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是转载萨孟武先生翻译的德国学者耶林(RUDOLF VON JHERING)写的法律的斗争的第一部分,这也是学法的人必读的文章,我将其转输至此。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时这在世界上可能永远存在--------斗争是无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斗争,即民族的斗争,国家的斗争,阶级的斗争,个人的斗争。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经过斗争而后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由反对者的手中夺来。法律的任务在于保护权利,不问民族的权利或个人的权利,凡想保全权利,事前须有准备。法律不是纸上的条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二者相依相畏,运用宝剑的威力与运用衡器的技巧能够协调而后法律才完全见诸实行。
世上有不少的人一生均在和平的法律秩序之中,过其优游的生活。我们若对他们说法律是斗争”,他们将莫名其妙。因为他们只知道法律是保障和平与秩序。这也难怪他们,犹如豪门子弟继承祖宗的遗产,不知稼穑艰难,从而不肯承认财产是劳动的成果。我们以为,法律也好,财产也好,都包含两个要素,人们因其环境之不同,或只看到享乐与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劳苦与斗争之一面。
财产及法律犹如双面神的耶奴斯的头颅一样,对甲示其一面,对乙又示其另一面,于是各人所得印象就完全不同。此种双面的形象,不但个人,就是整个时代也是一样。某一时代的生活是战争,另一时代的生活又是和平。各民族因其所处时代不同,常常发生一种错觉。此种错觉和个人的错觉相同,当和平继续之时,人们均深信永久和平能够实现,然而炮声一响,美梦醒了。以前不劳而得的和平时代已成陈迹,接着而来的则为面目全非的混乱时代。要冲破这个混乱时代,非经过艰苦的战争,绝不能恢复和平。没有战斗的和平及没有勤劳的收益,只存在天堂。其在人间,则应视为辛苦奋斗的结果。
德文RECHT有客观的及主观的两种意义。客观的意义是指法律,即指国家所维护的法律原则,也就是社会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观的意义是指权利,即将抽象的规则改为具体权利。法律也好,权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碍;要克服障碍,势非采取斗争的方法不可。
我们知道法律需要国家维持。任何时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此际国家若袖手旁观,不与斗争,则法律的尊严扫地,人民将轻蔑法律,视为一纸具文。然而我们须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变的,一方有拥护的,同时又有反对的人,两相对立,必引起一场斗争。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决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不过人世的事常不能循着直线进行,多采取中庸之道。拥护现行法律是一个力量,反对现行法律也是一个力量,两个力量成为平行四边形的两边垂直线,两力互相牵制,终则新法律常趋向对角线的方向发展。一种制度老早应废止,而卒不能废止者,并不是由于历史的惰性,而是由于拥护者的抵抗力。
是故在现行法律之下,而采用新的法律,必有斗争。这个斗争或可继续数百年之久。两派对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权利视为神圣不可侵犯。其结果如何,只有听历史裁判。在过去法制史之上,如奴隶农奴的废除,土地私有的确立,营业的自由,言论的自由,信教的自由等等,都是人民经过数世纪的斗争,才能得到的。法律所经过的路程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吾人读欧洲历史,即可知之。
总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如母子一样,母之生子须冒生命的危险,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获得者,人民对之常无爱惜之情。母亲失掉婴儿,必伤心而痛哭;同样,人民流血得到法律亦必爱护备至,不易消灭。
[此贴子已经被小谷子于2003-10-10 17:51:5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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