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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亲口向我承诺见一个查一个(新) ...
楼主: 道不行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亲口向我承诺见一个查一个(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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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5 07:40
以下是引用阿满在2004-1-14 17:23:38的发言:
向你致敬!!!
请受我六体投地一拜

啊,六体??
莫非你就是。。。。?
******************************************* 当我开始认识自已的时候,我就开始认识这个世界, 当我越认识自己的时候,我就认识不清这个世界, 当我越认识这个世界的时候,我又变得不再认识自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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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5 09:18
其实这种现象在我们这(汗颜 我是被认为电视媒体办的很好的湖南的)很普遍
有些电视台还整上午的搞什么专家坐诊 不光是乙肝 其他的性病什么的也很多
但tmd就是没人管 那些东西让人看着就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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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5 09:34
以下是引用张律师在2004-1-14 5:09:22的发言:
希望各地的战友,想办法保全证据,报纸收留好,电台,电视台的除了录音,录像外,可以将节目单从网上下下来,或收集广播电视报(如果有的话)。
我一直在考虑,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打击假广告和促进政府部门的工作。
    直接告政府不作为的话,要有明确的原告,即确实通过广告看了病,并上当受骗的。
问题是,这样原告往往都是单一的主题,势单力孤,风险很大。
   现在的问题,是怎么能告国家七部委?这才是正真解决问题的根本。但依照现在的法律,这样的诉讼可能连案都立不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4 5:10:02编辑过]


我认为可以诉国务院。
如果国务院可以作为一个内国法行政诉讼的主体存在,又不在可得豁免范围内的话。
1935年12月,上海学生为声援北京的“一二·九运动”而跪在市府前请愿,此事令鲁迅十分痛心。在12月21日致台静农的信中,鲁迅说:“上海学生,则长跪于府前,此真教育之效,可羞甚于陨亡。”鲁迅认为大学生的“长跪于府前”,比国土陨亡还令人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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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5 13:40
国务院的确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但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可诉讼,所以,许多抽象性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就无法起诉。当然,作为一种象征,也无妨一拭,关键是要造成足够的影响力。即使官司输了,也可引起社会的关注,狠狠打击乙肝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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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5 23:50
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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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6 07:03
福州闽江医院,肝病门诊部是个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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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6 09:29
看看吧,哪个什么司长估计还是官僚一个!
除了一个劲的敷衍,他还说了些什么!!!!!
鄙视这些人
同时,强烈支持楼主
宽容+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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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7 00:11
支持!呵呵
[em26][em26][em26][em26][em26][em26][em26][em26][em26][em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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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7 09:06
道不行 你真行!
我佩服你!
孩子他爷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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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7 10:0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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