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金
- 20800 元
- 精华
- 44
- 帖子
- 9311
- 注册时间
- 2004-2-27
- 最后登录
- 2019-10-22
|
179楼
发表于 2004-2-28 10:21
乙肝打工者并非弱羔羊,怒告美国雇主上公堂!!!!
在外打工,常遇到无良雇主随意惩罚员工,轻则污言辱骂,警告处分,重则无偿辞退,克扣血汗钱。作为对法律一知半解或者一窍不通的你,是做沉默的羔羊任人宰割,或者离开伤心地另谋职业,还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企业可以借故开除乙肝患者吗?更有,企业可以随意就一件事对当事人员工一而再、再而三处分吗?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可以不经职业健康检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劳动者吗?
我叫霍克,毕业于山东建材学院。2001年我与广东佛山科勒有限公司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期是2003年3月31日。科勒(Kohler)公司是一家制造橱卫陶瓷产品的美资企业。
科勒公司因我的一个项目进展慢,欲惩罚我。2003年1月23日,科勒公司自行打印出电话分机515在两个月内有200多元上网费用欲处分我, 我申辩515 分机不是我的。1月24日,515分机变成我使用的526分机,要给我书面警告处分,罚款200元。为了不失业,我只好委曲求全,向管理层做了口头和书面道歉, 接受赔偿, 但对书面警告处分有异议,依程序申诉到科勒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上网费用不是本人造成的, 我上班时间都在高温(35度)、高湿(75%)、高粉尘、密不透风的车间工作。科勒公司高层管理者强迫我在书面警告上签字。
春节后,全国众志成城抗非典之时,我因感觉体乏无力忽冷忽热,查询在科勒公司期间的体检记录,发现我已从健康者病变成乙肝大三阳患者,而公司竟隐瞒长达一年半之久。2月14日,我申请治疗。在我等待治疗批复时,2月17日,科勒公司发出没有任何理由的《离职证明》,强行无偿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半月工资。我强烈要求依法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遭拒绝,被胁迫离开公司。
我买来相关法律与法规解释, 逐条研读。我试着向科勒公司美国总部和中国总部发电子邮件,就被解雇一事请求沟通和对话,要求停止侵犯我的合法权利。但除悄然退回被扣工资外,没有得到任何反馈。3月10日,我将劳动仲裁申请书送到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4月9日,仲裁委收下申请书。4月30日通知受理,要求预交2000元处理费。7月25日开庭,不公开审理。8月12日下达裁决书,收我520元。裁决书明显偏袒科勒公司,作出违背法律与事实的错误裁决,而对我的许多申诉理由不支持不裁决。
8月25日,我向三水区人民法院起诉科勒公司。9月16日开庭。我控诉:第一,被告科勒公司陶土粉尘所产生的危害因素属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范畴,被告除应受我国《公司法》、《劳动法》、《外资企业法》等法调整外,还受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特别法调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被告若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得遵守此类特别法的规定,否则应属违法而归于无效。被告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一前置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的强制性规定,其对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违法无效的行为, 而且也在明目张胆地摧毁一个劳动者的健康。第二,被告一千多人的企业没有工会,没有职工代表大会,员工会议也是虚设机构,其出示的《电脑系统管理规定》和《员工手册》没有经过上述机构民主讨论,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明显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不能作为本案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第三,总共261元上网费用,我也愿意无理由赔偿,怎么可能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法申诉,拒绝在书面警告上签名,就一定导致被告向我发出第二张书面警告,并直致可以进行无偿辞退吗?这又是哪里搬弄出来的强盗逻辑?我国的《行政处罚法》都只规定一事不再罚原则, 科勒公司肆无忌惮地践踏中国法律。四,民事证据要求客观合法,科勒公司私自打印而非电信局的的上网记录、没有公示且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仓促制作的《电脑系统管理规定》、私自炮制而没有我签字确认的所谓谈话记录、秘密发布的第二份书面警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而不应采信。第五,有病就要治疗,这是常识,科勒公司所主张的乙肝大三阳不是病, 无需治疗, 没有法律和医学根据,这是明目张胆地践踏中国员工健康权成了习惯思维。健康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人身权不得侵犯是法律毫不动摇的底限,科勒公司此举即轻松逾越了这个底限。科勒公司虽然标榜着关心员工,但在榨干智慧和血汗,又巧设“机关陷阱”,将其恶劣工作环境造成的灾难全面推给员工,在中国市场攫取巨额暴利后(),又逃避社会责任,将患病员工扫地出门 (该公司有约10%的健康员工经恶劣工作环境后得乙肝),丧失了一个社会主义国度企业应具的最起码的人道。因此,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科勒公司都是违法的。我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撤消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无效,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复制体检记录,支付补偿金,赔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共计16万余元。科勒公司总裁郑灵光先生来自新加坡,副总裁李梁导恩女士来自香港,Tom Curley 来自美国等法制完善和人权意识很强的地方,为什么这些曾经令我尊敬的人(我现在还是尊敬他们),漠视中国员工的人权呢?
一审判决书中,将享受离岗职业病健康检查的法律强制规定虚设了的前提条件,即职工没有违反厂规厂纪才可以享受离岗职业病健康检查,而对科勒公司提供的证据未经确认就采信,将举证责任推给我, 全面否定我的主张。
3月11日上午8:30, 佛山市中级法院第六庭二审。欢迎广大觉醒的同胞,乙肝战友,劳动,法律与新闻界朋友,共商对策,到庭支持。我可以借钱解决各位朋友的车旅费。
本人email: [email protected]
QQ: 117280304
MP: 1392742069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