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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三十以后 存档 1 违宪审查书-------请大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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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3-8-14 03:29
     此信将在本月26号寄出,在9月1日(星期一)寄到,将附上相关资料寄给全国人大每一位委员长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每一位委员。为增加影响力,请大家给予配合,在相同时间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寄出自己的违宪审查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法工委,地址:西城区府右街8号,邮编:100805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  


要求对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全国28个各省、市(自治区)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书和立法建议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法工委: 

作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赋予的权利,我们代表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提出如下违宪审查要求和立法建议书,请予审定,并及时给予答复。
 
一.请关注中国1.2亿人的人权问题。

目前,我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面临着入学、就业、婚姻等诸多方面的困难,他们的受教育的权利,劳动的权利被剥夺,他们在婚姻方面屡屡受挫。因为得不到正确的有关医疗信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他们还要花巨额费用做无谓的治疗。来自社会的莫名的歧视和非难使他们苦不堪言。他们在我国没有得到国民待遇;他们面临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他们被逼入绝望的境地。逼得他们有的自杀、有的杀人。乙肝这一病毒,对人类的危害,远远超过病毒本身,我们作为一个当事人,体会深刻。小到失去工作,失去朋友,大到杀人自杀。这样的事情,天天都在发生,就在你的身边。乙肝歧视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一个十分严重的、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二、要求对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全国28个各省、市(自治区)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违宪审查。

我们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问题,这一事件牵涉到中国1/10人权的权利,关系到1.2亿人的教育权、劳动权等基本的人权,十分重大,如何善待、正视、管理、援助这1/10的人口,切实解决他们的困境,是一个全国性的特大问题。因此我们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问题符合《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款“应当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的规定,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

同时根据《立法法》立法法第九十条:“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规定。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公务员体检标准,而《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人事部对《条例》有相应的解释权、补充说明权;人事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见《规定》第一条),关于体检,《规定》第二十六规定:“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实际上是将制定体检标准的权力授予了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而全国28个各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均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广东、四川小三阳合格、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将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职业之外。

我们认为:全国28个各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实际上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剥夺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权利。而在医学上,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作为专业行政部门的卫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明确指出: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因此,这是严重的国家就业歧视行为,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这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劳动权(第42条),也侵犯了我们的平等权(第33条)。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第一章、第二章)。

需指出的是,这样规定的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十分严重和非常广泛的,公务员招考是一面镜子———如果连国家机关都觉得携带者存在问题,那其他用人单位更有了拒绝的理由。事业单位不要乙肝病毒携带者,企业也不要乙肝病毒携带者很大程度上是“借鉴”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机关、事业、企业形成了就业歧视的大网,让乙肝病毒携带者无法生存。曾经有个浙大的毕业生带着女朋友去美国了,他在走之前说“不是我不想留在中国,是这个国家实在容不得我。”

这样的规定也引起了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抗议和反应。最极端的例子是,同样是浙大的学生,周一超,在今年4月2日,因为是小三阳,按照浙江省的体检标准,体检不合格,而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时,杀死了一名负责考试的人事干部,另一名人事干部重伤。酿成了重大悲剧。但他当时最大的困惑是,当时同一批考生中有一位一只手只有三个指头被录取了,而他没有残疾,只是小三阳,为什么就不能被录取?这个案例是发人深思的,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象成立孙志刚案调查组那样成立大学生杀人案调查组,对周一超案进行调研,调查此案中是否有制度安排方面等深层次原因,如有的话,应该及时纠正,以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见条例第一条),而体检标准经过层层授权后,出现严重的问题。离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太远了。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全国28个各省、市(自治区)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违宪审查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因此我们要求对此进行违宪审查。要求全国人大
责令国务院修改《公务员条例》,统一全国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并删去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的规定。  

同时,我们要求全国人大成立专门的执法检查组,对全国歧视、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学、就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执法检查,给予纠正。  

