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体检办法
(2002年11月1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发布 赣人发[2002]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保证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身体素质,根据《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检标准由省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党、政、群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
第二章 体检工作要求
第四条 体检医疗机构由组织人事部门指定,也可以委托用人机关指定。
第五条 指定进行体检的医疗机构必须是三等乙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并由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
第六条 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减。
第七条 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提前熟悉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做好体检前的准备工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出公正、准确的体检结论。结论要明确、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第八条 体检实行主检医生负责制。主检医生由实施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选派,医疗机构应挑选作风正派、原则性强、业务精湛、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主检医生。
第九条 体检工作人员要配合医务人员组织好体检工作。对未按时到达的考生,没有正当理由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条 负责体检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与考生如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进行回避,否则体检结果视为无效。
第三章 体检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录用考试结束后,凡被确定为体检对象,按招考层级由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机关组织,到组织人事部门或用人机关指定的县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第十二条 体检前填写《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体检表》(见附件2),并贴上照片。在体检完成前体检表上不填写考生姓名,由负责组织体检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编号。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事先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报告体检负责人。
第十三条 考生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体检。体检医务人员要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每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考生本人自带。
第十四条 体检完毕,由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对各科体检结果进行综合,作出考生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的公章,交负责体检工作的人员。
第十五条 主检医生和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复查方能准确作出判断的,由负责体检组织工作的部门派专人带体检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考生个人不得领取体检结果。
第十六条 体检工作结束后,由负责体检组织工作的部门通知考生体检结果。
第四章 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十七条 体检项目:包括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外科、内科;检查项目为: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肝、胆、脾)、胸正位片、血生化检查(肝肾功能、血糖)、乙肝五项。体检医务人员怀疑考生有其它疾病,需作进一步检查,经组织体检的部门同意可作其他科目检查。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见附件1)。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所列标准外,如有严重影响健康和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组织人事部门商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决定。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卫生部门、负责体检组织工作的用人机关,以及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程序、体检项目和标准实施体检工作。对于未按规定实施体检工作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规部门负责承担。
第二十一条 在体检中有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按《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考生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录用人民警察等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标准
2、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体检表(略)
附件1: 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标准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
(一)未经手术治愈的先天性心脏病、听诊与心电图均发现频发性期前收缩、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 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0.0Kpa (150毫米汞柱),低于11.99 Kpa(9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 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 Kpa(50毫米汞柱)。
(三)现症结核病。
(四)严重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手术治愈者除外);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早期肝硬化;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查大三阳;SGPT异常伴HBSAG阳性者;重度脂肪肝。
(六)重度慢性胃炎、溃疡病、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重度胆道、胰腺疾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脑部寄生虫病(胆囊虫、脑弓形体虫、脑型血吸虫、脑型肺吸虫等)。
(八)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血性贫血除外)。
(九)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
(十)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晕厥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十一)慢性骨髓炎、化脓性关节炎、骨关节结核、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尚未治愈者。
(十二)双眼矫正视力均小于0.5者;一眼已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8者;对视力造成进行性损害的疾病,如:青光眼、视网膜和视神经疾病等。
(十三)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十四)严重口吃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十五)重度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和重度慢性副鼻窦炎。
(十六)侏儒症。
(十七)面部明显畸形;唇裂、腭裂;斜颈。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纹身;严重影响仪表的单纯性甲状腺肿大、甲亢突眼者。
(十八)肢体有显著残疾影响功能者,如断臂、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双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肌力二级以下,包括装配假肢)。胸廓显著畸形、脊椎侧弯大于4厘米,两下肢均跛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厘米;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
(十九)麻风病、性传播性疾病。
http://www.jiangxi.gov.cn/gb/jxzwgw/gwygl/zcfg/userobject1ai18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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