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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事厅解释错误,还是法院判决枉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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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6 04:31
浙江省第一起公开审理的2004年国家公务员录用

行政诉讼案已于1025日一审判决

原告方亚军今年参加了仙居县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仙居县发展计划局的经济管理职位,笔试和面试成绩在60多名报考者中均列第一位。5月25日,原告在被告的组织下到第三人台州医院的体检中心进行了公务员体检,被告及第三人以原告患有胆囊结石构成“胆囊疾病”为由,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依据是《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以下简称《体检标准》)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重度慢性胃炎、溃疡病、胆管、胆囊、胰腺疾病”为不合格。原告对此不服,要求被告和第三人正确理解和执行体检标准,及时纠正其错误结论。后经原告申请,被告6月1日组织原告到丽水市中心医院进行了复检, 6月2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专项复查结果也显示原告患有“胆囊疾病”,因此体检最终结论以台州医院的初检结论为准,从而关闭了原告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大门。

原告认为胆囊结石是常见病,自己工作十多年,以前从未发现过,体检发现后,原告也向杭州的浙一医院、浙二医院、邵逸夫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等各大医院求教,他们都证明自己所患的胆石症可以正常工作,无须休息,因此根本算不上重度慢性胆囊疾病,而且台州阳光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也证明原告所患胆石症不属于重度慢性胆囊疾病。按照《体检标准》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以及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对该条标准的解释:“‘重度慢性胃炎、溃疡病、胆管、胆囊、胰腺疾病’不合格,是指患有前面所列五种疾病之一,程度为重度慢性者为不合格,而不是单指重度慢性胃炎为不合格”,不应被列入考试不合格的范围,因此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不准许原告进入公务员考核程序并取消录用资格的违法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及时重新作出决定,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

庭审中,被告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台州医院认为《体检标准》规定的是“重度慢性胃炎”和“溃疡病、胆管、胆囊、胰腺疾病”等,重度慢性专指胃炎而不包括后面四项疾病。他们认为后面四项疾病无法分出轻、中、重度,因此只要有病,不论轻重都在不合格之列。

法庭经过调查后当庭宣布合议庭认定(庭审记录第8页):

1、被告人事局6月2日虽只作通知原告体检不合格,但其默示不许原告进入下一轮考核环节是不言而喻的,这对原告而言,无疑是终结其录用资格,是一种形式上不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无碍其成立。对不许进入考核环节的行政处理决定,原告不服,自然可诉。

2、被告人事局是仙居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仙居县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机关,负责实施指导和监督仙居县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虽无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审批权限,但在录用程序中有权对考生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其进入录用考核环节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主体资格合法。

3、对体检标准第一条第(六)项的理解,合议庭认为:从语法文义以及胆囊病的性质,重度慢性是修饰胆囊疾病的,省人事厅公管处所作的解释虽然原告没有提供原件,但从其出示的证据13(浙江卫视网下载的7月22日新闻观察公务员招考体检风波文字记录稿),可以认定其成立,该处的看法符合事理,应予采信,体检标准的本意并未指凡是患胆病视为不合格,胆囊疾病又非不治之病,因此凡是患胆病视为不合格的看法是错误的。

4、关于被告出示的证据二十系属事后求证,不应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应予排除。

5、对其他证据、依据在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后再作评议。

判决:

10月25日,原告方亚军从仙居县人民法院行政庭领到的判决书上对体检标准第一条第(六)项的解释却变成:重度慢性是对胃炎的修饰,对其他四项疾病不作修饰。并据此维持被告所作的行政行为。竟然与合议庭开庭审理时所宣读的评论意见截然相反,简直是不可思议!

疑问:

1、体检标准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对标准的解释是错误的?

2、庭审记录第8页中合议庭的评论意见为什么在判决书上却变得完全相反?其中原因到底是什么?

3、 浙江卫视、台州电视台、浙江法制报、今日早报、台州商报等各大媒体前一段时间关于是不是所有胆囊疾病患者都不能做公务员的报道倾向也全部是错误的?

4、 如果按照“重度慢性只指胃炎,”来推论,“胰腺疾病”也应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词,由于胆管、胆囊两个词后面并没有“疾病”两个字,那么岂不是成了:“胆管、胆囊本身就是病,没有胆管、胆囊的人才能当公务员”?这显然违背常理和语法文义。

基于对一审判决中所产生疑问的不解以及对一审判决的不服,原告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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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3 03:07
支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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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4 03:07
建议法院的人把汉语重学一遍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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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4 07:37

建议上诉.

向媒体反映.争取舆论支持.

享受权利是我的权利!! 履行义务是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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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10:19
坚决建议你上诉,不行在要求在审或向争取媒体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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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23:54
支持你们,制度解决不了的,可以寻求体制以外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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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5 09:59

肯定是当地的行政干预在作祟,我们淮南的公务员招录第一案也是这样的。

人事局作错了事还死不要脸,拼死维护自己的错误!

支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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