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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人事局公务员是否无辜,我的看法
楼主: 龙漂飘

人事局公务员是否无辜,我的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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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8 02:34
以下是引用可可在2003-9-17 13:27:00的发言:
看来我说的你都不懂。

一,我的言行,代表个人与代表论坛,自有人会来分辨,无须你来假惺惺来的提醒,不要把大家当傻子看不懂。



你是斑竹,就应当注意自己的身份和言论,特别是在维权的大背景下。提醒你,不是提醒大家,大家都很清楚,不清楚的是少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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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8 02:38
谢谢了,你应该提醒的是政府,你提醒我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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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8 02:40
以下是引用可可在2003-9-17 13:27:00的发言:


二。你玩女人来做比方很不适当。我在这里发表的所有看法,还没那么高的档次,提升到落井下石,就事论事,没有说“有过错至活该”这样的字,不要乱戴帽子。
有些话网友可以讲,比如“被害人”实质上是“从犯”,斑竹就不可以讲,因为这关系到大家对论坛的看法。就好象美国普通人可以玩女人,总统就不可以。

让我们看看你说过什么

以下是引用可可在2003-9-17 11:10:00的发言:


公务员的行为导致了周的过激行为。

他们实施了对周的侵害,即使他们认为制度不合理,但执行了,说得不好听一点也是拿政府的刀杀人。实质上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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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8 02:40
以下是引用可可在2003-9-17 13:38:00的发言:
谢谢了,你应该提醒的是政府,你提醒我有什么用?

提醒政府我们正在做,提醒你是要你注意作为斑竹不要随便在论坛发布不付责任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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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8 02:41
以下是引用可可在2003-9-17 13:27:00的发言:


三。还要不要提醒看宪法哪一段。不要装看不懂。



你后面加上去的,我怎么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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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8 02:43
以下是引用可可在2003-9-17 13:27:00的发言:


四。认为版主不当,可以投诉,欢迎投诉,不用装清高,多累。

所以你承认你的言论是斑竹的行为。是吗?

在今天这个话题上,无论你如何说只是代表个人看法,大家特别是关心论坛的普通人都很容易把斑竹的言论理解为论坛的意见,那么你那些不付责任的话就很不合适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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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8 02:46
从法理上而言,任何规定同宪法相抵触部分自动失效。
拍拍身上的泥土,前方也许尽是坎坷路,也许要孤孤单单走一程,莫笑我是多清纯,莫以成败论英雄,人的遭遇本不同,但有豪情壮志在我胸! 嗨吆、嗨吆、嗨吆、嗨! 不管山高水又深,也不能阻挡我奔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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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8 02:47
晕。还要我说第二遍。
你认为我不负责任。欢迎投拆,可以T出论坛,可以封ID。就象当初封你的ID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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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8 02:53
以下是引用狐园在2003-9-17 13:43:00的发言:
所以你承认你的言论是斑竹的行为。是吗?

在今天这个话题上,无论你如何说只是代表个人看法,大家特别是关心论坛的普通人都很容易把斑竹的言论理解为论坛的意见,那么你那些不付责任的话就很不合适了,你知道吗?


无论你怎么把我的话,当做版主的,当做论坛官方的话,都是没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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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8 02:55
以下是引用狐园在2003-9-17 13:31:00的发言:
也许你是对的,我没有去查过资料。同时即使如你所说,是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作为行政法规,在法理上同样属于法,同时至少是在省人大备案的。

关键就是这个行政法规有违宪之嫌,由于他的授权,出台了岐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检标准,违反了平等、公平的宪法原则,与备案不备案没有任何关系。
---静观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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