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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维权令人振奋的好消息,请看这一期的南方周末! ...
楼主: 莓子

维权令人振奋的好消息,请看这一期的南方周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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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19 11:59
我们要怎么样去做呢,
以后如果有杀人的活希望大家还是要冷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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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19 12:11
怎样叫肝炎发作期?肝功不正常算吗?
那一年,我们的家是这样子: 简略历史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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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19 23:04
吃人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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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20 07:59
小孩夭折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而是肝炎活动期才是判决离婚的依据!这不能怪法院的!
我看到了我们的曙光;我看到了我们的希望;我看到了原来命运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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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20 09:13
以下是引用hbv.wang在2003-4-19 18:59:00的发言:
小孩夭折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而是肝炎活动期才是判决离婚的依据!这不能怪法院的!

这个案件好象是去年的,有两个同样的案例,都是因为隐满乙肝而被判婚姻无效。我觉得法院的判决是有问题的。首先一点,乙肝活动期是不是属于不能结婚的情形有待商讨。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所以以此为判决婚姻无效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第二点: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请注意这里的表述是"婚后尚未治愈的"。那么,如果肝功能正常算不算治愈。如果不算,也就是说,乙肝都不能结婚了。

另外 一点,有人以为,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女方采取欺骗的手段来结婚,这一点同样也不是无效婚姻成立的法定理由。

欢迎学法律的战友一同来探讨。
---静观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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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20 09:18
其实、判决婚姻无效对双方都好,相当于大家都没结婚,都是未婚,还是未婚青年,有什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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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20 09:33
不了解法律,但感觉上,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疾病或是对婚育有影响的疾病都不应该隐瞒,小病小痛的无所谓。问题是乙肝在一般人看来有多严重?对婚育的影响有多大?
大三+顺产+母乳=宝宝健康有抗体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39444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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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21 08:54
9494,其他任何时候都可以作弊,结婚的时候就没有必要了。。。。
不过,还是为那位女孩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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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22 06:13
向努力战斗的战友们致敬,我给江苏人事局写了一封信,质问为什么小三阳不可以当公务员?他们将责任推给了医院,说是尊重医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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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23 14:24
”无辜的人已逝去,年轻的生命即将付出惨痛的代价,我们一定不能让这种惨剧再次发生了!”正因为有太多的战友拥有这样的观点,明哲保身,所以我们生存的空间越来越狭窄。伊拉克人为了抵抗美国的入侵,孕妇还引爆人体炸弹。生命诚可贵,但尊严更重要,如果面对岐视我也会选择反抗,哪怕是付出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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