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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请各位战友收集相关法律政策条款。
楼主: healt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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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11 04:58
“乙肝‘大三阳’,肝功能正常”能否读研?




编辑同志:你们好!
  我是贵报的一名忠实读者,想就研究生招生体检中的一些问题通过贵报向教育部有关部门咨询,请你们鼎力相助。
  我的一位同事今年报考北方某大学中文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优异,复试体检时发现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大三阳”,但肝功能正常,然而他所报考的学校还是以此为由拒绝录取他。但令人不解的是,我们看到《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中明确规定,“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不予录取”。既然国家已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为什么学校不遵守国家规定,还是要将这样的考生拒之门外?我们感到很困惑。
  与这位同事一样,我也是一个乙肝“大三阳”患者,肝功能正常,现在正准备迎战2003年的硕士研究生考试。不知明年此时自己会不会也遭遇同样的问题,所以特求助贵报,希望就此问题能得到权威部门的准确答复。
  顺祝编安!
  广东 丸子
  2002年6月

丸子同学:你好!
  看到你的来信,很同情你们现在的处境。我们代你就此问题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招生体检顾问邱灿存大夫进行了详细咨询。邱大夫了解了你们的情况后认为,从政策上来讲,你的同事报考的学校因他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大三阳”,拒绝录取他,学校的这种做法并不违反有关规定。
  因为你信中提到的《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是主要针对高考录取制定的体检标准,而不是专为研究生招生录取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每年的高考招生录取中必须严格遵照由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制定的体检标准,不得另立标准。而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在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时,可参照普通高校在高考录取中的体检标准,即可参照《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执行。
  注意:这里是“参照执行”,而不是“遵照执行”。因此在研究生录取体检时,各招生单位可参照《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考生的身体状况做出要求。
  这主要是考虑到研究生招生单位与普通高考招生单位不同,不只是高等院校,还包括一大批科研机构。不同性质的招生单位在招生、录取、用人等方面情况不一,因此,对于研究生体检标准究竟是全部参照普通高考体检标准,还是部分参照,则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当然,这也不是说,所有院校都不录取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大三阳”,但肝功能正常的考生,关键是考生在决定报考哪所院校、何种专业之前,应当了解清楚所报考单位、专业对考生身体状况有哪些具体要求。
  因此,建议你及所有准备报考2003年研究生的考生,在决定报考志愿前首先要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一旦确知自己患有可能影响录取的疾患时,必须向自己打算报考的招生单位及院系询问清楚:该单位、该专业招不招收此类考生?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初试合格,但体检不过关的惨痛遭遇。
    编者
  《中国教育报》2002年7月3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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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11 05:02
公务员“状元”因乙肝“小三阳”落榜
中国新闻网
