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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周一超案件:请大家到人民网发表评论[建议] ...
楼主: zmb2003

周一超案件:请大家到人民网发表评论[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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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上的最新的20条评论(截至2003年6月28日23:30)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8 22:44:32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218.18.39.★ 我不是沉默的羔羊,我也有梦想,当明天太阳升起,照在我的脸上,我照样散发光茫!!! 为何要剥夺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8 22:00:37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61.185.210.★ 于情于理,应与严惩,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8 21:16:13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211.97.182.★ 反对针对乙肝患者的就业就学方面歧视 清照 我是一名医务工作者,近期因为浙江大学毕业生周某杀人案件见报,感触很深。我知道,对于不是乙肝携带者的观者来说,是不可能理解这位同学的行为的,也不会有什么感受,更不可能有同情;而对于亿万携带者来说,却感到一种莫名的悲哀和痛心。因为这事件的根源正是乙肝歧视的恶果。 因此,我希望大家能够关注这一社会现实,给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一些参考。由于目前的公务员招考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示范作用,其他用人单位也都参照此标准,无形中扩大了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除了饮食、幼教等行业外,其他行业也统统拒之门外。从这些网上评论中,我也感到乙肝携带者不是孤立的几个人,而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其中也不乏栋梁之才,难道让这些人连自食其力的机会都吝于恩赐吗? 是的,乙肝患者是有一定的传染性。但他的日常传染性却远非想象的高。这也并不能成为剥夺他们工作权利和追求幸福、服务社会的理由!他们所承受的痛苦要远远大于旁人所产生的恐惧! 其实对于具有一定医学常识的人来说,乙肝远非一般人想象的可怕,大部分携带者都是没有疫苗保护的婴幼儿时期感染的,成人感染极少转为慢性,绝大多数人自愈,有疫苗保护就更为安全。更何况很多的研究证实,即使是乙肝五项全阴或已产生表面抗体的“健康”人中,也有约3%的人可以检测出乙肝病毒DNA来,同样也有传染性,要知道这3%的人,就是近0.5亿人啊!其他如丙型肝炎、HIV、梅毒、性病等也不在体检范围,这样的体检标准又有什么意义呢?对婴幼儿、饮食、旅游等行业有多大意义的保护呢?所以,我建议一般体检只验肝功,而不必验乙肝标志物。 为什么能给艾滋病人一个平等的环境而就不能给乙肝携带者一个公平的待遇?北京的周超凡教授针对这一问题向两会提案过。宪法规定人人都有就业的权利,国家也要保障公民的就业权利。现在已经有立法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得受任何歧视,依法享有公民应有的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不得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的权利。不能将病人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做公布和传播。应对上述人群予以关爱,必要时提供医疗救援”。然而,对于人数更多、“病情”更轻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却还没有出台相应的保障法规,为什么??? 我认为目前在有乙肝疫苗的保护之下,只要推广疫苗,全民免疫,乙肝不可能继续为害,不应该剥夺乙肝携者的就业和受教育的权力。 还有,乙肝携带儿童的入托、入学问题。现在新生儿已经普遍注射乙肝疫苗,这条规定也应该成为过去的历史,为什么就迟迟不能更新呢?现在,各个学校的本科、研究生招生,也屡屡见到拒绝乙肝携带者的情况,真是愈演愈烈。 写到这儿,我刚刚从朋友口中获知一条新消息,XX市教委在幼儿教师招聘标准的初稿中有一条乙肝澳抗阳性的限制规定,而在修订稿中将这一条删除了,可以看出,社会是在不断进步的,我从中看到了希望,也希望北京以其权威性能关注一下这些问题,给政策法规的制定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给广大乙肝携带者的生存空间更多些宽容,也是为了从根本上避免更多的类似的悲剧发生!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8 21:04:05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220.112.192.★ hi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8 20:59:06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220.112.192.