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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原创]终于生了----2005福建省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 ...
楼主: hljb

[原创]终于生了----2005福建省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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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2:17

一手握着一只蟋蟀,问你:“是死还是活?”

一脚在门里,一脚在门外,问你:“是进还是出?”

我说:“这怎么猜得出?是活,你放手;是死,你握紧;是进,你向里;是出,你向外。全由你心做主。”

条文这么写,规范这么定,但咱得看是否可行。新的规范实际上是有利于操作时向着旧标准靠拢的,我个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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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23:52
肝功乙肝五项(五项全阴性和抗HBS阳性为合格,其它四项阳性为不合格)、看这个就知道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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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6 10:18
只要检查两对半,我们就没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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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6 11:44

将信将疑.

政策出台了,怎样执行. 现在全国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执行难.

观望着吧?

为什么登山?因为山在哪里.———别对自己说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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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7 05:14

检查的具体项目与标准,闽人录[1996]25号有明确规定外,对乙肝检查判定作如下修改:即病毒性肝炎检查结果判定标准: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即病毒标志物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e抗原(HbeAg)、丙肝病毒抗体(抗—HCV)、丙肝病毒RNA(HCV RNA)为阳性],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基转移酶(AST)检查结果正常的,为合格。急性病毒性肝炎患者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基转移酶(AST)检查结果持续正常半年以上的,为合格。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检查结果持续正常2年以上的,为合格。

看不懂。我也是福建的,我1,4,5为阳性。ALT,AST正常。请问能通过体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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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7 05:15
有没人能帮忙解答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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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7 07:56
没人呀[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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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8:55
05年的,现在还适用吗?
既然肝功能正常就行,为什么还要检测两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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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9:01
报考者或招录机关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体检缺席者,取消录用资格。

公务员考试,体检找人作弊,或者修改体检结果,算不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为如果他要开你的话,可能不会以携带者为借口,可以用其他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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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9:02
没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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