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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四川省地税局公务员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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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税局公务员体检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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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4 11:18
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能录用。

2、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录用:

(1)               听诊时心脏无病理性杂音者。

(2)               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均应做下蹲试验并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

(3)               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

3、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可以录用:

收缩压12.00—18.66 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0—12.00 kpa(60mmhg—90mmhg)

4、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可录用,其他血液病不能录用。

5、患过结核病,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录用:

(1) 原发性肺结核,浸润型,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

(2)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心包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 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6、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用。患慢性支气管炎(连续三年以上,每年持续2个月以上),不能录用。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以后未复发者可录用。

7、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可以录用(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用);胃次全切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录用。

8、乙肝两对半呈现“大三阳”和[B]虽然是“小三阳”但肝功不正常者[/B],以及丙型和丁型肝炎患者,不能录用。

9、以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脾在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经B超检查,正常者可录用。

10、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用。

11、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不能录用,急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1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查正常者,可录用。

12、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可录用。

13、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性、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不能录用。

14、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不能录用。

15、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录用。各种缔结组织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胶元疾病、硬皮病、进行性系统红斑硬化病、干燥系统病)不能录用。

16、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不能录用。

17、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用;严重胸廓畸形、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大于3cm影响功能者,不能录用。

18、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不能录用,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19、麻风病患者不能录用,但麻风病结核样型,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者可录用,全身扩散性湿疹,皮炎和银屑病不能录用,但治愈者可录用(经一年以上无复发者)。有性传播疾病史者,不能录用。

20、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双眼1.0,或裸视视力0.4以上,辨色力正常,眼球无畸形者可录用。

21、双耳由于中耳或内耳疾病所造成一耳聋或重度重听,不能录用,听力双耳均在4米以内不能录用。

22、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岁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不能录用。

23、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24、生殖器官结核、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不能录用,生殖器官结核病情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功能性子宫出血,血红蛋白高于8克/dl可录用。

体检项目:

1、肝功                      5、胸透

2、两对半                    6、血图

3、心电图                    7、其他基本项目(视力、五官等)

4、肾功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http://sc-l-tax.gov.cn/gengduo/xc53.htmhttp://sc-l-tax.gov.cn/gengduo/xc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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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4 11:23
广东省已经取消了录用国家公务员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限制。
呼吁大家都来救救我国占总人口百分之十以上的乙肝患者而不是歧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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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4 11:26
楼主是否可以贴出连接或说明出处,以增加贴子的权威性。
健康快乐是人类永恒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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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4 11:27
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体检办法   
   

(2002年11月1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发布 赣人发[2002]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保证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身体素质,根据《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检标准由省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党、政、群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
  第二章 体检工作要求
  第四条 体检医疗机构由组织人事部门指定,也可以委托用人机关指定。
  第五条 指定进行体检的医疗机构必须是三等乙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并由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
  第六条 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减。
  第七条 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提前熟悉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做好体检前的准备工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出公正、准确的体检结论。结论要明确、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第八条 体检实行主检医生负责制。主检医生由实施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选派,医疗机构应挑选作风正派、原则性强、业务精湛、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主检医生。
  第九条 体检工作人员要配合医务人员组织好体检工作。对未按时到达的考生,没有正当理由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条 负责体检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与考生如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进行回避,否则体检结果视为无效。
  第三章 体检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录用考试结束后,凡被确定为体检对象,按招考层级由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机关组织,到组织人事部门或用人机关指定的县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第十二条 体检前填写《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体检表》(见附件2),并贴上照片。在体检完成前体检表上不填写考生姓名,由负责组织体检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编号。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事先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报告体检负责人。
  第十三条 考生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体检。体检医务人员要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每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考生本人自带。
  第十四条 体检完毕,由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对各科体检结果进行综合,作出考生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的公章,交负责体检工作的人员。
  第十五条 主检医生和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复查方能准确作出判断的,由负责体检组织工作的部门派专人带体检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考生个人不得领取体检结果。
  第十六条 体检工作结束后,由负责体检组织工作的部门通知考生体检结果。
  第四章 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十七条 体检项目:包括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外科、内科;检查项目为: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肝、胆、脾)、胸正位片、血生化检查(肝肾功能、血糖)、乙肝五项。体检医务人员怀疑考生有其它疾病,需作进一步检查,经组织体检的部门同意可作其他科目检查。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见附件1)。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所列标准外,如有严重影响健康和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组织人事部门商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决定。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卫生部门、负责体检组织工作的用人机关,以及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程序、体检项目和标准实施体检工作。对于未按规定实施体检工作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规部门负责承担。
  第二十一条 在体检中有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按《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考生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录用人民警察等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标准
     2、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体检表(略)