★ 政府应该着手想办法让大众知多一点有关方面的的知识, 加强宣传度,使大家对其有更深的了解。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8 20:38:55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61.151.231.★ 杀人者应当受到惩罚! 歧视性制度引该废除! 死者也有过错,因为人人都有维护宪法权威的义务,执行违宪条例本生就不对。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8 18:49:36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202.107.208.★ 其实被害人和周都是不合理制度的牺牲品,不去除根源,悲剧有可能再次上演。我们作为一个公民应该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不可因感染了乙肝就好像应该有特殊的待遇。我们一方面要求社会公正的对待自己,同时又不能承担一般人都会承担的社会义务和法律责任,这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我们应该要求依法办事,既不能受舆论的压力从严处理,也不应该以感染乙肝的借口逃避法律责任,当然我们不反对将不合理政策在本案的发生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作为一个合法的要求减轻量刑的理由。 一个即将毕业进入社会的大学生,人人羡慕的天之骄子为什么一夜之间就成为杀人犯?这样悲剧说明了什么问题?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来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我们发现相关的报道中强调有以下两点原因:1、就业压力,2、心理素质。但周同学能在157人录取9人的考试中顺利通过笔试面试说明他是有一定的能力和才华的,他的就业压力应该不会不其他同学大多少,不会是使他杀人的主要原因。至于说到心理素质,我们认为他能在大学顺利完成学业,心理素质不会有太大问题。导致这一事件发生的最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对乙肝感染者的歧视。这种歧视是多方面的:有舆论上的歧视,好多广告都将乙肝感染者描述成不可接触的凶神恶煞,好像和乙肝感染者说说话、握个手都会受感染;有政策上的歧视,公务员体检标准就是明显的一种;而在就业中的歧视更是随处可见。我们不反对国家为了保护广大公民的健康而采取的各项控制与防止染病扩散的措施,我们衷心支持政府为维护广大公民健康所做的一切努力。但我们希望政府各部门能在制订政策时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听取他们的科学建议后制订出能维护更多公民的利益的政策。现在有许多专家一再强调乙肝病毒感染者应区别对待,对那些传染性较强的应隔离治疗外,其他的乙肝感染者可以和正常人一样生活、学习、工作。广东省和江西省已经改变了公务员体检标准,除了大三阳外的其他情况都算作合格,可以进入公务员队伍。而浙江省还在沿用以前的体检标准,将许多优秀人才据之于公务员行列之外。可以说不合理、不科学的政策在这次事件的发生中起了一定的作用。更让乙肝感染者苦恼的是政府的政策有一定的指导示范作用,许多劳动用功单位的体检标准直接使用公务员体检标准,他们说政府都不容纳你们我们更不会要你们了。现在乙肝感染者面对的是生存问题,他们因不科学的体检标准无法就业,难以在社会上谋生,有这样那样的心理问题就不足为奇了。我们国家是一个乙肝大国,乙肝感染率达到了10%左右,也就是说我国有1亿多人是乙肝感染者,这1亿多人的教育、工作、生存权力如果得不到保障,会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一个人连起码的生存都难以保障,那他与社会的对立情绪就会日渐高涨,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会大大增加。周一凡杀人事件给我们鸣响了警钟,再不能漠视乙肝感染者受歧视的问题了,如果相关部门不改变不合理、不正确的政策,不给乙肝感染者一定的生存空间,那么矛盾的激化是再所难免的,周一凡事件就只会成为火山喷发前冒出的一些烟灰而已。 平等与人权是人类所共有价值观。人人生而平等,每个公民都应该有平等的生存权、享有自尊的权利、平等的工作权利、平等的为社会服务的权利、平等地追求幸福的权利。乙肝感染者也应该享有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感染了乙肝已经是天大的不幸了,为何还要再落井下石,将他们往死路上逼?然而现实是乙肝感染者的各项基本权利被剥夺了,被公开的、堂而煌之地剥夺了。一个年轻的、冲动的生命和另一个无辜的年轻的生命因此而成为这个歧视性规定的牺牲品。 痛定思痛,为了悲剧不再上演,为了更多乙肝感染者可以有大一点的生存空间,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考虑我们一下几点请求: 1、希望浙江省公务员体检标准能像广东省和江西省一样征询有关专家的科学建议后,做一定的修改,去除其中不合理的、不科学的部分。公务员体检标准有着示范指导意义,其内容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很多人的就业生存问题。我们认为公务员体检标准应当和高考体检标准一致,一个人既然可以进行正常的学习和体育锻炼,完成学业就完全可以胜任普通的公务员工作。 2、现在媒体和大众舆论都把周一凡描述成一个穷凶极恶的杀人狂,要求严惩周一凡。我们希望法庭在审理此案时能本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辩论充分、量刑适当、判决明确的原则处理此案,既能给受害者家属一个满意的交待,也能充分考虑到不合理的政策在本案中所起的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适当减轻对周的量刑。