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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科普 存档 1 科普资料汇编
楼主: 金戈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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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9 11:51
美国B型肝炎基金会----B型肝炎http://www.hepb.org/08-0198.hepb


一般資訊  



什麼是B型肝炎?

B型肝炎是世界上最為常見的傳染性肝病。它是由B型肝炎病毒(HBV)引起,這一病毒侵害肝部。通常,大多數成人都能夠抵抗B型肝炎病毒,並毫無問題地“復原”。但是也有許多成人無法抵抗B型肝炎病毒,令人遺憾的是,這也包括大多數受到傳染的嬰兒和兒童。他們被診斷為B型肝炎的“慢性帶原者”—病毒可在其血液和肝部駐留很長時間。他們可能會將病毒傳染給他人。好消息是已經有一種疫苗,能夠防止 B型肝炎,同時,那些“慢性帶原者”也能夠獲得多種治療。

有多少人受到影響?

全球有二十億人(將近有三分之一人口)已受到 B型肝炎病毒傳染。許多人復原並抵抗了病毒,但是有四億人口無法抵抗病毒,並繼續充當病毒的“慢性帶原者”。B型肝炎在亞洲、東南亞、印度和部分非洲和南美洲、東歐及中東地區最為常見。美國有一百多萬患有慢性B型肝炎傳染。

華人為何應當關心B型肝炎?

B型肝炎能夠傳染任何年齡或種族的任何人士,但是亞裔人士受到傳染的風險要高得多。在全球的B型肝炎“慢性帶原者”中,有75%為亞裔。雖然B型肝炎在中國極為常見,它也是美籍華人的一個問題。隨著華人遷入美國和其他國家,病毒也與其共行。

亞裔人士中的迷思之一是B型肝炎可能“來自遺傳”,因為一個家族中可能有數代人受到傳染。但這並非“遺傳病”— B型肝炎是由病毒引起的。華人家庭可以透過接受化驗、疫苗注射和治療,來打破B型肝炎傳染的循環。

我如何可能患上B型肝炎?

B型肝炎是一種透過血液傳播的“傳染病”。含血體液也能夠傳染病毒。B型肝炎透過血液的直接接觸、無防護性交、共用針頭傳播,也可由受到傳染的母親在分娩時傳染給新生嬰兒。您不可能從空氣、擁抱或觸摸、馬桶座或門把傳染B型肝炎。B型肝炎並非透過偶然接觸傳播。

何人最有可能受到B型肝炎傳染?

雖然每個人均有某些受到B型肝炎傳染的風險,有些人受到傳染的可能性較大。由於您的工作、生活方式,或者僅僅是由於您出生在一個有B型肝炎史的家庭中,都可能增加您受到傳染的機會。以下是某些最為常見的“高風險”群體—但是請記住這一名單並不全面﹕

亞裔人士,特別是那些父母移民到美國的人士。
與患有B型肝炎者結婚或與其家庭密切接觸的人士。這包括成人和兒童。
在B型肝炎為常見病的國家(亞洲、印度和部分非洲和南美洲、東歐及中東地區)居住或旅行的人士。
從事無防護性交及/或擁有多個性夥伴的人士。
在工作中與血液接觸的健康護理人員和他人。
接受洗腎或在病院中居住的人士。
非法毒品的癮君子。
是否有疫苗能夠防止 B型肝炎?



有。所有嬰兒、兒童和成人均可接受疫苗注射。這一疫苗非常安全—您不可能由於接受疫苗注射而患上B型肝炎。最好的消息是您和您的親人只需要接受三次注射,即可獲得終生保護。嬰兒和18歲以下兒童通常均可從本州衛生廳獲得免費疫苗注射。請向您的醫生查詢有關B型肝炎疫苗的事宜。



我是否應當接受疫苗注射?



在美國,醫生建議所有新生兒和18歲以下兒童均應當接受疫苗注射。成人特別是亞裔人士也有患上B型肝炎的風險。請與您的醫生討論有關接受B型肝炎疫苗注射的事宜—請保護您自己不患上一種嚴重的傳染性肝病。



B型肝炎疫苗是否安全?



是,醫學和科學研究已顯示,這是現有的最為安全的疫苗之一。在全球接受疫苗注射者已超過十億人次。疫苗是在實驗室中製成的—您不可能由於接受疫苗注射而患上B型肝炎。最常見的副作用是胳膊的注射部位發紅和痠痛。請在接受系列疫苗注射之前,與您的醫生討論其他可能的副作用,及您的任何過敏。



我還能採取何種其他措施,保護自己不患上B型肝炎?



由於B型肝炎是透過血液傳播的,您應當避免與他人共用尖利的物品,如剃須刀、牙刷、耳環和指甲剪。在接受針灸、刺青和身體穿刺時,請務必使用消毒針頭。請戴手套或使用紙巾保護自己的手,以避免觸摸血液。與性夥伴使用避孕套。使用漂白粉清洗溢血。在觸摸血液之後務必用肥皂和水徹底洗手。最重要的是請務必接受疫苗注射。



我如何得知自己已受到B型肝炎傳染?



B型肝炎是一種“無聲的傳染病。”大多數人在受到傳染時沒有任何症狀。因此,他們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患上B型肝炎。您的醫生或當地的健康診所可要求進行簡單的驗血。驗血可顯示您是否已受到傳染。



有多少人從B型肝炎“復原”或成為B型肝炎的“慢性帶原者 ”?



答案取決於您是在成年後、童年還是在嬰兒時期受到傳染。成人通常能夠“復原,”因為他們的免疫系統能夠抵抗病毒。如果健康的成人受到傳染,他們有90%的機率抵抗病毒,並有10%的機率患上慢性傳染病。但是,嬰兒和兒童更有可能患上慢性傳染病。他們的免疫系統較難抵抗病毒。如嬰兒受到傳染,他們只有10%的機率抵抗病毒,並有90%的機率患上慢性傳染病。幼兒有40%的復原機率,並有60%的機率患上慢性傳染病。但是每個人都能夠透過接受疫苗注射獲得保護,避免受到 B型肝炎傳染。



我可以到何處獲得化驗?



您可要求您的醫生、當地的衛生部門或肝臟學家囑咐進行一次簡單的B型肝炎驗血。 這一驗血可在任何醫生診所進行。如果您在紐約市地區居住,您可致電給免費電話 1-888-888-0981瞭解詳情和醫生的轉診。您可以英文、國語和粵語獲得資訊。



如果我患上B型肝炎,是否有任何療法?