  据《信息时报》报道,张先生在今年广州市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综合成绩在其报考的职位中名列第一,后因体检查出为“小三阳”患者而被拒录。  对此,录取单位——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人士认为,他们是按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取标准办事。而市人事局则表示,如果用人单位愿意录取“小三阳”患者,他们不反对。  考生:对肝病不应一刀切  今年5月,张先生报考了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热能锅炉专业的公务员,该职务今年只有一个录取名额,竞争十分激烈。通过层层笔试、面试,张先生在众多考生中拔得头筹。但随后的体检结果却给了他一个晴天霹雳:他患有“小三阳”。录取单位称,因为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取标准中有严格规定,“小三阳”患者坚决不能录取,张先生只能被淘汰。  为此,张先生向记者表达了内心的不满:“‘小三阳’并不是什么可怕的剧烈传染病,我又不是去从事餐饮之类的行业,普通工作的传染机率很低。作为制定国家公务员录取制度的部门,应该对肝病持一个科学的态度,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如果那样的话,只会加剧全社会对肝病患者的歧视。”张先生称自己现在压力很大,不敢和别人谈落榜的真正原因:“传出去的话,我可能连现在的工作都保不住”。  录取单位:患者会令同事不安  张先生报考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部门前日接受了记者采访。负责人称,流失一个优秀的人才固然可惜。但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取标准有明确规定,有关细则在国家公务员的录取网站上,录取单位不可能违反规定办事。招考公务员本身就是一个百里挑一的竞争过程,严格要求无可厚非。他认为,不录取“小三阳”患者不等于对考生有歧视。公务员不是一个人唯一的出路。而且,单位招收了有肝病的职员,在同事之间就会引起不安情绪。  医生:患者可以正常就业  记者就此采访了暨南大学医学院肝病专家杨钦河博士。他强调,患上“小三阳”就意味着你的肝部病毒要比“大三阳”少了很多,病毒的数量很少,病毒的复制很慢;“小三阳”的传染性是很低的,除了输血等深层接触可能会传染之外,一般的身体接触像握手、吃饭之类通常都不会传染,成年人是有一定的免疫力可以抵抗乙肝病毒的。  乙肝病毒还会自然转阴,它的转阴率达到7%~14%,恶化的可能性也较低。只要不过度疲劳、不大量饮酒就不致肝细胞受损,注意饮食和身体的健康,10~15年后还有可能自然转阴。  杨博士表示,“小三阳”患者是可以正常就业的,除了餐饮、防疫等行业要避免外,其他行业并无不妥,对“小三阳”等乙肝患者带有歧视心理是不应该的。  市人事局:优秀人才也可录取  昨日,记者走访了广州市人事局有关部门,咨询了公务员录取中体检不合格的常见病情。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用人单位觉得“小三阳”患者是个难得的优秀人才而愿意录取他,人事部门并不反对。  □小知识:何谓“小三阳”  医学上,“小三阳”一般是指肝功能二对半的检测中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呈阳性,而第三项的E抗原呈阴性。(记者 游曼妮 李太燕 实习生 黄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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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11 05:03
工人患乙肝全部炒掉--表明患乙肝人群权利问题亟需关注 南方网    南海某公司做法再次表明患乙肝人群权利问题亟需关注核心提示  ??广东七成五的人口现在感染或曾经感染过乙肝。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省乙肝病毒携带者达一千万以上。他们常常被另眼相看。  ??今年三月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本报曾着力报道了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专家周超凡提出的议案:《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周超凡呼吁全社会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象,还乙肝病毒携带者一个平等的工作权利。  ??而距此报道之后一个多月,4月下旬,南海市富山电机有限公司再次上演了一出厂方因查出员工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逼其离职、拖欠工资的恶性事件,再次引起我们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工人突发乙肝 公司紧急检查??事件是突然发生的。??富山电机有限公司员工刘某说:今年4月中旬,富山电机有限公司一名姓邹的工人因身体不适而住进了当地医院,医院诊断结果为乙肝小三阳并发戊型肝炎,并已出现肝腹水肝肿大,旰功能严重损害。几天后,邹因交不起昴贵的医疗费而转院回家。据刘某介绍,邹离开前面黄肌瘦,形容惊人。??“乙肝”!邹的病情很快引起厂富山公司管理层的注意。??4月21日,星期天。在公司的要求下,富山电机全体员工到南海市妇幼保健医院进行“肝功能两对半”检查。??4月26日,检查结果出来了:145人中竟有24入被检测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人员分布在机电、装配、插件等9个部门。据诊断,其中三名员工正患急性乙型肝炎。??