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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科普 存档 1 科普资料汇编
楼主: 金戈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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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0 02:06
来源:乙肝感染者公益论坛“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今晚报道]科学对待乙肝及乙肝病毒携带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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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2 22:57 . 


请点击收看视频

【导语】
     在前段时间,本栏目制作播出了系列节目《乙肝治疗真相》,对合肥市部分医院在治疗乙肝中存在的混乱状况进行了报道。从报道中,观众们已经了解到,那些乙肝门诊声称的百分之三四十,甚至更高的治愈率完全是天方夜谭;不规范的病毒量检测和所谓的基因治疗,更是误导了许多患者。这些肝病门诊利用患者求医心切的心理,夸大其辞,不仅使患者在身体上遭受了伤害,更在内心深处埋下了严重的恐惧和自卑。节目播出后,很多观众给我们打来电话,向我们咨询关于乙肝的各种问题。为此,记者特地采访了有关专家,对慢性乙肝的发病现状,传染途径,治疗方法进行解释,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让广大乙肝患者,以及我们这个社会对乙肝有一个健康、科学的认识。

【配音】
    专家们介绍说,乙肝病毒虽然具有一定的传染性,不过仅仅是针对婴幼儿或者体质较弱的易感人群,对于大多数成年健康人群来说,由于自身强大的免疫系统,乙肝病毒通常只会导致乙肝表面抗体阳性的出现。通俗一点的说法,也就是相当于免费打了一次乙肝疫苗。另外,专家们还指出,实际上乙肝病毒的传染途径相当有限,乙肝病毒的传染载体主要是血液。

【同期声】
解放军302医院感染科主任医师  成军:95%以上都是母婴传播 但是通过日常接触传染的 这个比例很低 从理论上是存在的究竟多大的比例呢? 在中国大概占总人口的1%到2%

【同期声】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科科长 主任医师 王建军:什么握手 交谈等行为 根本不可能导致传染

【配音】
    慢性乙肝传染95%以上都是通过母婴传播,日常接触的传染比例很低,而且普通的接触不可能造成感染。这样的结果可能很多人都没有想到,乙肝并没有那么可怕。
    记者从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了解到,根据我国1992年血清流行病调查报告,我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占总人口的9.75%,在当时大约有1.2个亿。而我国感染过乙肝病毒的总人数更加庞大,大约在70%以上,也就是说在我国感染过乙肝病毒的总人数大概超过7个亿。不过其中的大多数人,在急性感染期间,会很快地自愈了。

【同期声】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科科长 主任医师 王建军:
    乙肝 实际上 从感染的角度来考虑 绝大部分感染过以后 呈隐性感染这样的结果 就是产生了免疫力
【配音】
    由于对慢性乙肝不了解,或是听信了别人的误导,一旦发现自己患上慢性乙肝后,不少患者都产生了很大的恐惧心理,这其实毫无必要。让我们来听听专家们的分析,如果患上慢性乙肝,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治疗。

【同期声】
     安徽省立医院感染科主任医师 高人焘:肝功能如果出现异常 则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

【同期声】
    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感染科主任医师  万谟彬:如果是肝功能正常 可以不需要进行治疗 只要定期进行检查

【配音】
   另外,目前全世界还没有可以完全治愈乙肝的特效药。对慢性乙肝患者来说,主要的治疗目标并不是表面抗原等指标转阴,而是通过维护肝功能正常和抑制乙肝病毒复制来保证病情稳定。一些肝病门诊承诺的“阳转阴”和“治愈率”则是无稽之谈。专家们指出,只要病情稳定,乙肝患者的整体生活质量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所以,对于大多数慢性乙肝患者来说,到正规的大医院进行定期检查,咨询,保持健康的生活习惯才是最重要的。

    晚间记者报道。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2-9 12:13:51编辑过]


