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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mmer_luo

乙人求助,坚决用法律手段维权,众友人律师请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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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09:59

想问你你还想在原单位工作吗?我想这种可能是很小的。请问你签订的是不是正规的劳动合同?如是,从你上班之日起,即使未签订合同,你现在的公司就要为你办理所谓的“四金”,不带你办理,可以请求补偿,最好双方协商要公司一次性支付现金。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有具体赔偿标准,请你从网站上下栽或在法律书店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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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10:07

因仲裁在中国是一审仲裁,即没有向诉讼一样由第二审及在审。仲裁请求:1、请求仲裁你公司支付未签订合同时的相关保险费用,以现金支付;2、请求赔偿在工作期间的医疗费;3、请求依法给于经济补偿(见上海市劳动合同具体条例);4、本案仲裁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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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10:15

肯\定的说,不\想再回这家公司,谢谢你的意见,

上海的<<劳动合同条例>>我看了,下面的这几条不知怎理解,它们之间怎么关连???: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本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我90%会约他们法庭见!!

一叶轻舟,因为爱所以爱,也因为恨所以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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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10:18

特别是第四十三条,按我的理解,公司必须给补偿金,,,,但上海那边的12333又说我理解错误,

请教!!!

[em06]
一叶轻舟,因为爱所以爱,也因为恨所以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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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10:30

并不是你们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且你单位只因你是大三阳而解除你的合同,是一方行为,解除合同的事实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你完全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按你在合同期内月平均工资计算)。请你依法向你公司所在区申请仲裁。如青浦区相当于地厅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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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10:37
还有因我工作事情多,你这样的案件在社会生活中比较多见案件事实也较为清楚,一般律师代理即可,建议最好请一个律师,律师费用在上海向这样的律师费用大概1000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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