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及其表现http://www.yihuiyanjiu.org/jqhd_d.asp?id=1303摘于人大与议会网
所谓就业歧视,是指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因素的影响,自己不能够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影响以及现实的各种因素,就业歧视问题相当严重。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户口歧视。我国的户口歧视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歧视农村户口,农民进城工作受到种种限制。二是近年来城市失业人口不断增加,为了维护城市的社会稳定,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排斥和歧视外来人口就业的政策。
2.性别歧视。长期以来,我国在就业领域为消除性别歧视问题作了不懈的努力。比如,《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中国也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男女劳工同工同酬》公约。然而现实中,男女就业不平等问题仍十分突出。比如在大学毕业就业中,女大学生经常面临性别歧视问题。现在一些用人单位心目中毕业生的最佳条件是“名校、硕士、男生、党员、学生干部”。即使女毕业生各方面都很优秀,往往也得不到录用。
3.年龄歧视。年龄歧视在中国正在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国内一些新闻媒体所刊登的招聘广告中经常出现有关年龄的限制性条件,比如招收文秘人员,一般要求是女性,年龄在22~28岁之间,招聘部门经理职位一般都要求在35岁以下,有些大学甚至指明要35岁以下、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如果年龄在40岁甚至50岁以上,则难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4.经验歧视。在有些招聘广告中,“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相关工作经历”,这样的词语经常出现。许多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求应聘者须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资历,比如说招聘证券工作人员一般要求有3~5年的行业工作经验,招聘经理则要求有2~5年的领导工作经验。一些政府部门在公开招聘干部时也往往要加这些限制条件。
5.学历歧视。 最近几年,随着求职者整体学历水平的提高,用人单位的条件也水涨船高,即使是一些适合大专生的岗位,也非要本科生、研究生不可。据闻北京某大学的50名大专毕业生曾经集体参加了一个“毕业生专场招聘会”。15分钟后,该学校大专生全部退场。因为近200个招聘单位中,只有一家单位有招大专生的职位,但已经有一个本科生和两个硕士生投放了自己的简历。
以上是中国就业领域内比较常见的几种歧视现象,此外还有身高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五官歧视以及残疾歧视等。
造成我国就业领域中歧视泛滥的原因是什么呢?有的学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用人自主权被无限扩大的恶果。用人自主权是指用人单位在用人选择上,有基于用人偏好、工作性质、需求以及员工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
从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用人自主权并未受到实质性的限制。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该条列举式地规定了四种就业歧视的情况,对这四种情况之外的歧视,如户口、年龄、学历、经验等方面的限制是否属于歧视,《劳动法》并未做出规定。凡是法不禁止的,公民、法人皆可以为之。《劳动法》对这类歧视并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因而不能说这类歧视是违法行为。由于缺少法律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限制,这就使用人单位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用人规则,由此导致了用人单位侵害求职者平等就业权的现象经常发生。
在西方发达国家,用人自主权不是一个无限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往往要受到法律方面的一些限制。例如,在美国,按照法律,雇主在招聘的时候不可以对年龄、肤色、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国籍、个人身体素质、家庭状况等提出要求,在面试时所提的问题也不能涉及上述内容。我国台湾地区对就业服务做出明确规定:为保障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佣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性别、容貌、五官、残障或者以往工会会员身份为由,予以歧视。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就业歧视是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因此如何反就业歧视也就成了各国和一些国际组织所共同关心并致力解决的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在作为其章程组成部分的《费城宣言》中主张: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尊严和经济有保障及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及精神发展。并且该组织在1985年通过的《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给“歧视”下了一个定义,认为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公约还规定,加入公约的各会员国要为消除歧视而采取有效措施,不仅仅要消除本国法律中存在的公然歧视,而且要努力消除在实践中或明或暗所存在的各种歧视。为此,公约的第二条要求:执行本公约的每一个会员国有义务公布和执行一项国家政策,这项政策是采取适合本国国情和惯例的方法来促进在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以消除在这方面的任何歧视。此外,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还规定:即使尚未批准有关公约,仅从作为劳工组织成员这一事实出发,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根据《章程》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和实现这些劳工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
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反就业歧视的经验来看,这些国家的主要做法,一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法律控制。如美国国会1964年通过的民权法案,1967年颁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1972年公布实施的《公平就业机会法》;英国1976年实施的《反性别歧视法》等,这些法律的宗旨都是为了保障求职者能够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如美国在1967年颁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明文规定歧视40-65岁的雇员或求职者是违法行为。除联邦法律之外,美国各州法律也禁止就业歧视,比如有些州法律将保护对象扩展到年轻人,不允许歧视17岁以上的青少年,例如在招募广告上指明招聘“成熟的” 求职者即为违法行为。二是建立相应的机构,从组织上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权等方面合法权益的实现。在美国,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设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以来,平均每年处理超过70万件就业歧视控诉案件,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英国依据1976年《反性别歧视法》设立了公平就业委员会,该组织可直接向雇主提问并从回答中寻找相关证据,并可以为受害人准备起诉书,全权代表其参加诉讼。英、美国家平等就业委员会这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对就业歧视作出认定;对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研究公平就业政策并对其提出建议;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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