目前﹐美國對慢性B型肝炎患者有好幾種批准藥物。


Epivir-HBV 或 Zeffix (lamivudine) 是一種口服藥片

Hepsera (adefovir dipivoxil) 是一種口服藥片

Intron A (alpha干擾素 ) 是一種注射藥物



不是每一個慢性B型肝炎患者都需要用藥﹐了解這一點很重要。一些患者只需要由其醫生定時監測 (至少一年一次﹐或一次以上)。其他有肝病活動症狀的患者可能最能從治療中獲益。請務必和您的醫生談一談您是否可以從治療中獲益並討論一下治療選擇。此外﹐在臨床實驗和研究渠道中有令人鼓舞的新藥。



所有慢性B型肝炎患者﹐不論是否接受治療﹐都要定時看醫生﹐這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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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型肝炎基金會 (Hepatitis B Foundation)
700 E. Butler Ave., Doylestown, PA 18901
電話 215-489-4900
www.hepb.org
電子郵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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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9 12: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http://www.ad189.com/ggxh/xhwj/0630gfyl.htm

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

各区卫生局、新闻媒体、医疗单位: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下同)及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闽工商广字[2003]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发布医疗广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过有效年限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二、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三、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2、从业医师技术职称,包括“××博士”“××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

3、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4、诊疗科目,诊疗方法 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

5、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6、含贬低他人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内容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的;

7、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8、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内容的;

9、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四、禁止以新闻报道方式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字中不得出现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或版面发布有关该医疗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以上述形式发布广告,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的,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中的空中门诊、电视门诊等专题性栏目符合医疗广告特征的,应当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规范。

六、暂停下列疾病发布医疗广告: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各种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七、医疗机构必须持有厦门市卫生局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

八、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

3、诊疗方法、医师资格证明、医师注册证明资料;

4、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九、区卫生局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卫生局审批。

市卫生局接到初审材料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并在十四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十、《医疗广告证明》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医疗广告内容只能包含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诊疗科目、诊疗方法、就诊时间,并按指定的同一类媒体发布。市卫生局对同一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申请,每年审批一次。

十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理或发布医疗广告必须严格审查《医疗广告证明》,按照核定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并在发布前由本单位的广告审查员在《医疗广告证明》复印件上签名,注明广审证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方可发布。

广告审查员发现医疗广告与审批内容不同时应立即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否则将追究广告审查员的责任,累计二次被发现未及时报告情况的广告审查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取消其审查员资格。广告经营单位未设立广告审查员制度或者发布未经审批和已过有效期的医疗广告,以及伪造《医疗广告证明》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取消其广告代理、发布资格。

十二、医疗机构发布含有义诊内容的广告,必须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的要求进行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手续。

十三、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审批医疗广告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广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按时限进行医疗广告初审和审批,依法核定广告内容,并遵守下列规定:

1、市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厦门市卫生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医疗广告证明》,并及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医疗机构未能提供诊疗方法、医师资格证明、医师注册证明等资料以及广告内容与其它实际服务提供能力水平不相符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出具《医疗广告证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无效。

十四、因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被工商或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医疗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发布任何形式的医疗广告,并按处罚通知的时限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医疗广告证明》。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欺骗和误导患者的,依据《广告法》等到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对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医疗广告证明文件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对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利用医疗广告宣传药品、推销医疗器械,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予以处罚;对广告中含有本通知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以及超出《医疗广告证明》范围发布广告的,应认定为未取得证明文件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中含有本通知规定禁止的内容以及超出《医疗广告证明》范围发布广告,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违规实行记分管理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在厦门市卫生局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告。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卫生局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工商  医疗广告  规范  通知

  

  抄送:市纠风办,市委宣传部。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3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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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9 15:30
新京报:反乙肝歧视政府要当表率 http://news.sina.com.cn/c/2004-01-18/111926649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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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8日11:19 新京报

  作者:秋风

  浙江省在2004年招录党政机关公务员时将进行一些改革,其中包括,对于除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之外的公务员职位,取消了身高限制。至于乙肝患者,如果医学检查证明不具有传染性,也可以得到录取。

  
  这些措施可谓得风气之先,理性的政府应该成为反对社会歧视的表率。因为政府的职位具有公共性,政府所从事的活动本身也具有公共性,是对社会进行管理,它的活动可能影响到所有公民。每个公民都有参与政府管理的平等机会,乃是公民行使其民主权利的一个方面。

  当然,为了公务员有能力完成他或她所必须承担的工作,政府完全有理由对于公务员提出能力、品格、知识等方面的要求。然而,这些要求必须是与公务员行使其职权有直接关系的。比如,不能撰写公文,当然就不能当公务员;如果曾经有过偷盗等犯罪行为,也不能成为公务员。但除此之外,不应该再提出一些与公务员承担其职责没有直接关系的要求。

  现在,企业也在对应聘者提出某些苛刻的要求,不过企业是多样的,多样的企业也会提出多样的要求。有些行业可能要求身高达到多少,但不可能所有企业都提出同样的要求,因此,应聘者还是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而政府的歧视却与此不同。我们注意到,浙江取消身高歧视,是人事部门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所有政府部门,甚至适用于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反过来我们可以想象,原来的歧视也是普遍的,人事部门一纸规定,一个欲报考公务员而身材矮小者,就绝不可能进入浙江省内的政府部门。

  成立政府本来就是为了解决个人之间或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冲突。比如,如果一家企业对应聘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工人可以找劳动部门,可以找法院,要求取消这些非分要求。但如果政府本身就是歧视的制造者,那么,即使有某个政府部门想维护应聘者的权益,也会因为存在利益冲突问题而束手束脚,这样一来被歧视者又能找谁找回自己的权利呢?

  从这个角度看,严格意义上能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歧视的,可能就是政府通过法规或普遍适用的规章制造的歧视。在录取公务员时设置一些与公务员履行其职责的能力无关的标准,就是政府自己制造的一种歧视。事实上,这还只是政府制造的歧视中比较不那么严重的。政府在对社会行使其职权时,还制造了不少更为严重的歧视。比如,城市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公开在身份、福利保障、子女教育、政治权利等等方面歧视外来人口。政府也制定土政策,搞保护主义,歧视外来商品和外来企业。而且,政府经常使用政府的权力来维护这种歧视,而权力本来是应当用于增进社会平等,为每个人平等地参与社会合作与交换体系提供制度性框架的。

  因此,反歧视,需要从政府自己做起。政府首先应当反思自己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惯例,看看自己是否在以种种貌似合理的理由,制造对于它治理下某部分民众的歧视。现在,浙江开了一个好头,开始矫正自己的歧视性做法,那么,各省市区之间,是否有可能形成一种良性的制度竞争,从而使政府的歧视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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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9 15:37
“乙肝歧视”:来自宪法的拷问(图)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31124/101272.shtml

央视国际 (2003年11月24日 14:41)

  检察日报消息:面对传染病患者的学习、就业等权利与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律究竟该如何应对?这是全国首例“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向社会提出的一个现实问题。

  ■首先要有权利,然后才有权利被侵犯的可能。从这个角度看,本案中的劳动权还没有形成,不存在被侵犯的问题。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并不是绝对的。就录用公务员来说,行政机关规定一定条件是必要的,这并不构成歧视和侵犯平等权。

  ■在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来得及作出规定之前,为了公共利益,地方人大、政府应该有权并且有责任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公民的劳动、学习等权利加以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是根据控制和防治传染病的科学标准做出来的。

  ■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如果表现为立法行为,可以通过《立法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审查途径解决;如果表现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则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要真正有效地保障传染病患者的宪法权利,就必须建立独立的宪法诉讼制度,由特定机关来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与宪法原则相抵触。(主持人:徐建波检察日报社法律经济部主任)

参加讨论嘉宾

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杨建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王振民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郭春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杨智宏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耀刚 北京中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议题一:芜湖市人事局以张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招录其为公务员是否侵犯了张杰的劳动权?是否违宪?

