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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乙肝歧视专版:病情隐私不容侵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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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乐园 荣誉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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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0 05:13
2004年11月6日21:43  来源:《大河报》   作者:王伟  阅读220次   <B></B>

<>病情隐私不容侵犯</P>

<>(王伟)</P>本人是肝病科医生,从事肝病临床治疗已有十余年,接触过大量的乙肝患者和携带者,对他们的生存状况有着比较多的了解。

近年来,乙肝歧视现象开始增多,他们普遍感到,在自己的乙肝携带状况公开之后,往往会带来无尽的烦恼。

<>烦恼之一体现在在求职、入学、小孩入托等方面的“显性歧视”:乙肝携带者被单位、学校硬性地排除在外,国家的有关保护性法规被视如无物。最典型的要数去年轰动一时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安徽青年张先著报考公务员因乙肝携带而被拒录(随后他依法将当地人事局告上法院,最终获得胜诉)。

<>烦恼之二体现在“隐性歧视”方面。这就更加常见。例如:人们对乙肝携带者避而远之,不敢与之交往,更不敢与之恋爱结婚……这些歧视现象虽然不象显性歧视那样影响乙肝携带者的生存,却极大地伤害了他们的自尊。我接触的患者中,很多出现了抑郁、焦虑的情绪。

<>即使是在教育程度比较高的发达国家,乙肝知识也不普及,这种歧视心理也普遍存在。

<>但发达国家可通过立法将乙肝携带的状况作为个人隐私进行保护,不得随意筛查,更不得随意公开。

<P>例如,澳大利亚就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除非在艾滋、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有影响该工作的情况下,不应该进行针对艾滋、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雇佣前体检筛选。” 日本有个案例,到东京国民金融公库求职的一名20多岁的男子,因乙肝工作被拒绝而起诉到法院,法庭认为,在没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检查乙肝标志物, 属于侵犯隐私权,做了赔偿1500万日元的判决。

<P>

<P>

<P>令人欣喜的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近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中》,也明文规定了对乙肝携带者的隐私保护。这无疑体现了“以人为本”,为消除乙肝歧视提供了可能。</P>[em24]

换大米喽,谁要换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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