三、要求在入学、工作时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检查,只检查肝功能,国家鼓励公民打乙肝疫苗,建议国家为全体公民提供免费的乙肝疫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买方和卖方都是自由的,但是,对一部分因为某种原因进不了劳动力市场的公民,国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他们,如国家安排残疾人、大龄下岗职工就业。正是通过制度上的设计帮助了弱势群体的就业。国家就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而存在的,这是国家的责任,对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严重就业歧视问题,国家也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援助他们。我们建议全国人大专门立法或在劳动法或教育法中规定,在一般情况禁止在入学、工作时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检查,只检查肝功能。只有在涉及饮食、旅游等特殊专业、行业才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查。

携带了乙肝病毒只是表明了今后有病变的可能,但也有不病变的可能,或者病变治疗痊愈的可能。资料表明,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生不发病,到死还不知道自己携带了乙肝病毒。而为了这种可能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剥夺了求学、就业的机会。乙肝两对半检查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我们认为要求国家立法规定在入学、工作时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检查,只检查肝功能。因为,肝功能正常就意味着有学习和工作的能力。可以正常学习、工作。

同时,这还涉及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权问题。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关系到人生活的安宁。隐私权是指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健康状况一般而言是个人的私事,应该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而无须为外人知道。携带乙肝病毒是否属于隐私权的范围主要看它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即传染性大不大。就传染病而言,我们可以从传染途径,传染性和是否有疫苗等几个角度加以甄别。比如说SARS,它通过呼吸道传染、传染性很强,没有疫苗,很容易扩散,影响他人,对公共利益构成很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SARS病情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客观地说,乙肝病毒的有一定的传染性。但这种传染性非常小。乙肝病毒不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只通过血液系统传播。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是通过母婴途径被传染的,以及幼年时免疫不全而受感染。而目前输液都是一次性的,其他途径,只有在共用牙刷等亲密接触情况下才可能被传染。成年人的免疫能力健全,不易被感染,根据权威调查,即使在共同生活的夫妻中,在一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情况下,另一方未被感染而有抗体的十之六、七。而另一方面,目前已经有了廉价有效的疫苗。40-50元钱就能买到。一般人都负担的起,普通人完全有避免被传染的办法。婴儿出生时是免费注射乙肝疫苗的。人们完全可以注射乙肝疫苗来保护自己。因此,乙肝并不对周围的人构成直接威胁。乙肝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要求体检,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的侵犯。

而值得注意的是,与乙肝传播途径相类似的爱滋病则没有疫苗。

绝大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都是肝功能正常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目前一旦检查出携带了乙肝病毒,就不被录用。各省的公务员体检条例基本上视携带乙肝病毒为体检不合格。没有工作,人就无法生存下去,必须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工作的权利,否则会增加他们反社会的倾向。不让乙肝患者上学工作的惟一理由就是怕他们传染,这是十分过时和错误的认识。绝大多数乙肝患者完全可以、理所应当上学和工作。只有少部分处于活动期的肝炎患者,需要及时治疗暂时不能上学工作,待肝功完全复常。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对乙肝患者上学和工作的限制。 

我们认为,科学技术不能用来作为歧视人的工具。应该明确规定以禁止检测乙肝病毒为一般原则,以允许检测乙肝病毒为例外。法律应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做乙肝病毒检测,只有在涉及饮食、旅游、保姆等行业招聘中才允许检测乙肝病毒。再这样没完没了的漫无目的的检测下去,就会永无宁日。社会应该还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片宁静的空间。 
再则,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招聘乙肝病毒携带者并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因为医疗保障方面“单位人”正向“社会人”过渡,医疗费用在社会统筹后是由个人、用人单位、财政三方负担的,用人单位只要按工资比例交纳一定的医疗费用后,就不需要再承担其他费用,而由社会统筹、个人解决。因此招聘乙肝病毒携带者并没有增加单位的负担。 

最后,需要强调的,也是值得每一位社会工作者担忧的是,由于乙肝两对半体检的存在,在我国教育和就业之间出现的制度上的脱节。如果严格体检的话,我国几百万毕业生中将有几十万的具有劳动能力的青年毕业生因为携带了乙肝病毒而找不到工作,这会带来严重的,可怕的社会问题。再这样下去,会出现,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周一超。