  主持人:安徽的这起全国首例“乙肝歧视”诉讼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大讨论:芜湖市人事局拒录张杰算不算一种歧视,这种歧视是否违背了我国宪法关于公民享有平等权、劳动权等规定?

  郭春明: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但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属于受益权的范畴,与政治权利等参与权不同,它只能通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扩大就业,保障公民都能有劳动的机会来实现,而不是直接向国家提出要求劳动的请求。公民在未能获得适合其劳动的机会时,无法直接行使请求权。因此,芜湖市人事局的拒录行为不构成对张杰劳动权的侵犯。

  王振民:首先要有权利,然后才有权利被侵犯的可能。从这个角度看,本案中的劳动权还没有形成,不存在被侵犯的问题。芜湖市人事局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侵犯的是平等劳动的机会,这属于平等权问题。

  杨建顺:媒体将不录取乙肝患者为公务员视为“乙肝歧视”,这种观念本身就存在问题。无论是一般的企事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为了实现各自的职能目的,其必须享有人事选择权——一种依据一定标准和资格要求选择录用人员的权利。我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要求公务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这个标准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宪法上的就业、劳动机会均等等有关规定并不相悖。因此,我们不能说拒绝招录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侵犯了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动辄挥舞“XX歧视”大棒的做法,是蔑视标准,蔑视资格要求,结果只能是助长绝对平均主义。(此位官员的这番话,让人不敢恭维,显然是思维固化,官本位思想严重,孰不知科学在进步、标准也为人为制定也有其时效性、局限性。___转摘者注)

  姜明安:判断一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有五:一是行为主体是否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是行为是否有法律根据和正确适用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三是行为是否有事实根据和相应的证据,四是行为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五是行为的目的是否正当和是否具有滥用职权的情形。根据这些标准衡量,芜湖市人事局拒绝录用张杰为公务员的行为,其合法性似乎存在瑕疵:一则芜湖市人事局未能提出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一条款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二则对于像张杰这样的考试成绩名列前茅的考生,芜湖市人事局拒绝向其书面说明不予录用的理由是违反基本正当程序的。

  那么,在本案中,张杰被侵犯的是什么权利?是否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应该说,张杰被侵犯的首先是宪法保护的平等权而非劳动权,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并不是绝对的。就录用公务员来说,行政机关规定一定条件是必要的,特别是对于某些特殊的领域、行业或工作而言,尤为如此,这并不构成歧视和侵犯平等权。但是,如果这种条件(如性别、身体状况等)超出了工作性质的需要,就可能构成歧视,导致违宪。这就是说,即使本案中确实存在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果科学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他人不构成传染或虽有传染性但并不严重且可以采取措施加以预防,这种法律、法规、规章也构成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竞争公务员权利的侵犯,是违宪的。

  杨智宏:本案的出现,一方面表明目前人们的权利意识在增强,另一方面也标志着行政诉讼的范围在扩大。可以肯定的是,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关于芜湖市人事局的拒录行为是否违宪,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和障碍。我认为,是否违宪问题,应该由一个公正的机关来审查、决定,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一定的推进作用。

  ·议题二: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应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可否对其做出限制?

  主持人:目前,我国有超过一亿人数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加上其他传染病患者,这是一个庞大的人群,他们在学习、就业和工作等方面无疑面临着一些特殊困难。作为公民,传染病患者也享有宪法赋予的诸如劳动、受教育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能否因患有传染病的缘故而受到限制?

  杨建顺: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仅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范围内,才能对其进行合法、适度的限制,但限制的同时必须在其生计方面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虽然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公民都可以无差别地享受任何水准的生活,获得任何领域任何种类的职位。从宪法上确保劳动权利,和实际上获得相应的劳动职位,这是两个层次的概念,不可同日而语。宪法上确保的是机会均等的权利,要获得相应的职位,还得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和资格要求。

  姜明安:剥夺所有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是不可想象的,社会不可能将他们包下来无偿治疗,他们也不可能忍受与社会长时期隔离之痛苦。因此,对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无疑应予法律保护。当然,对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依据不同情况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同样是必要的,因为传染病患者毕竟有将疾病传染给他人,从而影响他人健康,影响社会生活的危险。因此必须根据传染病患者的实际传染危险,确定对其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以不同程度的限制。

  王振民:宪法对公民的诸如劳动、受教育等基本权利的保护是平等的,无论是在提供权利还是在施加义务方面,原则上都一律平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不提供平等机会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为了照顾少数几个人;2.限制条件必须是科学的。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关于身高、年龄的特殊要求显然是不科学的,因为这些要求与所从事工作无关;3.限制条件对所有人都一样,不能存在差异;4.对未获得平等机会的少数人必须给予救济和补偿,不能忽视他们的利益。

  ·议题三:地方人大、政府是否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限制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受教育权?

  主持人:刚才专家们谈到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权利应该受到限制,那么谁有资格来限制?芜湖市人事局拒录张杰是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作出的,而国家人事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只规定了“身体健康”,像本案这样,地方人大、政府可以限制传染病患者的这些基本权利吗?

  杨建顺:劳动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应该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没有法律的授权,任何部门都不得加以限制。但是在许多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说SARS等新型的传染病突发时期,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来得及作出规定时,为了公共利益,为了防治传染病,地方人大、政府应该有权并且有责任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公民的劳动、学习等权利加以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是根据控制和防治传染病的科学标准做出来的,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这些标准应该由医学专家来论证和决定。但在传染病防治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原则。

  郭春明: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公务员录用方面的法律,作为等级最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也只原则性地要求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但同时规定“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据此,我认为,在现行法律制度内,《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的效力应该得到承认。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属于身体健康,能否担任公务员没有任何规定,而将这一判断权交给了地方,因此,地方的相关规定不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孙耀刚:就业机会均等、从事公务员机会均等已成为一系列国际公约确认的基本人权之一,如果国家机关能够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公务员,那么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同样理由拒绝招录乙肝病毒携带者,那么乙肝患者的就业权怎么去实现?刚才专家们也提到了医学标准的作用,我很赞同这一点,如果在医学上大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能被确认为健康的话,那么地方就无权通过某些规范性文件来拒绝招录,否则,这不仅侵犯了他们的平等权,还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利,影响了他们的身份权和名誉权。

  ·议题四:传染病(如乙肝)患者在学习、工作等方面遭遇歧视时,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主持人:虽然传染病患者的一些宪法权利要受到某些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实际生活中对传染病患者权利的限制都是合法的。当前在学习、工作中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确实存在,对此,传染病患者可以获得哪些法律救济?

