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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保险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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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2 07:49
<>       我是论坛新手,今天在这里发现了关于乙肝保险的讨论,真的很激动!本人自大学毕业以来一直在保险行业工作,曾作为专职咨询人员达一年半。我很想以战友的身份告诉大家一些关于我们这一群人保险的知识。</P>
<>     目前国内,包括外资保险公司还没有专门针对于乙肝患者或携带者的保险。客户投保保险的流程一般是这样的:1、填写投保书,内容包括客户的地址、身份证号等基本资料;然后就是健康如实告知,客户如果有任何投保书上所询问到的健康异常,都需要如实告知;另外还有交保费的帐号及受益人信息等等。2、保险代理人(即业务员)将保费及投保书交给保险公司,公司对客户的投保单信息进行审核,这里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核保人员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审核,如果发现有告知的异常情况的,需要提供以前的病历或要求其体检等,然后再根据被保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以何种条件承保。</P>
<>      核保结束后,大致有以下几种结果:正常承保(作为标准体维持原费率)、弱体(或次标准体)加费承保、进行责任免除、拒保等。正常承保就是按照健康人、标准体进行承保;弱体加费是指被保险人额外死亡率比标准体高,保险公司同意对客户的额外风险也承保,但需加费;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公司对客户出现异常的方面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都不承担责任,其它按保险合同条款承担责任,并将责任免除事项在保险单上注明;拒保的意思大家肯定都知道了,就不多说了。</P>
<>     一般来说情况较轻的,如大小三阳而无症状的携带者,加费承保的可能性较大,而已经是乙肝患者需要不断治疗的,保险公司一般不保。当然这里所说的仅仅是一般的情况,因为从经济学上看,只要你付出的费用与你购买的商品的价值大致相当,你就可以买到这一商品,换句话说,只要你愿意出足够高的价钱,保险公司就可以给你提供保障,但是对于客户和保险公司来说就没必要了——客户把钱直接交给医院治疗吧,不用从保险公司绕个弯子了!而且从另外一方面说,虽然市场上保险商品内容大同小异,但毕竟每一家公司具体的决策定位、核保操作规则还是有所不同的,所以每家公司面对同一个乙肝携带者或患者,可能核保下来的结果是不同的,而且具体量化的规定一般也是作为公司内部资料、商业秘密的。</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1 17:52:22编辑过]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树与树的距离 而是同根生长的树枝,却无法在风中相依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树枝无法相依 而是相互了望的星星,却没有交汇的轨迹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星星之间的轨迹 而是纵然轨迹交汇,却在转瞬间无处寻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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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2 08:07
<>       再和大家分享一下:保险保的是”风险的不确定性“,而不是确定一定会发生的风险。比如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患上了某种疾病,再去投保保险,那么对于他/她患上的这种病,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承保的,因为现有的人寿险种是根据大数法则,即概率,人群生病、死亡的概率来确定费率的,如果每个人都有病了然后才投保保险,保险公司岂不是亏大了、破产了!</P><>     论坛其它区域有转载:乙肝携带者有8/9 都会终生携带,只有1/9会恶化。从这个概率来说,本人认为未来有可能会有这样专保乙肝的险种,但费率一定较高。而乙肝和其它病一样,都是疾病,现有的险种已经对已经患上疾病的人有具体的规定,乙肝并不是它们中间比较特殊的一种(这样说也许同志们觉得不太好接受),本人认为设计专门保乙肝的险种意义不大。换句话说,即使有这样的险种,主要也是针对没患上乙肝但害怕以后患上乙肝的人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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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4:24
<>分析的很好,支持一下</P>
海天是一色, 春夏秋冬是相连, 地狱与天堂是相对, 晝同夜是交替, 暮鼓與晨鐘是並列, 看似相同的世界實難相容。 永遠的相提並論, 永恆的擦肩而過。 天上的小鳥同水裡的魚能夠相戀, 但是能够在哪裡築巢呢? 我和你能夠共享世俗的名與利, 但是我們的心又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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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4:28
谢谢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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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4:59
帮顶一下~~
淡泊名利 顺其自然 随遇而安 一切都会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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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5:03
支持,我来打印一下,先让苏州战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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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7:42
同志们如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咨询我:QQ332794162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4 20:03:51编辑过]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树与树的距离 而是同根生长的树枝,却无法在风中相依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树枝无法相依 而是相互了望的星星,却没有交汇的轨迹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星星之间的轨迹 而是纵然轨迹交汇,却在转瞬间无处寻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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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9 03:55
关于相互保险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B>04-11-15</B>)</B><p></p></B></P><> <p></p></P><>一、相互保险公司简介
