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诉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乙肝歧视招聘纠纷一案原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总体代理意见为: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非法歧视乙肝小三阳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滥用用工自主权,违反其自己在《招工方案》中所做出的承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合法的劳动权益。
一、关于诉权的行使与时效
原告与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远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另案诉求是基于被告不能实行同工同酬待遇,要求补发工资之诉,与本案同时进入诉讼程序,且系不同的诉讼案由,因此交通银行郑州分行认为原告已经行使过诉权,超过时效是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二、关于原告参加招聘的资格
首先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远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虚假的劳务关系掩盖与原告真实的劳动关系,原告与河南远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至2000年5月1日终止,2000年5月1日至今原告与河南远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本案劳务协议是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远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规避相关法律法规而虚假签订且未实际履行的无效协议,该协议仅是二被告为了一己私利,以虚假的劳务关系掩盖与原告真实的劳动关系,未经原告同意而恶意订立的严重的侵害了原告劳动报酬、福利及劳动者应得的其他相关合法权益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其次,根据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招工方案》:只有与河南远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代办员才是该次招聘的指定范围,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对此是明知和特定的,以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无法招聘的理由完全是虚构的空穴来风。
三、关于原告的健康状况与劳动能力
根据原告有关DNA检测、体检诊断证明,原告仅系乙肝小三阳,病毒复制不活跃,传染性小,仅系病毒携带者,是健康携带者,且不需要进行治疗,对劳动能力无任何影响。
四、关于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用工自主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二:关于《条例》中企业劳动用人自主权有关条款的实施
1.企业享有招收录用职工,选择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岗位,依法确立、变更、终止或解除同职工劳动关系的自主权;企业招聘职工和建立、执行企业内部有关劳动用人的规章制度应尊重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单位和劳动岗位的权利,尊重其依法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同企业劳动关系的权利。
2.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自主决定招收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
根据上述规章意见,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但是这种劳动用工权同时是有严格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并且是有阶段性的限制的。
本案中,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招工方案》已经充分的行使了其劳动用工权,自主决定了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彭亚芬根据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招工方案》进入招聘程序并符合其全部条件后,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又以非法理由任意排出彭亚芬就业权则是非法滥用其用工自主权。
五、关于原告平等就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本案中,原告拥有法定的平等就业权,同时其应聘的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工作岗位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六、关于原告在招工考核中的综合成绩
根据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招工方案》进行的所有考核,原告在招工考核中的综合成绩名列第四,这是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基本事实。
七、关于招工方案中的承诺
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招工方案》明确的承诺了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并且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确认并无其他方案。
综上所述,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非法歧视乙肝小三阳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滥用用工自主权,违反其自己在《招工方案》中所做出的承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彭亚芬合法的劳动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失和极大的精神伤害,因此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应依法履行招聘方案,聘用原告,赔偿待工期间最低工资及生活费等损失。
以上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史向东 赵江流
200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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