  王振民:目前,对包括传染病患者在内的不同人群的社会歧视比较多,前些时候,我们提过《反歧视法》议案(这个法案首先要反对的就是性别歧视),但后来被作为一般的人大代表建议被处理了。在现行条件下,要反歧视,要推翻规范性文件中的歧视性规定,主要靠司法,不是立法。有时一个官司,一个判决,胜过一个法规,能导致一个不合理制度被推翻,进而产生出一个合理制度。

  杨建顺:首先应该坚持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这就是说,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引导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正确认识平等对待每个公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尽快消除有关歧视性规定。作为受限制者,传染病患者也可以行使行政措施请求权,要求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穷尽了这些行政救济手段还未获得救济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在充分考虑保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引进专家证人制度,从科学的角度来审查有关限制。这样,既可以确保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又可以确保司法权威。

  郭春明: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框架内,公务员录用行为不存在可诉的空间。首先,不予录用行为所侵犯的是宪法上的一种平等权,而非具体的人身或财产权,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次,不予录用行为是一种自由裁量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录用某人,完全属于其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事项,法院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否则构成对行政权的侵犯。

  姜明安:有人认为,平等权是宪法权利,应归入宪法诉讼而不能进入行政诉讼,这种理解不正确。因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是依据被侵犯的权利性质,而是依据侵权人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只要侵权行为是行政行为,且未为法律排除可诉性,即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们不能认为平等权是宪法权利,就要求被侵权人去进行宪法诉讼,人身权、财产权是民事权利,就要求被侵权人去进行民事诉讼。

  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如果表现为立法行为,可以通过《立法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审查途径解决(在国外,可通过宪法诉讼解决);如果表现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则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但通过行政诉讼给予救济也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是人大、法院、检察院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公务员,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肯定不能!这就导致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差别待遇。

  议题五:如何平衡传染病患者的劳动、受教育权益与社会健康人群的安全利益?

  主持人:传染病患者的权利限制问题,究其实质,就是一个利益平衡问题。一方面,传染病患者作为公民,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进行学习、就业、工作等等;另一方面,也必须保障正常人群的健康、安全利益。如何实现两者利益的平衡,这是我们无法回避的课题。

  杨建顺:应该说,限制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健康人群的安全利益。这一目的是正当的,但是应该有相应的利益协调机制。我认为,在限制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护制度,尤其是强化政府的指导职能和给付责任,以弥补因限制而给传染病患者带来的不便与损害。

  首先,政府应当加大指导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怀传染病患者的良好氛围,取得传染病患者对有关限制的充分理解和支持,认识到这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必须承担的忍受义务;其次,政府应当加大行政给付力度,尽量为传染病患者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这是社会国家、福利国家和福利行政理念的内在要求。

  姜明安:这种利益平衡需要适用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根据具体传染病患者的传染危险有多大,其劳动、学习所在单位与其可能接触的人群范围有多大而决定对其采取何种程度的隔离措施。不同传染病的传染度是不同的,不同工作、学习岗位接触他人的多寡也是不同的,因此,不应对任何传染病患者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传染病患者应有社会责任感,尽量防止传染他人;健康人一方面要有安全意识,尽量采取措施不被传染,另一方面不要歧视传染病患者,要关怀、帮助他们,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人们相互之间的爱。

  郭春明:要真正有效地保障传染病患者的宪法权利,尤其是在以规范性文件侵犯传染病患者宪法权利的情形下,就必须建立独立的宪法诉讼制度,由特定机关来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与宪法原则相抵触。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宪法司法化”,或者说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普通诉讼来救济宪法权利,其作用有限。因为在目前的诉讼法律制度下,法院只能适用法律规范而不能对法律规范本身的违宪问题进行司法审查。

责编:范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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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摘,立场不完全赞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30 17:15:2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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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发表于 2004-1-30 01:55

来源:乙肝感染者公益论坛“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中国日报:乙肝携带者为社会所弃


乙肝病毒成了安心永远的伤痛。
这位在中国东部江苏省南京市工作的32岁女性在去年3月份结束了她9年的婚姻。
安心说,“我最大的遗憾就是不能有自己的孩子,他想要个孩子,但不要我生的孩子。”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图:健康人常视乙肝携带者如瘟疫,他们感到被他人所弃

因为乙肝,安心不得不选择堕胎。她说,“虽然现代医学可以有效的阻断母婴传播,可他仍然说他不要我生的孩子。”在经历了3次堕胎后她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安心” 是一部叫《玉观音》的流行小说中女主角的名字,这部小说被拍成了电视剧并大受欢迎。小说中,这位女主角是一位辑毒警官,她失去了孩子、丈夫,最终全身心的投入到他的事业中去。安心说,“ 我喜欢她坚毅勇敢的性格,所以把她的名字作为我的网名”。
安心说她在12岁的时候发现自己是乙肝携带者,但她的家人没有一个人或曾感染。她说,“ 可能我是打针染上的。” 很多乙肝携带者持这样的看法,过去,在中国的医院里不使用一次性针管,护士只是更换针头,而针管是多人共用的,这样导致了病毒的传播。如今乙肝病毒成了携带者们升学、就业和婚姻的巨大障碍。
如果一个人乙肝病毒标志物的5个中的3个呈阳性,则被视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携带病毒而肝功能正常者不被视为患者。统计表明,中国有1亿3千万乙肝携带者。
在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分为大、小三阳,前者病毒复制活跃,后者相对稳定。
然而幸运的是,病毒对安心的求学和工作没有造成什么影响,1993年大学毕业后她在南京的一家研究所找到了工作。安心说,“ 那个时候,单位没要求我们体检。”
现在,很多公司要求求职者体检,包括肝功能和乙肝重要标志物的检查。在很多省份,公务员的录用对乙肝病毒的检查尤其的严格。

附:英文原文http://www1.chinadaily.com.cn/en/doc/2003-11/13/content_281293.htm

Hepatitis B virus carriers abandoned by society

HEPATITIS B virus (HBV) became the bane of An Xin''''s existence.

The 32-year-old woman, who is working in Nanjing, East China''''s Jiangsu Province, ended her nine-year-old marriage this March.

"My biggest regret was that I did not have my own baby," she said. "He (her ex-husband) wanted a baby, but not my baby."