无端的歧视曾让我身心俱焚。我愤懑过,没人听(谁有空啊?);我呐喊过,不解决问题(哪能那么快?!),但我从不言败,从不服输。条条大路通罗马,我现在的一小般(可能谈不上幸福)生活完全是靠自己努力工作获得的,乙肝不可怕,歧视并不能置人于绝路。哀莫过于心死,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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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0 02:10
这是应该做的,谢谢鼓励,我还会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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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0 02:34
来源:乙肝感染者公益论坛“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乙肝歧视”消弭于社会的理性 (转)
   
  中国首例“乙肝歧视”案的开庭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乙肝歧视”作为社会现象,许多人都遇到过,2000年我招研究生时,有个学生条件合格,考试成绩名列前茅,但体检却是“小三阳”。工作人员把化验单给我,要我定夺。

  我被告知,“小三阳”基本没有传染性,但一般人的心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把该学生招进来,他周围的同学很可能有意见,一般情况,这种学生就落榜了,没有任何不对的地方。

  这是一个真实的有关乙肝歧视的案例,这样的案例在许多学校都发生过,正常情况下,学校、老师、学生害怕传染,把携带乙肝病毒的考生否决了,不会引起抗议,也许还会让其他人松一口气。

  但我却录取了那个“小三阳”考生,我认为,如果一个人确实基本上对周围的人不传染,仅仅因为别人的担忧,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惯性心理,就失去机会,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失去的并不仅是一次机会,很可能会使人改变一生的方向和道路,失去对生活、对人类的信念,失去对生活中可能争取公平、理想的希望。作为文明人,担心应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无根据、不必要的恐慌以及随之而来歧视,不但自私,而且愚昧。

  1986年我在英国留学时,在电视上看到戴安娜王妃去医院看望艾滋病人,她坦然地与患者握手、亲切地交谈。四分之一世纪前,中国人对艾滋病的心理感受别提有多脆弱,王妃的举止使我震惊,令人感动不已。

  我那位研究生今年毕业,三年中他学习极其刻苦,但身体没有任何问题,他周围的同学当然没有人因他而感染,也没有人对他有公开或私下的议论。他硕士毕业接着又考上博士。

  不少关于乙肝歧视的报道,特别强调工作招聘的投考者名列第一,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拒,这可以理解,可以在感情上增添色彩,但在关于法律上平等权利的讨论中,其实不是相关论据。这不是一个“爱护人才”的问题,而是平等权利的问题;不是少数杰出人才,在升学、招工中名列前茅,可以用他们的优异成绩抵消某种身体缺陷,而是不能用不科学、不合理的标准把合格者排除在外,剥夺他们的权利。

  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有28个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的人判为不合格,我知道,中国有许许多多的人由于不了解情况对携带乙肝病毒者有偏见和歧视,这是社会缺乏理性的表现,但法律、法规和社会政策不能建立在不科学和从众心理之上,既然卫生部的方案中明确指出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那么现行的规定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就应该尽快通过适当程序改变。


  
  
 稿源: 新京报  2003-11-26 10:04   
 编辑: 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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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0 04:54
来源:乙肝感染者公益论坛“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http://health.sohu.com/34/82/hchblank16688234.shtml
请正确对待乙肝患者
  说到乙肝,很多人不由就会想到,乙肝是传染病,需要预防,如果不小心传染或患病,要积极治疗。
  但是--我们今天主要关心的问题不仅仅是预防和治疗的问题,而是由于围绕这些问题而产生的新的问题,乙肝的社会问题。

·歧视乙肝患者的人们,你真正了解乙肝的传播途径了吗?
·乙肝患者已经很不幸,可是为什么竟然还有许多虚假广告,欺骗患者

·患了乙肝就不能工作了吗?       < 网友如是说——http://discuss1.sohu.com/99/66/hdiscuss16696699.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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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拒用“小三阳”合理吗(图)  
  话题背景