   附件1: 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标准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
  (一)未经手术治愈的先天性心脏病、听诊与心电图均发现频发性期前收缩、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 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0.0Kpa (150毫米汞柱),低于11.99 Kpa(9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 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 Kpa(50毫米汞柱)。
  (三)现症结核病。
  (四)严重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手术治愈者除外);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早期肝硬化;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查大三阳;SGPT异常伴HBSAG阳性者;重度脂肪肝。
  (六)重度慢性胃炎、溃疡病、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重度胆道、胰腺疾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脑部寄生虫病(胆囊虫、脑弓形体虫、脑型血吸虫、脑型肺吸虫等)。
  (八)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血性贫血除外)。
  (九)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
  (十)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晕厥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十一)慢性骨髓炎、化脓性关节炎、骨关节结核、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尚未治愈者。
  (十二)双眼矫正视力均小于0.5者;一眼已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8者;对视力造成进行性损害的疾病,如:青光眼、视网膜和视神经疾病等。
  (十三)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十四)严重口吃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十五)重度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和重度慢性副鼻窦炎。
  (十六)侏儒症。
  (十七)面部明显畸形;唇裂、腭裂;斜颈。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纹身;严重影响仪表的单纯性甲状腺肿大、甲亢突眼者。
  (十八)肢体有显著残疾影响功能者,如断臂、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双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肌力二级以下,包括装配假肢)。胸廓显著畸形、脊椎侧弯大于4厘米,两下肢均跛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厘米;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
  (十九)麻风病、性传播性疾病。






http://www.jiangxi.gov.cn/gb/jxzwgw/gwygl/zcfg/userobject1ai18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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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西、四川已经明确不拒收小三!希望全国各地对肝功正常的携带者都不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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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小三
对大三还是明确拒收的
这还谈不上是对肝功能正常的携带者不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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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以上省份是在《新闻调查》播出前出台相关政策的。成功的希望很大,大家继续努力!我希望我们的国家是个民主的国家,不要只呼口,学习代表人民利益要务实。政府部门要切实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我是因报考公务员体检时,被查出是小三的,我曾经努力想成为一名公务员!尽管考场上,我过关斩将,在一个很热的职位上取得第一名,可医院成为我的滑铁卢。我不想就此消沉,本来我是个很优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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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4 20:45
由于周一超的付出、由于中央电视台庄大哥等给予的关心,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命运有了较好的转机。谢谢您们了!谢谢徐道振!谢谢蔡皓东!谢谢周超凡!谢谢帮我们说过话的一切好心人!
愿乙肝受害者都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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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5 22:28
记者:毕竟乙肝病毒携带者当中有很小的一部分人,不排除他们将来可能会发作转成乙肝,那要有这一条的话,我要是用人单位我也害怕呀!

  蔡皓东:确实等于他体内潜伏着一个定时炸弹,可能哪天会有病,但是人身体潜伏的这种定时炸弹有的是,比如说他可能刚工作了两天得白血病,得结核病,得肾病了,你能说他身体里头只要潜伏着有发病的因素,就不让他工作吗?

  徐道振:残疾人都在照顾,干嘛这10%的人都不考虑他呢?所以这个是国家要考虑的所以我呼吁社会上面把表面澳抗阳性这个问题应该作为隐私对待。 主持人:染上乙肝病毒,并不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过错,而他们却要因此付出或大或小的牺牲。如何减轻由疾病产生的社会歧视,削减社会歧视对个人和社会的不良影响,直至最终消除歧视,是我们不能不认真思考和面对的问题。适当的公共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实施,媒体的正确宣传和引导,这些都是消除歧视的有效手段,而要做好这一切,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感谢所有关心支持乙肝携带者维权事业的人们:庄永志、蔡皓东、徐道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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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6 11:50
楼上的兄弟误会了,广东等地的体检标准还没修改到位,大三阳还是不行的,我们要的不是这样的结果,如果这一步不到位,以后想要改是很难很难的,因为小三阳是随时可以变成大三阳的
我走过山的时候山不说话,我路过海的时候海不说话,  我坐着的毛驴一步一步滴滴答答,它带着我倚天喑哑,  大家说我因为爱着黄蓉女侠,找不到她所以在桃花岛安家,其实我只是喜欢桃花岛的桃花,像十六岁那年你羞涩的脸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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