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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日志及申请版主 存档 1 乙人愤而起诉中兴通讯歧视--求支援
楼主: 江川

乙人愤而起诉中兴通讯歧视--求支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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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4-3-13 11:34
可以一并起诉它侵犯隐私权.

一、携带状况属于隐私权的范围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关系到人生活的安宁。隐私权关键在于某一特定利益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即传染性大不大。就传染病而言,我们可以从传染途径,传染性和是否有疫苗等几个角度加以甄别。比如说SARS,它通过呼吸道传染、传染性很强,没有它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即传染性大不大。就传染病而言,我们可以从传染途径,传染性和是否有疫苗等几个角度加以甄别。比如说SARS,它通过呼吸道传染、传染性很强,没有疫苗,很容易扩散,影响他人,对公共利益构成很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SARS病情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客观地说,乙肝病毒的有一定的传染性。但这种传染性非常小。乙肝病毒不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只通过血液系统传播。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是通过母婴途径被传染的,以及当时医疗条件差、幼年时免疫不全而受感染。而目前输液都是一次性的,其他途径,只有在共用牙刷等亲密接触情况下才可能被传染。成年人的免疫能力健全,不易被感染,根据权威调查,即使在共同生活的夫妻中,在一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情况下,另一方未被感染而有抗体的十之六、七。而另一方面,目前已经有了廉价有效的疫苗。40-50元钱就能买到。一般人都负担的起,普通人完全有避免被传染的办法。婴儿出生时是免费注射乙肝疫苗的。人们完全可以注射乙肝疫苗来保护自己。因此,乙肝并不对周围的人构成直接威胁。乙肝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要求体检,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的侵犯。而且,世界上许多国家如韩国和澳大利亚都明确规定,对HIV和HBV都不得在招聘录用前进行体检筛选。

二、携带状况属于隐私权有法律依据。卫生部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三、用人单位要求查两对半属于侵犯隐私权行为。两对半检查后果十分严重,使乙肝病毒携带者被从人群中筛选出来,倍受歧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六一次会议通过)
  法释[二○○一]七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附件:一个在美HBVER的经历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1004&ID=303748

看着这么多国内战友们由於HBV而产生的就业艰难,我觉得自己还蛮幸运的。我知道自己是HBVER在大学时(10几年前)。两对半是1,5+。肝功一直正常,所以医生不建议用药。算是稳定的携带者吧。

我每次去美国医院验血后,医生都会给我鼓励。她还总是谈笑风生的,说肝功正常
没事。注意休息,戒酒等等。因为目前无特效药。她还说真的肝实在不行了,可以
移植一个。肝脏移植技术目前很成熟,已知有人移植后活了33年了。
美国单位没人管你的病况。只要你能胜任你的工作。单位根本没有体检一说,那时
违法的。面试或简历不要求问年龄和一切与个人隐私有关的问题。健康是你和医生
私下讨论的问题。单位为你买医疗保险,所以看病的一切与单位无关。与保险公司
打交道。落个双方轻松。

有人会问:传染病怎么办? 一般来说,医生发现你的病情有接触传染给他人的可能,
医院会建议你隔离与其他人群。包括住院。而HBVER被认为可以安全的工作,只是医
生提醒你不要献血,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是做好预防措施,如安全套,打疫苗等。
我想中国也应该落实这样的法律制度,保障就业权和隐私权。大家一起努力!美国
有什么HBV药物新发现,我会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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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3 11:37
支持,战友们支持到底!!!!!!!!!!!!!!!!!!!!
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誓死支持江川兄!!!!!!!!!!
[url=tencent://message/?uin=28005500&Site=www.hbvhbv.com&Menu=yes]有事就Q俺[/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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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3 11:39
佩服
过了很多年,很迷惘,很孤单,又不能停下来休息(多年前的签名,不一样了,心情却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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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3 11:41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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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3 11:44
越来越多的战友都站了出来!
向你们致敬!
支持你们!

政府难道要等到所有的法院正受理的案件都是歧视案才肯正视歧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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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3 11:50
对老乡的正义行动表示支持!
生活就是一面镜子,你笑,它也笑;你哭,它也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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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3 11:55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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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3 12:25
坚决支持,有什么需要帮忙的尽管再论坛里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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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3 12:29
我也来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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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3 12:35
这该死的精怪老头--周军,终于死到临头了!

搂住,是不是又是什么“你的身体不能累“来搪塞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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