As an HBV carrier, An had to choose abortion.

"He said he did not want an unhealthy child," she said, "even though modern medicine can work well to block the spread from mother to baby."

Her marriage was finally ruined after three abortions.

An Xin is not the woman''''s real name, but that of the heroine of the popular novel Jade Kwan-yin, which has been adapted for TV and won great applause. In the novel, the heroine is an antidrug policewoman who lost her child, husband, and finally left her lover and devoted herself to her career.

"I love the character because she is so strong-willed," An said. "Thus, I adopted her name as my nickname."

An recalled that she was found to be a carrier at the age of 12, yet no one else from her family has been found to be infected.

"Maybe I got the virus through an injection," she said.

This is a view shared by some HBV carriers because in the past, Chinese hospitals did not use disposable syringes. Although nurses changed the needles, a syringe would usually be used for several patients, which might have led to the spread of the virus.

Nowadays, HBV has become a big obstacle to the education, work and even marriages of carriers.

A person is usually considered as an HBV carrier if three out of five important indexes in a special hepatitis B examination are positive.

People with the HBV virus are considered to be carriers but not patients as long as their liver function is OK. Statistics show that China has a total of 130 million HBV carriers today.

In China, HBV carriers are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called da san yang (three big positive indexes) and xiao san yang (three small positive indexes) respectively. Doctors consider the former to be active sufferers of the HBV virus, with a large number of viruses being replicated, while the latter group carry the virus in a relatively steady state.

Fortunately the disease caused An little trouble in her education and work. Graduating from university in 1993, she found employment with an institute in Nanjing.

"We were not asked to go to hospital for a physical examination that year," she said.

However, many companies have begun asking job-hunters to take physical checks-ups, including liver function and important hepatitis B indexes. In particular the recruitment of public servants has become sensitive to HBV status in many places.

Service unwanted

In almost every province, people with da san yang are rejected for public service, while different provinces have different regulations on recruiting people with xiao san yang. South China''''s Guangdong Province, for instance, has stipulated that HBV carriers with xiao san yang are qualified to take part in the public service examinations.

In April 2003, a senior university student named Zhou Yichao in East China''''s Zhejiang Province stabbed two officials, resulting in one death, after he discovered that he was an HBV carrier with xiao san yang, and was excluded from public service even after passing all examinations and interviews.

The case ignited a heated discussion on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HBV carriers, arousing considerable media interest. In September, a new round of discussion was sparked when the 22-year-old killer was sentenced to death in the first instance. Many reports mentioned the way the furious Zhou tore open the judgment after receiving it from the court.

In Shanghai, HBV carriers have little opportunity to find employment in governmental departments.

"Those with da san yang are absolutely disqualified," said an official from the Public Servant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of the Shanghai Personnel Bureau.

"For those with xiao san yang, the decision depends on the different bureaux, which may have different requirements concerning their officials. Also, each bureau has its own criterion for physical examination."

The official said that each bureau has the right to decide whether to recruit people with xiao san yang.

Currently, many companies and enterprise also refuse to employ HBV carriers. They ask those job-hunters who pass interviews to have a medical examination before signing a contract. Some enterprises may even fire their employees if they find they are HBV carriers.

"I knew one person who was refused employment with a large company when he was found to be an HBV carrier," said David Mao, who used to be an HR worker, a post which is in charge of recruiting employees.

"In fact, a company wants to reduce its risks in this way," he added.

Miserable victims

However, to most HBV carriers, these attitudes amount to a kind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them.

"It is also a violation of privacy," said one HBV carrier who asked to be identified as Hu. "An HBV carrier should have his or her own right to live, study and work."

The HBV was detected in Hu''''s body when he was in high school, although none of his other family members tested positive for the virus.

Graduating from university in 1997, He is now working in a joint-venture. His HBV has remained a secret from his colleagues.

Because of the virus, Hu lost his girlfriend, who was afraid of hepatitis B.

"Also, I never touch my sister''''s child, and I do not have dinner with my family," he said.

Beyond his family members, only a few bosom friends knew Hu was an HBV carrier.

"If I job hop and need to have a medical examination, I will ask a friend to lend blood in my place," he said.

According to Hu, such methods have become popular with HBV carriers.

"HBV carriers need work, so they have to cheat doctors and employers," he said. "My sister once covered for her friend by lending blood to fool a liver examination."



来源:乙肝感染者公益论坛“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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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发表于 2004-1-31 13:18
新民权运动:书写“中国人的权利”
  发表于: 2004-01-13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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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先锋网特约评论〕未来的历史学家书写2003年的历史,如果说有什么必须写上一笔的话,那一定会包括过去一年中所发生的一连串公民维护个人权利的事件,在这些事件中,以一种悲剧的方式“中国人的权利”逐渐地从纸面凸现出来,并在制度层面产生了震动。(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人身、财产、参与治理