也许有人会认为,取消两对半检查,剩下的未携带乙肝病毒群体怎么办?我们认为,可以将取消两对半检查的钱用于要求在入学和就业对所有学生和劳动者都打疫苗。同时,我们要求国家出台鼓励公民打乙肝疫苗的政策,大力宣传疫苗。

我们建议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为全国人民免费提供乙肝疫苗。如果为全国人民免费打疫苗的话,大概需要300亿人民币,如果全部国家财政拨款,也只占年财政收入的1.5%,但是它的作用是巨大的,可以只要提前25年使中国摘掉乙肝大国的帽子。全民打乙肝疫苗可以使10多亿人免受感染,而1.2生活、工作、学习相对安宁。可以为全国人民带来巨大福利。

四、打击虚假广告,惩治医疗违法行为,加大科技投入。 

乙肝治疗是一个十分特殊的问题,目前尚没有根治乙肝病毒的特效药,在肝功能正常情况下没有治疗价值。否则只能是花冤枉钱。而目前,很多医院和医生根本不顾职业道德,胡乱给肝功能正常的不知真实情况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开药,捞取回扣。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有甚者,大做广告,如太和圣肝,草仙乙肝,熊胆..,....,速立特.称药如何如何有效,骗乙肝病毒携带者上当,花费了大量的钱财,根本就是些吃不死人也治不好病的药。多少次被愚弄、被欺骗,还蒙在鼓里。乙肝医药行业的中国发家史可是澳抗阳性群体的血泪史。这简直就是犯罪。因此,必须明确界定胡乱给肝功能的正常的不知真实情况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开药的行为是侵犯患者知情权的侵权行为,必须赔偿患者损失。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大正面宣传,善待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发布乙肝广告,在全国范围内对乙肝广告打假,国家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加倍惩罚发布虚假广告的药厂和医院,追究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要求全国人大拨出专项经费,用于乙肝新药开发,奖励科研公关人员,给1.5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公共福利. 

综观人类历史,人类社会总是在不断的进步,不管是通过和平还是流血,这种进步一直在进行着。我们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顺应世界潮流,与时俱进,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人民利益无小事”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保障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教育权、劳动权,给予他们国民待遇。





 

附件一.相关法律条文。
     二、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俞文x,  330219xx0913001
蒋在x,  330325xx1102031
陈益x,  32110xx20507043。
黄x ,    51302719790xx31114
李春x, 21072519xx04120267
胡晓x,   3601021xx005141227
郭立x ,  37900419xx12094565
王宏x ,  44072619xx10110424
赵学x.
刚忠x,身份证13280119xx03194613
周x 44010419xx12093757
张立x 52010319xx5252581
马x  610103xx0608366
秦振x,65010219xx07160713
乐x,513021800220***

许雪x,男的,即将毕业的研究生。最想说的话“ 渴望有一份工作”
程欢
匡x,4305211980xx050511.
王秦x:320503xx0318151
邓志x,4310218x09x5319
许x :430111xx8304240312
聂x:43042xx80803585


李爱x:37x502x30420246
谢鸿x:220x2119740824833X
潘正x 3301x5197402144519

郑剑x:320103xx1027201

张x:370502xx0611122 最想说的话:"在论坛有个朋友曾经因为HBV,大学毕业好多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没钱,不能及时治疗,在今年4月份,去了,很痛惜,也很气愤,"

陈**330321**0627671
李贤x,36xx27740616201
刘桂x,2104111xx102251465
甄广x:23028xx80713001
殷国x :37岁 321102xx0622041
陈锋
黄志霞
李x 3604218011xx383
陈永x,:610113xx0524163,在读硕士
靳文x:372926197809282xx218
俞华:32068xx01229021
陈剑x 4409241xx309251451


附件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宪法
二、劳动法
三、立法法
四、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五、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
六、卫生部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七、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八、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
九 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验暂行办法

一、宪法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劳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立法法

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四、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五、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