我们希望法庭在审理此案时保持中立立场,不受媒体和舆论的左右,既不过于严厉也不过于姑息,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结此案。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8 15:28:52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218.7.123.★ 不光是大学生杀人要偿命(不管有 多少人上书!!) 而且对我国法律里“对有众大贡献的从轻处罚”所指的人群也当免起特权!!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8 12:28:29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218.16.132.★ 我是一名大学毕业生,现在我也是一名人事局干部。我个人认为:1、小三阳患者不应该淘汰,因为,从医学角度看,小三阳不具有传染性。浙江省人事厅的规定值得探讨。2、杀人偿命。人事局干部也只是政府的打工仔,是国家政策法规的执行者,也是普通的生命,国家剥夺了你的进机关权利,你就可以剥夺他人的生命?!谁该为死者的家人哭泣?!3、中国要成为法制社会。别说400人求情,就是4000人,上万人,犯法就该严惩。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8 11:15:27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218.11.97.★ 大学生犯罪不杀,太荒唐。典型的不平等。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8 10:57:04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218.0.137.★ 我是在看书休息的时候无意间看到这则消息的(我准备考研),同时我也去看了相应的评论--这在伊拉克战争热闹地进行时,可能算不上热点新闻。评论一般集中在这两点:1、就业压力。2、由此而产生的心理因素。渐渐的,一种复杂的感觉便爬上心头,是悲伤、愤怒、悲凉、也许还有别的什么,我自己也说不清楚。  > > 因为,当人们津津乐道于压力下心理分析时,却没有人能够想到其心理冲动产生的一个基本的背景:即不公平的岐视!这种无形的压力时时刻刻地压在乙肝携带者的身上,其所产生的巨大的心理压力并不是一般的人所能感受得到的,也不是一般的人所能坚强地去面对的。这种压力所产生的根源,就在于社会的岐视--公务员体检的相关规定就是其表现之一。 > > 平等与人权是人类所共有价值观。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应该有平等的生存权、享有自尊的权利、平等的工作权利、平等的为社会服务的权利、平等地追求幸福的权利。然而,他们被剥夺了,被公开的、堂而煌之地剥夺了。一个年轻的、冲动的生命和另一个无辜的年轻的生命因此而成为牺牲品。 > > 是的,我承认产生杀人最直接的动力是心理因素。但这其实也是费话!人类的行为有哪一个不是先由心理活动而后产生的?关键是使其产生这种心理的原因又是什么?诚然,就业压力是一个方面。但是,看看我们的周围,他们对乙肝者的速度是怎么样的?看看国家的、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规定又是怎么样的?这种压力又岂是就业压力所能解释的?再次我希望大家注意,其他同学说周某找工作要比别的同学顺利多了--也就是说,他的就业压力要比其他的人轻得多!一个人时时刻刻在一种重大的心理压力下生活,当他在某种情况下出现第二次加压时,产生过激反应还不能想象吗?这种过激反应的结果,要么自灭(自杀),要么就向社会报复(杀人与搞恐怖活动:以前的针刺事件与这次杀人便是例证)。那么又有谁能认识这无形的杀手呢?专家能吗?不能!能意识到这个无形杀手的只有受到岐视的患者本人! > > 是的,乙肝患者是有一定的传染性。但他的日常传染性却是非常低的。这并不能成为剥夺我们工作权利和追求幸福、服务社会的理由!得病并不是我们的过错!我们所承受的痛苦要远远大于旁人所产生的恐惧!整个社会所具有的问题为什么要我们本身就已经很痛苦的弱者来负担?!为什么能给艾滋病人一个平等的环境而就不能给乙肝携带者一个公平的待遇?这样中国又将要失去多少青年才俊?没有这10%的人的心理解放,又何来中华民簇的复兴? > > 是的,我也是个乙肝患者,所以我才会有这么感受到这种刻骨铭心的痛苦。我自认为从小学开始就一直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在同群人中都是邻先的人物,但是因为这个东西,我不得不放弃我的拥有与爱情,不得不忍受各种岐视,不得不眼争争地看着机会从我手中溜走。我不知道这究竟是谁的过错!但我从没放弃,我一直提醒自己要直面社会。我也相信象我一样的带HBV的热血青年绝不只是我一个。我不知道,当我有一天手里拿着研究生的毕业证书而徘徊在十字街头时,我是会走自灭的路呢还是会走周同学的路?但我知道,这个不公平的社会如果依然存在这些不公平的规定,那么肯定会有更多的周同学出现。因为乙肝检查是近些年才出现的,而中国有10%的人是携带者!这里面如果有万分之一的人产生冲动的念头的话,中国就将是一个非常危险的社会!同样的,我也知道,受到这种岐视不仅仅是乙肝! > > 今天我躲在阴暗的角落里写了这么多费话,我不知道会不会引起你们的注意。但我希望你们会!我希望那个女干部的无辜牺牲和那个冲动的学生自己所酿成后果不要被所谓的专家轻描淡写地?去!否则,他们便将成为无谓的流血!我也希望有一天,我们这群本身己是弱者的人能与其他的人公平地在同一个蓝天下竞争!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8 09:46:29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210.72.252.