最引人注目的依然是维护人身自由权利的事件,包括生命权、自由迁徙权、隐私权等。(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案例一: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发出了一篇似乎并不算重大的报道:《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然而,事实证明,它是2003年最具轰动性的一条新闻。(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知识分子也行动起来。政治、法律学术界和律师界组织了多次学术活动,对孙案及其背后的制度因素进行反思。五位学者--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 在网络上发表声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贺卫方、姜明安、杜钢建、季卫东等四位法学教授又就孙志刚案致函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向全国媒体公布此案调查的详细过程与调查中所获取的所有重要证据,而不仅仅是结论,并建议高检采取其它法律技术手段,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俞江、腾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博士则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6月5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白云区、天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致孙志刚死亡的被告人。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案例二:成都三岁女孩李思怡也有一中悲惨的故事唤起一场公共事件。2003年6月4日,李思怡的母亲因吸毒被当地警察部门抓走,由于“警察的不作为”,李思怡活活饿死在自己家中,一直到17天之后,6月21日,邻居才发现孩子的尸体。(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四川媒体记者在采访这起事件后,却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但这篇名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惨剧》的报道,从网络发出。立即引起关注。从9 月到10月份,在网上有三百多名网友自愿禁食一天,体验小思怡饥饿的感觉,以此表示纪念一群成人的纪念,希望唤起社会关注此案。(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10月30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原金堂县民警王新、黄小兵被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公民们也积极地维护个人财产权,尤其是土地的权利和房屋的权利。(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在政府的主导下,中国各地的城市正在旧貌换新颜,而在这个过程中,城市的土地、房屋的财产权经历着一场史无前例的大转移,普通平民被金钱和权力无情地驱出市中心。大多数民众接受了这个事实,但也不乏坚定捍卫自己合法权利者。由于土地的征用本身就是政府行为,因而,在有关土地、房屋的纠纷中,政府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政府甚至可以动用执法机关来强制拆迁,所谓野蛮拆迁,大多数是政府作为。面对此情,一些绝望的公民,只能以极端的行为--自焚--来主张他们的财产权。他们的死亡似乎也许并非完全无益。2003年秋天,政府部门似乎终于注意到了野蛮拆迁问题。然而,此刻,城市的拆迁历程其实已经接近完成了。(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普通公民也开始通过个体的努力,将写在纸面上的政治权利转化成真实的权利。(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似乎是从南国开始,继人姚立法首次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人大代表成功后,在2003年5月份的深圳市各区人大代表选举中,涌现出一大批体制外的候选人。到了年底,北京的若干公民--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中心的研究员舒可心、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硕士生殷俊,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明亮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另外四名学生,纷纷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与此次区县人大代表换届竞选。刚在孙大午案件中担任完辩护人的许志永博士,也宣布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加海淀区人大代表选举。(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在政治权力中,还有一种权利:自我治理的权利。随着城市居住形态的变化,而逐渐浮现出来。城市正在不断地向外延伸,而传统的以机关大院、街道集中居住为框架的自上而下的居民管理模式,由于其僵硬性,而无法相应扩展,从而在新的成片商业住宅区中,出现了治理的空白。政府只能借助物业公司来实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则保留对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登记、认可、管理权力。然而,大量具备某种背景的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具备服务居民的心态,已经具有权利知识的居民决心实现自治,而网络为他们提供了交流、组织的方便工具。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斗争、政府认可的业主委员会与居民自行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正在围绕小区的治理权,进行着一场又一场争夺。(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社会性权利,比如不被歧视的权利,也被提了出来。10月份,安徽芜湖的张杰在公务员考试合格后,因“乙肝小三阳”被取消考核资格。28日,安徽省人事厅决定“不予受理”张杰的行政复议申请。四川大学宪法学教授周伟,通过旨在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的“肝胆相照网”联系到张杰,决定免费为他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挑战公务员体检标准对乙肝人群的歧视。此前,周伟教授已经发起过“身高歧视案”、“价格歧视案”等类似的维护公民宪法平等权利的诉讼。“肝胆相照网”和“战胜乙肝网”等民间网站已成为乙肝人群的维权基地。它们也发起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书”,要求对公务员录用和体检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自发性、个案性与平民性

我们上面所提及和没有提及的大量类似事件,完全是自发地、分散的,在个案层面上进行的,但是,在其中,我们隐约能够看到某种关联,因此,我们将这些事件概括为“新民权运动”。(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新民权运动体现的是在法治初步建立而又极不完善的时代,遭到不公正对待的个别民众,在媒体、网络、公共知识分子的参与下,透过与司法、政治部门的互动,维护个人最基本的权利的一种努力,这些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参政权、平等对待权等等。通过个体的维权活动,最卑微的公民,正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将书写在法律中的纸面上的权利予以确认,变成实际可以行使、并可以获得救济的权利。(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所谓新民权运动,新就新在其自发性、个案性和平民性上。(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近代以来的历史上,中国人争取权利的努力,大部分是以知识分子为主体进行的,因而,具有某种强烈的意识形态性质。而知识分子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的诉求是在意识形态的指引下而提出的,这些诉求是整全的,也就是说,要求对政治、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彻底的变革。这些运动的参与者都是社会中的精英,尤其是知识分子和开明商人。这样的运动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甚至具有革命性、爆发性。(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与此不同,新民权运动中的主角,都是最为卑微的民众,他们最基本的权利遭到最不义的侵害。于是,他们作为当事人向社会发出诉求。他们只是关注自己权益的普通公民,而不是观念性人物。因而,在新民权运动中,很难找到意识形态的宏大话语。个案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这些当事人提出的诉求也很卑微: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自己的冤屈。(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据此,我们可以说,法治主义也许是新民权运动的又一“新”意所在。法治主义既是指公民所捍卫的自己的权益本身是合法的,而其程序也是合法的。在今年发生的众多维权事件中,当事人认为遭到损害、侵犯和践踏的,乃是已被现行法律明文授予公民的权利。在当事人和舆论的努力下,问题也大多进入了司法程序及其它合法的程序,透过体制内的博弈,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解决。被包容在新民权运动中的活动,基本上都是一些司法性事件。(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人民遵守法也创造法

这场新民权运动正在悄悄地塑造着我们社会的法治精神,并成为推动司法制度完善的新动力。从个案开始,借助于学术、司法、立法、政治部门的共同努力,通往制度性变革,新民权运动似乎让经验主义的普通法精神逐渐为中国人所了解。(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法治当然需要法律,然而,法治所需要的,首先是合乎法治原则的法律,也即保障人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法治更需要法律之切实执行,需要司法体系能对人民遭受的冤屈提供救济。(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但是,中国在晚清罔顾中华法系的精神,错误地选择了大陆法体系,50年代推行苏联式法律制度,更令司法部门完全沦为政府单方面地治理人民的方便工具。80年代后的立法中尽管陆续写入了几乎所有可以设想得到的公民权利,但司法体系却并没有对权利受到侵害者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于是,这些权利在现实中往往成为一纸空文。人民的权利在沉睡中。(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在新民权运动中,理性的知识分子和法律家推动法律“活”了起来。他们依凭对于自然的正义的信仰,援引优良政体所体现出的宪政原则,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并把这种解释传达给整个社会,包括司法机构。同时,他们也对如何补救现有法律体系,提供了设计方案。在围绕着维权个案所进行的学术讨论和公共辩论中,正义之法的观念,透过个案,影响着立法和司法部门,扩展着现有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边界。(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也就是说,在新民权运动中,本来仅仅作为被治者的人民,自下而上地参与了立法和释法,并通过与司法、政治部门的互动,使法律的执行向着救济受害者、更完善地保护人民权利的方向缓慢演进。(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当然,由于受现有司法制度和司法精神的制约,个案的意义受到限制,不大可能像实行普通法国家那样,法官对个案的判决,可以具有普遍的效力,从而个别的维权努力,可以自动地具有立法的效果。(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但我们可以说,在新民权运动中,每一个自发性个案的“非意图后果”或“溢出效应”,依然推动着法律规则本身发生变革:借助于政治部门的干预,法律体系被渐进地改良了,比如,《收容遣送条例》被废除。法律正在逐渐地改变其单方面治理人民的性质,而具有了约束国家权力的性质。而在观念层面上,通过知识分子的努力,当事人权利被主张、确认的过程,具有了某种普遍的意义,权利意识更深刻地烙印在民众心中,而法治精神被注入到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从2002年冬天掀起的宪法讨论则与新民权运动遥相呼应。建立一种保障公民权利、约束政府以立法侵犯公民权利、维护宪法尊严的制度的呼声,随着新民权运动,有力地浮出水面。在孙志刚案中、在乙肝维权案中,学者们都提出了违宪审查问题。(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新型政治浮出水面

