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开心乐园 存档 1 北京警方再次逮捕在天安门闹事的"冤民" ...
查看: 328|回复: 2

北京警方再次逮捕在天安门闹事的"冤民"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现金
1989 元 
精华
帖子
1173 
注册时间
2002-6-17 
最后登录
2009-6-12 
1
发表于 2004-1-7 11:22
http://china.dayoo.com/gb/content/2004-01/06/content_1360087.htm


1月6日,北京警方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对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孙舒萍、吴大明、张尚中、赵凤材等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逮捕或刑事拘留。图为经北京市东城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的孙舒萍(左)和吴大明(右)。(中新网 作者:京芳)

  今天,北京警方再次召开记者会,宣布依法逮捕两名组织百余人进入天安门非法聚集闹事的组织者,同时还拘留两名纠集几十名各地上访者到钩鱼台国宾馆等地制造事端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百余名不明身份的上访人员手拿上访材料,身穿书写状书的衣服欲进入天安门广场地区聚集喊冤,反映各自的“冤屈”。由于他们的非法聚集一度严重影响天安门的社会秩序。

  经警方调查,发现这一事件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精心组织策划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警方依法将聚集闹事组织者孙舒萍、吴大明抓获,随后二人又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是北京警方逮捕的第二批天安门闹事者。去年十月,警方曾宣布依法逮捕两名、拘留十六名天安门闹事者。

  据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于泓源介绍,三十二岁的新疆女子孙舒萍,因抚养费、房屋产权、名誉侵权等问题与其丈夫、婆婆等家人产生纠纷,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法院驳回其不合理请求。孙遂于去年十一月进京上访。

  四十六岁的四川人吴大明,则因自己欠债不还,被人扣押了小货车,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高达七十四万元的损失。因法院判决没有达到吴大明狮子大开口的赔偿要求,吴便于去年十月进京上访。

  当同病相连的孙、吴巧遇时,二人一拍即合。孙舒萍提出“要游行,要有规模,要有组织,各省联系各省的上访人员。”孙舒萍称自己是“万人冤民代表”,并与吴大明串联其他上访人员,于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在天安门广场集合,一场“百人天安门喊冤”的闹剧就此拉开帷幕。

  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指出,天安门广场地区是中华民族的代表和象征,作为中国政治、文化和国际交往的中心,它的地位之重要、作用之重大、影响之深远,是无法衡量和取代的。个别人把这一地区作为发泄私愤的首选之地,这是法律所绝不允许的。

  此外,警方今天还宣布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内蒙古人赵凤材、陕西人张尚中进行刑事拘留。上述二人于二00三年十二月纠集几十名各地上访人员到钓鱼台上访,欲借人多势众制造事端和影响。记者吴庆才

  背景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人民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管理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定职责,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11条、第12条规定:信访人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指定的专门接待场所提出。

  根据《信访条例》第11条、第14条规定:上访人员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上访应依法进行,不得有冲击机关、强占接待室、拦截汽车、破坏公务、串联来访人员闹事,静坐、打横幅、堵门、拦截公务车辆等违法行为。

  对于不服从指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人员,警察将强行带离现场,对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marquee]test[/marquee]

Rank: 6Rank: 6

现金
4796 元 
精华
帖子
3704 
注册时间
2003-11-27 
最后登录
2005-7-20 
2
发表于 2004-1-7 11:59
灌水!
你我皆凡人,生在人世间; 终日奔波苦,一刻不得闲; 既然不是仙,难免有杂念; 道义放两旁,利字摆中间。 多少男子汉,一怒为红颜; 多少同林鸟,已成分飞燕; 人生何其短,何必苦苦恋,爱人不见了,向谁去喊冤。 问你 何时曾看见,这世界为了人们改

Rank: 2

现金
68 元 
精华
帖子
16 
注册时间
2004-1-7 
最后登录
2004-2-15 
3
发表于 2004-1-7 12:12
无风不起浪!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25 02:53 , Processed in 0.013898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