如此大面积的人群被检查出有“乙肝”,富山公司管理层有些坐不安了。公司首先辞退了三名正患急性乙型肝炎的员工,然后派专人带着其余21名员工于4月27日上午转到南海市中医院进行复检。检查的结果当天下午就出来了:妇幼保健医院的检杳结果准确无误。二十一人患病 公司要求离职??复检结果握在公司手中,21名民工无—知情。4月29日上午7时50分,刚好是富山公司每逢周一的员工早会,制造部课长曹旭飞当众宣布:以下2l位员工经过初检和复检,全部为乙肝大小三阳,经公司领导决定,不能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散会后立即到三楼办理离职手续。??这个消息如晴天霹雳。散会后,21个人三三两两来到三楼会议室。不一会儿,公司主管全面工作的协理郭国政来了。他对大家宣布:“公司考虑到你们全都患病,为了不影响其他员工和你们的身体健康,你们必须辞职回家治病,现在先给你们办好离职手续,算是停薪留职,一年内治好了病可随时回来上班。”在场的公司人事部人员邹梅珍和总务熊颖则马上发给每人一份<离职申请书)和<人员退宿申请单)。??面对这样的处理方式,员工纳闷了:公司要辞退我们,为什么要我们写(离职申请书)?这又不是我们自己要求离职的。郭国政笑着解释:“这是公司的规矩,每位被开除或辞退或自己申请离职的入都要写,公司只有这一种表格。如果不放心,就注明停薪留职字样。写离职申请只不过是—个手续而已,并没有其它的含义,如果不写,按公司规定你们将拿不到4月份的工资。”“不写就等于是旷工,三天就算自动离职。”人事部的邹梅珍也在一旁插话。21名员工无话可说,陆续填单上交。但仍然有5名员工主动在离职原因栏勾出了“健康原因”—项,员工黄某则直接写明是因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辞退。离职申请到手 公司下令逐客??两份申请书填完收上去后,员工们的麻烦也就来了。据员工邹某回忆:郭国政立即下令21人必须于当晚搬出公司员工宿舍。21人问为什么,回答是为了保护其他员工的健康,防止交叉感染。21人间何时能发4月份工资,郭国政表示目前工作太忙,5月4日总经理回厂时请示后会发给大家的。21人再问发工资时会不会再有适当补偿,郭国政—改和颜悦色,直截了当地回答“绝不可能”。??“公司辞退了我们,怎么能没有什么劳动补偿呢?”有女员工向郭国政哀求说:我们多数来自外地,在南海举目无亲,现在一下子让我们搬出去,难道要我们搬到大街上去住吗???“这个我不管,如果认为公司对你们不好,欢迎你到劳动局去告。”一位管理人员这样回答。劳动部门介入 离职申请无效??一句话伤透了众人的心。感觉上当受骗的21名员工商定:纷争未解决绝不搬离宿舍。??这句话也提醒了众人,第二天一早,21名员工集体来到南海市桂城劳动所投诉公司的不正当行为,要求在公司住宿直至结算完所有工资,并提出给予适当劳动补偿的请求。??到富山公司调查之后,劳动所的同志对21人说:现在国家法规中已没有所谓“停薪留职”的规定了,所以这份离职申请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无效文件,既然调解无效,请你们立即返回公司上班。继续回厂上班 工友一见就躲??与劳动所的说法相呼应,5月8日,富山电机公司在员工宿舍贴出公告:要求24人(加上此前同样填写了离职申请而被辞退的3名患急性乙肝的员工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回去上班?24名员工进退两堆:病情已当众公布,再回公司如何和工友相处?但如果不回去卜班,公司很可能便会以此为藉口,认定他们“自动离职”。无奈之下,员工们再次找到桂城劳动所,第二次进行申诉。??但还是有员工为生活所迫,回到了公司,赵某便是—个。他在食堂里一出现,本来坐得好好的正在就餐的员工们,马上起身躲开。几天后,压力重重的赵某收拾行李,早早回乡。苦等工资无果 又被遂出宿舍??当23人等着劳动所给—个说法时,富山电机公司管理层采取了自己的行动:5月11日晚,员工女代表黄某首先被逐出了宿舍。据黄某回忆当时下着倾盆大雨,无处可归的她在宿舍门口徘徊了—夜。??5月16日,又有—名员工代表邓某被强行逐出员工宿舍。5月23日,公司有关人员带领公司保安来到员工宿舍,二话不说,将20余人的行李扔到门外。至此,所有被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员工被全部逐出了公司管区。??21个被驱逐的员工或到外地投亲,或自认倒霉借钱回家,但有十几个员工不甘心:不管怎么说,4月份的工资是应当拿到的吧?他们凑钱在公司附近租了两间小房子,五六个人挤住在—起,一边等着公司发钱,一边继续到桂城劳动所寻求支持。争回工资不易 要求补偿更难??按富山电机公司的规矩,5月25日是发放4月份工资的日子,员工们相约来到工厂。但公司人事部的说如果想拿到工资,要再写—份“切结书”,并在其中声明4月29日注明“停薪留职”的申请书无效。员工们再次按照公司的意愿填写,但又一次上当了——工资的事再没下文。??二天后的上午,又有几名员工相约到公司讨工资,门口保安传达公司的回应是:“要领工资叫他们到劳动局。”??6月6口上午,员工们再次来到桂城劳动所,但由于一次仲裁需300元!已有1个多月没有领到分文工资的员工们退却了。??直到6月13日,也就是在本报介入此事采访几天后,事件才有了一些转机:员工们接到公司通过其他员工辗转来的通知,要众人于15日上午到工厂拿钱。15日下午4时许,15名员工终于拿到了4月份的工资。??员工代表邓某告诉记者:即便如此,仍有黄某等近10人的工资没有发放,至于劳动补偿,公司则表示考虑都不会考虑。律师说法合同无约定 炒人属违法??本报讯 就富山电机公司被查出乙肝病毒携带员工所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州合邦律师事务所刘学兵律师。??记:如果有员工被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根据我国《劳动法》,公司是否可因此将其辞退???