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 为保证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加强我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工作程序 1、凡通过考试程序并被确定具备体检资格的考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2、体检前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一式两份。体检医生要先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及编号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报告体检负责人。 3、体检医生要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各项目之间的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考生本人自带。 4、体检完毕由主检医生根据《体检办法》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的公章。 5、需要复查才能确诊的考生,要由专人负责带领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复查。考生个人不得领取体检结果。 6、体检工作结束后,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用人单位通知考生。 二、体检要求 1、指定的体检医院必须是综合性的规模较大县以上的医院。由思想作风好、原则性强、业务技术精的医生承担体检工作。 2、体检医生要提前熟悉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体检标准,做好体检前的工作准备。 3、体检医生要正直、公正,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据《体检办法》,作出准确的体检结论。结论的字迹要清楚、明确,不得涂改。 4、体检工作人员要对不按时到达的考生,及时弄清原因,没有正当理由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5、体检医生与考生有亲属关系,体检医生要及时回避。否则体检结果无效,须重新体检。 6、用人单位、监督机构及考生对体检结果提出质疑时,政府人事部门有权决定重新复查。复查可改到上一级医院或其他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查只进行一次,复查结果为最终定性依据。 三、体检标准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 ――血压: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0-12.00KPa(60mmHg-90mmHg)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未治愈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廓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或后凸、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X”形腿或“O”形腿;两下肢不等长超过4公分;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三级以下者。 ――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脚、双手拇指残缺、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两眼裸眼视力之和低于0.6、且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0.8者,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眼球突出,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争素膜疾病等。 ――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侧不足2米者。 ――严重口吃,明显吐字不清者。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精神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甲肝、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 RNA),但ALT、AST正常者可录用。 ――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严重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严重慢性胃炎、胆管、胆囊、胰腺疾病。慢性肾炎、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内分泌系统疾病: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尿检不合格者等。 除上述体检要求外,如有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决定。 此体验办法适用于一般职位公务员的录用,亦适用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录用人员的体检。对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