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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河南乙肝歧视第一案庭审旁听实录(附:民事诉状及代理词 ...
楼主: 金戈铁马

河南乙肝歧视第一案庭审旁听实录(附:民事诉状及代理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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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1:57

可以给法院写联名信给以声援!

媒体给以宣传!

这要靠河南的战友组织!

大家签名!

签名的人越多越好!

也是维权的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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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2:15

告,一定要告!!!

130000000人团结起来,为了我们共同的权利而奋斗!!!!!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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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3:03

敬礼!!!

你们好样的!!!

道虽远,不行不至; 事虽难,不为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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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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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3:17
太好了
If you shed tears when you miss the sun, you also miss the st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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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3:56

http://news.sina.com.cn/c/2004-11-12/04394213988s.shtml

河南首例乙肝歧视案开审

庭审激辩集中于三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04:3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河南首例“乙肝歧视案”——某银行郑州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代办员方静状告银行案,昨日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整个庭审时间近两小时,双方辩词激烈,最终,因双方分歧太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当日上午9时庭审开始,金水区法院不大的审判庭挤满了旁听者,有10多家新闻媒体到了现场。在旁听席上,有一位新浪网健康频道肝病论坛版主——金戈铁马(网名),他本人 也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他说,方静案在河南是首例,但在全国是第五例,今年“中国乙肝第一案”胜诉。

  新闻背景

  现年30岁的方静(化名)1995年进银行前和远通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然后通过劳务输出的方式进入银行,成为一名代办员。2001年6月,银行组织了每年一度的正式员工招聘,方静在147名应聘者中成绩名列第四。听说前15名都可被录取,做了六年代办员的方静高兴地以为,自己可以成为正式员工了。但她却被告知未被录用,原因是其系乙肝小三阳的携带者。方静认为,银行这样做属于歧视,于是,她将银行告上法庭。庭审现场双方就拒录原因,展开近两小时激辩激辩。

  3焦点 1.原告系乙肝小三阳是不是拒录主要原因 2.企业用工自主权的理解 3.银行是否履行了招聘方案

  法庭上,双方主要围绕“拒录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展开争论。原、被告激辩近两小时。原告认为,当初银行通知自己没有被录用,主要原因是自己“系乙肝小三阳”,这一点有证人作证,而根据医院对原告的几份体检报告可以证明,原告仅是一个携带者,因此该行对乙肝小三阳携带者的歧视就业行为,违犯了《劳动法》。被告应该履行招聘方案,聘用原告,并且赔偿待工期间损失、最低工资及生活费等共计9600元。

  被告方辩称,拒绝录用“乙肝小三阳仅是一个原因”,因为银行属于服务行业,那次招聘的员工是直接面对客户的,为了客户的利益考虑,才拒绝录用。另外,企业也有自己的用工自主权,是否录用还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身体状况、道德品质等。当然,拒录的主要原因是“当初方静和远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该行录用方静,则属于“双重用工”。被告方出示了远通和方静之间从1995年到2003年签订的“劳动合同”。

  针对被告方的说法,原告方认为都不能成立。首先,用工自主权,它有一个底线,就是在不违犯宪法和《劳动法》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有用工自主权。另外,方静和远通只是签订了1995年一年的劳动合同,根本不是1995~2003年,而远通和银行间又存在着利害关系,因此该证明应不予采信。

  此外,银行的那次招聘范围,就是针对具有代办员资格的人展开的,而方静和远通之间有劳动关系,银行早就知道,但银行还是和她签订了招聘合同。方静不仅考试成绩优异,而且招聘规定的其他条件她也达到了,如果被告方还不录用的话,那就是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招聘方案。

  在最后的辩论中,被告方认为,对方静来说,银行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招聘方案,方静即使参加招聘,银行也不一定要把录用程序、处理结果都原原本本告诉应聘者,况且,即便是录用了,也还有试用期,如果不满意,可以随时解聘,同时,既然原告没有被录用,也就根本谈不上工资、生活费的赔偿问题。

