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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科普 存档 1 科普资料汇编
楼主: 金戈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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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30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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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无家更安往,故乡无此好湖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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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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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 11:28
希望大家把在周围的人群中宣传正确的乙肝知识,宣传我们的主张,这也是一种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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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2 12:12

为法院受理“乙肝歧视案”叫好_南方都市报


来源:乙肝感染者公益论坛“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南方都市报:为法院受理“乙肝歧视案”叫好



  ■ 马上评论
  安徽青年张杰(化名)今年参加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列同职位报考人员的第一位,但由于事后的体检中其被发现感染乙肝而被芜湖市人事局拒录。在向安徽省人事厅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张杰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新芜区人民法院已通知张杰予以受理此案,这是全国首例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11月14日《北京青年报》)。

  虽然《宪法》规定了公民具有平等的工作权利,但由于多年来在政府机关和其他用人单位中事实上形成的“乙肝歧视”根深蒂固,并且有政府规范性文件将这种歧视“制度化”,使其拥有了“合法”的外衣,因此,这起行政诉讼案的胜诉难度是非常大的。


  然而,不管原告能否胜诉,这起案件本身的意义是极其重大的,甚至可以说,法院受理“乙肝歧视案”本身就是进步。

  法院受理“乙肝歧视案”是司法保护公民权利与时俱进的表现。如果单“抠”法律条文,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明文规定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然而,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宪法》至上观念正深入人心,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提高,人们越来越多地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这在充分体现社会法治进步的同时,也要求司法机关与时俱进适当扩大司法保护的领域,最大限度地给公民迫切希望得到的公平与公正,从而扩大社会正义。

  法院受理“乙肝歧视案”可以引起包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与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促使立法机关重视《宪法》的权威地位,重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和实际保障,也促使行政机关全面检讨自己的行为,尽快纠正违背《宪法》平等精神的歧视做法,切实树立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发生在四川的全国首例身高歧视案已经充分发挥了它的应有作用。

  法院受理“乙肝歧视案”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说理和谋求公正的渠道,从而能够有效地消除不必要的焦躁不安或丧失理智,避免悲剧发生。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悲剧还没有结束,其血腥情形仍让人们记忆犹新。血的教训警示我们,政府录用公务员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应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当初周一超如果想到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此事的话,他也许不会万念俱灰地去杀人。

  总之,新芜区人民法院受理张杰“乙肝歧视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公众的希望和要求也决不止这些,面对这起案件胜诉的巨大难度,我们希望国家有关部门以此为契机,全面审视和检讨在公务员录用中的歧视和不平等做法,主动修改与《宪法》精神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让周一超悲剧和张杰的遭遇不再发生。

  □李克杰(山东 法学副教授)

  新浪网特供本报评论稿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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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3 01:57

带乙肝病毒者不能当公务员?_新加坡<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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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乙肝病毒者不能当公务员?(新加坡<联合早报>)
(北京讯)中国31个省区市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规定携带乙肝病毒者为不合格,1611位公民联名批评这是“违宪”和“歧视”,并提交建议书给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为中国1亿2000万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护权益。

  《新京报》昨天报道,有5000余字正文和10余万字相关资料的建议书说,有关体检标准剥夺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务员的权利,严重侵犯了宪法赋予他们的劳动权和平等权。


染乙肝病毒被拒录取

大学生刺杀人事干部


  建议书里指出:“携带了乙肝病毒只是表明了今后有病变的可能,但也有不病变的可能,或者病变治疗痊愈的可能。资料表明,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生不发病,到死还不知道自己携带了乙肝病毒。而为了这种可能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剥夺了求学、就业的机会……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乙肝即乙型肝炎。触发这次上书的是两件大事: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因感染乙肝病毒被拒绝录取为公务员而刺杀人事干部案,以及安徽青年张先着状告当地人事局“乙肝歧视”案。

  浙大的周一超今年1月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在顺利通过笔试、面试后,却由于乙肝而未被录取,因而怀疑招录工作的公正性,持刀杀死一名经办人。

  而芜湖人张先着则是在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成绩排第一,却因查出感染乙肝病毒,不予录取。11月10日,张先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网络上的“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论坛指出,中国的乙肝携带者不仅就业受歧视,连乙肝幼童上幼稚园的权利都被剥夺。许多携带乙肝的大学毕业生被迫在找工作时体检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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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4 07:33
转贴标题(建议):