不过,由于这些事件涉及到的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因而涉及到每个人,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因而也具有普遍的政治意义,而正是在这些具有政治内涵的司法活动中,一种自下而上发生、上下互动的新型政治形态正在初步形成。(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所有的政治都有观念为基础。经过二十多年来、尤其是九十年代中期自由主义思想的传播,个人权利的观念正在从学界向一般受教育者及普通民众中渗透。人们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本能,与这种观念结合,获得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力量。权利意识给予个人以维护自己权利的勇气和智慧。(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知识分子当然注意到了普通民众的这种个别努力。知识分子在经历了90年代初的失语和90年代后期对于权利观念的常识性传播之后,一方面,致力于理论的深化,另一方面则开始进入更为形而下的层面,透过对个案的关注和参与,渐进地寻求落实权利的现实途径。(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正是知识分子的参与,赋予个别事件以某种普遍的意义,从而使零散的事件成为一场社会运动。知识分子也将个别事件的解决与制度层面的改革联系起来,比如,由孙志刚案件提出对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由对农民工的歧视提出重新设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统一市场等方面的权责划分,等等。(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律师及法学家。有人曾说,90年代是经济学家的时代,而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将是法学家的时代。的确,尽管经济改革仍有待于攻坚,但它已经不再是民众和知识分子主要的关注点了。渐进式改革似乎已经进入另一阶段,人民已经不再满足于物质福利,转而要求自己的权利获得保障。新民权运动应运而生,法律家则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让我们记住这些律师的名字:张思之,许志永,李健强,等等。(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一方面,他们积极地充当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和代理人,并因此而冒着一定的职业和政治风险。另一方面,他们也积极参与公共辩论,向公众解释个案所折射背后的司法问题和制度问题。比如,在孙志刚案和 SARS期间,律师萧瀚在国内最大的学术网站“中评网”撰写每日评论,连缀不断,引起网民的巨大反响。还有许志永律师为孙大午案所撰写的辩护词,已经不仅仅是一件法律文书,而具有更广泛的意义。(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这些律师既掌握着如何主张权利的专业知识,又经由法律训练而具有理性的妥协精神,从而确保了新民权运动不致逸出法治的框架。(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日益成熟的传统媒体,尤其是报刊,与新兴的互联网之间的竞争、渗透、互动,则为个人维护权利、为知识分子表达意见搭建起了一块公共空间。尤其是互联网,在新民权运动中发挥了某种枢纽性作用。不少案件是由互联网率先披露出来的;网民们成为最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知识分子们则首先在互联网上表达他们对于各种社会事件的意见。(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网络也发挥了社会自我组织的功能。一位家住东北的普通公民李健所创办的“公民维权网”,持之以恒地关注黄静案件,并在网上成功地为黄静的家属公开募集到所需律师费用。(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传统媒体的编辑记者则从互联网中寻找灵感,并将网上的权利主张改装进传统媒体中。传统正在发生悄悄的变化:时政评论正在得到媒体投资者和总编辑们的重视。(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另一方面,面对当事人的合法诉求,面对公众的舆论,司法、行政和政治部门在一些个案中作出了正面回应。一个令人鼓舞的迹象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将有可能写入宪法修正案中。(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总之,在新民权运动中,我们看到了多个层面上复杂、交叉的互动关系,这以互动网络改变着中国的政治生态,并初步形成了一种新型政治,这种政治试图更加理性地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寻求一种妥协。(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这种政治是一种公开的政治。传统的政治仅仅是当权者的政治,因而注定了是少数人的政治,而且,主要是有关政治权力的游戏,因而,总是具有某种密谋的性质。而新民权运动所生成的,则是一种初具规模的公开的政治:一切都是在公共论坛上进行的,民众是政治博弈的裁判者。(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这种政治是一种上下交融的政治。传统的政治所涉及到的仅仅是控制资源的权力的分配和再分配,因而,它基本上是由上面主导、自上而下地进行的。即使民众参与,也经常是被动的,是被动员参与的,扮演的只是龙套的角色。而新民权政治,最先的参与者是普通民众,是普通网民,是普通的编辑记者。正是他们自发的活动,造成一个又一个公共事件,然后通过舆论扩展开来,然后才引起高层关注,并借助于司法或政治体系推动制度层面上的渐进变革。(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这种政治是一种理性的政治。当事人只是在法治的框架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他们并没有神化自己的这种权利,也没有提出意识形态化的要求。知识分子和媒体只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这些当事人,对其权利给予知识上的论证,并给予他们法律技术上的辅导;他们知道底线何在。在这里,发挥影响力是“道理”,理性的讨论构成政治的主要内容。(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新民权运动正在教人们习得一种进行文明的政治游戏的技艺。英国人民正是靠着这种几乎是天赐的政治技艺,发现、确认和维护了“英国人的自由”。那么,新民权运动中人们所习得的政治技艺,能够发现、确认“中国人的权利”,并发展出一套有效的救济和维护体系吗?(文化先锋网 www.whxf.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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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8 02:08

来源:乙肝感染者公益论坛“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新浪:西安一研究生患上乙肝 不堪巨大压力跳楼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11:54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贾学伟)1月30日,西安某高校一名硕士研究生在宿舍楼跳楼,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昨日,记者从该校有关部门证实了这一消息,据称该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不堪疾病带来的巨大压力而走此绝路。

  据了解,死者是湖北省仙桃市人,为该校2004届研究生,毕业在即。1月30日,他从家中返校后在宿舍睡了一觉。这名学生住在西15号宿舍一层,当日下午5时许,他来到宿舍
5层楼的水房,把自己的手表和手机放下,并在一张纸上写上家里的电话号码,然后从窗户跳下。

  悲剧发生后,他的同学最先赶到现场,将其送往附近的西京医院抢救。抢救持续了24个小时,但因伤势很重,于1月31日下午5时去世。死者的一名同学说,死者生前心理压力很大,他赶到学校来可能是为了和同学们见最后一面。记者了解到,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他人并不具有传染性,如能坚持治疗,治愈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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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世界医学杂志-中国医药卫生界年度十大新闻


1.暴发非典型肺炎
2.中国政府提高对艾滋病的重视 感染者将获免费药物
3.宿迁医院集体拍卖
4.SARS疫苗研制取得突破

5.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运动兴起

"他们被逼入绝望的境地,小到失去工作,失去朋友,大到杀人自杀。"《违宪审查书》中这样写道。
2003年,可以说是占中国人口近10%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反歧视年"。
从周一超泄愤杀人到张先著的行政诉讼,再到1611名公民签名的《违宪审查书》。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维权行动经历了由暴力抗争到理性诉求层层推进的进程。这些事件让国人开始正视他们在入学、就业、婚姻等诸多方面遭受到的不应有的压力和歧视。
"人类的敌人是病毒,而不应该是携带病毒的人",《违宪审查书》的起草者,"肝胆相照"网站网友小谷子的话语代表了所有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心声。