★ 古人是“刑不上大夫”今天是“刑不上大学生”。封建等级观念的实质没有变化。如果此列一开,家长就一定要让孩子上大学,不为别的,为了将来犯法都与别人不一样,可以不承担责任,最少可以判罪从轻。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8 02:28:48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61.183.182.★ 同情周,但那一刀下去后,周的行为就不能原谅,他就成了一个杀人犯,否则,法律就成了玩笑。 大学生不是可以免责的人群。 至于乙肝携带者,甚或其他传染病毒携带者的安全和所适应的工作问题,应该是由医学专家来规范,各用人单位自己决定,毕竟,这项规定是为了其他人的安全所设立的,这个和歧视无关。 如果可以被证明没有传染性,或传染几率底于某个被广泛接受的设定值,而该单位中的人也确实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那么就应该允许他们去干被考核通过的合适的工作,当然,这个工作的公众接触面也应该有所限制,以保证公众的安全,因为他们应聘的是公务员这个位置。 反过来说,如果某人通过正当考试当上了公务员,在工作中传染给了同事,或者公众,那么这个责任真正的将是由政府负责,而理由是政府故意忽视公众生命安全,或人事部门的严重渎职行为。 重要的是,我们希望或期待容忍接受哪一种后果? 政府部门也不是疗养院,因为他们的开支也是我们所缴纳的税金。这项开支不应该被计入到这个范围内。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8 00:24:25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61.151.232.★ 杀人偿命! 同时立法消除一切就业歧视,真正做到法律明前人人平等,避免以后发生类似事件。 死者比较无辜,但被告和死者一样都是制度的受害者。 浙江省制定公务员体检条例的人员和批准此条例的部门也难辞其咎。 当一个无辜的人被社会抛弃时,要求他遵守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不是也有些过分? 或许周一超很快就会被宣判。但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这件事发生的前前后后,否则受害者的牺牲也太无辜了。作为一个落后调理的殉葬品未免太过可悲。 人死不可复生,我们会原谅这件事情,但是不能遗忘(Maybe we will fogive, but never foget!). 愿受害者家属节哀!但也希望浙江省政府能对受害者家属和周一超的母亲以国家赔偿,因为毕竟浙江人事厅的条例带着明显的歧视倾向。 希望大家都能以更宽容和更理性的态度看待这件让人无法轻松的事情。愿我们的社会更加文明祥和! 愿每个人都能珍惜生命,不管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7 20:10:54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218.65.77.★ 依法办事。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7 19:42:54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202.97.244.★ 呼唤社会的公平、公正,“革新”的殉道者用鲜红的血唤醒人心善良的天性!擦亮双眼吧,要怎样的决心去甘愿尝试撕心的痛苦、生命的结束?!不要嘲笑我们“愚蠢”,压抑、压抑,压抑成漫漫无尽的长夜,压抑成绝望中的无穷力量!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7 17:13:06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211.159.90.★ 杀死所有对乙肝病毒歧视的人。上那么多年学不让工作,我们还上什么大学! 尤其有一些医生最该杀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7 13:49:16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61.167.60.★ 我们在社会转型过程当中,的确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矛盾,有一些矛盾还会很激烈、很尖锐,这就需要我们在发展当中运用改革的手段解决这些矛盾。 一方面,我们现在转型社会当中矛盾很多,既要发展又要稳定,还要改革,所以很多问题不等到暴露得比较尖锐了,现在还没有精力、也没有经验来处理这些问题,就是非常有预见性地处理问题比较困难,这也是事实。 但另一方面,也的确暴露了我们现在在管理当中存在着末端治理的问题,什么叫末端治理?就是我们的环境非常严重了,我们才来治理环境;我们收容遣送问题很严重了,我们再来改变收容遣送制度;我们执法问题非常严重了,我们再来改善执法。这样代价是比较大的。 --<人民网,袁曙宏教授访谈录>(袁曙宏,国家行政学院的教授) 实际上,乙肝携带者受歧视的社会问题,经过10多年的积累,已经变得很严重。周一超杀人案,在没有受到过这种歧视的人看来,仅是报复杀人。但是,案件的背后还是隐藏着成千上万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受教育和社会生活中饱受不公正待遇这样的一个社会背景。周案实际上体现了这样的社会根源。周案依照法律办理,并无任何可以指摘之处。但是,从社会影响上看,周案以后,如何着手处理这种社会现象,确是全社会大费踌躇之事。如果积重难返,我们这个社会可能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确实是到了考量社会制度、立法机构和国家领导者能力的时候。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7 11:45:20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218.0.54.★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乃杀人真凶!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7 11:44:27 发表评论 [回复] IP地址:61.55.134.★ 一个周一超倒下了,还有千万个周一超站起来 网友:网友 于 2003-06-28 19:52:01 发表评论 IP地址:220.162.178.★ 照这位网友的说法,还有千万个象周一超这样的大学生要拿起刀枪残杀象张女士这样的人事干部吗?简直荒唐至及.
