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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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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流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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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12:39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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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12:52
案件受理流程指南

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自然人(公民)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原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自然人(公民)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被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

二、立案

立案庭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材料收据,并进行审查: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口头告诉第二天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民商事纠纷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口头告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以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等。

三、排期

经本院审查决定立案的,由排期法官确定案件适用程序、指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法官),排定开庭日期,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个月内不排期。

四、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金山支行派驻本院的收费点交款,或向农行上海市各营业网点交款。

(1)付款方式

以现金、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三天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

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

支票收款人是本院的,不用盖背书章;

以贷记凭证(本市)、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我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其他自然人(公民)或法人交款,应注明代XX单位或XX个人付款。农行收款后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

(2)本院开票

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即时向本院调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六、案件移送

立案庭应及时移送案件材料:(一)需要财产保全的,由立案庭财保组采取保全措施后,移送审判庭;(二)不需要财产保全的,移送各业务庭(包括人民法庭)。

七、审判

各审判庭在收到案件后,应按立案庭排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准时开庭审(理)判,不得随意改变庭期或延迟开庭。

八、审限监督

立案庭应对排期开庭和审限进行检查和督促,审监庭应对各类案件审判流程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并每季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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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12:53
刑事诉讼指南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各类公诉案件和由公民依法直接起诉的刑事自诉案件。

1、公诉案件是指由国家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告权,指控被告人犯罪,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主要的。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一)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四)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五)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上述规定的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

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管辖

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四、上诉和申诉

1、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包括: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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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12:54
民商事立案指南

一、管辖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起诉时,在确认该诉讼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之后,就面临到那个法院起诉的问题,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问题。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由何地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下的普通案件。

2、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除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商事案件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状要求: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副本。诉状要整洁,不得涂改。诉状应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1、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为自然人(公民)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包括法定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明的事实,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副本的份数应与诉状相符)。

2、原告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应附交原告与被告的身份证明。

原告是自然人(公民)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供其户籍证明;被告是法人的,原告应提供其企业登记资料。

3、原告在起诉的同时,要求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同时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担保书,包括担保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提供与保全标的等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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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12:54
行政诉讼指南

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可以提起行政起诉。

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决定、拘留决定等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一、提起行政诉讼条件:

原告主体要合格(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

二、必须注意:

(一)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出起诉。

(二)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注意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注意被告主体的问题,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但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管辖

(一)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改变的,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地地法院提起诉讼。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行政赔偿

一般对此类案件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提出。如果是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行政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不自觉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三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造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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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12:55
执行案件立案指南

一、本院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本院作出的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法律规定应当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限

1、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

2、申请执行法院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的申请期限为三个月。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

2、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本院以外的法律文书需要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的正本)。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公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副本、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4、如申请人不能来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授权委托书须写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如是特别授权应注明授权内容。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6、提供被执行人的住所和可供执行的材料清单,如在审理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各类案件收费指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实施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各类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 财产案件

1、一般案件以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照下列比例或数额交纳:

一千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4%加10元交纳;

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3%加510元交纳;

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2%加510元交纳;

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1.5%加2510元交纳;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1%加5010元交纳;

超过一百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0.5%加10010元交纳。

2、破产案件以破产企业财产总值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交纳;但一件案件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非财产案件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知识产权案件,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3、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4、行政案件: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其他行政案件(除专利案件外)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三、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案件

申请诉讼保全的,以申请保全财产的金额,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一千元以下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按保全金额的1%加20元交纳;

超过十万元的,按保全金额的0.5%加520元交纳。

四、执行案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预交执行费用;执行费于执行时以申请执行金额或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向被执行人收取:

一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50元;

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照0.5%收取;

五十万元以上的,按照0.1%,加2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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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12:57
特殊程序指南

一、 督促程序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收到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一定期限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可以提出异议。如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点。

二、 公示催告程序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民事(商事)案件再审申请指南

一、 案件受理范围

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的,可以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二、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再审超过二年法定期限的;

2、申请再审人不是案件当事人的;

3、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作出处理结论的;

4、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5、其他依照有关法律等不能申请再审的。

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0条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再审。

四、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应递交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一、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各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递交副本。申请书应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五、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和电话、邮政编码;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联系地址和电话、邮政编码;

3、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所依据的法律款项;

4、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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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12:58
举证和证据材料交换指南

一般情况下,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如对自己所提的主张不举证或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据材料

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司法机关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一、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二、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 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属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三、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四、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五、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六、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对关键证人的证言无异议、或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七、作证的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

(一)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

(二)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三)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四)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八、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九、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十、举证应当及时。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二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独任审判法官或合议庭决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举证的,视为举证不能。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材料。被告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的,视为举证不能。

十一、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则免除陈述案件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的自认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任意撤回其在庭审中所作的自认,除非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所作出的自认与事实不符,并且当时的自认确属重大误解所致。

十二、除非相反证据,对下列事实无需举证: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四)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十三、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到的,或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并已提供调取证据材料的申请和有关线索的,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收集。

以上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十四、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发布调查令,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其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书面证据材料。

十五、民事及行政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证据材料交换

十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被告提出反诉,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在诉状当中附有能证明其诉讼资格、案件事实及其主张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的证据副本。

十七、当事人应诉,答辩中应附有能证明其反驳主张的相应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的证据副本。

十八、民事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互相将本方准备在庭审中举出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以固定证据材料,明确案件争点。

十九、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在外省市,且所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住所也不在上海的,应当在开庭审理五日前将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到对方当事人和审理案件合议庭。

调解指南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法官主持调解,通过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与法院的判决相比,法院调解不仅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更有利于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已有的良好关系。

当事人愿意尝试用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的,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本院受理案件后至庭审结束前,随时向合议庭的法官或独任庭的法官提出调解要求。本院的法官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就会主持调解。只要双方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就会将该调解协议制作成调解书。调解书一经双方签收,就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对于调解书中的内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享有权利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衷心希望您的诉讼能通过调解方法,及时、妥善、彻底地解决。

庭前程序指南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的,应当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参加由法官主持的庭前准备庭,并提供全部证据。

三、庭前准备庭的内容包括:

(一)确定诉讼争执的要点;

(二)交换、核对、确认证据;

(三)确定出庭证人名单;

(四)请求法院签发调查令或调查收集证据;

(五)要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评估、审计;

(六)自愿和解;

(七)其他需要在庭前向法院提出的事宜。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书证、物证、音像资料应注明制作情况;

(二)证人一般应出庭作证。

五、当事人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提供确切的证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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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13:16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离婚案件

每件10元至50元

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10元至5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3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10万元治安行政案件

每件5元至30元

专利行政案件

每件50元至4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30元至1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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