   违宪审查书,从网上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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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公务员体检存在乙肝歧视违宪审查建议浙江寄出_都市快报


见习记者魏奋

都市快报讯 目前,全国有31个省、市(区)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乙肝病毒携带者视为体检不合格。11月20日,一份由浙江网民执笔的要求对《体检标准》进行违宪审查的报告,从浙江寄往全国人大。

1611位中国各地公民在《违宪审查书》上签名,认为《体检标准》剥夺了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做公务员的权利。“这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劳动权,也侵犯了我们的平等权。”8月份开始,一个名为“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的乙肝维权网络论坛上,出现了关于违宪审查的讨论。然后由浙江籍版主、法学硕士“小谷子”执笔递交。截至昨晚9点,该论坛上的《违宪审查书》浏览量达6510人次,回帖244条。

杭州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刘争平说,《立法法》第90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刘主任说,全国人大收到《违宪审查书》后,应该会对这上千位公民的意见给予考虑。

今年4月发生的浙大毕业生周一超杀人案,引起人们对公务员招考体检标准的关注。周因体检查出携带乙肝病毒,未被录取,激愤之下将嘉兴两人事干部刺成一死一伤。

浙江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李副处长说,浙江已组织专家对现行公务员录用标准进行论证,体检标准是否调整,还将进一步论证,征求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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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2-26 21:43:1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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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9 23:34
来源:乙肝感染者公益论坛“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唯有宪法诉讼才能解决"乙肝歧视"

大洋网讯 日前全国第一起“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已被安徽芜湖当地法院正式受理。安徽一名大学毕业生张杰(化名),在今年当地公务员招考中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然而他却因为在随后的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乙肝”而被拒绝录用,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这起“乙肝歧视”案件其实更应该是一个宪法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因为我们国家目前尚未建立宪法诉讼机制,所以此案不得不先从行政诉讼入手。

  “乙肝歧视”实质上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多数人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存在会使整个单位或其他群体面临乙肝病毒的威胁,会造成传染,影响整体人身安全。必须指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不仅仅是社会舆论上的,更为严重的是以“维护公共利益”面目出现的规定或制度。也就是说大多数人不顾真实情况,故意放大“乙肝”病毒的不良后果,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制定只有利于自己的规定,对少数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置之不理。

  我们注意到,这类规定从来没有与宪法规定明明白白地发生冲突,例如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以及全国31个省、市、区《公务员体检标准》就是这样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2款“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是过于模糊的弹性规定,这种弹性规定本来是为了对于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可是这种目标往往无法达到,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是被人利用,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这种做法的危害性我们一直没有认识到。

  模糊的弹性规定在宪法的框架下必须被宣告无效。有着弹性的上位法规定到了部门或地方具体规定处就往往离宪法太远,对宪法“阳奉阴违”。不管下位法有如何特殊情况,也不应该实质上到了宪法不能容忍的地步。宪法的底线是不容跨越的。

  如果这类案件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那么占用诉讼资源太多,成本太大,而且效果也不明显。

  我们认为,此类事情的解决必须从针对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入手,如此才较为彻底。与大多数人相对比而言,少数人常是以个体面目出现的,他们一直对自身权益没有充分的认识,也没有足够的手段可以对抗多数人的歧视,因此他们本身很难改变“恶法”。所以宪法诉讼是大势所趋。

  山东齐玉苓案是中国第一例宪法诉讼,开启了宪法诉讼的大门。我们认为安徽此案有可能是继山东齐玉苓案后中国第二例宪法诉讼。浙江周一超“乙肝歧视”杀人案件发生后,有乙肝病毒携带者表示,他们已代表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建议书,要求对公务员招考中的限制规定进行宪法诉讼。我们应该沿着这条路走下去,走远。(新京报评论员 陈永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2-9 12:23:57编辑过]


无端的歧视曾让我身心俱焚。我愤懑过,没人听(谁有空啊?);我呐喊过,不解决问题(哪能那么快?!),但我从不言败,从不服输。条条大路通罗马,我现在的一小般(可能谈不上幸福)生活完全是靠自己努力工作获得的,乙肝不可怕,歧视并不能置人于绝路。哀莫过于心死,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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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9 23:36
作者:林北湘

