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楼主: 小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现金
2309 元 
精华
帖子
1212 
注册时间
2004-8-10 
最后登录
2012-6-10 
11
发表于 2005-1-12 01:10
以下是引用jangle在2004-12-1 15:44:50的发言: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 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 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em11]
以下是引用jangle在2004-12-1 15:51:20的发言: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 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 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 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em11]

但是,如果员工同意并参加单位要求的体验,并明确要进行两对半检查,那么是不是等于员工放弃了对这项隐私权的保护?

[face=楷体_GB2312]水知道答案[/face]

Rank: 3Rank: 3

现金
306 元 
精华
帖子
59 
注册时间
2003-10-7 
最后登录
2005-3-23 
12
发表于 2005-1-29 11:59
可不可以以此法律而拒绝检查两对半呢?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22 16:21 , Processed in 0.012476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