广东省张先生报考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务员岗位,只因体检查出小三阳而最终落选。此事见报后,不少读者认为小三阳患者传染性极低,只因为这一点就剥夺了应聘机会...《详细》—— http://health.sohu.com/47/86/harticle16708647.shtml

   
□ 公务员“状元”因乙肝“小三阳”落榜  
核心提示:   
?  
??本报曾着力报道了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专家周超凡提出的议案:《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而距此报道之后一个多月,4月下旬,南海市富山电机有限公司再次上演了一出厂方因查出员工... 《详细》——http://health.sohu.com/88/88/harticle16668888.shtml
     
□ 工人患乙肝全部炒掉--表明患乙肝人群权利问题亟需关注
医生:患者可以正常就业

  记者就此采访了暨南大学医学院肝病专家杨钦河博士。他强调,患上“小三阳”就意味着你的肝部病毒要比“大三阳”少了很多,病毒的数量很少,病毒的复制很慢;“小三阳”的传染性是很低的,除了输血等深层接触可能会传染之外....《详细》——http://health.sohu.com/91/85/harticle16658591.shtml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2-9 15:03:2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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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0 05:10
来源:乙肝感染者公益论坛“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http://health.sohu.com/13/40/harticle16684013.shtml
我要和正常人一样工作
三九健康网

  ──和肝炎病人通信的故事(1)
  
  有一位乙肝病毒感染的姑娘,在去年年底给我们的医院网站来了一封信。信中说:“医生,你好! 我是一位刚刚从学校毕业,工作不久的女孩子,目前在一家设计公司工作。在今年的健康体检时发现了乙肝病毒感染。从此之后,领导就不让我上班了,因为怕我把乙型肝炎传染给其他同事。现在我已经在家呆了很长时间,到处打听能治疗乙型肝炎的药物,花了不少钱,非常苦恼。我想问一问你们是否能把我的病治好?我要和正常人一样工作,请帮帮我!”
  
  我立即给她回了信。告诉她,目前还没有疗效肯定的能完全把乙肝病毒从体内清除的药物。让她先到医院进行一些检查,看看肝功能是否正常,可根据她检查的情况,对她进行必要的治疗。另外我还告诉她,如果肝功能正常,只是乙肝病毒的携带者,只要不做餐饮等工作是可以正常上班的,但要尽量做到不用别人水杯、饭碗喝水、吃饭。
  
  不久,她又来信了。她告诉我她已经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是乙肝病毒感染的“大三阳”,但肝功能正常。所以领导还是不让她上班。
  
  同时她的领导也给我写了一封信,信中写到:“医生,您好! 我是××单位的负责人。我冒昧地给您写信,是十分想得到您的帮助,希望您能谅解。我们单位是一家设计所,每天需用计算机绘制大量的图纸,大家在一起接触各种工具、图纸等,十分密切,这些图纸和绘图工具是不可能随时随地消毒的。而且我们所的大部分设计人员都很年轻,有的还没有结婚,知道这位职工感染了乙型肝炎后,许多职工都来找我,怕她传染。因此我不得不为大多数职工着想,不得不为大多数职工负责,没有让这位职工上班。我想问一问你,像她这样的乙型肝炎感染者是否可以与我们一起正常上班?是否能保障其他同事的健康?再有,从医学的角度上讲这种“澳抗阳性”转阴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应如何有效地预防?我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我立即给这位领导回了信。我在信中说:感谢你的来信和对你单位员工的关心。
  
