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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河南乙肝歧视第一案庭审旁听实录(附:民事诉状及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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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乙肝歧视第一案庭审旁听实录(附:民事诉状及代理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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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2 09:36



自“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以来,全国各地又发生了多起乙肝携带者状告用人单位侵权的案件。11月11日上午,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的“河南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审理,本人作为一个乙肝携带者参加了此案的旁听。
                   乙肝携带未被录用,受歧视告上法庭
原告刘亚玲(化名),30岁, 2001年6月,她作为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的代办员,参加了该行举行的招聘,在147名应聘者当中,刘亚玲综合成绩名列第四名,按照综合成绩前15名除了刘亚玲外均被该行录用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唯独刘亚玲至今不予录用。刘亚玲经多次向银行方面催问,该行工作人员才告知刘亚玲不予录用的真正原因是其在体检中被查出系“乙肝小三阳”。刘亚玲认为自己患乙肝小三阳根据相关医学常识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属于限制工作和社会生活的传染病,而该行对乙肝小三阳携带者的歧视就业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有关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招聘方案、聘用刘亚玲;赔偿待工期间损失最低工资及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共计9600元。


                              案件备受关注,开庭盛况空前


该案是河南省范围内的第一起“乙肝歧视案”,受到了各界的高度关注,9月份立案时省会多家媒体就进行了报道。而此次开庭更为引人瞩目,省会媒体齐集,而据说受理此案的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派专人旁听了此案。


上午8:30,我提前半小时来到了金水区人民法院,与原告刘亚玲会合。


由于本案涉及原告个人隐私,原告可以选择申请是否公开审理,刘亚玲选择了公开审理,允许媒体和各界人士旁听。于是,到法院有关工作人员处递交了事先签好的申请书。这样旁听者和前来采访的媒体就可以进入本案的审理现场了。


媒体记者陆续也来到了法院,计有河南电视台、郑州电视台等五家电视台(频道)、河南经济电台等广播电台、以及《大河报》、《东方今报》等多家报社的二十多名记者。审判庭喧闹了起来。我向记者们分发了我事先准备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等相关医学文件和法律资料(这些资料在河南电视台和郑州电视台今晚的节目中均被采用),还分发了了肝胆相照论坛名片。向他们解释了近年来乙肝歧视的状况和我们的反歧视运动。


                          庭审焦点


上午9:00,案件在第一审判庭开庭了。被告郑州交通银行没有派人到庭,由两位律师代理。


法庭辩论的焦点有几个:


一、原告是否有资格参加招录
被告交行称,原告刘亚玲当时与交行未签劳动合同,因而没有资格参加招录。
而原告方称,刘亚玲自1995起就在交行工作,超过了三个月,因而按照《劳动法》规定,与交行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何况,2001年交行的招录所面对的对象也正是这一批未签合同的所谓“代办员”。

因而,交行以上所说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完全是借口。


二、交行拒录原告的真实原因是否是因为原告的“乙肝携带”。


交行拒不承认这是“主要原因”,但却拿不出真正的“主要原因”;而正相反,原告手里却有交行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亲口告知“因乙肝携带而拒绝录用”的谈话录音。以及证人证词。


三、因乙肝携带而拒录是否恰当。


交行代理律师称乙肝携带者不适合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而原告律师出示的油中华医学会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明确表明,乙肝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因而因乙肝携带而不录取原告是不恰当的。
本次开庭持续了两个小时。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原告刘亚玲、原告律师、以及我本人都接受了媒体记者们的采访。


我在采访中陈述了对本案的看法以及我们的乙肝维权诉求。


                                      一点感想
通过此次旁听,我感到,自“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张先著案)之后,乙肝携带者的生存状况和我们的反乙肝歧视运动已经受到了全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而推行歧视政策的用人单位也开始感到理屈词穷。现在消除乙肝歧视、公平对待乙肝携带者已成时代潮流。
在这种潮流下,我们携带者本身更要象本案原告刘亚玲那样,勇敢的站出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3 22:17:5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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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2 09:39

民事诉状

原告:口口口,女,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被告:交通银行郑州分行。 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北段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招聘方案、聘用原告 2. 赔偿待工期间损失最低工资及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共计96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1年6月,原告作为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的代办员,根据被告制定的《招工方案》参加了被告的招聘,并在147名应聘者当中综合成绩名列第四名,按照综合成绩前15名除了原告外均被录用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被告无故至今不予录用原告。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方才告知对原告不予录用的真正原因是原告系“乙肝小三阳”。原告认为乙肝小三阳根据相关医学常识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属于限制工作和社会生活的传染病,被告对乙肝小三阳携带者的歧视就业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有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招聘方案、聘用原告;赔偿待工期间损失最低工资及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共计9600元。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 起诉人:口口口 2004年2月12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3 21:44: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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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2 11:45

代 理 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诉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乙肝歧视招聘纠纷一案原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总体代理意见为: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非法歧视乙肝小三阳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滥用用工自主权,违反其自己在《招工方案》中所做出的承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合法的劳动权益。 一、关于诉权的行使与时效 原告与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远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另案诉求是基于被告不能实行同工同酬待遇,要求补发工资之诉,与本案同时进入诉讼程序,且系不同的诉讼案由,因此交通银行郑州分行认为原告已经行使过诉权,超过时效是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二、关于原告参加招聘的资格 首先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远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虚假的劳务关系掩盖与原告真实的劳动关系,原告与河南远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至2000年5月1日终止,2000年5月1日至今原告与河南远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本案劳务协议是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远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规避相关法律法规而虚假签订且未实际履行的无效协议,该协议仅是二被告为了一己私利,以虚假的劳务关系掩盖与原告真实的劳动关系,未经原告同意而恶意订立的严重的侵害了原告劳动报酬、福利及劳动者应得的其他相关合法权益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其次,根据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招工方案》:只有与河南远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代办员才是该次招聘的指定范围,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对此是明知和特定的,以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无法招聘的理由完全是虚构的空穴来风。