刘:首先要看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否关于此方面的约定,除非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一条:员工方被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方可以辞退,否则公司没有这样的权力。因为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只有在饮食等极少数特殊行业才会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做出某些限制,而具体到本案例,劳动者从事的是电机生产,公司因员工身携乙肝病毒而将其辞退无疑是违法行为。??记:公司当时是在全公司员工的面前将20余位员工的病历进行公布的,这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刘: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公民的疾病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此公司在全体员工会上将20余名员工的病情公布,无疑会对他们的人际关系、今后找工作等等造成一系列的不良影响,事实上已构成了对20余名员工隐私权的侵犯。??记:在威逼利诱情况下写具的离职申请是否有效???刘:法律规定在胁迫等不平等条件下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具体到此案,如果员工们能够拿出有力证据证明此申请为在威逼利诱下所写具的,则依法当判定合同无效。??记:员工们应当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应当首先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仲裁仍解决不了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需着重提醒的是:有关劳动纠纷的民事官司,—定要首先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关.否则法院将不会受理。医生说法吃饭聊天不会感染乙肝??本报讯 乙肝真的那么可怕吗?记者走访相关专家了解到,事实并非如此。南方医院传染科侯金林主任说:误解让人们谈乙肝色变。??侯主任说:这种误解源于人们对乙肝的认识不够。多年来关于乙肝防治的科普工作没有做好,加之—些游医任意在一些媒体上的胡言乱语,将本来并不严重的事,说得大家都感到恐惧。??据侯主任介绍,其实乙肝病毒的传染途径严格来说只有血液与母源两种,所谓乙肝可以通过消化道传播,是完全错误的。这也就是说人们在日常的交际中,是不会通过吃饭,聊天等感染上乙肝病毒的。而“大三阳”和“小三阳”的说法,只是医学上对乙肝病毒复制活动程度的一种界定,本身不能体现乙肝病态的发展程度,这也就是说认为一个“大三阳”的人较“小三阳”的入更容易将病毒传播给他人的想法也是不正确的。??侯主任表示:严格地说没有一项工作不适合乙旰病毒携带者从事。但在我国规定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不能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的,可以理解。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规中也规定了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饮食类行业,这从医学看来没有真正意义,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定。??最后,侯主任热情表示:为了让富山电机公司20余名员工的病情得到有效诊治,南方医院传染科可以为此23名员工免费做进一步的检测,以利于他们对症治疗.记者 綦伟?梁音南方都市报-广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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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11 05:11
肝病毒携带者 对歧视说不!(附图片1张)

本报记者 张少敏
  
  编者按:据报道,张先生在今年广州市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综合成绩在其
报考的职位中名列前茅,日前因体检查出为“小三阳”患者而被拒录。录取单
位称,他们是按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取标准办事。张先生说自己现在压力很大,
不敢和别人谈落榜的真正原因,否则怕连现在的工作都保不住。据资料统计,
我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将近1.3亿。由于治疗慢性乙肝尚无特效药,再
加上很多人对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一知半解,于是一些人谈乙肝色变,像张先
生这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有了这样的遭遇:机关单位拒绝聘用、晋升,学校
将其隔离或干脆拒绝入学,同学、同事拒绝交往,“朋友”父母不让子女与其
成婚……
  1、谁在意我的遭遇?