第二十六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

六、卫生部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七、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房室间隔缺损小于0.5厘米,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 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 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下列情况除外:
(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严重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乙肝三系检查大三阳者、小三阳者。SGPT异常伴HBSAg阳性者。
6、重度慢性胃炎、溃疡病、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7、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血性贫血除外)。
8、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慢性肾盂肾炎。
9、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晕厥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两眼矫正视力低于5.0(1.0)者;一眼失明者。
12、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3米者。   
13、严重口吃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14、重度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慢性副鼻窦炎。
15、男身高不足160厘米,女身高不足150厘米。
16、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严重影响仪表的单纯性甲状腺肿大。
17、肢体有显著残疾影响功能者,如断臂、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双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肌力二级以下,包括装配假肢)。胸廓显著畸形、脊椎侧弯大于4厘米、两下肢均跛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厘米;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
18、麻风病、性传播性疾病。
二、除上述各项外,如有其它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或生理性缺陷,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
三、对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八、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

为了保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良好身体素质,进一步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工作程序
1.凡经笔试、面试及报考资格复审的考生,在进行考核之前,由各地(市、州)、县(市、区)人事部门组织考生到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
2.体检前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一式两份。体检医生事先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上的照片等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必须立即报告体检负责人。
3.考生按顺序依次参检,体检医生要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传递,不得由考生自带。
4.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明确作出体检结论(是否合格),并签名和加盖体检医院的公章,由医院整理、归类、移交给政府人事部门。考生个人不得领取体检结果。
5.如需进一步检查才能确诊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检查。
6.体检工作结束后,应将体检结果书面通知考生。
二、体检要求
1.体检的医院必须是县及县以上的综合性医院。由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技术精的医生承担体检工作。
2.参加体检医生要学习和掌握好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体检标准,认真做好体检前一切必要的准备工作。严肃、认真、细致进行体检,公正、准确做出体检结论。结论的字迹要清楚、明确,不得涂改。
3.负责体检的工作人员要配合医生组织好考生参检,但不得干预医生检查及其所作的体检结论。
4.考生如与体检医生有亲属关系,该体检医生必须回避,否则体检结果无效。
5.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经查实有作假舞弊行为的,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6.体检结论一经作出一般不予复查。录用监督机构对体检结果提出质疑时,政府人事部门有权决定进一步检查。进一步检查应到另一指定的医院进行。
三、体检标准
(一)一般检查
1.男身长160厘米以上,女身长150厘米以上,发育良好,体型匀称,合格。
2.收缩压90—140毫米汞柱(12—18?7千帕)之间;舒张压56—90毫米汞柱(7?5—12千帕)之间为合格。
3.两眼裸眼正视力之和低于0.6者;只有单眼视力者,不合格。
(二)眼科
1.红绿色盲不合格。
2.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斜视15°以上,不合格。
3.青光眼,白内障,玻璃体混浊,脉终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不合格。
4.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影响视功能,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4.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右手1、2、3指中有一指功能障碍或一指缺一指节,左撇子以左手为准),不合格。
5.肢体畸形有功能障碍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厘米,不合格。
6.各种脉管炎,动脉瘤,恶性肿瘤和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7.面部大片黑痣、血管瘤或白癜风(超过3公分),不合格。
(六)内科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急性心肌炎、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不合格。
2.各型活动性结核,一切肺外结核而难以治愈者(各型结核经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并已硬结稳定者除外)不合格。
3.支气管扩张病;哮喘病,不合格。
4.肝功化验检查项目为:SGPT和乙肝两对半,若SGPT高于正常值或者乙肝两对半异常者,不合格。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公分,脾在肋下1公斤以上(不论肝功能与其他检查异常否)不合格。单纯肝大3公分以上不合格。6.恶性肿瘤;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旦白男性9克%以上,女性8克%以上除外),不合格。
7.慢性肾炎,不合格。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病、夜游症、性病不合格。
9.肺不张;肺切除超过一叶者,不合格。
10.地方病(如血吸虫病等)难以治愈者不合格。
11.麻风病不合格。
(七)妇科
1.功能性子宫出血并发严重贫血者,女性生殖器官结核,慢性盆腔炎(宫体活动受限,附件能触及包块者),不合格。
2.各种妇科肿瘤,严重痛经,淋病,不合格。