6.国药进入海外市场 三九集团收购日本东亚制药
7.外资获准进入国内医药分销领域 第一家中国合资药品分销企业成立
8.外资保险大举进入中国寿险市场
9.我国参与人类基因组图谱绘制完成
10.内地第一部人体器官移植法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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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浙大乙肝携带者学生刺死公务员案


《浙大学生刺杀公务员案凶手当庭撕烂死刑判决书》

北京青年报

  马莉英 曾建宁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被告周一超步入法庭摄影/戴进
  浙江嘉兴大学生刺杀公务员一审判处死刑辩护律师表示将上诉浙江省高院

  震惊全国的大学生凶杀公务员案,9月4日上午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学生周一超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结束后,周一超当庭将判决书撕烂抛弃,拖着脚镣踉跄而去,给这次宣判留下了意味深长的一幕。为周一超辩护的两位律师宓雪军和夏建军表示,他们将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判处周一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情回放

  周一超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今年22岁。

  2003年1月23日,周一超报名参加嘉兴市秀洲区政府招收9名乡镇公务员的考试。笔试排名第三,面试后总成绩排名第五。

  4月3日未收到录取通知书的周购买了菜刀和水果刀,并于下午3时许,到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511办公室。他询问经办人干某后得知自己体检结果为“小三阳”,不合格,而另一位手指残疾考生则属合格类。遂用水果刀将干某刺成重伤,并在激愤中将干某同办公室的张某刺死。

  庭审焦点

  精神病鉴定为正常人

  一审期间,根据周一超辩护律师的申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周一超进行了精神病鉴定。当天,审判长当庭宣布了鉴定结果:周一超“案发前状态与常人无异”,并无精神病,故应对本案负完全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一超在参加公务员考试、体检过程中,因体检不合格被淘汰而绝望,进而怀疑公务员录用过程的公正性,怨恨招考工作人员干某并起意杀人报复。在持刀加害干某过程中,又无端加害张某,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和有悔罪表现,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虽能成立,但被告人的罪行特别严重,尚不足以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小三阳”减刑建议未被采纳

  周一超的律师在一审辩护中提出被告人杀人缘于公务员体检标准规定“小三阳”为不合格,规定具有不合理性,据此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的问题。这一意见也未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加害的干某在公务员录用工作中,正确履行了职务,并无过错;而另一名公务员张某是被无端加害的。

  辩护人提出的从轻理由与对被告人的量刑缺乏必然联系,故不予采纳。”庭审现场

  乙肝病毒携带者同盟现场支持

  当天,到法庭旁听的还有一位从苏州赶来的特殊旁听者王先生。王先生是一个名为“肝胆相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论坛中权益版版主,他告诉记者:“我们很同情周一超的遭遇,社会对小三阳、大三阳患者的歧视让许多像周一超一样的人面对着不平等的待遇,其中一些人差点就走上周一超的道路。”

  王先生称他们已经代表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建议书,要求对公务员招考中的限制规定进行违宪审查。他告诉记者,他和其他大三阳、小三阳患者一样将一直关注周一超案的判决,并为之呼吁。

  建议书中提出周一超的悲剧发人深思,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大学生杀人案调查组,对周一超案进行调研,调查此案中是否有制度安排方面等深层次原因,如有的话,及时纠正,以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我们坚决反对周一超杀人”,但是我们建议关注该案件后的社会原因和责任。

  判决结果出来时旁听席传来掌声

  周一超判决结果出来时,旁听席一人用力的鼓掌声打破了法庭的沉寂。这是被害人的一位亲戚,他的鼓掌和叫好声刺伤了周一超的大学同学。但这鼓掌声显然也在传达着另外一个悲剧的声音:悲剧在周一超的母亲叶玉树的生命里延续,同样也撕裂了受害人亲人的生活。在周一超案中被刺死的张某,只因与干某在同一个办公室,阴差阳错地?渤闪宋薰嫉氖芎φ撸??纳砗罅粝铝艘桓?9岁的女儿和亲人们无尽的痛苦。周一超12岁丧父,他应该从未想到过,自己以后竟会成为毁坏另一个家庭幸福的凶手。

  判决前半月,记者曾欲采访两位受害人家属,但分别受到了回绝,张某的一位亲属言辞激烈地说,他们只能接受一种结果,就是判处凶手死刑。

  周一超的母亲4月份正式退休,周一超是4月份出的事,她也没料到自己的退休生活会是这样一种开场白,这位辛苦了大半辈子的单身母亲曾告诉记者,自己活下去只有一个盼头:就是儿子还活着,即使是一辈子活在监狱里。庭外传真

  整个判决过程母亲一直低着头

  最令人心酸的是周一超的母亲叶玉树,法院有两个出口,为了守到儿子,她在两门之间来回奔跑,当她冲向前门时,载着儿子的车突然从边门呼啸着走了,叶玉树只能无措地搜寻着远去的警笛,周围陪她过来的亲戚在哭、同事在哭,她却没有哭出一声。早在4月3日听到儿子的噩耗,这位母亲就丢了自己的魂。周一超12岁时丧父,叶玉树为了儿子没有再婚,一人含辛茹苦地把孩子拉扯大,现在她惟一的支柱是儿子能活在这个世界上。叶玉树1970年下放外地,直到1978年才回到嘉兴。

  整个判决过程中,叶玉树一直低着头,似乎害怕多看一眼、多听一句就会得来自己最害怕的那个结果。判决前休场10分钟,她挣脱同伴执意到外面的大厅里,不敢再进去听,前面审判长的宣读已经给了她非常不吉利的预感。可到最后临判前,她还是冲了进来。听到审判长说出“死刑”两字时,叶玉树呆掉了,她的第一反应就是冲向儿子。可是周一超已经被带下了法庭。

  周围的人一直在劝叶玉树,还有二审的,千万不要放弃希望,叶玉树失神地听着。儿子在法庭上撕烂判决书的一幕很让她担心,她害怕儿子就此放弃生的希望。当看到为周一超辩护的律师准备上车走时,平时行动滞缓的她突然疾步跑了过去,她扒着车门向律师恳求:“一定叫超超不要放弃。”她一遍遍重复着这句话,像是她惟一能抓到的救命稻草。

  另据《青年时报》报道,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周一超死罪难逃的原因可能是,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杀人手段残忍及受害者并无过错。法院也认同周一超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但这些从轻情节并不能抵罪。此外,宓雪军律师的另一身份是省政协委员,他认为对“小三阳”患者的限制确实不合理。他已经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提案,即解除公务员招考要求中对“小三阳”患者的限制。


来源:乙肝感染者公益论坛“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2-11 9:33: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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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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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啊,这类资料性的帖子,内容广博、可靠,十分宝贵,应该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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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6 05:43
辛苦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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