在本案中没有明确肝功能相关的7项生化检验中是一项或几项不合格视为肝功能不合格的情况下,以任意一项不合格既为肝功能不合格显然是对标准的曲解,既违反科学精神也违反立法本义。
胆总管结石梗阻将导致黄疸(直接胆红素升高),此与肝脏功能无直接关系,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如化验肝功能将会出现直接胆红素升高的结果。如根据淮南市人事局的理解方法也应是肝功能异常,这显然是违背客观事实的。
六、 三考生的谷丙转氨酶情况分析。
由于引起转氨酶增高的因素很多。测定前劳动、运动强度过多,晚上熬夜或失眠常可引起转氨酶轻度增高。能引起不同程度转氨酶增高的药物超过200种。三名考生体验时谷丙转氨酶升高,事后复查其结果为谷丙转氨酶正常。对此本人认为说明三考生身体健康,其体验时谷丙转氨酶轻度升高系检验误差或生理变化影响所致。对此淮南市人事局完全可以本着对党对人民对广大考生负责的态度给与复查确认。充分体现考试、体检的本义:选拔德能兼备、身体健康的同志到公务员的岗位上来!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淮南市人事局在此次体检中在没有明确标准及科学依据的情况主观的认为谷丙转氨酶异常=肝功能异常继而得出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十分错误的,一审法院在错误的认定事实基础上错误的适用法律导致其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代理人:古平
2004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