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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卫生部面向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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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7 07:30
<>关于面向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意见的公告
</P>

<>      8月1日至8月31日,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就《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两部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8日至9日,两部共同在上海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网上征集的意见逐条进行了深入论证,进一步对标准修改、完善。为集思广益,两部决定就修改后的体检标准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15-25日。人事部、卫生部对广大网民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的热切关注并积极提出意见表示感谢,希望在这次征求意见中能够继续予以支持,踊跃发表意见。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1.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网上征集意见的说明
        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P>

<>      卫生部部长信箱:[email protected]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1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网上征集意见的说明</P>

<>
    8月1日至8月31日,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就《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通用标准)在两部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8月31日,两部指定的邮箱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的有效电子邮件3162封,涉及乙肝、视力、结石、性病、艾滋病、心脏病、内分泌疾病等25个方面。征求意见期间,还收到社会对通用标准提出意见或建议的书面来信56封。此外,还有许多人通过电话表达自己对通用标准的意见。从收到的邮件分析来看,公众对标准给予了充分肯定,特别是对社会关注的几个问题,如乙肝病原携带者、身高、体重、残疾等,绝大部分意见认为标准处理的比较科学合理,希望能够尽快出台。但也有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9月8日至9日,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在上海召开了论证会,邀请15名医学专家和2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对网上征集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论证,尤其是对乙肝、结石以及性病艾滋病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在吸收网上意见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标准中有11条,17处作出了修改。现就网上反映的主要意见说明如下:
    一、关于“建议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只检查肝功能,认为急慢性肝炎治愈时间的规定难以操作,将两对半检查结果作为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见,有三种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乙肝两对半不需要检查,但考虑到只检查ALT、AST不能有效地测查肝功能,且使用药物可以降低ALT的指标,建议在血生化中增加胆红素代谢功能和血清蛋白质测定检查。另一种意见认为,乙肝两对半检查还是要保留,否则无法确定肝炎病人。第三种意见建议将乙肝标准表述为“急慢性肝炎不合格”,如何确定肝炎可以在实施细则中规定。<B>经研究,通用标准修改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B>。主要考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病毒性肝炎列为乙类传染病,从身体条件来说,肝炎病人也无法适应工作需要。乙肝病原携带者,不是肝炎病人,应视为合格。对于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见,不属于通用标准的内容,可以在体检通知中对保护个人隐私提出要求。
    二、关于“建议对色盲是否合格的情况加以说明,明确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的含义,认为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的规定过于严格”的意见,专家认为,如果矫正视力还不能达到0.8,意味着伴有严重的眼疾,发展下去会导致失明。通用标准没有对色盲作出规定,意味着职位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即为合格。经研究,标准修改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即只要有一只眼睛矫正视力高于0.8就为合格。
    三、关于“胆结石比较常见且容易治愈,以反复发作为标准过于严格”的意见,专家认为“反复发作”提示对那些静止无症状的结石患者,合格,实际上是对这部分人群的保护。但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经研究,修改为“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结石,不合格。”
    四、关于“非淋菌性尿道炎易于治愈且不一定通过性途径传播,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规定与现行政策冲突”的意见,专家建议只保留淋病等经典性病,删除非淋菌性尿道炎及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表述。修改为:“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五、关于糖尿病是否应视为合格的问题,网上意见并不多,上海会议作了专门讨论,专家认为糖尿病是进行性疾病,如果20岁左右患糖尿病,通常是一型的,较为严重且糖尿病的并发症很多。另据专家介绍,糖尿病诊断出来时胰岛素一般已衰减到50%,6年后会衰减到20%,10%意味着胰岛素的分泌为零。标准维持了原来的表述。
    六、关于“有些先天性心脏病并不需要手术,也不发展,应视为合格,克山病属于心脏病的范围”的意见,专家研究后采纳了这个意见。
    七、关于“原发型肺结核应为原发性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应为继发性肺结核” 的意见,专家研究后吸收了这个意见。
    八、对于“胆囊切除后是否合格”的询问,专家认为通用标准没有规定,即为合格。
    九、对于“建议放松血压标准,对单纯高血压而无其它并发症的人员或者对1级高血压患者可视为合格”的意见,专家提出,对于血压标准,国际上的趋势是从严,即呈现“收”的倾向,如果年轻人血压处于临界点,是非常危险的。高血压属于慢性病,时间长,预后差。通用标准未作变动。
    十、关于“多囊肾不影响工作,且有轻重之分,建议区别对待”的意见,专家提出,多囊肾无法治愈,且肯定是发展的,目前医学上无法确定轻重程度。
    十一、关于“慢性支气管炎、哮喘不足以影响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意见,专家提出,慢性支气管炎、哮喘非常严重,一旦发病通常都是致命的。
    十二、关于“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难以判别”的意见,专家认为,精神疾病只能依靠病史,但作为通用标准,对精神疾病作出限制是必要的。
    十三、关于“听力标准以耳语为依据不科学,建议明确具体分贝数和标准偏高”的意见,专家提出,明确具体分贝数要求在检测中须有仪器辅助,一般县级医院无法达到。另,如果低于标准的规定,平时交流也很困难。
    十四、关于“面容毁损或有大面积疤痕,罗圈腿等是否合格”的询问,专家认为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如果职位没有要求应视为合格。
    十五、关于“肢体残疾、侏儒症是否合格”的询问,专家认为肢体残疾本身并不是标准,是否合格应基于职位要求,同时删除了侏儒症不合格的表述。
    十六、关于“胆囊息肉比例较高,应予以重视”的意见,专家提出按照通用标准,也是合格的。
    十七、关于“重度狐臭者影响交往,应受到限制”的意见,专家意见不予考虑。
    十八、关于“建议把心理健康列入体检项目之一”的建议,专家认为,目前没有操作性。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400388  (蓝黑涅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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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P><>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P><>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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