  首先,我想请你转告你单位的所有职工,乙肝病毒感染中的所谓“大三阳”患者是有一定的传染性,但传染性并不是那么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一样,一般接触是不会被传染的。例如:我们医院门口的公共汽车,所有的肝炎患者都要乘坐这些汽车到医院看病,我们也乘坐这些汽车上班,但我们都没有被感染。我们医院的医生护士天天上班接触肝炎病人,乙肝疫苗在我国才有10来年的历史,而我们的许多老同志与肝炎患者打了一辈子的交道,没有一个人在上班时被感染的。我国12亿人口中,乙肝病毒感染者有1亿多人,我们接触的10个人中,就有1-2人是乙肝感染者,但并不是接触后就会感染。在我国乙型肝炎多是通过母婴传播、共用注射器、输血、补牙、拔牙、胃镜、家庭密切接触传播的。夫妻间的接触够密切的吧,可我们医院的病人中很少有配偶双方均感染的,多数一方患肝炎,而另一方却产生了对乙型肝炎的天然抵抗力,所以我国也没有禁止乙型肝炎患者结婚。因此接触设计图纸是没有关系,图纸也不必消毒。
  
  第二,目前全世界还没有能把乙肝病毒完全从体内清除的药物,一些药能把所谓“大三阳”转成“小三阳”,并不像治疗感冒那样几天就能治好的,而是需要较长的疗程,而且也不是对所有患者都有效。那不能因此就让这1亿多人口都不工作,都不上学吧?另外,有2/3的乙肝病毒感染者可能终生携带病毒,而不发病,只有1/3的感染者会发展成为慢性肝炎;这1/3的慢性肝炎患者中,又有多数病人经过我们的治疗会好转,恢复正常参加工作,只有部分患者可发展成肝硬化和肝癌。因此,大多数人是在肝功能正常时是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的。
  
  最后,我建议到,现在乙肝疫苗已经大量生产。乙肝疫苗是乙型肝炎最好的预防方法。注射1次疫苗才10来元,注射3次还不到50元,可以产生对乙型肝炎的抗体,产生抗体后就不会感染乙型肝炎了。许多单位都为职工进行了乙肝疫苗的普及接种,因此最好的预防措施是为职工注射乙肝疫苗。
  
  我对这位领导说,请向员工们解释清楚,千万不要歧视乙肝病毒感染者,真的! 他们感染了乙肝病毒够痛苦的了。再次感谢你的来信和对你单位员工的关心!
  
  收到我的信不久,这位女孩儿终于恢复了正常的工作。她高兴极了,她把这封信读所有乙肝病毒感染者,她愿天下所有的乙肝病毒感染者都能像正常人一样工作和学习。
  
  北京地坛医院 蔡晧东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2-9 15:15:0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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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0 07:13

人民网特别策划:关注他们,还有1.2亿中国人在被歧视

内容链接
http://www.people.com.cn/GB/news/9719/9720/2234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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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4 11:15
请大家千万不要忘了各论坛的"健康版",那里的乙肝病友最集中,是我们发展会员的重点阵地.
但要注意,在那里应以发科普文章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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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4 11:44
ding!
Just d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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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5 22:40
招考公务员,“乙肝禁令”遭遇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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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bver.com  2003年12月12日 来源:湖南在线—家庭导报   作者: 阅读58次



  □文/本报记者 黄海文

  2003年全国公务员大招考已落下帷幕,但与往年不同的是一直沿用的《公务员体检标准》中有关乙肝考生禁止录用的条例,却在今年的招考前后引起诸多争议。数以万计的人们在网上发贴对“乙肝禁令”持否定态度。更有1611位公民签名的“要求对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分别寄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卫生部副部长高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蔡定剑。他们在建议书中强烈呼吁修改“乙肝禁令”……

  我省共有31000余人报名参加今年的公务员考试,什么样的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病毒携带者具有传染性吗?乙肝病毒携带者到底有没有受教育和工作的权利?大家如何防止传染与被传染?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部分传染病专家和业界人土。

  “乙肝禁令”断送考生公务员之梦

  现年27岁的彭灿(化名)是永州市某县一小学教师,教学之余自学行政管理专业,并于2001年拿到了该专业本科毕业证书。2002年,他第一次参加公务员考试,因笔试成绩没有上线而落榜。2003年3月上旬,彭灿获知市里今年招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360个名额,他再一次报名参考“行政管理”科目。7月上旬,笔试成绩在网上公布,彭灿在网上查到了自己的考分,发现自己的成绩在10名角逐县委组织部某职位的考生中排名第三位,他马上打电话把这个喜讯告知了父母和几位好友。亲友们都为彭灿感到高兴,并在电话中为他道贺。

