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参加海南省2003年司法厅公务员考试的考生,笔试、面试等程序都通过了,但在体检时却检测出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所以不能被录用。经过抉择后,我决定向海南省司法厅提起诉讼,但我也需要并肩作战的战友,希望看到帖子并具有同样情况的海南同胞们和我一起战斗,为我们共同美好的明天奋斗吧!也希望看到帖子各位同胞们给予我们支持,那怕是一句鼓舞的话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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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法院打来电话,让我下周一过去。办理立案手续。
要求将我的体检结果调整为合格,并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行政诉讼书
一.基本情况
本人姓名黄X,今年27岁,于2003年9月15日参加海南省司法厅录用监狱人民警察考试(岗位:罪犯劳教管理),面试、笔试综合成绩第25名(司法厅本岗位总共录取26人),因在2003年12月体检当中检测出是小三阳而被拒绝录取。司法厅是根据国家司法部文件认为小三阳体检不合格,拒绝将我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二.诉讼请求
要求将我的体检结果调整为合格,并录用至相应职位。
三.理由
1、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第二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本案不属于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规定的情况,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乙肝病毒不通过普通接触,不在工作中传播。乙肝病毒和甲肝病毒的传播途径完全不同,主要通过母婴、血液以及通过亲密接触传播,而不通过消化道、呼吸道传播。普通工作中的接触不会传播乙肝。
3、小三阳乙肝携带者没有传染性。小三阳主要反应体内病毒活性低,传染性较弱。普通工作中的接触更加不会传染。
4、因小三阳不录用我违反了卫生部的规定。卫生部明确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可以工作。作为专业行政部门的卫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明确指出: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5、因小三阳不录用我,这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劳动权(第42条),也侵犯了我们的平等权(第33条)。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第一章、第二章)。恩格斯说,正是是劳动使人直立行走,劳动权是天赋的人权,人不劳动就会饿死,只能由政府去保障,而不是去剥夺。
6、在招聘录用中检查乙肝两对半严重侵犯的了我的隐私和我做人的尊严。世界各国均将乙肝携带者情况作为隐私加以保护。如韩国前几年也有的录用政府雇员要求检测乙肝两对半,韩国人权委员会明确判定这严重侵犯的公民的人权。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洲立法明确规定:除非在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有影响该工作的情况下,不应该进行针对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的雇佣前体检筛选。所有有关雇员的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的情况属于保密。
7、人类的敌人是病毒,而不是作为病毒携带载体和权利主体的人。因为携带了乙肝病毒而不让工作,这是不人道的。
相关证据
1、《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http://www.xy-jt.com/gbfz/g3.htm
2、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出具的证明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13&ID=314391
3、韩国、澳大利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保护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1004&ID=316565
[此贴子已经被小谷子于2004-2-16 10:40:4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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