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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三十以后 存档 1 不要漠视生命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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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漠视生命 (ZT)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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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30 10:54
主题:不要漠视生命
版权所有:yonexss 原作 提交时间:14:42:54 08月29日



今年2月12日晚,拥有博士学位的何女士与毕业于复旦大学的朱先生,相约在本市虹桥路上的一家酒店洽谈业务。21时40分许,两人步出餐厅,穿越马路时,被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撞倒,双双身亡。今年3月4日,长宁交巡警支队对这起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行人朱某、何某由于违反了交通法规中关于行人横过车行道需走人行横道线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栾某驾驶的车辆的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违反了交通法规中关于机动车必须保持制动器等齐全有效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帖引发了笔者关于人权的一点思索,在这里与各位网友分享。
1999年9月10日,沈阳市正式实施《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它的第9条当中明确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线,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继沈阳之后,上海、深圳、武汉、重庆、郑州、济南等城市也相继颁布了类似“行人违章、责任自负”的交通事故处理规则。上面所讲的交通事故的处理也遵循了此规则。
让我们来看一下自此办法实施后中国的交通事故情况。2002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7万多起,因车祸而致死者近11万人,2003年前四个月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2万多起,死亡人数达3.2万多人,还有许多因车祸而致残者。看来那些平时看起来惊天动地的自然灾害,非典都不例外,所造成的生命损失,与交通事故比起来要显得轻得多,道路交通事故灾害已经成了我国的主要事故灾害。
今年6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做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借鉴其它一些国家的立法,改变二审稿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失责任。这是总体上对俗称“撞了白撞”交通事故处理新规则的否定。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还在审议之中,原来争议的问题还在继续争议。在争议的过程中,陆陆续续有人在交通事故中丧生。政府做事效率较低,只因英雄所见不同,依笔者愚见,此问题根本没有争议的必要,且听分析。
首先,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汽车所有人、驾驶人一样,是交通环境中的主体。但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居于弱者地位,他们只要稍有疏忽,就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轻则肢体伤残,重则丧失生命!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当然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但此与汽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有本质的不同。汽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他人免受伤害,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定义务。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自己免受伤害,不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定义务”。从交通管理的角度看,对严重违章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除思想教育外,采取适当的惩戒,如罚款,亦无不可。从法理上说,正义优先,兼顾效率,教育、处罚可以提高人们维护交通秩序的意识,但切忌矫枉过正!规定所谓“行人违章撞了白撞”,如同抓住小偷都杀死一样,是反人道的,是反正义的,是反人权的! 1999年的规则的制定初衷是明确责任、构建秩序,通过把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纳入预定的轨道实现道路畅通的目的。但是,它最让人质疑的是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生命权的漠视。生命权是基于权利主体而产生的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它高于从基本权利派生或衍生的通行权利。当这两种权利发生碰撞或冲突时,低等级的通行权利、下位权利应服从于高等级的生命权利、上位权利,正像“衣食住行”的“行”总是排在最后一样。虽然“撞了白撞”的新规则涉及的是不同权利主体的不同权利,但让机动车驾驶人的通行权傲视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权之上,显然有失公平。
其次,你也会注意到,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在明确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同时,也有所保留,即“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本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保留这一点有它的深意。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先生接受采访时说,正义优先、兼顾效率,尽可能地兼顾。的确,在尊重人的至高无上的生命权的同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必须要有足够的秩序才可以确保通行这一基本生存问题的解决。
据统计,美国有2.1亿台机动车,一年交通事故死亡4.6万人;德国是4500万台车,年死亡7800人;日本是7300万台车,年死亡9000人;我国去年是2140万台车,只占全世界的1.9%?但年死亡近11万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世界的15%,占国内安全事故的60%,无论国际国内都居于首位。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的数量正迅猛增加,北京市仅在非典时期的两个月内,就增加了3万台机动车。这无论对交通安全还是对交通畅通,无论对生命权还是对通行权,都构成巨大挑战。而且近来又出台新的法律,70岁的老人也可以领驾照,再加上醉酒的、头晕的、超载的、追车的,更严重的是有“撞死白撞”的法律在背后支持他们,行人的生命还会有保障吗?
所以,笔者建议道路交通法应尽快出台,不要再审再审,否则将会有更多无辜的生命丧生车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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