  据11月14日的北京青年报报道,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日前被安徽当地法院正式受理:安徽青年张杰(化名)在今年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列同职位报考人员的第一名,但由于在事后的体检中被发现感染乙肝病毒而被芜湖市人事局拒录。在向安徽省人事厅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张杰向芜湖市人事
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在经报道后引起媒体和公众热烈讨论的原因并不在于张杰“第一名”的成绩,而是在于张杰首次运用行政诉讼的法律手段维护乙肝患者的权益。我国现有的1.2亿乙肝患者无不需要面对无处不在的工作、生活歧视,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没能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的甚至走上了极端的道路,例如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悲剧。

  我国目前乙肝病毒携带者1.2亿人,但真正的乙肝病人只有3000万人。从医学常识上讲,乙肝病毒携带者无需经过特殊治疗,只要定期复查就可正常工作、生活,而且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而不是通过正常的社交活动传播,不会对周围的人群构成直接的危害。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而“张杰的乙肝五个检测指标中,只有第一项和第五项是阳性,既不是大三阳也不是小三阳”,这种“第一、五或者四、五两项阳性说明此人感染过乙肝,或者正在康复之中,但基本不具备传染性,在社会生活角色上应该视为健康人”。

  在现实中,公民个人因为出于对乙肝、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不了解或过度恐惧等原因,而作出一些过度预防反应是可以理解的。而政府具有个人所无法比拟的技术、资金、信息、人才等资源,政府能够也必须科学、理性地面对这些传染病患者。政府应该尽力去了解这些疾病的发病原因、传染途径、治疗方法等,并在公众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承担起向公众答疑解惑的责任,消除公众对这类特殊传染病的误解,让公众能够科学、理性地对待患者,在保障公众安全的同时,也保障患者应当享有的权益。

  而在本案中,有关政府部门不仅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反而带头搞起了歧视,剥夺了专家们认为“应该视为健康人”的张杰的工作权利。政府的这种做法无疑会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在用人时“理直气壮”地进行歧视,敢于公然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同时,公众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氛围更是无法得到消除,而千千万万个各类传染病患者的正当工作、生活权益就很容易受到侵害。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信用是其他社会信用的基础。政府对传染病患者的任何歧视或消除歧视的做法往往都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示范效应。笔者注意到,上个星期AIDS和SARS国际研讨会上,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当众拥抱中国艾滋病患者宋鹏飞,当时所有与会者都从座位上站了起来,掌声经久不息。许多人对艾滋病的误解和恐惧也因此得到化解。

  社会应摒弃歧视,而政府更应该带头摒弃歧视,并通过自己的以身作则,消除公众因为无知、偏见等等因素而造成的“乙肝歧视”、“艾滋歧视”。



无端的歧视曾让我身心俱焚。我愤懑过,没人听(谁有空啊?);我呐喊过,不解决问题(哪能那么快?!),但我从不言败,从不服输。条条大路通罗马,我现在的一小般(可能谈不上幸福)生活完全是靠自己努力工作获得的,乙肝不可怕,歧视并不能置人于绝路。哀莫过于心死,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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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9 23:42
来源:乙肝感染者公益论坛“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快评:互联网式民主的影响力(转)

新华网 (2003-12-05)
稿件来源: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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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增多,互联网已经成为公民表达意志的一个新的平台。在网络平台上,公民可以不顾“条条框框”,对国内外的大事畅所欲言。因为身份的匿名和交流方式的便捷、交流对象的广泛,意志的表达有了更高的自由度,有见地的观点和主张很快能得到响应。于是有人提出了一个新概念:“互联网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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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互联网式民主的出现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征兆。因为互联网式民主在无形之中提升了传统意义上民主的等级,不仅丰富了民主的形式,也是民主本质的回归。从孙志刚事件、非典的反思和刘涌改判事件中,我们已经见证了互联网式民主的影响力。
令人欣喜的是,与孙志刚事件、非典的反思和刘涌改判事件相比,由1611名乙肝病毒携带者签名的对乙肝歧视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已经实现互联网式民主与现实社会民主的对接。互联网不仅把乙肝携带者集聚在一起,还把他们的共同心声以违宪审查建议书的具体形式递交到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民主的前提是公民自由表达意愿。既然如此,只要与现实社会的民主具有同质性,互联网式民主就注定能对现实社会的民主法制进程起到推动作用。