  北京的吴小颖和无锡的王韦跟张先生一样,都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有跟
张先生相似的遭遇。
  小颖由于母婴传播,一出生就成了病毒携带者。去年,她考上了北京某所
大学,入学刚满三个月时,校方突然让她换宿舍,后来又因为她是“大三阳”,
让她休学。小颖不无担心地对记者说:“真不知道复学后面对新同学、新舍友,
会是什么样子。”
  中国中医研究院肝病信息总部沈启明教授说,自从全国政协委员、该院资
深专家周超凡教授在今年3月的政协会上提交了“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
权益”的议案后,肝病信息总部收到了患者大量的信件和电话,内容绝大多数
是反映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内心的痛苦和压力的。记者从中找出了一个署
名为王韦的患者的来信,他因为是“小三阳”患者而无法进入某研究所学习,
心中非常苦闷。记者随即与王韦进行了联系。他一再提醒记者,在文章中不要
出现他的真实姓名、报考专业等,为的是不要让他的朋友看了后联想到是他,
否则,他的生活可能就不是现在这个样子了。
  休学后的小颖担心复学后同学的疏远和流言蜚语。王韦跟张先生一样,对
朋友、同事选择了隐瞒病情,他们怕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身份改变自己将来的正
常生活。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升学、晋升、人际关系等方面的教训对他们
来说太深刻了,他们已经失去了生命中很重要的部分,不想再失去更多。
  据悉,我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将近1.3亿,真正患病的约有三千万。
为了过正常生活,他们中的一些人对别人隐瞒病情,体检时弄虚作假,用这套“
隐身衣”遮盖住乙肝病毒,流动在生活的各个角落。难道乙肝病毒是魔鬼,乙
肝病毒携带者是魔鬼的化身,注定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何为“大三阳”、“小三阳”?
  感染乙肝病毒后,血清中可检出与乙肝病毒感染相关的各种抗原抗体,常
规可检出的为:1.表面抗原(HBsAg)、2.表面抗体(HBsAb)、3.E抗原(HBe
Ag)、4.E抗体(HBeAb)、5.核心抗体(HBcAb)。以上检测医学上称为乙肝
病毒五项指标,是检查有无乙肝病毒感染的最主要指标。其中1、3、5项阳性,
俗称大三阳,此时机体病毒复制相对活跃、病毒含量相对较高;1、4、5项阳
性,俗称小三阳,此时机体病毒复制相对静止、病毒含量相对较低。但需要说
明的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有可能是“大三阳”或“小三阳”,但只要肝功能正
常就不是肝炎。
  2、谁夸大了我的威胁?
  解放军302医院主任医师、感染六科主任王慧芬说,我国对乙肝病毒携带
者不按现症肝炎患者处理,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这些人除
不能献血,不宜新兵入伍,不从事保育员、炊事员、入口食品行业外,可照常
工作和学习。
  王慧芬主任说,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即HBsAg)只是一个病毒标志物,
无复制能力,不具有传染性,它的存在对人体健康并不构成很大的危害。海军
总医院马桂香教授说,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是“大三阳”,也可以是“小三阳”
。慢性乙肝和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具有传染性,主要看e抗原(即HBeAg)、HB
V-DNA是否阳性,如果是阳性的话,说明本人体内有活动性的病毒复制,这时
具有一定的传染性,阴性则无传染性。
  无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对健康人不会造成任何威胁,对他们一棍子打
死显然是不对的。虽然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有可能传染乙肝,但是健康人只
要掌握了正确的预防方法,也不会被传染。解放军302医院感染三科主任、硕
士研究生导师张鸿飞主任医师说,乙型肝炎病毒主要通过血液、体液传播。只
有接触者的皮肤或消化道有了破溃,并且是破溃处感染了带毒者的血液,才有
可能被传染。所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与同事、同学、老师之间一般性的接触不会
有什么问题,乙型肝炎不会通过谈话、坐车、接触书本而传播。如果接触者已
经打过乙肝疫苗,体内产生了表面抗体,他怎么和带毒者接触都不会被传染。
  张主任特别提醒乙肝病毒携带者,一定要注意定期到医院进行医学监测。
肝功正常、HBV-DNA阴性说明身体处于病毒健康携带状态,只能说现在的状态
是好的,再往后发展就可能有变化。所以这类人就不能误以为自己是健康者,
要定期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医学监测。监测时间由医生根据患者具体情况来定,
一般是半年到1年一次。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起居方面也要注意个人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
尿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胡刀、修面用具、
牙刷、盥洗用品与健康人分开。及时提醒与自己接触的人注意预防,这样大家
才能信任你帮助你。否则,消极对待既有可能耽误了对疾病及时的治疗,又对
他人的健康形成了威胁。
  扬起法律利剑捍卫自己权益
  王韦决定用法律的手段讨回自己上学的权利。他为此聘请了律师。
  王韦的律师宋绍富告诉记者,大专院校、研究所招生是代表国家行政部门
履行义务,所以招生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高校录取体检要求中规定,乙肝病毒
携带者(肝功能正常)禁止录取的专业仅限于学前教育、航空、航海等三个专
业。法律明确规定哪种情况不能录取,而王韦报考的专业不在此限制之列,所
以招生单位必须依法行事,录取王韦。
  如果研究所有招生自主权,那么它的自主行为要在招生前、在招生简章中
公布。如不录取小三阳,事先又没有公布,就证明它没有否定,就可以录取。
王韦试都考完了,录取时又突然出现一个标准,这怎么行?这显然对王韦来说
是不公平的。所以,研究所在录取王韦的问题上有两个错误,一是没有依法行
政,二是体检标准在招生简章上没有事先约定。宋律师说,他已将行政复议材
