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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今天杭州之行的感受和收获
楼主: 上香

今天杭州之行的感受和收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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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5 11:02
希望周同学能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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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5 11:06
2审一定要造势!!!!!
现在是2007年,梦想依旧没有实现,风吹着沙,带着我一直飞。我看见沙漠里凄凉的落日,一次一次,滚烫得死去。我不知道下一个落日下有没有绿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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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5 13:27
辛苦了 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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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5 23:20
周一超的律师在一审辩护中提出被告人杀人缘于公务员体检标准规定“小三阳”为不合格,规定具有不合理性,据此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的问题。这一意见也未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加害的干某在公务员录用工作中,正确履行了职务,并无过错;而另一名公务员张某是被无端加害的。
  辩护人提出的从轻理由与对被告人的量刑缺乏必然联系,故不予采纳。”

辩护人说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制度不合理,国家社会应该承担他们应有的责任,造成这一事件的责任不仅仅是周同学一个人的,所以不能把责任完全归究于周同学一个人!因为制度本身确实不合理,那么这就是一个从轻情节!但法院却没有正面面对这个问题却顾左右而言它的说被害人并无过错,我们当然知道被害人无错,所以周要承担严重后果,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周的责任,被害人有无错和周的责任没有必然联系,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害人也无过错,但对肇事人至多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因为主观动机不同责任不同,本案被害人是无过错,但周同学杀人有他自己的责任也有国家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仅仅由周一个人来承担这个责任是不公正的!实际上法院回避了辩护人提出的录用工作中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合理这个重要问题而文不对题的冒出一个被害人并无过错来为自己判决重刑争取人们的支持
所以被害人并无过错其实不是一个真正的理由,关键在后面这句话,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从轻理由与对被告人的量刑缺乏必然联系,故不予采纳“我们不知道法院认为怎么样才算真正的必然联系?有压迫歧视就会有反抗,这到底是不是必然的联系?如果不是,那么我们以后上街碰到这个法官可以无故骂他打他,他应该不会回击,因为他一定认为如果上了法院也许会判处他不应该回击,因为打他和回击没有必然的联系啊
早在02年浙江省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以后我就给省长写信,指出这个制度不改变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只是没想到仅仅过了几个月就必然的出来这么严重的事件了!如果不是有必然的联系,难道我是一个天才的预言家吗?所以自己弱智还要执迷不悟是最可怕的,什么是必然?如果没有这个不合理的制度就根本就不会有这个事件,根本就不会有人被杀,有人受审判,有人抱不平,这才是必然!!!
而且被害人无过错只是针对他执行职务来说无过错,但是对于周同学而言,只要认定公务员体检标准是一个歧视性的标准,那么被害人执行职务对周同学而已毫无疑问就是对周的歧视!!!从这个角度来说就绝对不是无过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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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6 00:51
支持hbeag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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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6 01:00
斑竹们有没有联系浙大的老师或官员之类的呀?他们说话的分量应该蛮重的吧
天地,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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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6 01:31
以下是引用小孩酥在2003-9-14 15:31:00的发言:
不错,如果没有确实的证据,说了也没有用,法官应该不会采纳,什么三个手指不能用电脑说得太过分了吧!很让人反感。

对于评论三个手指的评论,我们表示歉意,这个帖子是我和上香斑竹一起写的。
这段评论是因为当时听一些不正之风后,比较气愤的表现,再一次表示歉意。相关内容我们已经编辑了!
我看到了我们的曙光;我看到了我们的希望;我看到了原来命运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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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6 03:02
向hbv.wang,小谷子,上香致敬!是你们在为HBVER的维权事业而奔走,哪一天,HBVER得到解放,你们的名字可以载入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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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6 05:08
以下是引用小谷子在2003-9-14 19:57:00的发言:
下次在杭州二审。

到时候请公布具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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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6 05:36
感谢上香.WANG,小谷子 为我们所做的努力!

是的,我们的力量是太单薄了些, 希望下次提前发个通知,召集志愿者去支援!尤其是杭州的朋友们!
有点学历,不高;有点思想,不够深刻;有点经济,不算富;有个大三老公,真的烦. 联系俺,以下方式供参考: 1.谈感情谈人生-->QQ 53769941;2. 单独请吃饭-->请拨138624292**;3.给俺送礼-->欢迎光临 4.找俺借钱-->对不起,请挂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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