  然而,彭灿的高兴劲儿没有持续几天,他在体检中便被无情地淘汰了。因为体检时彭灿被查出患有乙肝,按照《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办法》规定,携带乙肝病毒及大三阳、小三阳的考生,被视为身体健康不合格者而不予录用。这一结果对彭灿来说无疑是一种打击,他清楚地知道,如果乙肝禁令不改,那么他做公务员的梦想将彻底破灭。彭灿觉得这一禁令对他来说太不公平了,他因此而消沉了好一段日子。

彭灿的不幸仅仅是一个缩影。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共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经常发病人群为3000万。全国31个省区市颁布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者判为身体健康不合格,这一禁令无疑将1.2亿人拒之于公务员门槛之外。更为严重的是,相当一部分学校和用人单位也以《公务员体检标准》为依据,给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求学和就业挂起了“免入”牌!在人们对乙肝病毒及乙肝大三阳、小三阳普遍抱有恐惧心理的现状下,乙肝病毒携带者面临的狭窄的生存空间,引起了有识之土的同情和关注。

  千余公民联名呼吁 修改“乙肝禁令”

   2003年1月,浙江大学农学系毕业生周一超报名参加了嘉兴市秀丽区人民政府的公务员招录考试。在顺利通过面试、笔试后,周一超由于“乙肝小三阳”而未能通过体检,因而怀疑招录工作的公正性,他愤怒之下持刀杀死了一名负责招录工作的经办人。9月4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周一超死刑。

  这一悲剧发生后,在全国引起很大的轰动。数以万计的人纷纷在网上展开了讨论,并对《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合理、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2003年11月20日,浙江省1611位公民自发地组织起来,联名签署“要求对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并将该建议书共寄出5份,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法制办之外,还寄给了三个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蔡定剑。

  在5000余字的正文之后,建议书附录了1611位公民的签名和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以及十余万字的相关资料,共150多页。建议书认为:“全国31个省区市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剥夺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权利。这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劳动权,也侵犯了我们的平等权。”建议书还认为:“携带了乙肝病毒只是表明今后有病变的可能,但也有不病变的可能,或者病变治疗痊愈的可能。资料表明,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生不发病,到死还不知道自己携带了乙肝病毒。而为了这种可能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剥夺了求学、就业的机会。乙肝两对半检查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乙肝病毒携带者面临着入学、就业婚姻等诸多方面的困难,他们的受教育的权利、劳动的权利被剥夺,他们在婚姻方面屡屡受挫。来自社会的莫名的歧视和非难使他们苦不堪言;他们被逼入绝望的境地,小到失去工作,失去朋友,大到杀人自杀。这样的事情,天天都在发生,就在你的身边。乙肝这一病毒,对人类的危害,远远超过病毒本身,我们作为一个当事人,体会深刻。”

  因此在150多页的建议书上,1611名签名者的主张明确而直接。

  “我们建议:统一全国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并删去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的规定。

  我们建议:全国人大成立专门的执法检查组,对全国歧视、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学、就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执法检查,给予纠正。

  我们建议:在入学、招聘时禁止乙肝两对半检查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只检查肝功能,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我们建议:我们建议全国人大通过决议,国家鼓励公民打乙肝疫苗,建议国家逐步为全体公民提供免费的乙肝疫苗。”

  签名代表们的建议书,充满着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关怀和企求改变歧视性政策的强烈愿望。在人们谈”乙“色变的现状下,乙肝病毒究竟有多大危害和传染性呢?