当然,互联网民主也同样植根于现实土壤,从互联网民主到社会进步的距离,中间还有积存多年的体制障碍和落后的传统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式民主依然任重而道远。(摘自:中华读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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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乙肝感染者公益论坛“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转)为乙肝歧视上书:为何不是人大代表或法律专家? 2003-12-03 03:00更新 来源:人民网 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11月20日,一份《要求对全国31省(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病毒)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以下简称《违宪审查书》)已从浙江启程出发。这对于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无疑是一条利好的消息(见11月26日《新京报》)。 然而笔者发现,这份经历了周一超和张杰两“乙肝歧视案”后而催生的《违宪审查书》,它的发起人并非是人大代表,也不是法律专家或医学专家,而是由1611名普 今日焦点: · 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家庭与事业问题困惑中国女性 · 对布莱恩特强暴案原告发出死亡恐吓 一男子被捕 · 日外务省新闻发言人:对日军遗毒死难者表示哀悼 广 告 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体地说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联名发起的;按说上书违宪审查这样重要的法学工作,理应由法律专家或人大代表发起才是,这就让人不禁要问:上书(乙肝歧视)违宪审查——为什么是“乙肝患者”而不是“法律专家”或“人大代表”?因为,如果仅靠“乙肝患者”上书维权是否有点显得势单力薄?而作为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或医学专家是否也有不作为之嫌? 不可否认,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人都有上书国家的权利,而且公民上书也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维护自己基本人权的最直接方式。问题是对于广大的“乙肝患者”来说,由于他们本身就是“弱势群体”。所以,虽然这份由1611位“乙肝患者”联合签名的《违宪审查书》,正如她的发起人之一小谷子所说,她代表的是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声音。然而,如果没有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来自“人大代表”或“法律专家”的支持的话,这样的声音是否未免有点太微弱了呢。要知道,早在周一超和张杰的“乙肝歧视案”之前,社会上对“乙肝患者”的歧视程度就已到了“非等闲视之”的地步,只不过是广大的“乙肝患者”们在强大的社会压力面前,更多的是表现出无奈或采取克制的态度罢了。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医学专家,对这个亟待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好像都是视而不见的,并没有得到他们的足够重视,更没有说要担负起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而现在,针对“乙肝歧视”而上书违宪审查,同样还是由一些“乙肝患者”发起,不能不说是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人士的不作为,难道不应该引起人们的深思? 首先是人大代表,根据《宪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依法享有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以及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职责。然而,全国各级人大代表那么多,面对“乙肝歧视”日益严重的社会现象,为什么就没有一个人大代表勇敢地站出来为《宪法》赋予“乙肝患者”应有的平等权而大声奔走疾呼? 其次是法学专家,作为国家法治进程的主要推动者和司法正义的代表者,毫无疑问他们的社会角色就如“侠客”,其职责应该是“那里不平那里有我”才是,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在岗位上真正的实现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自我价值,并在一点一滴的工作中不断地为推进法治社会的进步而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第三是医学专家,既然知道:携带了乙肝病毒只是表明今后有病变的可能,但也有不病变的可能,或者病变治疗痊愈的可能。并且也有很多是一生不发病的终身乙肝病毒携带者。更何况,只要通过注射乙肝疫苗,产生抗体后,是完全可以预防乙肝病毒传染的。可为什么就没有一个医学专家想到与有关部门和法律界的人士、人大代表联合起来,把这些在医学上的乙肝真实情况更快、更好地告诉全社会,从而让人们对乙肝病毒有个清楚的、全面的认识,真正的消除对乙肝的恐惧呢? 总之,一句话,面对社会上对“乙肝歧视”现象大有愈来愈烈的今天,我们决不能再像废除《收容法》那样,非要等到“孙志刚(图片-新闻-网页)事件”的不断重演才有人上书违宪审查。因为,这样一来才能取得的社会进步,其代价实在太大了,何况保障公民应有平等权的不容侵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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