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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法律咨询帖
楼主: 谷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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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9 07:29

江苏的 第一 案呢?

还是要行动啊!

傻B呆吊痴狗都没有好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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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0 06:55

法律咨询帖

小谷子,我们做个朋友撒,麻烦你加我哭哭号:11907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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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11:31

我需要帮助,在2000年时参加技校考试,专业是电气装配工,招20人,我考了第二名,原以为可以顺利录取,但最后告知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拒绝录取,我很生气,从事此专业根本没有任何影响,我现在想知道,这样情况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一个很需要帮助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10 21:36:5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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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2 04:03

诉讼时效

依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8楼的战友是“在2000年时参加技校考试,专业是电气装配工,招20人,考了第二名,原以为可以顺利录取,但最后告知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拒绝录取”,你的情况属于已过诉讼时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11 21:34:44编辑过]

阳光总在风雨后 不要让活泼的生命疲倦, 不要让真爱停止, 人生苦短,何必让心充满烦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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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00:13

楼上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他当时并不知道权益受到侵犯,以为被拒绝是理所当然。

现在才知道被侵犯,知道携带者也有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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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00:20

非常感谢,但是觉得第一百三十五条与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矛盾,第一百三十五条诉讼时效为两年,而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感到疑惑,真得就没办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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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00:56

可以这么理解,即使你知道被侵犯权利或者应当知道被侵犯权利没有超过两年,但是如果你的事情已经过去了20年,那么也过了诉讼时效。从你的情况看,你仍然在诉讼时效内,只不过不是从2000年算起,应该从你知道被侵犯权利的时候算起。2000年你并不知道被侵犯了权利,以为自己是携带者,被拒绝是理所当然。然而现在,你意识到了携带者也有受教育的权利,没有理由拒绝你,所以你没有超过诉讼时限。

不知道我的解释你明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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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4 05:10
以下是引用lezi666在2004-12-12 10:20:19的发言:

非常感谢,但是觉得第一百三十五条与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矛盾,第一百三十五条诉讼时效为两年,而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感到疑惑,真得就没办法了

解释下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二年之内,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后,其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比如:乙向甲借钱了,但乙到期赖帐不还钱,你总不能说甲蠢到连要钱都不知道了吧,那么直观的可以看出被拒绝还钱时即开始进入时效计算。

而特殊诉讼时效是针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期间,分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 ⑴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⑷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其它的有如环境污染诉讼为三年,某些行政诉讼为五年等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二十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比如是甲的权益被侵害了,但甲并不知道是已经受到了侵害和不知道权益被侵害了,在其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或根据生活(惯例等)逻辑推理为应当不知道的情况下,其在20年内只要知道被侵害可以不受2年等限制而可直接提起诉讼,但如果是满20年后再知道的,不受法律保护。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13 15:17:3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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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6 01:43
哇!在这里很受教育哟
the world may change my whole life through but nothing\'s gonna change my love for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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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9 10:14

我是江西的一所大学的老师。我是03年参加工作。今年7月份转正。但是因为乙肝问题江西教育局不发《教师资格证》。

在这我就想问一下国家是不是类似相关的法律规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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