  乙肝不可怕,专家指出:有传染但能预防

  解放军302医院感染六科主任、主任医师王慧芬说,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即HbsAg)只是一个病毒标志物,无复制能力,不具有传染性,它的存在对人体健康并不构成很大的危害。如果仅从血液中检出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B超等检查正常,无肝炎的乏力、纳差等症状和肝掌、蜘蛛痣、脾脏增大等特征,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简称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她说,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具有传染性,主要看e抗原(即HbsAg)、HBV-DNA是否阳性,如果是阳性的话,说明本人体内有活动性的病毒复制,这时具有一定的传染性,阴性则无传染性。

  既然有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有传染乙肝的可能性,为什么不住院治疗呢?王主任告诉记者,目前还没有使乙肝病毒表面抗原转阴的特效药物。一般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最好能进行肝脏活组织检查,如肝脏病变明显,则应采取抗病毒与免疫调节药物的联合治疗;如无明显病变或病变轻微,则可暂不进行治疗,至少暂不进行强有力的抗病毒治疗。

  乙肝病毒携带者到底有没有受教育的权利?王主任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第19条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肝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不能录取到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录取的体检也参照这个标准。

  王主任接着说,我国对乙肝病毒者不按现症患肝炎患者处理,根据《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含组织、器官),不宜入伍当兵及从事保育员、炊事员、入口食品行业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

  虽然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有可能传染乙肝,但是只要掌握了正确的预防方法,也不会被传染。解放军302医院感染三科主任、硕土研究生导师张鸿飞主任医师说,乙型肝炎病毒主要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在我国及在部分亚洲地区传播方式主要为围产期传播(约50%至80%)。正常的社交活动是不会传播乙肝病毒的。只有接触者的皮肤或消化道有破溃,并且是破溃处感染了带病毒者的血液,才有可能被传染。所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与同事、同学、老师之间一般性的接触不会有什么问题,乙型肝炎不会通过谈话、坐车、接触书本而传播。如果接触者已经打过乙肝疫苗,体内产生了表面抗体,他和携带带者怎么接触都不会被传染。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工作、学习与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直接的威胁,当然也就应该和正常人一样有读书受教育的权利。

  湖南省人民医院肝胆外科专家刘初平教授认为,病毒有传染必有预防,乙肝病毒亦如此,只要有效地控制病毒的传播途径,就一定能达到预防的效果。因此,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接触和生活,并不像人们想象中的那样可怕。

  律师说法:“乙肝禁令”存在违宪现象

  面对诸多有识之土纷纷质疑《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合理、合法性的同时,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向上律师从法学的角度分析了该标准的误区。

  方律师认为,我国宪法规定达到一定条件的公民有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对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作了规定,但是体检并不是一个必经的程序。该《条例》也没有对公务员的体格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主要依据是各省自行制定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全国31个省份基本上都是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体格检查不合格(其中广东、四川、江西规定为“小三阳”合格,“大三阳”不合格)。

  现在的情形是,既然携带乙肝病毒者不可以录取为国家公务员,但是基本上没有任何一个省份将已经携带乙肝病毒的国家公务员进行辞退。也就是那些携带着乙肝病毒的国家公务员正在履行着国家公务员的职责。一个人如果在进入国家公务员之前感染上乙肝,那么就一辈子当不上公务员,而如果在进入国家公务员之后感染上乙肝,又没有什么影响,这岂不是很不公平?也让人们对这样的规定感到疑惑和不解。但是几乎所有关于携带乙肝病毒者不可以录取为国家公务员的规定都没有对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做一个详细的解释和合理的说明。

  在一个法制日益完善的社会,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要限制携带乙肝公民进入政府担任公务员的权利的时候,应当向公民说明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限制?携带乙肝病毒是否将直接影响国家公务的行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携带乙肝病毒并非就不可以履行所有的国家公务员方面的工作,国家公务员的工作有多种多样,对于某些工作需要作出特殊体格规定的,人民可以理解,如果笼统的将所有携带乙肝病毒者拒之国家公务员门外,那就让人困惑了。政府如果对此做不出合理的解释,那么这样限制公民的权利的规定就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宪法平等精神的。