    相互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它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态,也是相互制保险组织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投保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作为法人的组成人员(会员),以向公司交纳保险费,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形式,从事相互保险活动。也就是说,公司会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统一体。当保险合同终止时,会员与公司的保险关系随之消失。一般而言,相互制保险公司主要由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组成。
    二、国外相互保险公司发展情况
    相互保险公司是当前世界保险市场上的主流组织形式之 一,在全球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据Sigma杂志的统计,1999年世界十大保险公司中有六家是相互保险公司;五十大保险公司中有21家是相互保险公司。在世界主要保险市场上,相互保险公司都拥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亚洲9家最大的保险公司中有8家(全部是日本公司)是相互保险公司;北美23家最大的保险公司中有l1家是相互保险公司。以美国为例,截至2002年底,美国共有相互保险公司445家,占全美保险公司总数的25%;相互保险公司保费收入2280亿美元,占全美保费收入的24%;以直接承保收入计算,财产险公司前十名中有三家为相互保险公司,人寿险公司前十名中有两家为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经营领域因地而异,在日本和英国,人寿相互保险公司拥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在法国,相互保险公司主要从事财产和意外险。在德国,相互保险公司在寿险和财产险市场上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无论从公司或市场的角度来衡量,相互保险公司都占有约五分之二的全球市场份额。
    三、相互制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区别
    (一)组织形式不同。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保单持有人兼具投保人与保险人双重身份,因而相互保险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而不是股东大会。只要缴纳保费,投保人就可以成为公司会员,而保险合同一旦解除,会员资格随之消失。公司清算时,在偿付完其他债务后,剩余财产归全体投保人所有。
    (二)资金来源不同。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也不能发行股票。风险基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险费,营运资金由外部筹措。相互保险公司对公司债权人不直接承担义务,会员对公司的债务责任以缴纳的保费为限。
    (三)经营目标和分配机制不同。相互保险公司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在经营上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较为重视。名义上公司不通过对外经营获得利润,而是在会员内部之间开展相互保险。保费收入在支付赔款和经营费用之后,赢余部分完全由会员共享。通常做法是,一部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另一部分作为公积金或准备金,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风险基金。
    (四)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不一定持有公司保单,股份作为所有权的标志可相互转让,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只有在出售了公司的股份后才得以终止。相互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的权利不能转让,但公司可以通过终止保险合同来终止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四、相互保险公司的优势与劣势
    从国外的经验看,相互保险公司具有如下优势:  
    (一)相互保险形式适用于道德风险较高的保险。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同时为保险人,成员的利益同时就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人的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的欺诈所导致的道德风险。
    (二)相互保险成本较低,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们寻求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相互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所有的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相互保险公司通过所有权关系取代了市场交易,这为降低费率提供了条件。同时,没有利润压力使得相互保险公司更为重视那些对被保险人有利的长期保险项目。
    (三)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性,因此,公司可以灵活的调整保险费率,从而可以有效的避免利差损、费差损等问题。
    相互保险公司的劣势是:
    (一)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相互保险公司不能以发行股票的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主要依靠留存盈余来扩大承保能力。不能充分的利用资本市场使它的发展速度受到一定的限制。基于这个原因,自1998年起,寿险领域部分相互保险公司出现了转制为股份制公司的趋势。转制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向社会募集资金、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偿付能力。这是公司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内在扩张冲动的自然反应。但在产险领域,目前这个趋势还不明显。  
    (二)保障能力有限。相互保险公司保障程度以基金总额为限。由于筹资能力弱,又没有外部融资渠道,因此保障能力弱于股份制公司。
    (三)经营成果和内控制度的透明度不如股份制公司。
    从相互制公司的特点来看,相互保险公司比较适合于农业保险领域,这一点也被日本的经验所证明。</P><>以上文章摘自保监会网站11月15日的“要闻阅览”,从这篇文章我们可以看到战友们也可以设立相互保险公司,关键的是如何把这1.2亿人口凝聚起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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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4 09:13
感谢cuck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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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5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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