料交到了北京市高招办研究生科,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不行的话,就
将到法院起诉。
  3、谁来维护我的权益?
  加强科普宣传防止谈肝色变
  日前,记者采访了提交“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议案,并发出“
请还他们平等的工作权利”的呐喊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研究院周超凡教
授。周教授说,此议案提出后,立即引起与会者、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我国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生活、求学、结婚方面常常会遇到许多阻碍,给他们
带来了无尽的烦恼。现在许多大企业、大公司,特别是合资企业招聘员工以及
政府部门招聘公务员时,都要检查乙肝标志5项指标,许多才华横溢的学子就
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无情地拒之门外。
  周教授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
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应另行安排工作,如仍不能胜任,应提前30日用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但目前国内各用人单位在体检时只要发现哪位
员工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以各种理由予以辞退。在大学生就业方面,除部分
院校和专业外,大部分高校并未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报考,但他们毕业后的就
业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无力进行良好
的身体调养和适当的治疗,如果再不能找到合适的职业来获取一份工资的话,
身心会遭受更大的创伤。像《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等规定毕竟不是法律法规,
不能对用人单位起到约束作用。所以提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乙肝病毒
携带者工作权益保障条例,消除他们在就业、招聘中所受到的歧视。
  周教授说,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全国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保健计划,指导
乙肝携带者的日常生活,身体保养和必要的治疗,建议有关部门加大乙肝知识
的科普宣传,使公众对乙肝有科学、正确、客观的认识,防止“谈肝色变”。
(应采访对象要求,本文吴小颖、王韦均为化名)
图片:
  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给本报写信诉说生活中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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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11 05:18
查了许多法规,真的,我们维权很难,可是,不维权将更难。

本以为教师证的取得总还有我们的份,竟发现已经有省份开始拿我们开刀了~
公务员就更不用说了,可以说全国各省都排斥我们
而考研,各招收院校又有他们的自主权,可有一个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在那,已经越来越多行业、地方的体检标准向它靠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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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11 06:34
上面的材料都很好。谢谢燕归来。
pray for you , lande. 我的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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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11 08:16
呵~,终于得到版主表扬了,~,~
我用搜索工具查的,用的是飓风搜索通,只不过现实中的例子只能是以前各网站上的文章了,如果在论坛上再收索应该可以收集到我们论坛内的故事的。只不过那的工作量有点大了,而且会比较乱~,~而且我也不知道需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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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11 08:29
这里有: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4.04.13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84.04.13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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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11 08:31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4.04.13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84.04.13
【正文】     全文
    病毒性肝炎(包括甲型、乙型和非甲非乙型)是法定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传播途径复杂、流行面广泛、发病率较高等特点;部分乙型和非甲非乙型肝炎病人可演变成慢性,对人民健康危害甚大。