  湖南大学人文系吕特教授指出:“乙肝不仅是疾病的问题,也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而《公务员体检标准》所引发的质疑、争议和千余位公民联名上书国家权力部门,显示了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反映出公民维权行为正在走向理性和文明,从‘孙志刚事件’中,人民群众看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重视和保护的决心,同时也加深了公民对国家权力机构的信任和尊重,这标志着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

  乙肝携带者能否正常地融入社会生活?他们的求学、就业能否摆脱政策法规的歧视?我们还需试目以待。

  

(责编:屈昕 作者:黄海文)

无端的歧视曾让我身心俱焚。我愤懑过,没人听(谁有空啊?);我呐喊过,不解决问题(哪能那么快?!),但我从不言败,从不服输。条条大路通罗马,我现在的一小般(可能谈不上幸福)生活完全是靠自己努力工作获得的,乙肝不可怕,歧视并不能置人于绝路。哀莫过于心死,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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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5 23:12
来源:乙肝感染者公益论坛“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政府应对制度变迁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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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tom.com 2003年11月30日02时22分??来源:光明网-新京报??



  2003年3月20日,孙志刚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6月18日,国务院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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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4月3日,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因体检查出“小三阳”未被录取,遂将招考人员杀死。9月4日周被判处死刑。11月20日,1611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联名上书呼吁对31省市公务员招考规定进行违宪审查。

  综观这两件事,我们会发现一些共同的东西:首先,在事发以前,事实上,在很长时期内已有很多人承受着某种制度带来的不公正的待遇;其次,都是在经历了沉重的代价后,人们才公开对这种制度提出质疑;第三,这种维权性的质疑都是以集体的形式进行的,无论在学界,还是在民间。而在本质上,都是指向一种违背宪法原则的制度,都是民间力量在推动着某种制度的变迁。因此,有了第一次成功后,人们也同样期待着另一次成功。

  任何社会都是靠制度来维持的。制度,广义上讲,是对人们行为和社会发展进行约束的一系列规则。而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制度,本质上源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及生活环境的不确定性。一方面,人需要制度来确保生命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需要它来促进与其他人的合作,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和风险。

  人类社会的不断自我演进决定了制度并非永恒。伴随制度所赖以存在的环境变化,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制度变迁。本质上,这是人们对某种社会规则进行重新选择的博弈过程。因而制度变迁是需要成本的,是需要人们承担风险、付出代价的。如果在一个法治社会中,这样的制度变迁就会大大减少。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当某种现有的制度不能实现社会公正的时候,就需要国家通过法令引导实现强制性制度安排,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维持政策的有效性,就需要政府,无论是立法部门、行政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密切关注社会环境的变化,主动地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需要政府对人们要求维护自己权利的制度需求,作出积极的回应,而不应在民间力量发起后,被动地回应。因为,作为受害者的个体其力量往往是微弱的。孙志刚以生命换来的人们对收容制度的质疑,足以反映人们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需要。然而,有关部门却缺乏对这一问题的足够重视,因为至少应对像“乙肝歧视”这样的现存的明显的违宪制度进行重新审视。

  尽管,我们同样有理由期待“乙肝歧视”的问题最终会得到完满的解决。但这些事情也在提醒着我们:在不断深化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今天,在国家将提供什么样的改革制度平台,以及如何实现有效的制度供给以实现社会公正、公平、增强政府的社会回应力上,还有许多值得深入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毕竟,以生命为代价所推动的制度变迁,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中,是人们不能承受之重。

  张东锋(中山大学 教师)

无端的歧视曾让我身心俱焚。我愤懑过,没人听(谁有空啊?);我呐喊过,不解决问题(哪能那么快?!),但我从不言败,从不服输。条条大路通罗马,我现在的一小般(可能谈不上幸福)生活完全是靠自己努力工作获得的,乙肝不可怕,歧视并不能置人于绝路。哀莫过于心死,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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