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找到科学的论证,有事实依据,也有世界卫生组织的定论,相信这个问题已经非常清楚,不必再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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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小伙子A,25岁,来到咨询室时他很拘谨,在得到保密的肯定答复后他要求大夫一定要救救他,他有信心和毅力来配合医生。平静下来后他说:“我有过幸福的少年,那时无忧无虑、健康地成长,小学到中学,在班上我年龄最小,却是最好的学生,我因此得到了同学、老师和家长的一致夸奖和爱护,在良好的气氛中我纯洁得像透明的冰。但是,一个问题使我十分痛苦,那就是高中以后,我觉得自己不同于常人,我们前三名的同学中有个男生,他是数学课代表,跟他在一起时特别想触碰他,内心里蠢蠢的冲动好像人们抽大烟成瘾的感觉,一天见不到他心里就难以克制,学习就更谈不上,想控制但又控制不了,在家里想他时还进行手淫自慰,能感觉到很满足。转学后心里很矛盾,一方面想着他,一方面又在痛恨自己,非常自卑,很怕别人看出我的心思后瞧不起我,甚至我都想到过自杀。因为这大学也没考上,我凭我的毅力很快就读完了成人高考的课程。现在面临找对象了,我却怎么也没有兴趣。这事只有我母亲知道,母亲说我是因为看书学的,我承认我喜欢阅读,也看了不少这方面的书,但这是在感觉到我有些异样后才看的。”最后小A肯求医生一定要给他治好。
案例B:先生B来咨询的目的很简单,他知道同性爱没有法子能治好,其要求就是给他找一个同性对象,但他还是谈了他的一些细节:他结过婚后来离了,年龄已过而立,工作上他事业有成,是出了名的“工作狂”,在单位上人缘不错,且领导很器重他,给他撮合做媒的“顾客盈门”,但都被婉言谢绝了,以至于有人嗔怪他患了“厌女症”或说他是“怪物”。他还说了他的一次有趣的经历,一个夏天的休息日,撮合者给他领来了一位很标致的姑娘,不一会儿他就借故屋里太热拉着姑娘的手出了门,令撮合的同事高兴不已。其实他早已策划好了出行的路线。穿过几条繁华的街道后再回到离单位不远的公园里。其意图只有一个:尽可能地让熟人知道他“谈恋爱”了,以证明他不是“厌女症”和“怪物”。令他“伤心”的是一个熟人也没有遇到。最后他说了他“找对象”的条件,因为他并不满足于对方仅仅是一个性爱伙伴,“我也得跟他谈一谈试一试,看是否合得来,更重要的是有没有产生感情的可能。”
案例C:C女士的经历比起B来要糟糕得多。她性格中包含着浓浓的倔强味,有过半年的婚史,半年中她的丈夫没“占到我一点便宜”(C女士原话),但受了不少皮肉之苦,最后丈夫提出离婚她只好同意。她结婚的目的是找一个合理的庇护伞,免得人们认为她是异类。婚前她已经有一个固定的同性伙伴了,婚后也没有影响她们的来往,但对方在年龄上大了她一倍多,“我在心理和感情上跟她有些合不来”。从她的言谈和表情中看得出她对真正感情的饥渴和追求,她对同性爱的医学知识了解得能跟上医生一般多,并且拜见过许多研究同性爱的医学、心理学和社会学学者,学者们的名字她张口就来。
在十九世纪晚期,同性恋(笔者更喜欢称之为同性爱)才被视为疾病(在此之前常常与堕落和羞耻相关联),国际科学界主流观念认定同性爱属性心理障碍(性变态)。其后对同性爱者智商、心理平衡能力、判断能力、可信赖程度、职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诸多方面进行了研究,发现与常人没有不同;同时尝试运用各种方法进行治疗,但却没有一种成功的切实有效的方法,世界卫生组织因此在《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1992)中把同性爱排除于心理障碍之外,否定了将其认定为心理障碍的观点。国际科学界目前普遍认定,同性爱是与异性爱平行对等的属于少数人的自然状态;改变性取向的相关治疗不仅没有效果,而且可能导致抑郁倾向。目前我国心理卫生/精神医学界已开始与国际上的认识初步接轨,在新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将同性恋归属于性心理障碍中的性指向障碍项下。虽然诊断仍然存在,其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只有那些为自己的性取向感到不安并要求改变的人才列为心理障碍诊断对象(案例A)。
在我接触过的同性爱者中,有心理障碍的一般都是年龄较小的(如案例A)、他们在年龄上处于性意识萌动时或萌动后的一段时间内。心理障碍的产生也是源自于发现自己与大多数的人不一样,由此引发焦虑、恐惧和悲观的情绪,甚者还有厌世和自伤(自己生殖器)的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与自己抗争后,一部分(如案例B)屈从了常规的观念和模式结了婚,过着与大多数的人相同的生活,但并非性爱倾向发生了转变,稍有机会就会立即唤起他(她)们的真正的情欲;另一部分(如案例C),多数年龄较大,这个年龄阶段他(她)们已毅然地肯定了自己,或明或暗地维持、争取着自己的权利,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
另外,常常听到有人说“同性恋行为是不道德的,我们不应该提倡”其实,人们有如此看法与我国对性的态度过于隐晦是有关的,正常的异性性行为都不是光明正大地摆在桌面上谈,何况是同性性行为呢?!当然同性爱倾向不是提倡出来的,正如案例A和C的感觉,其抵触异性的观念犹如种子发芽一样萌动而生。又如诊断标准中性指向障碍的定义:指起源于各种性发育和性定向的障碍,从性爱本身来说不一定是异常。因此同性爱心理和行为并不是因你提倡而发生,也不因不提倡而消失。但如果以是否是道德来衡量则是尺度运用的不当,正如我们不去说一个左撇子的人是不是没有道德一样。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4 20:34:09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