    防止病毒性肝炎感染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深入宣传,发动群众,搞好爱国卫生运动,采取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甲型肝炎和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以切断粪-口途径,乙型肝炎和非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以切断肠道外如经血传播等途径为主。要力争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及早处理疫点,以防止流行,提高疗效。要做好易感人群的保护,减少疾病发生。
     病毒性肝炎的预防
    (一)管理传染源:
    1.报告和登记:各级医务人员对疑似、确诊、住院、出院、死亡的急性、慢性迁延性和慢性活动性肝炎病例均应作传染病报告,专册登记和统计。报告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急性、慢性迁延性、慢性活动性、疑似或输血后肝炎。检测HBsAg(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的病例,应在报告卡上注明阳性或阴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创造条件设点试行急性病毒性肝炎病原学分型报告和统计,每个病例尽可能经抗-HAV.IgM(甲型肝炎病毒IgM抗体)、HBsAg、抗-HBs(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抗-HBc(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包括抗-HBc.IMg和抗-HBC.IgG)检测,分成甲型、乙型、非甲非乙型和未定型。遇到急性肝炎暴发时,应先电话报告,然后填写卡片报告;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作病原学分型报告。对疑似肝炎病例,应尽快确诊,或否定诊断后,作更正报告。对慢性迁延性及慢性活动性肝炎病例,复发一次,报告一次。
    各级卫生防疫站应做好疫情统计,各类肝炎应分别进行登记(包括按病原学分类登记),重复报告者剔除,其中慢性迁延性及慢性活动性肝炎病例,一年只登记一次,一年复发跨两个年度者只在第一年登记。
    为了提高诊断质量,各级医院应开设肝炎门诊。
    2.隔离和消毒:急性甲型肝炎隔离期自发病日算起3周。乙型肝炎与甲型肝炎不同,可不定隔离日期,如需住院治疗,也不宜以HBsAg阴转或肝功能完全恢复正常为出院标准,只要病情稳定,可以出院。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隔离期可暂同甲型肝炎,非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处理同乙型肝炎。条件具备时,甲、乙和非甲非乙三型肝炎宜分室住院治疗。对留家病例,可开设家庭病床,由街道医院或公社卫生院负责隔离治疗。
    病人隔离治疗后,对其居住、活动地区(家庭、宿舍及托幼机构等)应尽早进行终末消毒,由城区卫生防疫站和农村卫生院负责进行。对日常性消毒工作和留家病人的家庭隔离,由基层医疗机构和病人所在单位或家庭其它成员共同进行。各级卫生防疫站要进行肝炎病例个案和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
    3.有关行业人员肝炎患者的管理:对生产、经营饮食品单位的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人员、职工食堂全体工作人员、食品商贩以及保育人员等,每年应作健康检查,发现肝炎病人立即进行隔离治疗。急性肝炎患者待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后可恢复不接触食品、食具或幼儿的工作。痊愈后观察半年,半年内无明显临床症状,每隔三个月作肝功能检查,连续三次均正常时,方可恢复原工作。患慢性活动性肝炎或慢性迁延性肝炎者,一律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食具或幼儿工作。疑似肝炎病例未确诊或排除前,应暂时停止原工作。
    上述范围的新增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在参加工作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4.幼托机构中儿童肝炎患者的管理:幼托机构发现急性甲型或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病人后,除患儿隔离治疗外,应对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45天。医学观察范围,根据调查后确定,一般以患儿所在班级为主。观察期间不办理入托手续。对出院的肝炎患儿,尚需继续观察一个月,并需持有区、县或街道、公社级医院痊愈证明方可回所。对与急性肝炎密切接触儿童,自最后一次接触日起,医学观察45天(如系留家病人的接触者,则延长至75天)未发病者方可回班。
    5.献血员管理:献血员应在每次献血前进行体格检查,检测谷丙转氨酶及HBsAg(采用RPHA或ELISA法)。肝功能异常或HBsAg阳性者不得献血。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开展抗-HBc测定(采用ELISA法),抗-HBc阳性者不得献血。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详细见: http://www.legaldaily.com.cn/20010411/jiansuo.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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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11 08: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与劳动法精神相违背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4.07.05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5.01.01
【正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http://www.legaldaily.com.cn/20010411/jiansuo.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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