三、关于原告的健康状况与劳动能力 根据原告有关DNA检测、体检诊断证明,原告仅系乙肝小三阳,病毒复制不活跃,传染性小,仅系病毒携带者,是健康携带者,且不需要进行治疗,对劳动能力无任何影响。 四、关于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用工自主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二:关于《条例》中企业劳动用人自主权有关条款的实施 1.企业享有招收录用职工,选择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岗位,依法确立、变更、终止或解除同职工劳动关系的自主权;企业招聘职工和建立、执行企业内部有关劳动用人的规章制度应尊重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单位和劳动岗位的权利,尊重其依法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同企业劳动关系的权利。 2.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自主决定招收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 根据上述规章意见,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但是这种劳动用工权同时是有严格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并且是有阶段性的限制的。 本案中,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招工方案》已经充分的行使了其劳动用工权,自主决定了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彭亚芬根据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招工方案》进入招聘程序并符合其全部条件后,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又以非法理由任意排出彭亚芬就业权则是非法滥用其用工自主权。 五、关于原告平等就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本案中,原告拥有法定的平等就业权,同时其应聘的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工作岗位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六、关于原告在招工考核中的综合成绩 根据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招工方案》进行的所有考核,原告在招工考核中的综合成绩名列第四,这是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基本事实。 七、关于招工方案中的承诺 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招工方案》明确的承诺了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并且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确认并无其他方案。

综上所述,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非法歧视乙肝小三阳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滥用用工自主权,违反其自己在《招工方案》中所做出的承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彭亚芬合法的劳动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失和极大的精神伤害,因此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应依法履行招聘方案,聘用原告,赔偿待工期间最低工资及生活费等损失。

以上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史向东 赵江流

200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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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其实是闲人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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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戈铁马辛苦!感谢你为我们维权再立新功!!![em29][em29][em29][em29][em29][em29]
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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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样的!
优雅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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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金戈铁马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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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们了

看谁还敢说我们河南人的坏话

[em02][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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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金马,只要乙人团结就能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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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1:36

河南商报:河南首例“乙肝歧视案”开庭 名列第四没被录用 一怒告了招聘单位 我省首例“乙肝歧视案”开庭? ——2004年11月12日《河南商报》 本报讯(记者肖风伟 )因自己在某单位参加招聘考试并且综合成绩名列第四,被查出患有乙肝小三阳后,该单位却不予聘用。彭女士认为自己人格受到歧视,一怒之下告到法庭,要求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令该单位依法履行招聘合同聘用她,并赔偿待工期间损失最低工资及生活费等共计9600元。据悉,这是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乙肝歧视案”。 原告:只为讨个说法? 据原告彭女士诉称,2001年她作为某单位的代办员,根据被告制定的《招工方案》参加了被告某单位的招聘,并且在147名应聘者当中综合成绩名列第四名,按照综合成绩前15名除她外均被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而该单位无故至今不予录用她。经多方催问,该单位才告知不予录用是因为她系乙肝小三阳,而此病不属于限制工作和社会生活的传染病,该单位对乙肝小三阳携带者的歧视就业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彭女士告诉记者,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聘用自己,其实只是为了争一口气,即便是赢了官司,她也未必会去那里上班。 被告:不是因为她是乙肝患者 被告单位代理人认为,此次招聘完全是按照该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的,自己作为用人单位有自主用人的权力。通过考试仅仅只是一方面,此外还要考察应聘者的品德、身体、业务能力、业务素质,以及与其他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等。 据他们了解,彭女士1995年与远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截止期至2003年11月份。在参加录用考试时彭女士与该单位的合同关系还存在,如果录用她,那么就会侵害远通公司的利益,惹来官司,这是不录用她的主要原因。此外,该单位作为服务性行业,整天和客户打交道,他们得对客户的身体健康负责,所以不能录用有乙肝小三阳的彭女士。 被告称,因为没有被该单位录用,彭女士不是该单位员工,赔偿其待工期间损失及生活费的诉求于理无据,请法庭驳回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这是对乙肝患者的歧视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予以一一反驳。彭女士说,远通公司是被告的下属单位,两者是劳务输出和输入的关系。进被告单位之前她们都要先与远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才能进入被告单位成为代办员,达到一定年限后,才有资格参加该单位的招聘考试被正式录用,所有参加考试的人员情况都如此。被告明知这些事实,还安排她考试,所以这不是不录用她的原因。而且她和远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在1995年,为期一年,早就过期了。被告举证的材料不可信。 彭女士说和远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她就一直在被告单位做代办员,工资也一直是被告发放的,她和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被告认为自己有用工自主权,但是这一权力也是有底限的,它不能侵犯法律赋予公民的人人平等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况且她所应聘的工作不属于乙肝小三阳患者所禁止从事的。被告因为彭女士是乙肝小三阳患者,就不录用她,这是对原告及乙肝小三阳患者这 个群体的歧视和伤害。? 法庭宣布本案择日宣判。? 相关链接? 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餐具的餐饮业,不能担任托幼机构保育员。最好不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和特殊兵种人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作均可正常就业,各部门、工矿企(事)业、工农商学兵各业、各类公司都不应拒绝接收这些人员工作,更不能因此而令其下岗或解雇。?

[此贴子已经被金戈铁马于2004-11-13 18:09:5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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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金班主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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