  庭外追踪:原告借助法律讨个说法 被告拒绝采访不愿多说

  昨日,记者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见到了方静,现年30岁的方静打扮得很精致,“我在家已经待一年了,主要精力就用在这次诉讼上。”方静说。

  方静说,从2001年那次拒录到2003年离开银行的两年中,她给行长写了数封信,但都是毫无音讯,也多次上门找过行长,但得到的答复是:“怕增加行里负担。”“因为我是乙肝小三阳,不能被录用成正式员工,上面说是怕影响别人,却让我继续做代办员,这就不怕影响别人吗?”方静觉得,银行的这种做法让人难以理解。

  那次没被录用,方静在代办员的岗位上继续干了两年。去年10月份,因其他原因,她决定离开银行,并开始着手诉讼,“主要是为争一口气”。因案件的特殊性,立案时间长达8个月。今年10月份,“乙肝歧视案”终于在金水区法院立上了案。“能立上案我就看到了希望。”方静说。

  “即使官司打赢了,我也不一定会回去上班,我这样做只是因为,银行的这种做法也会让其他行业对我有所歧视,所以,我想通过法律讨回自己的尊严,证明我也是个正常的人。”昨日,面对媒体,方静毫不掩饰自己的想法。而被告方则拒绝采访,不愿多说。记者赵珊 线索提供 党玉红 王平

  “中国乙肝第一案”胜诉

  23岁的安徽青年张先著,参加了去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综合成绩排第一位,然而在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芜湖市人事局宣布其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

  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一纸诉状正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市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今年4月2日,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先著胜诉。

  今年5月,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国家相关政策

  2004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相关专题: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2 13:58:0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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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4:10
謝謝金戈鐵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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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5:46
感谢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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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7:07
太好了!河南的好样的!可惜上海居然收不到河南台!!郁闷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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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7:09
河南日报:河南首例“乙肝歧视”案昨日开审

我省首例“乙肝歧视”案昨日开审

本报记者 吴 倩 通讯员 党玉红 王 平   11月11日,我省首例“乙肝歧视”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郑州市的彭亚芬女士原是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的代办员,2001年,该单位组织招聘考试,她从147名应聘者当中脱颖而出,综合考试取得了第四名的好成绩(共录用15名),然而这么好的成绩却迟迟得不到该单位的通知。经多次催问才被告知对她不予录用是因为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彭女士一纸诉状将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告上法庭。   “我一直在等着案子开庭。”原告彭女士说,希望法律能给她一个说法,因为还有很多人面临同样的困境。   在法庭上,彭女士认为被告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因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绝录用,是对自己就业权利的歧视,该歧视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她要求被告履行招聘方案聘用她,并赔偿自己由此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及生活费用共计9600元。   被告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称,彭女士的录用与否,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选择权。另外,原告在考试后还要经过业务能力及思想品德的各种认定,这并不能认定原告一定会被录用。原告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未被录用只是一方面。而彭女士则认为,她的成绩是综合成绩的认定,并不仅仅是面视和笔试。   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也闻讯赶来声援彭女士。一位网名为“金戈铁马”的网友对记者说,在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与彭女士一样属于“乙肝感染者”但不具备传染性的人多达1.2亿,这部分人在学习、就业、生活方面遇到的歧视并不鲜见。被告以这样的名义剥夺彭女士的正当权利,显然是违犯宪法的。   还有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认为,现在社会上对肝病的宣传走入了误区,一些医药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夸大肝病的可怕程度,让很多不明真相的市民谈“肝”色变,这对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太不公平。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劳动权作为宪法赋予劳动者的至高无上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劳动法》对于身患何种疾病不能从事何种职业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由各行业和各单位自行制定规则。特殊行业对于传染病患者提出一些限制,目的是出于对其他人的保护。但是患者若从事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一般行业和工种,是不宜受到限制的。不管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还是一般健康人的就业,都必须严格按法规来办事,不一样的工种,规定可能是不一样的,既不能把规定扩大,也不能把规定缩小,只要是适合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就应该坚决保护他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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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7:51

河南乙肝歧视第一案庭审旁听实录

支持河南的战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2 17:53:1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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