九 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中央驻本省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体验医院和医生
第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用人部门组织拟予录用的考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四条 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县级或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为体检医院。
第五条 体检医院应指定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医生作为总检医生。各科的主检医生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任资格的医生,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丰富的体验经验。
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条不紊地、准确地完成各项目检查。
第六条 体检医生如与被检考生有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条 考录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复查,体检医院和有关医师必须配合。
第三章 体检程序
第八条 考生应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表”、贴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领队人员,领队人员应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并交给各有关项目的体检医生。体检医生应核对受检者与体检表上的照片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立即向领队人员报告。受检者依次受检,检查医生应如实填写体检情况。一个科目检查完毕后,领队人员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交给下一个科目的体检医生。全部科目检查完毕,总检医师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然后签名并加盖公章,交给体检领队人员。需复查才能确切判断的,在规定时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专人带考生到指定医院作进一步体检。体检工作结束后,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公布体检并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四章 体检科目及其标准
第九条 体检科目包括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外科、内科,同时兼做血常规、尿常规、胸正们片、肝位乙肝五项(五项全阴性和抗HBS阳性为合格,其它四项阳必来不合格)、丙肝抗体、梅素血清,对个 考生因怀疑有其它疾病,可根据医生决定必要的其它科目检查。
第十条 体检标准眼科
双眼裸视为0.6以上或矫正视力为1.0以上。夫病理性眼球突出,无影响视力的白内障,无青光眼,无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耳鼻喉科(口腔科)
面部无畸形;无反复发作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肿块及回、喉疾病;无严惩鼻炎、鼻窦炎、鼻息肉;双耳听力正常(4米耳语检查)、无慢 性化浓性中耳炎;夫频繁发作的口腔贵疡,无严惩牙周炎。
外科
男性身高1.6米以上,体重50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以上,休重40公斤以上,肤体无畸形无残疾;肛肠无严重痔疮;无泌尿系统及其它外科疾病。无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无性病、麻风病和周身性较严重皮肤病,无重度腋臭,无纹身。
内科
血压:收缩压在90-140毫米汞柱之间;舒压在60-95毫米汞柱之间;心率每分种为50-100次之间;无心血管、脑血管疾病、精神科疾病;无严重支气管扩张及哮喘;无严重胃病、肝病;无内分泌系统疾病、糖尿病、甲亢;无严重贫血、风湿病、泌尿系统疾病,无严重的其他内科疾病;无各种急、慢性传染病等。
其它
无癫痢病史、精神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厥症、神经官能症。无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无恶性肿瘤。
各项常规检查均在正常值范围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适用于录用一般性职位国家公务员。对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和录用残疾人的体检标准,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注:除公安、监狱、劳教等部门另有规定外,均按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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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4 03:53

感谢小谷子的努力!


  不知道我们能做些什么,但是我在杭州亲眼目睹了你所准备的那一本厚厚的资料,你的仔细和耐心,你所付出的努力让我很钦佩。
  我不熟悉法律条款,如果我能做什么,请直接说,我一定会尽力!

  感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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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4 03:55
还是请大家签名吧。
上面的名字里面有我:)
有没有一首歌会让你想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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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4 13:16
写的非常好!
从HBVER因为受歧视而导致社会潜在的不安定,到HBVER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到不会增加单位的医药开支,很有说服力。支持

不过,是否把其中的一句 “他们在我国的待遇比奴隶制下的奴隶好不了多少:”删除掉,容易引起政府部门的反感或误会。
健康快乐是人类永恒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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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5 01:21
多谢小谷子。支持。
有所不为,而后可以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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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5 02:27
支持!

不过LPP说的对,尽量注意措词,不要太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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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5 05:57
龙斑竹说的有道理,支持小谷子!
我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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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6 00:45
我会单独签名寄出的,多谢小谷子。希望行动的人数能超过100人。请大家共同参与!
---静观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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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6 01:56
共同参与!
我们要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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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6 02:19
再这样下去,会出现,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周一超
也许别人不知道周一超,建议注释一下.
我们要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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