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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04-2-28 12:46
关于制定《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法》的建议(2004提案之十二)
[朱永新] 于 2004-02-23 23:21:22上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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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肝胆相照等朋友的意见,我写了以下关于乙肝问题的建议,请大家指正。
关于制定《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法》的建议(2004提案之十二)
目前,我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面临着入学、就业、婚姻等诸多方面的困难,他们的受教育的权利、劳动的权利被剥夺,他们在婚姻方面屡屡受挫。因为得不到正确的有关医疗信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他们还要花巨额费用做无谓的治疗。来自社会的莫名的歧视和非难使他们苦不堪言。他们在我国没有得到国民待遇;他们面临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他们被逼入绝望的境地。乙肝这一病毒,对人类的危害,远远超过了病毒本身。乙肝歧视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一个十分严重的、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今后出台的《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法》中,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修改《公务员暂行条例》,统一全国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并删去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的规定,或将携带乙肝病毒调整为合格。或者禁止各省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目前,全国31个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均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广东、四川、江西小三阳合格、大三阳仍为不合格),31个省市自治区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加在一起,将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职业之外,已经俨然具有了行政法规的效力。这样,就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剥夺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权利。这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劳动权(第42条),也侵犯了我们的平等权(第33条)。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第一章、第二章)。
第二,建议全国人大成立专门的执法检查组,对全国歧视、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学、就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执法检查,给予纠正。
第三,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在入学、招聘时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检查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只检查肝功能。在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体检中,体检医院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除法律有规定外,应该将体检结果直接反馈本人,不得将体检结果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病毒性肝炎做进一步区分,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卫生工作。
第五,鼓励公民打乙肝疫苗,建议国家逐步为全体公民提供免费的乙肝疫苗。
第六,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切实加大对肝病知识的宣传。让社会大众熟悉甲肝和乙肝的传播途径有个根本的不同,彻底消除乙肝恐慌。切实改善乙肝携带者的生存环境。提醒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定时体检。
第七,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应该联合打击乙肝虚假广告,惩治医疗违法行为。国家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加倍惩罚发布虚假广告的药厂和医院,追究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第八,国家应该像对待sars和禽流感一样,重视对乙肝的基础研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用于设立相应机构,大力宣传肝病知识,支持乙肝基础工作研究,乙肝新药开发,奖励科研公关人员,,鼓励成人打疫苗,解决一系列与乙肝有关的问题,给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福利。
总之,乙肝问题关系到中国1.2亿人口的基本人权和终生幸福。我们希望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人民的事情无小事”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制定《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法》用法律保障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教育权、劳动权,保障他们的国民待遇。(根据何家弘 章剑生 王秦益等人的文章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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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苏州市副市长,苏州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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