拍拍身上的泥土,前方也许尽是坎坷路,也许要孤孤单单走一程,莫笑我是多清纯,莫以成败论英雄,人的遭遇本不同,但有豪情壮志在我胸! 嗨吆、嗨吆、嗨吆、嗨! 不管山高水又深,也不能阻挡我奔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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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30 14:30
搜狐网关于周一超的报道http://news.sohu.com/17/29/news210562917.shtml
希望大家去评论,表明我们的态度,扩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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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30 15:39
对于这几个门户网站我们要经常去做宣传才行.

大家一起去顶!
让全社会HBVER联合起来!让一切不平等滚开! 乙肝者,国家大事者也,关国计,系民生。其重要不下非典,危害更比战乱,然国家轻视之,社会忽视之,公司歧视之,民众漠视之,奈何?惟众志成城,惟维权事业共襄之,吾辈才会有希望之明天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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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30 23:44
我看到了,其中的一些帖子还很激进!

换大米喽,谁要换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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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30 23:55
搜狐网最后的那个专家评论只字不提HBV的歧视问题,却大谈大学生的心理素质问题。[em25][em25]

换大米喽,谁要换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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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3 11:39
再去发言
拍拍身上的泥土,前方也许尽是坎坷路,也许要孤孤单单走一程,莫笑我是多清纯,莫以成败论英雄,人的遭遇本不同,但有豪情壮志在我胸! 嗨吆、嗨吆、嗨吆、嗨! 不管山高水又深,也不能阻挡我奔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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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3 15:48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日报主办的正义网也请大家多去看看,建议大家不要言语过激.http://www.jcrb.com/zyw/

清照在那里发了一篇好文章:http://www.jcrb.com/zyw/n77/ca49396.htm

让全社会HBVER联合起来!让一切不平等滚开! 乙肝者,国家大事者也,关国计,系民生。其重要不下非典,危害更比战乱,然国家轻视之,社会忽视之,公司歧视之,民众漠视之,奈何?惟众志成城,惟维权事业共襄之,吾辈才会有希望之明天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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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22:45

先驱者。

他是先驱者。
如果我们自己不善待自己,世上就没有人会善待我们了,如果我们自己悲观消沉,失败者的帽子就一生一世扣在我们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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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了周 一 超,还有后来人。
芯芯之火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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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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